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中的伊斯兰教民族关系

2015-02-20 08:21马占明
关键词:真主古兰经先知

马占明

(宁夏大学 阿拉伯学院,宁夏 银川750021)

当今世界动荡不安,其中大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的西亚北非国家尤其如此。在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些年暴恐事件比较频繁,其他省区也时有发生,给当地百姓造成了恐慌,也给地方经济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些人简单地把它们与伊斯兰教联系在一起,认为造成局势动荡和暴恐事件频发是因为行为的主体信仰伊斯兰教,这无疑是有失公允的,也是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此,探究伊斯兰教的民族理论,了解早期穆斯林社会民族关系一般情况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伊斯兰教的民族宗教关系。

一、人类同根思想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思想源泉,也是穆斯林的行为准则。关于人类的起源,《古兰经》中是这样阐释的:安拉用泥土创造了人类的祖先阿丹,又从阿丹身上创造了第一位女性夏娃,通过他们的结合繁衍了子孙后代。经文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了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了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常借他的名义要求彼此权力的主——你们当尊重血亲。安拉确是监视你们的。”(《古兰经》第四章1节)经文明确指出人类来自同一个祖先。又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你们中最高贵的,是你们中最敬畏的人,安拉是彻知、全知的主。”(《古兰经》第四十九章13节)这里的“众人”,原词是“Al-nas”,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也包括各种肤色和操不同语言的人。这两节经文为我们传递了如下重要信息:第一,全人类都是兄弟姐妹关系,在人格和尊严上大家是平等的,谁也不比谁高贵;第二,世界上之所以存在多种民族、多个部落,不是偶然,而是真主安排的结果,是真主意志的体现,人们应当接受这个事实。真主这么做,是为了让不同部落、不同民族的人之间互相了解;第三,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在于血缘、肤色、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在于敬畏的程度。这里的“敬畏”是指因为敬爱真主而多行善事,因为惧怕其惩罚而远离各种犯罪,就是说,评判人的贵贱要看其品行如何。

根据相关文献,阿丹之后陆续有什思、伊德里斯、奴哈、胡德、萨利赫、伊布拉欣等先知出现。什思是阿丹在150岁的时候生的儿子,伊德里斯是什思的第五代孙子,奴哈和伊德里斯之间相隔两代人,他有三个儿子,分别叫萨姆、哈姆和亚斐斯。发洪水期间,三个儿子跟着父亲上了诺亚方舟,躲过了那场浩劫。萨姆是白种人的祖先,哈姆是黑种人的祖先,亚斐斯是雅朱哲和马朱哲①耶朱者和麦朱者:北方两个强悍的民族。《圣经》里指两个象征性人物,代表与人类为敌的恶势力。而在《古兰经》中,则指一些从事破坏活动的人。双角王建设壁垒保护人们免遭其害。有阿拉伯学者认为是中国人。以及突厥人的祖先。易卜拉欣是萨姆的第八代孙子,他有伊斯玛仪勒和伊斯哈格两个儿子,前者是阿拉伯人的祖先,后者是以色列人的祖先[1]。姑且不论这些信息的可信度如何,至少表达了伊斯兰教人类同根同源思想,反映了穆斯林学者希望人类能像兄弟姐妹一样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望。

先知穆罕默德对这一思想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说:“人们啊!你们的主是一个,你们的祖先是一个,你们都是阿丹的子孙,阿丹来自泥土。”据此,伊斯兰教认为人与人之间本来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人格和尊严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在伊斯兰教看来,肤色、地域、种族方面的差异与人的贵贱毫无关系,只有思想水平和道德品质上的差异,才是决定人高贵还是低贱的根本因素。正因为如此,最早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当中有许多黑人,随着中世纪阿拉伯人对外扩张范围的不断扩大,大量非阿拉伯人加入伊斯兰教。今天,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多达16亿,他们分布在170个国家和地区,操不同语言,肤色也各不相同,这无疑与伊斯兰教同根同源思想有关。

