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管窥
——以数份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为中心

2015-02-12 04:03熊贤礼
陶瓷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圆器瓷业规约

熊贤礼

(江西省博物馆,江西 南昌 330025)

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管窥
——以数份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为中心

熊贤礼

(江西省博物馆,江西 南昌 330025)

通过对江西省博物馆收藏的三份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的分析,概略地展现景德镇近代制瓷业组织形式及景瓷的流通状态,揭示近代景德镇瓷业发展状况。结合历史条件,对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的特性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并对其掺行禁止条款和“安业”、“精业”的精神给予肯定性评价。

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

DOI:10.13957/j.cnki.tcxb.2015.02.015

江西省博物馆文物藏品中,有3份反映近代景德镇瓷业发展、销售状况的行帮规约,笔者结合景德镇瓷业发展的历史,试就近代景德镇制瓷业生产组织形式及景瓷的流通状态作一简要探析。

一、《圆器业、琢器业过帮规约》

规约1——《圆器业、琢器业过帮规约》是景德镇近代瓷业生产环节中两个主行业之间工人跨行规约,全文共分四条,原文照录如下:

(一)圆器业、琢器业相互转行,必须缴交银洋两元作为上会钱。

(二)圆器业成型各行业中相互转行无须缴交过帮费。

(三)琢器业成型各行业中改做他行,须交银洋两元。

(四)槎窑、柴窑烧炼业中必须小伕手、一伕半、二伕半、三伕半、收兜脚、驼坯、架表、把庄各脚依次递升。但升到上柒脚,应请脱手酒,否则就不能做。

景德镇瓷业中的制坯行业分化成圆器业、琢器业两大界限分明的行帮始于何时,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始于明代,清初“更制度化”[1];一说两业在晚清光绪早年才渐次分行[2]。根据历史事实,后说较为妥当。

清初以前,景德镇产各类瓷器已经有圆器、琢器两大系列之分别,两类瓷器在成型环节有不同的工作平面、制作流程和俚俗专业术语,不过只具有纯粹的生产技术和物质上的分类意义,不具有任何社会组织的意义。圆器业、琢器业在瓷器成型的生产环节分为两个界限分明的、具有社会组织意义的行业,应该要追溯到晚清时期,其形成标志是排他性的业主行会团体的出现。圆器业中的“九会”(四大器同庆社,四小器义庆社,二白釉永庆社,脱胎器玉庆社,满尺盘福庆社,炉寸吉庆社,三搭集庆社,饭贝、酒令盅合庆社)和琢器行业里的各社大多形成于晚清时期。也许有人主张,在此之前,都帮早已经垄断圆器业,琢器业主要为杂帮经营,作何解释?这很容易理解,业主团体出现以前的垄断性地缘帮派仍处于自然状态,仅以地域为缘;而排他性业主行会团体尽管仍带有浓厚的地缘性(历史原因形成),但它已是以业为缘的一种社会组织。前者是原初性的,后者具有社会组织意义。

琢器业与圆器业分为两大系列之后,行当生产分工明确,原则上严禁业主跨行经营,即使是同一行帮中的各业也不许随便跨业经营。

随着清、洪的渗入,景德镇工人也按行业组成了各种行帮组织。规约1应是圆、琢器业刚分行不久时清、洪帮控制的工人行帮订立的约束工人改行的条规,其中第四条却是窑匠职位等级递升规则,与规约标题相去甚远,令人费解。也许行业初分时,界限意识还十分朦胧。整个规约条款简略、宽松,便表现出行业初分时的特征。

从条款看,当时圆器业内部可以随便转行,不受任何限制(第二条),而琢器业内部各业转行则必须交“过帮费”(第三条),以示限制;圆、琢器业转行受到限制,必须交“上会钱”(第一条)。这3条规定中的第二条与后来圆器业发展情况不同,如民国时期圆器业中做脱胎的工人要想转到灰可器行业来(过帮),必须交过帮钱,否则就是掺行。

第四条为窑业工匠职位等级递升规条。窑匠及工种的名称,各种经典古陶瓷文献记载甚为简略。笔者发现明代御窑厂中已有“看火作头”(每窑4人)、“烧火匠”(每窑1人)的名称[3];清代中期以前已经有“把庄头”、“烧夫”(又分“火工”、“溜火工”、“沟火工”)等各种名目[4]。连贯上、下文考察其语境,“作头”、“把庄”具有职别的意义,其余名目仅是与各道工序相连的工种名称。

