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中信息消费的风险及其规避分析*

2015-02-13 22:44魏晓燕
图书馆 2015年3期
关键词:消费智慧信息

魏晓燕

(南京理工大学马研部 江苏南京 210094)

引言

现代社会城市的快速发展,在满足人类生活更美好的价值诉求下,也带来了很多问题,诸如人口众多、环境污染、交通拥堵、资源短缺等,这些问题已对城市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并且已经超越了国家和民族的边界,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一背景下,2009年IBM提出了“智慧城市”的发展理念,力图解决这一难题,引领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顺应“智慧城市”的发展趋势,制定了新的发展战略。中国于2008年提出“物联网”概念之后,经过三年的规划和发展,“智慧城市”建设也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各地积极展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并制定了具体的目标及策略。可见,“智慧城市”在我国已经完成了概念导入的阶段,进入了务实推进的阶段。从设计理念层面来看,“智慧城市”是希冀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破解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从实践层面来看,它已涉足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购物等一系列具体应用领域。可见,“智慧城市”的价值诉求是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人、物、城市功能系统之间向全面协作、相互关联和智能化发展。

“智慧城市”这一价值诉求的主要实现途径就是信息消费。信息消费是对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中间和最终消费。信息消费是当今世界各国重点培育的新兴消费热点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当前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切入点。智慧城市和信息消费之间互为动力。智慧城市的进程拓展了信息消费的空间,反之信息消费的快速发展又给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消费发展相辅相成,智慧城市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信息消费的健康发展。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阐明了促进信息消费对拉动国内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转型和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可见,智慧城市建设背景下的信息消费已被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它即将成为继房产消费、汽车消费之后新的消费热点。信息消费不仅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普通民众享受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身处于“数字化”时代的个体,信息消费甚至已经跨越消费的范畴,成为当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

但是,在智慧城市建设中信息消费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作为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它也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从伦理的角度来看,比较凸显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消费对人的生态发展的影响;其次,信息消费中的安全问题;再次,智慧城市建设中如何兼顾信息消费“弱势群体”利益问题。有关信息消费的伦理、环境、法律和社会意义上的研究若不能跟上其自身的迅速发展,可能会导致巨大的社会风险,也有可能使智慧城市建设、信息消费的发展步入歧途和困境。

1 信息消费与人的生态发展

一般认为,信息消费就是直接或间接以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的消费活动。[1]当前,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对信息消费中信息产品的界定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IPTV终端;信息服务包括:移动互联网接入、信息内容服务、软件应用服务。实践中,随着信息通信领域的技术进步、网络演进、应用创新等产业关键要素的变化,信息消费的范围也将动态调整。因而,信息消费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传统消费活动相比,信息消费的对象、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从哲学的角度而言,信息消费依然是基于人类的需要的满足,它对消费主体能否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层面而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生产和消费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分析以及对真实的属人的需要的阐释在当今分析信息消费问题时仍然具有启迪意义。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当人的第一需要满足之后,“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2]。第一需要就是指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其本质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马克思对人的需要作了总体上的层次划分,将其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三个层次。马克思同时分析:“富有的人同时就是需要有完整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在这样的人身上,他自己的实现表现为内在的必然性、表现为需要”[3]。可见,人的需要的最高阶段是人的发展需要或者说是一种精神需要,这既是人的一种永恒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信息消费的精神性特征也恰恰印证了当今社会消费主体在基本温饱满足的前提下人的需要层次的提升。从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也可以将信息消费视为一种纯符号的消费,即一种以净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对象的消费活动;从更宽泛的视角看,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通过处理的知识而将符号转变为商品。所以一切可以符号化的信息都可以视为信息消费的对象。[4]简言之,和对实体物品的消费相比,信息消费具有虚拟性、符号化、精神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它也让消费主体的真实的需要和虚假的需要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比如,当下引起热议的各种信息消费“成瘾”——网络购物成瘾、网络社交成瘾、网络游戏成瘾等等都是信息消费过度的表现。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低头族”(对智能手机使用过度者的一种称呼)的出现。其次,目前不少消费者尚未认识到信息消费的过程同时也是创新和学习的过程。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2月,中国手机网民各类手机应用使用率较高的分别是手机网络音乐、手机网络视频、手机网络游戏和微博,使用率都在50%左右,而手机电子邮件、手机网上银行、手机论坛、电子政务等应用使用率相对较少。由此可见,当前信息消费领域还存在着侧重享受型消费,轻发展型消费;重娱乐型消费,轻学习型消费的问题。

