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解决的传统策略分析

2015-02-12 23:29吴良良
泰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和事佬村委暴力

吴良良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农村纠纷解决的传统策略分析

吴良良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中越来越分化为独立的个体,农民之间的经济相关度降低,导致了农村社会的纠纷增多。传统策略所依据的乡村共识出现解体,而这种解体又带来了暴力解决纠纷事件的增多。相对于暴力手段,理应引入法律的因素,使法律成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同时构建传统习惯与法律相结合的纠纷解决体系。

农村纠纷;传统策略;法律

一、引言

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实际上是由王法和家法(主要是家法)组成的“二元结构”的法律体系。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虽则有着不民主的横暴权力,也有着民主的同意权力,但是在这两者之外,还有着教化权力,费孝通称之为长老统治[1]。在传统乡土社会,一旦村民们发生了纠纷与冲突,首先想到的解决方法不是法律,而是请社区中声誉较高的长老、族长出面,以家族和乡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来进行调解和缓和,经常使用的就是所谓的“都是一个姓一个祖宗一家人”、“看在乡里乡亲的情分上”、“早不见晚见”等一类具有浓厚血缘家族和乡土意识的民间法进行指导,在这里,国家法是很少派上用场的[2]。同时,礼俗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最适合于血缘社会。反过来,任何血缘社会只能以礼俗来维持。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经过村民选举或者国家指定的基层政府组织形式成立,对乡土气息浓厚的农村来说是一次划时代的变革。由于长老制的解体,在面对农村纠纷问题时,民间法的地位就开始下降,而国家法的地位逐步上升,二者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走的是一条此消彼长的路线。国家法进入农村,对于农村传统习惯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处理乡村纠纷时,地方性文化共识中的调解规范开始让位于现代法律,地方小传统的魅力逐渐被国家大传统的侵蚀力所消磨[3]。

虽然说国家在农村建立起全能型政府,但是,民间自生的调解力量并没有就此消失,相反,它还以一种别样形态出现在纠纷事件中。如果只关注村委对于乡村纠纷解决的重要性而忽视农村自生调节力量,必然会出现片面的情况。因此,在面对纠纷解决事件时,有必要从乡村自生的调节力量和乡村外部调节力量两方面来加以考虑。

在面对纠纷时,传统策略虽越来越不能有效解决矛盾,但是在纠纷发生的初期,其拥有的安全阀作用在防止纠纷激烈化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也成为农村纠纷发生初期的解决之道。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现传统策略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为农村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另一方面,通过对传统策略的分析,探索农村纠纷传统与法治相结合的解决路径。

二、农村纠纷解决的传统习惯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活动范围的增加和交往活动的加深,人与人之间已经摆脱了过去那种乡土观念和亲情观念的束缚,变得相互间越来越隔阂。这一变化导致的后果就是每个人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任何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都被视为一种威胁。在农村,每个人的生活空间就是这么多,因此,为了占用更多的资源,势必会与别人产生纠纷。面对纠纷,农村中内生的一套调解体系首先发挥作用。

(一)村庄内生的纠纷调解系统

1.通过和事佬解决

在民间的生活世界中,习俗惯例起着与国家法律一样的社会控制和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在中国社会中,一起纠纷往往不会首先诉诸法庭,大多要经过民间依据习俗惯例的调解,即使纠纷上了法庭,习俗惯例对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也仍然具有促进作用。正如费孝通所言,传统的乡土社会是由长老进行统治的[4]。长老手握最终裁决权,其具有的权威让纠纷双方心服口服。随着传统社会的解体,长老统治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农村中有了纠纷后又不能直接面对国家权力,因此和事佬就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和事佬是农村纠纷的第一道调解力量,其主要是由农村中乐于做这种调解工作或者与纠纷双方关系较好的人来担任,并且和事佬是一个不固定的人,其调解原则是以和为贵和伦理道德等乡村共识。这与费孝通和王同惠早年在广西花篮瑶调查时有所不同,其调查表明,一个村子里的纠纷解决往往是通过一个所谓“明白人”来实现的,这个人实际上就是村里的能人,他不仅清楚的记得过去在村里发生事情的解决办法,而且还要懂得当时村里人一般认可的行为原则,另外他要乐于帮助别人解决纠纷。随着他所处理的纠纷逐渐增多,当村里人出现纠纷时都会主动找这个人帮忙协调,他就成为了村里的和事佬。若是村里人觉得这个人不再能在纠纷中说公道话,或者说村里人不再去请他出面调解纠纷时,他的头目地位也就失去了[5]。和事佬在矛盾的初级阶段,对于化解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通过路边社来解决

