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反腐倡廉思想的体系化特征

2015-02-21 11:50钱耕耘
关键词:苏维埃人民出版社列宁

钱耕耘

(西安文理学院思政部,陕西西安 710065)

像主宰人们生活的社会制度一样,腐败自私有制出现以来有之,无论这个社会是何制度,因此人们早就在探索产生腐败的原因和遏制的方法。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列宁当年的反腐败思想及其实践,内涵丰富,它把党员领导干部看作反腐倡廉的主要对象;把标本兼治看作反腐倡廉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和监督看作反腐倡廉的核心措施,既治标又治本,形成了苏联治理腐败的体系化。深入学习和研究列宁的有关论述,设计出一个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政策框架,对于现阶段建立廉洁政治制度,科学整治和预防腐败意义仍然重大。

一、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主要对象

十月革命摧毁了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起全新的苏维埃国家机关,由于国内外斗争形势异常复杂严峻,列宁提出“一切权利归苏维埃”的口号和政策,布尔什维克党员发挥了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保证了战争期间的政令畅通,保证了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战争结束以后需要把这些人提拔到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岗位上,及时对许多紧迫的问题做出决策,许多布尔什维克党员成为领导干部。

随着战争的结束,当时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由于都是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人,很快出现了以党代政现象,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变成了党的专政,出现了浪费公款、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机构臃肿、因循守旧等各种腐败现象[1](P214);随着国家工作重心向和平建设的转变,官僚主义家长制、以权谋私及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诸多弊端也随之而产生,而且形成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人权力,还形成了一种对腐败现象口是心非的虚伪态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使腐败现象变得更加根深蒂固了。出现以上问题有着许多原因。从客观条件上看,苏维埃俄国生产力落后、文化水平极为低下,整个国家充斥着浓厚的封建专制传统,这种环境正是孕育官僚主义的沃土。从主观条件上看,苏维埃俄国是由无产阶级先锋队代替劳动人民管理国家,但是先锋队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有些同志不善于管理,也不思进取,慢慢地脱离了群众,养成了官僚主义恶习,在苏俄党政机关内逐渐产生并蔓延开来。

为此,列宁认为,只有通过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制,选拔人民信赖的官员,才是真正行而有效的民主制度,才能彻底搬掉压在人民头上的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他把公开性原则引入干部选举过程,要求公开挑选国家公职人员;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把工作人员的政绩和各方面的表现公开地摆在人民群众面前,确保权力的“阳光”行使;有效地克服跑官要官、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改变干部的委任制、任命制等做法。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提出,要用普选制选拔出担任国家政府等职位的干部,并且选举者有权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在资产阶级国家,普选权早就存在了。但是,一直以来,普选权都被看作是陷阱,是政府的欺骗工具。当用暴力推翻封建统治之后,国家应该把选举公职人员的权力交给人民,由人民选举公社委员会的委员,由人民选举能真心实意为国家、为人民做贡献的领导。并且根据民主选举原则对普选制做出明确地细则规定:从公社委员到一半公职人员都由群众选举产生,工厂、企业的生产负责人由工人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产生,部队的指挥官由战士选举产生等。除此之外,人民还应被赋予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力,通过选民大会表达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培养社会责任感。对于以权谋私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人民有权随时罢免他们的职务。

1917年的十月革命后国家制度的急剧变革乃至对俄国旧有国家体制的彻底否定,并没终止大量腐败思想和贪污现象继续存在。布尔什维克干部们“巧妙地发展了在沙皇时代就已盛行的贿赂制度”,只要对这些干部行之以贿,他们便有求必应[2](P380)。列宁由此认为,在反腐倡廉的问题上,必须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群体,作为治理的主体,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巨大权力。

二、标本兼治:反腐倡廉的总体思路

无论一个国家或地区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腐败的程度怎么样的严重,都要注重解决腐败问题的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为此,列宁把反腐倡廉看作一个由交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来思考,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力图标本兼治。

(一)注重政治教育是减少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的基础

俄国是通过疾风暴雨式的革命方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但人们政治信仰的转换绝不是一次激烈的暴力斗争所能够完成的,而是要用相当长的时间来适应这种变化。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治变革的任务完成之后,所面临的就是文化建设的任务。因为“还会有少数人留恋过去”[3](P10),所以“必须消化这个政治变革,使它为人民群众所理解,使它不仅仅是一纸宣言。”[4](P194)这就是说要使民众从内心形成对社会主义的信仰,肯定需要有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同时部分党员干部滋生腐败特权思想,肯定会影响到党的纯洁性,对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俄共(布)面临着一个关系到苏维埃政权会不会改变颜色的重大问题,这就是能否防止人民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列宁认识到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是当务之急。