需要反思的是,消费者花费在以智能手机为例的信息消费产品上的时间和精力究竟有多少是真正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多少部分是损害了主体的利益而产生了负效应,和人的真正的需要失去了联系,从而导致了人在信息消费活动中失去了主体性地位而沦为消费客体的奴隶。因此,人的消费和人的再生产和人的发展是辨证相关的,人在什么意义上消费,他就在什么意义上把自身再生产出来。信息消费也是如此:合理的信息消费会再生产出健康和谐及生态发展的个体;不合理的信息消费会再生产出不健康及生活质量低下的个体。智慧城市建设以及信息消费的发展的价值诉求归根到底是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人的发展状态是规约信息消费的重要因素。

2 信息消费的安全风险:高度组织的社会化和个人自由、个人隐私之间的伦理悖论

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信息消费全方位拓展人们的工作、生活等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那就是高度组织的社会化生活和个人自由、个人隐私的式微。这一风险的伦理维度审思有两个层面:

首先,信息消费中选择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代价是以个体的私密信息的泄露为代价。和传统社会相比,现代化社会人们的选择是多样的,但这种选择的多样性更多是被事先安排和陈设的。“在前工业社会中,谈话和记忆是搜集和储存信息的主要方式;而现在,搜集和储存信息的手段多种多样,诸如计算机化的记录和书面记录、兼容的数据库、甚至包括用电和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日常测量等等,并且信息量随着时间的流逝会累积。”[5]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一书中详细阐释了信息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外泄的过程:“例如,如果一个冲浪者读了网站amazon.com的一本关于萧条方面书的评论,接着又在电子新闻版上点击了一个好莱坞明星自杀的新闻,那么关于其买书和读新闻的习惯、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其他的一些潜在数据可能会被卖到人寿保险公司(它可能会取消针对此人的保险方针),或卖给医药销售公司(它可能会给此人发送药品申购单),甚至会卖给一个公墓(提供‘预先计划’)。用户访问的网站次数越多,数据就越详细,相互关联的数据就变成了个人特征。”[6]虽然信息消费主体的数据收集是隐秘的,但是信息社会中,这一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几乎每一个消费者都遭遇过。“在城市中我们或许可以轻易地摆脱家庭和朋友们的过度控制,但我们几乎不能逃避税收部门、医疗服务机构或者地方性权力机构的监视。……包括购物偏好、性取向、生活方式以及政治忠诚等,这些信息异常私密,绝对不会泄露提供资料者的情况,更不会指明资料代表的具体对象。如此生活境遇,不难想象,如今人们遭受最严密的监视,其程度是如此之强以至于虽然他们生活在陌生人中间,但他们的私人生活却比以往任何一代人的私人生活都要更为人所知。”[7]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对于现代各类组织的运作至关重要,反过来,我们每个信息消费主体也从中感受到了益处,个性化消费需求、多样化消费需求都能得到满足,选择的自由程度也增加了。但是,个性化需求的满足是以个体私密信息的让渡为代价的,而且需求的满足程度越高也代表着个体信息被收集和掌握的程度越高。

其次,信息消费主体不仅面临着个体隐私的泄露,而且还面临着因为对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不足丧失选择权的风险。比如,2010年的国内互联网络的“3Q大战”让普通的用户对互联网络的信息消费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原来网上的即时通讯消费还有泄漏隐私的危险。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当用户已经将QQ作为工作、社交的一个重要平台的时候,突然要求被选择继续消费还是放弃,大部分用户有选择吗?因为放弃的不仅是QQ这个聊天工具,放弃的也许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已经习惯了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社交方式。正如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分析发达工业社会中,技术成为一种统治的意识形态那样,给人一种“舒适的不自由”,在信息消费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消费者在享受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带来的自由和舒适同时,也逐渐失去应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的失去是因为信息消费的产品和服务认知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多掌握在生产企业和技术专家手中;而选择权的失去其实是生产企业和广告宣传媒体的一种结盟,对消费者的一种诱导和操控。而且,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消费的操控是隐含巨大的风险的,一旦产品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生产企业、科技专家、媒体甚至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都会被公众置于审判台前接受拷问。长此以往,消费者的信任、生产企业的形象、媒体的公信力,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威都将逐渐丧失,整个社会将陷入信任危机的境地。