条款中所列八个等级的名称和递升顺序与后来许多回忆资料的说法有所不同。如“架表”、“驼坯”工种名,有写成“加表”、“佗坯 ”或“驮坯 ”[5]的。名称的个别字有不同写法,并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各种职级的名称本来就是在手工业劳作中形成的习惯性俚俗称呼,并非什么大学问家精心研究后划一厘定,各种不同文化层次的记录者和只能口述的回忆者,写出不同的汉字来,完全不足为怪。但用词上还是有精妥粗糙之分:如“驼坯”,应是因其经常“交接”窑户装坯工的岗位职责而名。装坯工主要任务之一是驮(佗)坯去窑房,这种专事负重的装坯工,长期享有“骆驼”之俗行名。所以,主要收发“骆驼”(装坯工)驮(佗)来之坯的窑匠岗位便名之曰“驼坯”了。故此,窑匠中的“驼坯”之名还是更符合行俗原义。“加表”之谓,也应该称“架表”才是更为精妥,因为满最上一手匣钵并非有增添之意,而是“架表”坐在“三脚马”(三脚架)上将最上手匣钵架上去,完成满窑扫尾工作,其工种、职级名含有“架表”把关、满窑工作“大功告成”的意思。窑炉中一柱匣钵的手数也是有定数的。一个“加”字,不但与意不符,而且缺少完满、神妙的庄严意味。尽管如此,职级名目在文化层次较低的手工劳动者的使用过程中被简写,既经约定俗成,在交流中没有妨碍意思表达,也无不可。问题是其上三脚中的架表和驼坯递升职级的顺序与众所周知的情况不同。

“架表”和“驼坯”职别的高低,依各脚职责和生产流程惯例分析,负责架表和领头烧下半夜的“架表”职级应高于负责发坯和领头烧上半夜窑的“驼坯”。现代科技手段证实,下半夜窑的烧成技艺难度远远大于上半夜窑,下半夜的工夫是决定瓷器的质量与成败的关键,窑的温度、气氛、压力不断变化,全靠人工察看火势,并随时要通过投柴量、通风量进行调节[6],这与各种经典文献的记载是相符合的。而历史悠久的槎窑历来就是职级高的强干工匠烧下半夜和架表。在当时职级的递升中,技艺和级别是相称的。另从条规字迹看,手书者文化水平较高,值得信赖。

1935年杜重远主持窑业改革中,根据饶华阶改订的窑匠工种和工资级别,“架表”工的职级和待遇低于“驼坯”工[7]。这可能是实行窑匠工资制后窑主、搭烧坯户和窑匠的利益关系改变的结果。随着窑主和搭烧户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组织坯源、发坯的“驼坯”工在与搭烧户的频繁交涉中地位日显重要。

二、《景德镇箩行、散做店扁担规约》

规约2——《景德镇箩行、散做店扁担规约》全文共分六条,原文照录如下:

(一)凡买有箩行者可以在本镇挑运六尘(米、麦、谷、豆等)五金(铜、铁、铝、锡)等类货物。

(二)箩行扁担主如因年老疾病或死亡,其扁担可以传与其子,但不得转相让卖。间或可以请人代挑。其挑力所得,必须交半数与扁担主。

(三)散做店扁担挑驳(挑瓷器、子草),不能世袭。扁担数目无定,每根卖二元或三元。如扁担主因事外出,不任时间多少,回来仍可照挑。

(四)窑柴扁担和夹篮可以随到随挑,但挑力必须与箩行二八抽头。

(五)凡买扁担者须先出一元茶牌钱,请大家铭叙,表示初次见面。并在第一天可以尽先挑运一担。

(六)在挑货时,必须按照扁担上名字先后挑运,不得争先掺越。

景德镇的箩行、散做店是景德镇百货商贸业中的具有垄断性的、专事码头搬运的服务行业。其各自的服务范围,规约中划分明确。

依据历史文献[8],该约中所谓的“散做店”在清末宣统年间称为“散子店”。因此,从事码头搬运“瓷器子草”的扁担行帮在清末有“散子店”之名不容置疑。可能是因为该行脚夫挑驳之物是以“子”为计量单位的包裹瓷器件。但是在元代,挑瓷器下河的“肩夫”手中“执券”称“非子”[9],不知与“散子店”名是否有关。