在强调人类同根的同时,伊斯兰教还保障人们的各种权利。生存权是人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伊斯兰教认为,有没有信仰或者信仰哪种宗教并不影响一个人享有生存权。在穆斯林社会,所有人的生命都受到保护。《古兰经》严禁杀人:“你们不要违背安拉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出于正义。”(《古兰经》第六章151节);也严禁自杀,“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古兰经》第二章195节)在伊斯兰教看来,杀人和自杀都是大罪,是与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相悖的。与此同时,伊斯兰教极力提倡救人:“凡救活一人者,如同救活了所有人。”(《古兰经》第五章32节)先知穆罕默德曾在一次演说中强调指出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声誉是不容侵犯的。据此,中世纪教法学家们将伊斯兰教法宗旨概括为保护宗教信仰、保护生命与财产安全、保护繁衍和声誉。后来有学者用“趋利而避害”概述这些宗旨。在伊斯兰社会,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其他权利也同样受到了应有的保护。

二、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关系的基础

穆斯林学者一致认为共同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乌玛”的唯一纽带,凡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不论属于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国家,讲何种语言,都是“乌玛”的成员。对于如何对待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穆斯林学者之间存有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伊斯兰教倾向和平,穆斯林应当与非穆斯林和平共处。《古兰经》中说:“那些不曾为宗教而与你们开战,也不曾把你们逐出家园的人,真主允许你们善待他们,公正对待他们,真主喜欢公正的人。他只禁止你们与那些曾经因为宗教而与你们开战,并把你们逐出家园,以及帮助他人驱逐你们的人亲善,谁与他们亲善,谁就是不义之徒。”(《古兰经》第六十章7-8节)这两节经文明确告诉我们,伊斯兰教不以信仰论敌友,而以对待穆斯林的态度和方式论敌友。它要求穆斯林善待与其和睦相处的非穆斯林。即便是在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战争期间,如果对方趋向和平,提出停战,穆斯林必须接受。《古兰经》要求先知穆罕默德:“如果他们趋向和平,你也要趋向和平,并托靠真主。”(《古兰经》第八章61节)因此,伊斯兰教不允许穆斯林把与非穆斯林的关系建立在长期交战的基础上,更不允许把战争作为宣传教义的方式和手段。因为伊斯兰的根本宗旨是普及真主的仁慈,而战争是与仁慈对立的,何况真主明确指出宗教信仰不能强迫。

有些学者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关系问题上持有消极态度,他们在引用《古兰经》文的时候忽略了相关经文中提到的战争原因,武断地将主张和平与宽容的经文视为“被停止的”,①“被停止”是一个法律渊源学术语,指被后面颁布的经文或者圣训所停止的经文,此类经文规定的律法无效,所以不能再执行了。其实质是无视伊斯兰教的根本宗旨及其仁慈、宽容以及主张和平的本质,让自己的意见凌驾于宗教精神之上,其结果只能是走向极端。他们往往引用“我奉命与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作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作证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这段圣训②根据这段圣训,如果有多神教徒在交战期间口诵清真言,穆斯林必须住手。有一次战役中,一个多神教徒口诵了清真言后被一个叫盖塔戴的穆斯林杀了。先知得知此事后批评了那个穆斯林,那人解释说:“他是为了活命才诵清真言的。”先知质问他:“你打开他的心看了吗?”作为其理论依据,其实这段圣训是针对当时的阿拉伯多神教徒说的,那些人为了阻止先知传播宗教,残酷迫害追随先知的人们,甚至设计暗杀先知。先知迁徙到麦地那以后,他们还穷追不舍,多次追到远隔400公里的麦地那,试图剿灭穆斯林,消灭伊斯兰教,于是真主命令穆斯林应战。