3 智慧城市建设中信息消费引发的社会公平风险

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信息消费活动引发的公平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信息消费空间的拓展可能会增加信息消费弱势群体的数量。信息消费弱势群体是从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中衍生出来,和弱势群体的大部分特征相吻合,通常包括贫困性、边缘化、低层次性、脆弱性、被剥夺感强[8]等五个方面。除此之外,信息消费弱势群体更凸显因综合因素引发的信息技术水平低下的特征。因此,除了通常意义的弱势群体之外,城市居民中因年龄、性别等因素而导致的信息技术能力低下的群体也在智慧城市建设大潮中处于一定的弱势状态。因此,从总体上看,智慧城市建设中信息消费弱势群体的总体数量是增加了的。

其次,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信息消费的发展有挤压信息消费弱势群体生存空间的风险。现代城市中的居民,不仅居住在钢筋混凝土构筑的“现实”城市中,还同时栖身于数字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城市中,“物质世界的虚拟化使得城市公共空间也开始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城市及建筑的空间审美观念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实体空间界限,形成了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现实存在与虚拟建构之间的交互联系共同存在”[9]。生活在实体城市空间中的传统消费方式对于信息技术能力相对较低的人而言影响不大,但当以智能化、虚拟化、符号化为特征的信息消费领域和规模日益扩张的时候,甚至涉足到基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消费领域和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获取的时候,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就变得非常必要了。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春运期间农民工购买火车票问题,2011年6月开始试行的网络购票确实方便了一部分群体的购票流程,但是网络购票也无疑增加了另一部分不能或不会网络购票群体的窗口购票难度。特别是在春运期间对于农民工团体而言,形形色色的诸如抢票软件等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他们的购票过程更加困难。

再者,信息消费弱势群体收入水平、信息技术水平上的弱势有可能演化为对智慧城市建设的心理上的不认同甚至是抵触情绪。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将数字化时代的人类分为三种:“数字原住民”、“数字移民”和“数字恐龙”,“数字恐龙”即指称的是对现代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等因为不具备相关信息素质和技能因而主观上也有排斥感的群体。在智慧城市如火如荼建设过程中,这部分群体也会在心理上滋生被时代抛弃、被边缘化以及相应的失落感。“每一个人对于他未知的新文化来说,都表现出‘原始人’的情状,而数字文化这种全新的文化,使一些人尤其是中年人和老年人对其感到十分陌生,甚至即使是这些人中的知识阶层,也有被新技术、新社会疏远的感觉。”[10]

综上所述,对智慧城市建设中信息消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是制约智慧城市能否和谐构建、信息消费能否持续均衡发展的瓶颈。

4 智慧城市建设中信息消费风险规避的路径和对策

首先,正确认识信息消费的价值,形成科学合理的信息消费理念。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信息消费除了具有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升级等经济价值以外,信息消费还具有多维度的伦理价值。从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而言,信息消费和生态消费有契合之处,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从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来看,信息消费本质上是符号信息的社会流动,它适应了社会复杂的“互动”要求,对于促进政府廉洁高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独特的作用;从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来看,信息消费从属于精神消费活动的范畴,对于提升个体的精神文明素养、将人从物质消费的无尽欲望中解放出来有推动作用。因此,公众对于信息消费的价值正确认识并形成合理的信息消费理念,是规避信息消费风险的前提。

其次,优化信息消费环境,克服信息消费的安全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其一,从政府角度而言,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消费政策,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消费蓬勃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大对信息消费市场的管理力度,尽力营造一个安全、绿色的消费环境。其二,提升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道德责任意识,改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建立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分级和过滤体系,使信息消费在公益性和商业性导向上保持必要的张力。其三,信息消费者本身应提升在诸如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等信息消费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再者,加强信息消费主体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信息素质教育。由于信息消费是以知识和智力为特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消费者的信息素质和技能越高,他们接受服务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就越强,信息消费的能力也越强。而提升国民信息素质既要普及全民,同时又要有所侧重,在全民中普及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是保证在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具有分享社会进步、科技发展成果的基本资格和条件;而在青少年群体中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素质教育意义则更为重大:“只有为年轻人提供教育机会的公共投资取消了数字鸿沟之后,高技术的工作才能逐渐侵蚀掉社会排挤,而这些数字鸿沟是以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就业状况为基础的”[11]。提升信息消费主体的素质,充分发挥信息消费的价值和效用,这也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和关键之所在。

(来稿时间:2014年9月)

1.沙勇恩.关于信息消费的几个理论问题.图书情报工作,2001(5):28-3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韩小谦.信息消费的创新性特质.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9):10-12

5,7.(英)弗兰克·韦伯斯特.信息社会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11.(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8.吴玲,施国庆.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综述.南京社会科学,2004(9):73-79

9.赵渺希等.信息社会的城市空间策略——智慧城市热潮的冷思考.城市规划,2014(1):91-96

10.肖锋.高技术时代的人文忧患.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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