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规范化运行的实践探索
——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

2015-02-12 11:33石东洋刘新秀李志勇
医学与法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审判

石东洋 刘新秀 李志勇

◆司法改革

陪审员制度规范化运行的实践探索
——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

石东洋 刘新秀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多年的选任培养和司法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队伍规范化管理,强化人民陪审员参审、调解、助执、监督功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解决了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增强了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其经验值得推广。

陪审员;规范管理;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作《办法》),从权利义务、庭审参与、管理考核等方面,就该项工作的具体运行予以了规范。在职责和权利义务方面,《办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合议审判等职责、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等义务,并从身份保障、审判权行使、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其权利。在参与审判活动方面,《办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和案件类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考核比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规定。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人民陪审员整体结构的系统优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功能。”[1]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工作安排,该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定程序,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增选了48名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员来源民主化

社会公众能否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活动,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必须让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陪审。[2]针对以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存在的男性多、女性少,党员干部多、普通群众少,机关单位人员多、农村基层人员少等来源代表性和广泛性不够的问题,该院在2014年的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中,提高女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高学历人员等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数量,不仅使人民陪审员在数量上完成了倍增计划,而且使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化。

(二)依据案件类型选任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仅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而且关系到人民陪审制度能否发挥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能。[3]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实际情况,该院从工会、金融、民营企业、行政机关等部门选任了15名人民陪审员;为适应少年审判工作需要,又从妇联、团委、学校选任了了16名人民陪审员;针对涉农纠纷案件,还从农村基层群众中选任了17名人民陪审员充实到人民法庭。

(三)扩大参审案件范围

扩大参审范围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也不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越多越好,[4]而是应根据人民陪审员原职业特点、个人意向、性别等综合因素合理安排岗位。对长期生活在农村的,该院就将其安排到基层人民法庭;原属医疗、劳动、工会部门的,该院就将其安排到民事审判岗位;原属教育、团委、妇联的,该院就将其安排到少年审判岗位;原属行政机关的,该院就将其安排到行政审判岗位。

二、“半自我化”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

该院着力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保障、队伍建设、制度完善和作用发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作用,让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工作创新。

(一)完善陪审管理机制

该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民陪审员分片组实行“半自我化”管理制度。根据人民陪审员所在工作单位和住址,将人民陪审员分为1个院机关片组和5个人民法庭片组进行管理。由审管办主任担任院机关片组组长,各人民法庭庭长为各片组组长。各片组组长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考核,并按照每名陪审员每月至少陪审一次的要求来保证本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和参审率。各片组陪审员推选一名威信高、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陪审员担任驻庭陪审员及片组副组长,具体负责陪审员的审务管理。对于审判人员认为需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应填写陪审流程表,经庭长审查后报片组副组长,由片组副组长在组长指导下随机确定陪审员,通知陪审员依法参加庭审,并负责陪审登记、确认、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这实现了陪审员审务管理的规范化。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

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和业绩档案。个人档案记载人民陪审员的个人履历、审核任命、履行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惩、领取补助等各项情况;业绩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实行一案一表,记录参审案件基本的案由、审理结果以及是否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当事人是否申诉上访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年终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三)实施教育培训制度

该院把人民陪审员岗位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岗中以日常培训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培训制度。岗前的集中培训主要培训庭审操作规范、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岗前的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须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基本事项,以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岗中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首先,人民陪审员通过观摩庭审和参与案件调解、评议案件等方式进行日常学习,并将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定期反馈至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随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根据反馈的意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岗中培训通常是对人民陪审员采取由审判业务骨干集中授课、集体讨论等方式。此外,审判业务骨干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一对一”传帮带,以提高其参审能力;同时,各片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通报参审情况、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着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四)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该院将人民陪审员纳入司法巡查和案件回访范围,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案件回访的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监督。司法巡查和案件回访的着力点放在查找问题上,通过调阅案卷资料、开展民主测评、组织问卷调查、进行个别谈话、深入辖区暗访等方式,了解真实情况;同时,注意在巡查和回访之前做足“功课”,通过对政工、纪检、信访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查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把握监督的主动权。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动态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数量、质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