有学者把非穆斯林分为三大类:第一是友好的非穆斯林;第二是中立的非穆斯林;第三是敌对的非穆斯林。对于第一和第二类人,伊斯兰教要求与之和睦相处,并公证对待,不得侵犯其权益;对于那些与穆斯林有盟约的非穆斯林,在他们遇到外敌入侵的时候,穆斯林有义务帮助他们战胜敌人,保护其家园。至于敌对的非穆斯林,穆斯林被要求对其提高警惕,如果他们侵犯穆斯林的权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穆斯林就要予以还击,以保护自身安全。总之,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分清敌友,并区别对待各类非穆斯林群体。

三、早期穆斯林社会的民族关系

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传播伊斯兰教13年,遭到麦加多神教徒的极力反对,后来不得不迁往麦地那继续自己的使命。他迁徙到麦地那以后,便建立了伊斯兰国家的雏形——“乌玛”共同体。先知逝世以后,先后由四大哈里发、乌玛耶家族、阿巴斯家族和土耳其奥斯曼人统治伊斯兰世界。在长达上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穆斯林社会较好地实践了伊斯兰教民族政策。

(一)先知时期

先知穆罕默德的传教活动经历了两个时期,即麦加时期和麦地那时期。在麦加传教期间,那里的贵族势力曾不遗余力的反对先知的传教活动,他们侮辱他,迫害他,时而说他是疯子,时而说他是诗人。尤其是在先知的叔父艾布·塔里布和他的妻子赫迪彻去世以后,贵族势力对先知和其他穆斯林的迫害变得更加残酷,有些穆斯林被活活折磨致死,致使先知不得不让一部分穆斯林前往埃塞俄比亚躲避宗教迫害。后来他自己也险遭暗算,被迫离开麦加前往麦地那。到麦地那后的第六年,先知率领数千名穆斯林前往麦加履行朝觐功课。麦加的多神教徒得知这个消息后惊恐万分,以为穆罕默德要来报复。当穆斯林来到距离麦加不远的“侯岱比亚”时,被多神教徒拦住了去路,他们要求与先知订立为期10年的停战条约,先知同意了。依照条约,穆斯林要放弃此次朝觐,次年再来。这是阻止穆斯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行为,当时许多穆斯林都想不通。然而,《古兰经》要求穆斯林全面履行和约条款,并在以后的交往中公正对待多神教徒,不要因为记恨他们而做出有悖于条约的举动。停战条约的签订为伊斯兰教的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条件,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入教人数相当于过去15年的总和。解放麦加的时候,穆斯林完全有能力对那些曾经迫害过自己的多神教徒进行报复。然而,先知并没有那么做。相反地,除了极个别罪大恶极者外,他原谅了所有的人。

麦地那居民主要是阿拉伯人和犹太人。阿拉伯人分为两大部落:奥斯和赫兹勒志,他们大多都崇拜偶像,部分人信仰犹太教。犹太人主要有三个部落:盖奴葛尔、乃兑勒和古莱佐,他们信仰犹太教。先知迁到麦地那后,就鼓励麦加人和麦地那人结为兄弟,以加强穆斯林内部的团结;同时也和犹太人签订了条约,即著名的《麦地那宪章》。宪章规定:凡是同穆斯林和睦相处的犹太人,都将得到支持和援助,他们不会被欺压;犹太人不得向古莱氏人提供任何物力和人力帮助;不得帮助古莱氏人对穆斯林发动战争;穆斯林作战期间,犹太人也要给予支持等[2]。