但是,这不等于说该行帮只有“散子店”一种写法。“散子店”与瓷行中的“把庄”、装大小器的“五府十八帮”不同,不是实行“生根发枝”的宾主制度。宣统年间湖北各帮瓷商与该行脚夫头目依据旧章再议章程载:“客商雇工人等自行搬挑,听客自便,不得恃强拦阻,如违送究。”[10]据此,该行脚夫无固定的服务客户。其店规,只是具有约束本行脚夫身份资格的意义(买了扁担即取得挑驳权);虽有行会,但在揽活做工中却是松散的、无组织的;正如本约规定,扁担主“不能世袭,扁担数目无定”。脚夫头目与各客商没有“生根发枝”的宾主关系(固定的雇佣关系)。因此,该行是一个较为松散的行帮,极有可能原本称为“散做店”,后简写成“散子店”。南昌方言“做”“子”两字近似谐音,而当年景德镇散子店的挑驳之夫都是“南昌佬 ”。勒石碑文使用约定俗成之言也是正常的。

该规约与各种回忆资料及现在广为流传的说法还有两处不同:(1)规约中第二条箩行扁担主的世袭制规定,各种资料中不见有此种制度;(2)第四条关于窑柴挑夫的规定,一般认为窑柴挑夫是一个没有行帮组织的职业种类。挑夫与柴行、把头及其它任何行帮之间没有任何身份隶属关系,任何有能力负重的人只要愿意去挑柴,无须买扁担、夹篮即可做挑夫,挑完窑柴即可以结算工钱。但本约中却规定窑柴挑夫所得工钱需“与箩行二八抽头”,不知是否与历史事实相符。

规约2——《景德镇箩行、散做店扁担规约》反映了景德镇近代瓷业辅助环节中工人组织的状况。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年,景德镇瓷业中这一辅助环节中工人经常因为争做工活而发生械斗。景德镇的瓷业有兴有衰,随季节有火有淡。瓷业兴,百业兴,辅助环节中工人的活干不完,大家就相安无事;瓷业衰,百业衰,辅助环节中工人的工活就不够干。这就是该箩行、散做店扁担规约出现的原因。

在无数次流血械斗中,不少工人为求生存,加入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在清末、民国,景德镇的生产性行帮多与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结合在一起。这种现象与同时代的安源煤矿很相似。

三、《清江县城陶业帮入帮证》

虽然清江县城陶业帮在镇之外,但反映了景德镇近代瓷业商品流动销售环节的状况。《清江县城陶业帮入帮证》所载规条共五项,现照原文抄录如下:

窃今之时,五洲互市,各种营业,胥有同业之设立,以期互助而进步,不仅重在保商也。则吾业敢不成规,尽心研究,日求商业之发达。惟我陶业近年以来,销市折减。欲求发达,必须一定设立帮规。兹者同人等公同议决:嗣后关于本业货品卖买无欺,以资整顿规模而归划一。固振兴斯业者乎,又何难哉!自今以后,凡来城区新开者,必当入帮。除入帮而外,以及外来担摊,仰依照后开条例行之。兹将拟订条叙于左:

(1)议专业景德镇瓷器新开门市者,入帮金大洋拾元。

(2)议设摊贩卖者,入帮金大洋五元。

(3)议新开门市并带陶业者,入帮金大洋四元。

(4)议新开门面兼带袁州瓷器者,入帮金大洋二元。

(5)议倘有外来陶业零售者,入帮金大洋二元。协记(手书字)宝号存照。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月日清江县城陶业帮立该份“入帮证”是陶业帮给发“协记”商号的,其店为兼销门面。店主杨惟志是民国时期清江县一个家资丰厚、拥有大量地产的大地主(江西省博物馆收藏有杨惟志大量买地契约、土地证及田产税单据),后来拆资买下“协记”商号兼销瓷器。从帮约看,可以了解下列情况:

(1)“清江县城陶业帮”应为该县城瓷商的同业行会,正式成立于1932年。此前,清江县城瓷器经销商之间联系松散,没有准入限制条例和实施组织,同业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买卖有欺,伤及消费者,行业信誉不佳;(2)当时清江县城的瓷器“销市折减”;(3)当时在清江县城从事瓷器商贸者的经销方式有五种:开设门市专卖景德镇瓷器(专卖店)、设摊贩卖景德镇瓷器、开设百货门市兼带销售景德镇瓷器、开设百货门市兼带销售万载瓷器、外来瓷商零售瓷器;(4)当时清江县城所售瓷器并非仅是景德镇的产品,还有万载所产。而景瓷的利润明显大于万载瓷器,如条例规定,兼销景德镇瓷器的门面入帮费大洋四元,而兼销袁州瓷器的门面,入帮费仅交大洋二元。