在农村中,总有那么几个固定的地点,会产生固定的人来聚集。这就类似于在集中结社,因此称为路边社,其实就是一种路边聚集起闲聊的一个场所。每个农村的聚集地点无外乎村的两头,再就是村中央,这三个点会出现几个路边社,并且社员还会相互之间进行流动,以此来交流最近得到的消息,闲话家长里短。可以说,路边社是农村八卦的出版地,也是各种消息的集散地。

路边社在面对村民纠纷时也会发生作用,对于纠纷的解决会产生一种促进作用。在路边社里,任何事情都可以拿出来说和评论,并且哪家出了解决不了的事情,大家都可以帮忙出主意解决。因此,农村纠纷也可以在路边社里解决。在路边社里,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有人找出来话题,大家一起讨论,并发表各自的看法。在面对村民纠纷时,路边社更容易发动群众的力量,而人数上的优势,往往会令纠纷得到解决。在和事佬不能帮助解决纠纷时,路边社也是纠纷解决的较好选择。村民在路边社中直接面对村庄舆论,这对间接获得村庄舆论的效果要好一些。村民在路边社解决纠纷的过程是这样的:在一次聚集中,纠纷一方会将问题抛出,并且详述纠纷的起因,让村民分析错究竟是在哪一方。在经过讨论后,大家会给出标准,这个标准是乡村传统习惯或者共识,也可以是道德伦理。在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后,纠纷一方会回去考虑。路边社的解决纠纷效果一般,纠纷双方一方面是为了寻求心理安慰感,并且寻求路边社对自己的支持,以显示出另一方的过错,因此其有时能够帮助解决纠纷。但是如果路边社中村民的话语不当或者出现过激的言辞,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即矛盾激化。因此在路边社中,村民的言行和评判的标准就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但这是农村纠纷解决的一条比较有效的路径,路边社依然是农村纠纷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寻求村委解决矛盾

村民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农村进行管理,同时也是农村纠纷调解的主体。农村的大情小事,几乎都是由其管理。村委成员是由在村民委员会所推选出的村民代表公开民主选举产生。村委利用国家赋予的法律权利,为村民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农村纠纷的初始仲裁者。村委调解在农村的纠纷解决中,尤其是冲突不大的矛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矛盾冲突比较激烈,借助于村委调解是无法达到矛盾双方满意的结果,因此,需要借助于其他村庄外部的途径来解决。

(二)村庄外部解决纠纷的力量

1.派出所解决

在与村民的交谈中可知,在问到如果村里不给解决问题时怎么办,村民的回答是“那就找派出所调解”,这说明镇派出所在农村纠纷的调解中也是占据一个重要位置。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农村纠纷的方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村民不会去找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只有面对特别剧烈的纠纷时,才会打电话叫派出所来解决。派出所调解纠纷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耐心说服和协调,以达成纠纷的解决。面对农村的暴力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只是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比较严重的要采取拘留和其他管制措施,因此,派出所来解决纠纷也是一种纠纷解决的良好途径。

2.乡村混混解决

乡村混混是乡村黑恶势力的一种形式,是威胁农村安全稳定的因素之一。村民称乡村混混为“小痞子”,并且对于其父母亲戚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乡村混混远离农村,留在了城市。因此在面对纠纷时,特别是纠纷通过传统手段无法解决时,乡村混混就会出面协调,但是,他们往往采取一种极端的手段,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往往使矛盾更加激化,不能有效解决纠纷。