这样一来,虽然民族和信仰不同,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和睦相处,民族关系十分融洽,非穆斯林得到主流社会的关爱。比如先知曾亲自到一个犹太人家看望身患重病的犹太青年;互相通婚现象较为普遍,先知的一位妻子就是犹太人;彼此尊重对方的饮食习惯,《古兰经》启示说:“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古兰经》第五章5节)甚至非穆斯林死者也得到了应有的尊重,有一天,先知和几位穆斯林在一处坐着谈话,看见一些犹太人抬着尸体经过,先知站了起来,以示尊重,其他穆斯林也跟着站了起来。事后有人问他:安拉的使者啊!此人是犹太人,您为什么这么做呢?先知反问道:难道犹太人不是人吗?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友好相处,提倡善待他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所以,每当发生纠纷,大家都愿意找先知处理。据传,有一天,一个叫图耳麦的穆斯林把邻居的铠甲装在一个装过面粉的皮囊里偷走了,皮囊有一个小口子,面粉撒了一路,到犹太人宰德家门口痕迹就消失了。有人到图耳麦家里要铠甲,图耳麦发誓说自己没有拿。于是人们跟着面粉的痕迹在宰德家里找到了铠甲,宰德说是图耳麦给他的,而且还有证人。可图耳麦予以否定,并把亲友找来为自己作证。当先知根据当时的情况准备判宰德以偷盗罪的时候,《古兰经》文降示了,告诉人们罪犯不是犹太人宰德,而是穆斯林图耳麦。于是先知给图耳麦判了偷窃罪。

(二)正统哈里发时期的民族关系

先知去世以后,伊斯兰历史进入哈里发时期。先是由艾布·伯克尔当选为哈里发。他去世前提名欧麦尔·本·汉塔布接任哈里发职位。欧麦尔去世前挑选了六个候选继位人,经过一番讨论,大家推举奥斯曼·本·安法尼人担任第三位哈里发。奥斯曼遇刺身亡后,大多数穆斯林拥戴先知的堂弟阿里为第四任哈里发。由于这四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哈里发地位的,而且在位期间努力实现社会公正,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所以被称为“正统哈里发”。

1.艾布·伯克尔时期。先知归真后,一些阿拉伯部落开始叛乱,还冒出来几个伪先知,致使当时的社会局面非常混乱。艾布·伯克尔担任哈里发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尽快结束这种混乱局面。平定了部落叛乱,消灭了伪先知的势力之后,哈里发开始了对外扩张运动,先后征服了伊拉克等地信仰其他宗教的人们。关于这一时期的民族关系,哈立得·本·沃里德写给希拉①希拉:古城名,位于今伊拉克纳杰夫和库法之间,居民大多为聂斯托利教徒,公元633年被哈立得·本·沃里德攻克。人的信函能够说明问题。他在信中写道:“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这是哈立得·本·沃里德致希拉人的信函。安拉使者的代理人艾布·伯克尔命令我离开叶马迈之后前往伊拉克,去会见那里的阿拉伯和非阿拉伯人,他要我邀请他们皈依安拉及其使者,报以天堂之喜,警告他们谨防火狱之刑。如果他们答应了,就享受和穆斯林一样的权利,尽同样的义务。我到希拉后,以亚斯·本·格比索带着希拉城的一些头面人来见我,我邀请他们皈依真主及其使者,他们没有答应。于是,我要求他们交纳人头税,否则就要开战。他们说:‘我们不需要你的战争,但你可以像对待其他有经人那样跟我们签订合约,我们缴纳人头税。’我了解了一下他们的人数,得知他们共有7 000人,其中有1 000个病人,我免去了他们的税务。这样,应缴纳人头税的还有6 000人,他们答应缴纳60 000第纳尔。我要求他们践行对真主同有经人缔结的约定,即不能与异教徒结盟或者帮助其对付阿拉伯和非阿拉伯穆斯林,不能向异教徒泄露穆斯林的秘密。我要求他们严肃地践行这个约定。如有违背,他们就得不到保护,也不会安全。如果他们信守了约定,他们将享受缔约者享有的权利,我们负责保护他们……我又免去了其中没有工作能力者、破产者以及老年人的税务,并从国库里拿出钱来救济他们,只要他们在伊斯兰国家居住,就将一直享受养老金。如果他们去了其他地方,穆斯林就不负责赡养他们了。”[3]这篇信函反映了艾布·伯克尔执政时期的民族政策。