(五)建立物质保障制度

该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经费支持,设立了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重点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和学习、培训、奖励等活动经费。该院在院机关和各基层人民法庭均专门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将之用来购置工作学习用品,并按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或工作日计发补助。这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人民陪审员四项功能的科学拓展

为切实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容易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让其参与调解能够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该院在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和参审面的基础上,注重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下四项功能,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

(一)优化陪审程序设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实行陪审员深度参审机制,让陪审员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庭审询问、参加合议、参与裁判文书制作,庭审中给陪审员提供询问当事人的机会,合议时让陪审员率先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5]对于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合议。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主办法官介绍案情、证据认定、法律条款规定后,不先发表处理意见,而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案件处理意见之后,再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表处理意见。这样可以防止陪审员“被引导”发表意见。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或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这避免了参审工作走过场,有效解决了“陪而不审”的问题。

(二)强化“亲民”调解功能

人民陪审员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6]该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易与群众沟通的优势,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民事案件的庭前、庭中调解,推行人民陪审员类型化的调解模式,如邀请熟悉基层社情民俗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小额借贷纠纷等案件并进行调解;邀请熟知青少年心理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进行调解。同时,该院对陪审员单独庭前、庭后成功调解结案的,还规定了专门的奖励措施(每件另奖陪审补贴30元),以此充分调动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参与调解,不仅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而且有助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三)构建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网络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实施,增加了乡镇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使人民陪审员的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辖区覆盖,构建了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的网络体系。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员”的功能,相关案件得到了妥善执结。在部分当事人矛盾尖锐及有抗拒执行苗头的案件执行中,该院邀请一些在当地享有较高威望、群众信赖度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共同研究执行方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避免了暴力抗法行为发生。

(四)规范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

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执行,可以近距离发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为此,该院经常向人民陪审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人民陪审员的执法监督。该院通过认真对待和处理已收到的人民陪审员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改进与完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涉诉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了解到审判工作全过程,从而增强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信任,进而提高了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司法环境改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当好了“五员”角色,即:“审判员”,积极参与审理案件;执法执纪“监督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不断扩大司法知情范围,发挥对法官的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廉洁公正的作用;“调解员”,充分发挥社会阅历丰富、群众威望较高的优势,积极参与调解、协调工作,大大提高了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促进司法和谐;“联络员”“宣传员”,利用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法院与社会、法官与群众之间架起一道沟通、互动的桥梁,结合自身参审的感受和对法院的了解,引导社会公众正视法院工作,理性对待法院诉讼工作和司法裁判,不断改善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也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该院共审结案件7016件。其中,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参与办结的案件有2970件,占以普通程序结案数的99%,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司法质效提升

截至2014年11月,该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数量大幅度提升。据统计,经人民陪审员讲解、说服,双方矛盾得以圆满解决后,大量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调撤率与往年相比上升了12个百分点。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陪审工作,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院选任的101名人民陪审员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参与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91%,没有超审限、改判、上访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社会效果提高

从审判效果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陪审员大多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处事经验,在处理矛盾激化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对案件当事人的劝解和引导入情入理,当事人的纠纷得到解决的同时,心结也解开了,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同时,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并不是单纯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其还注重法院判决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功能,对审理案件中遇到的不诚信、不文明的行为,其均应予以坚决抵制。此外,人民陪审员通过向周围的人讲述其参与审理的案件,来达到宣传法律,使周围的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效果,从而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胡云红.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4-12-26(8).

[2][3][4]胡夏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N].人民法院报,2014-11-28.

[5]胡夏冰,高领,刘淑丽,金晓丹.积极稳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N].人民法院报,2014-12-26.

[6]廖永安,刘方勇.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2012(03):147-159.

(责任编辑:黎志敏)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the People's Jury System——Take People's Court in Yanggu County as Research Sample

Shi Dongyang Liu Xinxiu LI Zhiyong

People's jury system is a specific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after many years of selected training and judicial practice,it has been proved that people's jury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the judicial democracy and promoting judicial justice.By promoting the people's jury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strengthening the people's jury's assessor,mediation,to help hold,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on,and constantly improving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he masses'participating in the case of justice,we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insufficient police force,and enhance the masses consents sense on judicatory and promote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ial as well.

jury;standardized management;judicial democracy

石东洋,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少年审判庭副庭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裁判方法与审判理论研究。刘新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李志勇,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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