3.暴力解决

乡村暴力在农村时有发生,其可分为显性暴力和隐性暴力。显性暴力即平时的语言暴力和身体暴力这些看得见的暴力实施方式,其主要是发生在邻里纠纷和土地纠纷中。语言暴力在农村纠纷中出现的次数相当频繁,对于农村纠纷的解决有很大的阻碍作用,甚至能加剧纠纷矛盾的激化。一时的呈口舌之争只能阻碍纠纷的解决。相对于显性暴力,隐性暴力就更容易激发矛盾,隐性暴力更多地体现于报复手段。因此,有矛盾的双方很容易会以破坏对方的财产为目的,藉此施加压力迫使其屈服。表面上,暴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纠纷,但是,它能破坏农村邻里之间的和谐稳定,对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三、纠纷解决的体系建构

经济的迅速发展冲击了村民内心的道德体系,造成了传统道德的进一步解体,这也直接促使了纠纷解决的传统策略的衰落。没有了乡村共识的约束,在面对纠纷时,即使有人从中调解,也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农民没有了乡村共识的约束,在家族观念慢慢淡化的影响下,很容易在暴力解决纠纷的道路上前行。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纠纷。

1.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解决纠纷的能力。要将村委解决纠纷当成是一项考核村委政绩的标准,促使其在村民纠纷的解决中摆正心态,发挥村委的纠纷仲裁主体的作用。从基层政府的角度来说,增加考核内容,不单纯以经济指标为主,而应该以农民利益为主,将纠纷解决纳入村委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加深村委对于农村纠纷的重视。

2.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执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并且规定了调解的原则、方式等,使得民间纠纷调解有法可依。在执行过程中,扩大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范围,降低姿态,将工作领域深入到群众的方方面面,做到方便群众;要加强调解队伍的选拔和建设工作,选取农村中具有调解经验的群众担任调解委员。和事佬因为有着丰富的农村调解经验,因此很适合农村调解员的工作。人民调解还必须与基层法院、信访部门相衔接,做基层法院在农村的代理人,以帮助农民解决纠纷。

3.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继续推行送法下乡,在下乡法律的选择上要符合农村的具体情况,做到与农民的具体实际生活相联系。扩大乡镇法庭的活动范围,使其能够深入农村,真正为农民服务,再者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对有用暴力解决纠纷的情况予以制止和惩罚。最后,转变纠纷不出村庄的观念,在纠纷村内不能协调解决的时候,要向农民宣传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化解纠纷,这能有效地防止暴力解决纠纷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四、结论

农村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城市经济的腾飞注入了强大动力,促进了中国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农村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全社会的稳定,而农村纠纷的解决效果对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面对纠纷时,和事佬、村委会、派出所都是解决纠纷问题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如果上述途径不能解决纠纷时,人们就要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另外,国家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法制宣传,让法律深入到千家万户,让人们学会知法、懂法、遵法、用法,面对纠纷不能解决时,首先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今天,让法律逐步成为农村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83-85.

[2]田成友.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1.

[3]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J].社会学研究,2005,(2).

[4]赵旭东.权利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8.

[5]王同惠.广西省象县东南乡花篮瑶社会组织[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39.

(责任编辑 梅焕钧)

The Traditional Strategy Analysis of Rural Dispute Resolution

WU Liang-lia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Zhejiang,321004)

With the developmentof rural economy and the advance ofmodernization,more andmore rural areas are separated as independent individuals which caused the less economic connections between farmers.Thus the number of disputes in the rural society is increasing.The collapse of rural consensus,which is the basis of the traditional strategy,is appeared,and the disintegration increases violence to solve disputes.Compared to the violence,the legal factors are supposed to be introduced,and makes the law be the final way to resolve disputes.Meanwhile,th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that the traditional habits combined with law should also be built.

Law;The rural disputes;Traditional strategy

D668

A

1672-2590(2015)02-0133-04

2015-01-17

吴良良(1985-),男,山东莱西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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