2.欧麦尔时期。欧麦尔时期被穆斯林史学家们视为伊斯兰教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也是各民族关系处理的最好的时期。据艾布·尤苏夫传,艾布·欧白德曾经和沙目地区的人签署了和平条约,他答应保留他们的教堂和会堂,并向他们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例如不许谩骂和殴打穆斯林,不在穆斯林聚集的场合升十字架,不损坏穆斯林的声誉。在穆斯林念宣礼词之前或正在念的时候不得敲他们的钟;在穆斯林节日期间不得升他们的旗帜等。沙目人对艾布·欧白德说:你每年给我们指定一天,容许我们在这一天升十字架,不升旗子,这一天最好是我们的大节日。艾布·欧白德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并应邀参加了他们的活动。当“被保护民”发现穆斯林对他们如此宽容时,便主动站在了穆斯林一边,帮助他们对付罗马人。与艾布·欧白德签订了条约的每一个城市都派出一些男子去探听关于罗马人的消息以及动向,结果每一个城市派出去的人都带来了同样的消息:罗马人已经纠集了空前规模的军队准备进行反击。

当这些消息陆续传来的时候,艾布·欧白德十分焦急。他给曾经签订过条约的那些城市的穆斯林长官写信,要求他们把从当地人手里征来的人头税退还给他们,并告诉他们,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听说敌人纠集了大量军队,你们曾经要我们保护你们,而我们现在没有能力保护你们。我们把从你们手中征来的东西还给你们。如果真主援助我们战胜了敌人,我们之间的条约依然有效。当各地的穆斯林长官把这些话告诉沙目人,并把从他们手中征来的钱财还给他们的时候,沙目人说:但愿真主让你们回到我们身边,如果是他们(指罗马军队)的话,不但不会给我们退还东西,而且还会把我们仅有的东西抢劫一空。后来,真主囊助穆斯林打败了罗马人,艾布·欧白德给欧麦尔写信汇报了穆斯林所取得的胜利,以及同沙目人签订条约等事项。欧麦尔在回信中写道:“你们要制止穆斯林虐待和伤害他们,不许侵吞他们的财产,要履行对他们的所有承诺。”[4]

欧麦尔是这样要求部下的,自己也是这么做的。有一天,他看到一位双目失明的老人在一家门口行乞,上前询问后得知原来是一位犹太老人,就问那位老人:“你为什么要这么做?”老人回答说:“我在讨要用来交纳人头税的钱和生活费。”欧麦尔拉住老人的手,把他带到自己家里,给了他一些食物,又派人告诉负责管理国库的人:“调查一下,看看还有多少这样的人。指真主发誓,他们年轻的时候为我们做出了贡献,如果我们不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那我们就做得不公正了。真主说‘天课应当归穷人和赤贫者……’这位老人就是有经人当中的赤贫者。”当欧麦尔在大马士革旅行的时候,遇到一些信奉基督教的残疾人,就下令给他们一些天课,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并下令保护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宗教活动场所。

3.奥斯曼时期。关于奥斯曼执政时期的民族政策,艾布·尤素福的《赋税论》中有如下记载:欧麦尔去世、奥斯曼继位之后,奈吉兰人到麦地那找新任哈里发奥斯曼,哈里发写信给派到奈吉兰的官员,告诉他奈吉兰的主教和总督来找我,他们给我出示了欧麦尔为他们定的条件,我已经知道他们受到当地穆斯林不公正的对待,我已经为他们免去了三万套衣服的人头税,兑现了欧麦尔承诺给他们的所有土地。你要优待他们,因为他们是受保护民……显然,奥斯曼延续了前任的政策,保障了非穆斯林的权益[5]。

