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盲目相信非法行医者

2015-02-17 08:48编辑维悌
科学生活 2015年9期
关键词:孙某行医赵某

编辑/维悌

切勿盲目相信非法行医者

编辑/维悌

上海女子整容失败跳楼牵出一起非法行医案

不久以前,上海浦东新区芦潮港地区发生一起女子坠楼事件,坠楼女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浦东公安分局民警介入调查后,查明:坠楼女子刘某,29岁,湖南人,在一家KTV工作,期间经一同工作的“小姐妹”介绍,知道有位姓周的私人整容医生,号称医术高明、收费便宜,而且可以上门服务。

随后,爱美心切的刘某赶紧与这位“周医生”联系,并于2015年2月23日请其来家中进行双眼皮整形手术。但术后,刘某感觉效果不佳,于是要求“周医生”进行修复手术及索要赔偿,均被“周医生”以手术很成功、但需要恢复期为由回绝。刘某因此心情郁闷痛苦,终于想不开、走上绝路。

民警随后抓捕了“周医生”,在进一步调查讯问中了解到,所谓的“周医生”只是一名非法行医者,没有任何的行医资质,也无正规医院工作经验,她与丈夫在宝山地区的居民小区内从事美容美发行业。为了赚钱,她铤而走险,与丈夫利用一些女性爱美又图便宜的心理,大肆进行整形服务,整形内容包括开双眼皮,隆鼻和垫下巴等等,平均每个月都有上门手术,已非法获利共计20余万元。目前,“周医生”夫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云南一男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批捕

无独有偶,在云南有位赵某,既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也没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在帮人推拿、按摩的过程中,顺便帮人开中药治病,结果致人死亡。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其批准逮捕。

2015年4月15日17时30分左右,侍某因为右肩膀疼痛,到赵某的按摩店进行拔火罐治疗。治疗结束后,赵某和侍某坐在一起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赵某闻到侍某有口臭,赵某告诉侍某,口臭是阳虚阳气不足引起的,属于阳虚特别危症,需要服用中药调理。随后,赵某给侍某开了三副中药。2015年4月17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侍某在服药后出现胸闷、呕吐等症状,随后,侍某和妻子迅速赶到赵某店内,赵某分两次给赵某用温开水服用了7克肉桂粉,观察半小时后,侍某的病症开始好转。

据赵某交代,因为考虑到侍某阳气大衰,4月17日,其又为侍某开了一副中药吴茱萸四逆汤。在此副中药中赵某加入了附片。因为附片中含有乌头碱,是一种带有毒性的中药,如果煮食附片不当,容易引发中毒,甚至导致死亡。正是考虑到附片服用的特殊性,赵某亲自到侍某家中,指导侍某的妻子煎药,侍某服药后,赵某还一度在侍某家观察了40分钟。

4月19日11时30分左右,侍某打电话告诉赵某,自己又感觉心慌、胸闷,赵某只是简单嘱咐侍某注意观察。12时20分左右,侍某出现脸色发紫、手脚冰凉的症状,12时50分左右,侍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侍某的死亡原因为乌头碱类药物中毒死亡。送检心血、肝脏、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定性均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及次乌头碱。而乌头碱是存在于川乌、草乌、附子等植物中的主要有毒成分。它主要使迷走神经兴奋,造成周围神经损害。中毒症状以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的为主,其次是消化系统症状。临床主要表现为口舌及四肢麻木,全身紧束感等,引起心律失常,损害心肌。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能致死。

哈尔滨判决非法行医致死案

上面这两起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尚未作出判决。而在几年前,一位19岁的女孩,因轻信了擅自设立医疗门诊的非法行医者,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结果踏上了不归之路。2010年,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对3名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士荣、刘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钟冬梅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2009年底,女青年孙某按着某报刊登的无痛人流手术广告来到这家诊所。医生钟冬梅认为孙某虽已怀孕四五个月,但仍可以做无痛人流手术。随即,无行医资格的刘莉为孙某实施了全身麻醉,钟冬梅在设备和条件均不齐备的情况下,为孙某实施了手术。术后,孙某出血较多,钟等人便给予宫缩剂注射,但孙某很快出现呼吸困难、抽搐、意识丧失等症状,送往黑龙江省级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证实孙某因麻醉及宫缩剂使用不当,引起呼吸骤停猝死。

哈尔滨市动力区检察院经审查后指控,哈市化工四厂退休工人贾士荣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以某医院门诊部分诊部的名义挂牌行医,并将诊所的妇科经营权发包给卫生学校毕业但无行医资格和护士上岗证的刘莉,同时聘用中医院医生钟冬梅为妇科主治医生,非法行医,导致了不良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士荣、刘莉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名成立。钟冬梅作为执业医师,其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刑法规定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则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与此可见,上述三个案件中的所谓“医生”,无疑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虽然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有所不同,但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案件中,受害人一般属于低收入人群,但在一些大城市中其实也不乏非法行医现象的存在。比如有些人轻信那些所谓持有“祖传秘方”者的花言巧语,甘心接受他们的治疗;有些人因为某些常见病痛久治不愈,就到街头的游医那里接受非正规的治疗。本编辑就有一位朋友,因为肩痛久治不愈,偶然在街上碰到一个游医为人拔火罐、发气功治疗肩背颈痛,而且虽收费数百元,但号称一定治好,否则退钱。虽然最终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本编辑还是很为他担心的。

总之,我们希望读者有了病痛,还是应当去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如果治疗效果不好,不妨多找几位医疗专家,千万不要盲目相信那些非法行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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