袁州瓷器即万载瓷器,据历史文献载:万载陶瓷业始创于近代初期。其产品包括各种碗、盏、杯、碟、茶盘、花瓶以及罂、饔、缸、缶等,民国时期曾有工厂四十余所的规模[11]。

“清江县城陶业帮”立帮的初衷是“以期互助而进步,……日求商业之发达。”“不仅重在保商也。”然而,生逢国势衰弱之横流末世,“发达”的美好愿望只是一场幻梦。《江西陶瓷沿革》和民国36年江西省统计处的《景德镇瓷器内销统计表》都没有“清江县城陶业帮”情况的记载。清江县所售景瓷皆由景德镇瓷商中的内河帮沿昌江——鄱阳湖——赣江运载而来,可见,“清江县城陶业帮”只是景德镇瓷商中的内河帮的销售终端。

与前面瓷器生产主业、辅助业两个行帮规约相比,该“帮”具有商业行会的性质。而前面两个行帮规约更具有制约帮会的性质。

该份“入帮证”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国时期农村地主入城从事工商业的状况。

四、对于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的认识

清末民国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期望改良景德镇瓷业生产技术的努力中,认为行帮对景德镇瓷业进步起着极大的阻碍作用,所以不遗余力地对其行规陋习进行了批判和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各种带有帮会性质的同业公会改组成陶瓷产业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形形色色的行帮及规约被视为封建陋俗,随着私有企业改造的同时销声匿迹。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近代行帮是由亲缘(血缘)、地缘组织演变而成,在行帮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了中国封建文化的烙印。

至清末,西方工业化生产陶瓷的优势已为国人深知:“英德两国全由机器制造,规模极大,且其技术,极为巧妙,不单成本较廉,制品样式亦多,至不可胜数。”[12]而景德镇的陶瓷生产基本上仍为手工方式。清末、民国时期,不少仁人志士追求着一个光荣梦想——“瓷都”工业化。于是,便有参加世界博览会、改良技术、办学校培养人才、兴办新式产销公司的一系列举措,有杜重远的泣血改制,……,但所有一切努力,都化为泡影,不过努力者认识到了一点:景德镇衰落除上述外部原因外,本身积重难返的一个大痼疾就是行帮制度。

景德镇近代行帮脱胎于封建时代的旧式地缘会馆组织,深受青、洪帮等黑帮影响,对生产原料、人力、市场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新技术的引进形成巨大的阻力。

不过,我们不能只看到景德镇行帮规约的落后性的一面,也要看到行帮规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到某些高要求的手工业生产工艺分工必须至为精细。将所有行帮规约一概视为封建糟粕,加以否定,未免偏颇。

近代各种手工业行帮及其规约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历史土壤的,景德镇近代行帮规约的产生也概莫能外。它的诞生,一方面是景德镇瓷业发展已经高度成熟、各道工序技艺分工必须至为精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瓷业各行中的业主和工匠反抗豪强势力欺凌、维护自身利益、限制恶性竞争的需要。

早在清初以前,景德镇瓷业“有窑、有户、有工、有彩,工有作、有家、有花式,凡皆数十行。”[13]各行业工艺分工已十分精细。如琢器生产,由原料到成瓷,涉及到几十个工种,百余套工序。其工种之多,操作之复杂,涉及面之广,其它任何手工业都不能望其项背。大多数工序都是绝活,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工匠操作,如修模工序,“模子必须先修。模不曰造,而曰修者,一模必须数次,然后无大小参差之异。镇(即景德镇)修模匠另有店居,名手有数,盖必谙土性、窑火者,乃推能事。”[14]从事此手工者操练一生也不见得就能成为巧匠,唐英督陶御窑时,“景德一镇,群推名手不过三、两人。”[15]又如拉坯工序,“拉坯者坐于车架,以竹杖拨车,使之轮转;双手按泥,随手之屈伸收放以定圆器款式,其大小不失毫黍。”[16]非专心钻研操练难臻至善。就是镟削工艺,其奥妙之处,也是高深莫测:“拨轮转旋,用刀镟削,……其式款粗细,关乎镟手之高下,故镟匠为紧要之工。”[17]最难为之处,是坯之镟削厚薄程度的把握,一般而言,圆器用手探摸来定厚薄,琢器则依据手指弹击发出的声响确定。烧窑工匠中把庄、架表的技艺也是一生修炼都难达至善的精致工夫。