4.阿里时期。奥斯曼遇刺身亡后,大多数人推举阿里为哈里发。可是,前任哈里发派驻沙姆地区的总督穆阿委耶拒绝承认,另外还有两股势力也表示反对,穆斯林内部产生了严重分裂。身为哈里发,阿里不得不把主要精力用于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在对待非穆斯林的问题上,他延续了前任的政策。他说:“他们缴纳人头税,就是为了使他们的财产和我们的一样,使他们的生命和我们的一样受到保护。”[6]阿里以身垂范,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据传,有一天,阿里的铠甲被一个犹太人偷去了。阿里发现后,到当地法官那里告状。法官问阿里:“你有证人吗?”阿里回答说:“我儿子哈桑可以作证。”法官说:“儿子不能替父亲作证。”然后就把铠甲判给了犹太人。那个犹太人拿着铠甲走了。他边走边想:身为哈里发,还要到自己任命的法官面前告状,结果因为没有有效证据输给了对方。后来,那个犹太人不但把铠甲还给了阿里,还改信了伊斯兰教。

(三)历代主要穆斯林王朝时期的民族关系

1.乌玛委耶时期。乌玛委耶王朝的早期,叙利亚境内的基督教徒受到宽大的待遇。穆阿委耶的妻子是基督徒,他的诗人、医生和财政大臣都是基督徒。当时被保护民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享受着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民事和刑事诉讼方面只接受本教领袖的管理。由于某些原因,到欧麦尔二世执政时期,非穆斯林的境况有所恶化[7]。但是,到乌玛威耶王朝的末期,哈里发帝国的首都大马士革乃至整个叙利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基督教地区,这个王朝并没有靠行政手段强迫人们改信伊斯兰教,这个地区并没有因为阿拉伯穆斯林的统治而被伊斯兰化,说明这个阿拉伯穆斯林王国实施了开放和自由的民族宗教政策。

2.阿拔斯王朝时期。阿巴斯王朝哈里发非常重视学术研究,十分尊重知识分子,他们不但重用了许多穆斯林学者,还重用了一些非穆斯林人士。比如阿拔斯王朝第十五代哈里发穆阿泰米德(公元870-892年)曾任命基督教徒担任军事机关首脑,有些非穆斯林还位及首相。哈里发也很尊重基督教主教和牧师们。第四任哈里发哈迪(公元785-786年)经常邀请基督教大主教到王宫里谈论宗教问题;第五任哈里发哈伦·拉希德(公元786-809年)和他父亲一样喜欢同基督教会人士交谈。有时候,基督教大主教向哈里发进贡“圣物”,哈里发也会欣然接受。基督教在推选神父的时候,往往会发生争执。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他们会请哈里发出面调解,也愿意接受哈里发的调解。这一切都说明当时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民族关系是比较融洽的。

在社会生活上,非穆斯林享有充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居住在穆斯林城市从事各种贸易活动。在民事方面,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习俗结婚和离婚,政府和任何个人都不得干预;在宗教信仰方面,非穆斯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可以翻修教堂,可以做一切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事情。在刑事方面,《古兰经》规定,不论被害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均要“以命抵命,以眼抵眼,以鼻子抵鼻子,以耳朵抵耳朵,以牙抵牙,一切伤害都要抵偿。”(《古兰经》第五章45节)。在某些方面,非穆斯林还享有穆斯林没有的一些权利,比如非穆斯林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经营酒类等,因为他们不必遵守伊斯兰教法,这些东西对他们而言不是非法事物。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非穆斯林也有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以及向国家纳税等义务。

与阿巴斯王朝并存的后乌玛委耶和稍后建立的法提玛、安友卜等王朝也竞相仿效阿巴斯王朝的做法,善待境内的非穆斯林,重用其中的贤能之人,实现社会公正,让所有人享受到公民的权利。

3.土耳其帝国时期。关于这一时期伊斯兰国家与非穆斯林的关系,黄陵渝先生在其《历史上的土耳其犹太人与犹太教》一文中做了深入探讨。据作者说,1324年,奥斯曼人征服了布尔萨后,在那里发现了一些犹太人。由于长期受罗马人迫害,这些犹太人像对待救世主一样欢迎奥斯曼人。苏丹奥汗(Orhan)批准他们建造自己的宗教场所—“Ha Hayyim”会堂(即“生命之树犹太教会堂”),该教堂一直使用到20世纪30年代。基于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奥斯曼帝国制定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米里特”(millet)制度,该制度承认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为具有共同宗教信仰的单一民族,给其社团以高度的法律自治。这种宽容的“米里特”制度吸引许多犹太人从西欧逃到奥斯曼帝国。此外,1376年被匈牙利驱逐的犹太人,1394年遭查理五世驱逐的法国犹太人,15世纪初被西西里群岛驱逐的犹太人,都在奥斯曼帝国找到了避难地。1420年,受威尼斯人控制的萨洛尼卡(Salonika)犹太人也逃到土耳其帝国当时的首都埃迪尔内。1455年后,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强令一些犹太人迁居伊斯坦布尔。1470年,被路德维希十世(Ludvig X)驱逐出巴伐利亚的犹太人也在奥斯曼帝国找到了避难地。1492年,西班牙驱逐犹太人。同年8月21日,哥伦布启程去新世界探险前,看到被伊莎贝拉皇后(Queen Isa—bella)和费迪南德国王(King Ferdinand)下令驱逐的塞法尔迪人拥挤在西班牙港口的各个街巷。这些犹太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财产和其他拥有物,不知将流落到何方。恰在此时,远方的奥斯曼帝国苏丹巴耶济德二世(Sultan Bayezid II,1447—1512)宣布:来自西班牙的犹太人将在奥斯曼帝国受到欢迎,并被允许在奥斯曼帝国各地定居。同年,约有20000多塞法尔迪人来到德萨洛尼齐(Ilaessaloniki)。后来,又有36 666犹太人离开西西里,许多人到奥斯曼帝国所辖的巴尔干地区定居。随着时间的推移,逃亡来此的欧洲犹太人不断增加。1537年,在罗马教皇控制了意大利的阿普里亚(Apulia)城后,许多犹太人被驱逐,他们逃到该地区。1542年被费迪南德国王驱逐的波希米亚犹太人来此避难。1556年3月,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大帝致函罗马教皇保罗四世,要求他立即释放被关押的犹太人,宣布他们为奥斯曼帝国的公民。鉴于奥斯曼帝国在当时是“超级大国”,教皇别无选择,只好释放了他们。1477年,在伊斯坦布尔的犹太居民仅为1 647人,约占全城人口的1%。半个世纪后,该城已有8 070户犹太人家[8]。

土耳其帝国这样对待犹太人和犹太教固然有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考量,但同时也体现了其对伊斯兰教民族政策的重视,反映了伊斯兰社会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关系。

结 语

《古兰经》明确指出人类同根同源,所有人都是阿丹和夏娃的子孙后代。世界上存在多民族也是真主意志的体现,真主要人们相互了解,彼此尊重。先知穆罕默德多次强调人类平等,并以身垂范。四大正统哈里发以及后来的各穆斯林王朝都仿效先知的做法,践行伊斯兰教民族政策,善待境内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体。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有10个穆斯林少数民族,因此,妥善处理各民族、各宗教之间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对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新形势下,正确认识伊斯兰教的本质,全面了解伊斯兰教的民族观,在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时候,把穆斯林当中极少数激进分子同广大信教群众区别开来,把某些极端分子发出的极端行为与伊斯兰教区分开来,这对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阿卜杜·巴西特·哈乃斐.伟大先知们的历史[M].贝鲁特:图书世界出版社,1992.25-58.

[2]伊本·希沙姆.伊本·希沙姆传[M].贝鲁特:使命出版社,1993.100-103.

[3][4]阿卜杜·瓦哈比·赫俩夫.伊斯兰政治[M].贝鲁特:使命出版社,1993.95-97.97-98.

[5]艾布·尤素福.赋税论[M].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9.74.

[6]卡萨尼.教法真经[M].贝鲁特:阿拉伯古籍出版社,1997.7.

[7]希提.阿拉伯通史[M].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008.214.

[8]黄陵渝.土耳其犹太人与犹太教[J].西亚北非,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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