从陶料、成型到装烧各道工序大抵都是精细绝活,所以隔行如隔山,不能随意改行,各业自古就提倡专心一技。早在元代就有禁止掺行的思想:“陶工、匣工、土工之有其局;利坯、车坯、釉坯之有其法;印花、画花、雕花之有其技。秩然规制,各不相紊。”[18]至清代,陶瓷制造已臻高超境界,各式技艺趋于前所未有的复杂、专业。在这样的背景下,技艺必须精专、禁止掺行思想更为强化。如青花彩绘,“画者止学画而不学染,染者止学染而不学画,所以一其手而不分其心也。”[19]正是因为有了如此精细、如此专业的分工,才使得青花渲染技术在清代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中国自古就有“术业有专攻”的专精一行思想。韩非子说:“右手画圆,左手画方,不能两成。”这种专事一业的传统社会意识广泛、深入地渗透到整个民间社会,对近代景德镇行帮规约中的禁止掺行条款的形成也有重大的影响。

显然,近代景德镇瓷业行帮规约中“安业”、“精业”的敬业精神,对今天仍有一定积极意义。

[1]陈海澄. 景德镇瓷录. 中国陶瓷(增刊),2004: 8.

[2] 铁源, 溪明. 民国陶瓷鉴定——胎釉 彩绘 器型. 北京: 华龄出版社, 2004: 1.

[3]清同治壬申年刊《饶州府志*地舆志三*土产》(卷三).

[4] 清蓝浦撰, 郑廷桂补辑. 景德镇陶录. 嘉庆二十年翼经堂刻本(卷四): "窑内各有把庄头,亦为烧夫。烧夫中又分火工、溜火工、沟火."

[5]见各种回忆资料及[1], [2].

[6] 周仁. 我国传统制瓷工艺述略[A]//中国古陶瓷研究论文集[C]. 北京: 轻工业出版社, 1982: 92.

[7] 景德镇市政协文史委员会. 杜重远与景德镇[C]. 景德镇文史资料第5辑, 1988.

[8] 江西省历史学会. 湖北会馆宣统元年勒石碑文[C]. 景德镇制瓷业历史调查资料选辑, 1963.

[9] 同上.

[10](元)蒋祈著《陶记》载: "运器入河,肩夫执券,次第件具,以凭商算,谓之非子."

[11] 罗允怀. 江西陶政考[M]. 江西通志考(第二十一册).

[12] 江西省轻工业厅陶瓷研究所. 景德镇陶瓷史稿.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1959:264.

[13](清)龚鉽. 景德镇陶歌. 清道光三年刻本.

[14](清)蓝浦撰,郑廷桂补辑. 景德镇陶录. 清嘉庆二十年翼经堂刻本(卷一).

[15](清)唐英. 陶事图说(五).

[16](清)唐英. 陶事图说(六).

[17] (清)唐英. 陶事图说(十四).

[18(元)蒋祈. 陶记.

[19](清)唐英. 陶事图说(十一).

Ceramic Trade Associations in Modern Jingdezhen: A Study Focused on Several Statutes of Modern Jingdezhen Ceramic Guilds

XIONG Xianli
(Jiangxi Provincial Museum, Nanchang 330025, Jiangxi, China)

Three statutes of modern Jingdezhen ceramic guilds collected in Jiangxi Provincial Museum are analyzed, which provides an insight into the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product distribution network of ceramic industry in modern Jingdezhen and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of Jingdezhen ceramics in modern times. The features of these statutes are observed on multiple dimensions in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 credit is given to those stipulations forbidding the cross-division practice and encouraging the dedication to and profciency at a single division of work.

modern Jingdezhen ceramic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statute

date: 2014-10-17. Revised date: 2014-12-10.

TQ174.74

A

1000-2278(2015)02-0190-05

2014-10-17。

2014-12-10。

通信联系人:熊贤礼(1969-),男,副研究员 。

Correspondent author:XIONG Xianli(1969-), Associate professor.

E-mail:xiongxianl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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