一般来说,社会转型期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多、很复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少数官员素养不高,特别是官德低下。官德,顾名思义,就是官员道德,是官员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及其应有的德性。只有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增强他们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布尔什维克党的“八大”、“十大”和“十一大”上相继制定了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提纲、决议,并把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作为主要议程。如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学科纳入高校必修课;广泛出版马克思主义原著;成立社会主义的研究机构;创办新报刊,查封攻击苏维埃政权的报纸;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并充分利用党的出版物、广播、艺术等各种阵地。列宁不仅自己通过政治报告、讲演等形式在各个场合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且还组成了专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队伍,成立了政治教育委员会,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党员干部自律从政的精神境界。

列宁不仅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要艰苦朴素、清正廉洁,而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国内战争异常激烈的时期,他和工人们同甘共苦,从不搞特殊化。1918年3月,人民委员会总务处长布鲁耶维奇征得人民委员会秘书的同意,把列宁的工资由每月的500卢布提高到800卢布。列宁认为这就是公然违法行为,并给他以严重警告处分。列宁明确指出,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不仅会影响到苏维埃政权,而且影响到工人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5](P163)。列宁倡导并通过决议,降低苏维埃高级干部的薪酬标准,还规定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家庭成员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6](P101)。同时列宁还把农民们送给他的白面、脂油、鸡蛋、水果等,没有自己留下,而是分发到了医院和孤儿院,“因为列宁的家庭遵守着在与劳动群众同样的条件下生活的原则。”[7](P10-11)与劳动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这对于培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高尚情操有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

(二)实行人民管理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的关键

1918年4月,列宁在讲到苏维埃政权面临的迫切任务时,明确指出,我们夺取政权并镇压国内外敌人的反抗之后,管理俄国问题便成为“主要的中心的任务。”[5](P155)列宁很有信心地说:“我们用镇压的方法获得了胜利,我们也能够用管理的方法获得胜利。”[5](P160)这种管理是指对苏维埃俄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管理的唯一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能够从实际出发,为群众着想的方针和政策,正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列宁还认为,要由群众自己从下面发挥主动性,有成效地参与全部国家生活,而不要来自上面的“监视”,不要官吏[8](P270)。也就是说群众不仅是参加管理,而且是管理的主体。因为社会主义是千百万群众的事业,要采用自下而上,多种多样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消除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端[5](P186)。也就是人民通过各种民主手段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达到防止他们凌驾于社会之上、人民群众之上的目的。

首先,改善由职业革命家组成的领导核心格局。列宁在1922年12月《给代表大会的信》中提出的第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措施就是:“建议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一百人。”[9](P337)列宁认为,大量提拔最基层受过实际锻炼的工人农民来扩充党的中央委员会,这样就会使他们有更多的在中央工作锻炼的机会,也有助于工人改善机关工作状况。列宁充分认识到人民参与管理,一是能真正致力于革新和改善机关,二是能使中央委员会本身具有稳定性。

其次,人民群众直接推选、监督和罢免苏维埃官员。列宁在革命后阐述新型国家政权性质时,强调了人民群众的自由选举权和罢免权。他认为,人民群众可以像巴黎公社通过的原则那样有权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随时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国家公务人员。苏维埃国家“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机关是由上级任命的。”[3](P405)这里实际说明苏维埃国家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政府权力机关。1917年11月苏维埃国家颁布了列宁起草的《罢免权法令草案》,明确了人民拥有罢免权比起拥有选举权,更能反映苏维埃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

最后,创建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的群众监督网络。一是苏俄颁布了《工人监督条例》,通过工会组织进行监督;二是苏俄创造了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形式,“帮助那些负担太重而过于劳累的共产党员”[10](P140)来检查一切工作;三是通过信访渠道实行监督,如实行定时公开接待、来访登记制度、设立周日接待问事处、对信访制度的检查监督等。通过这些重要渠道和形式,可以帮助党和国家机关“考察群众的情绪,接近群众,答复群众的要求”[11](P28)。

(三)加大惩治力度是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的重拳

任何一种权力制约模式,都必然是用法律来确立和保障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在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权力中起着稳定、长远的作用。对权力主体而言,只有“严刑酷法”,才能对各种腐败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使权力的运行不致发生越轨与扭曲。列宁在领导苏俄建设的七年中,始终坚持对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严惩不贷。列宁深知,在一个民主与法制传统匮乏,经济文化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仅仅依靠批评、教育的方式来遏制各种腐败现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惩腐败犯罪。

首先,以权制权,完善监督机制。列宁特别强调了监督国家权力和完善监督机制的紧迫性,重申了要实行形式多样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形式和方法,要“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5](P186)检察机关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实施,它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必须是法制监督机关。检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苏维埃党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是否遵守苏维埃宪法和法律;二是监督刑事犯罪、民事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只有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理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检察长的唯一权利和义务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9](P195),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的垂直领导。

其次,以法制权,加快立法进程,依法严厉惩办。初步统计显示,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七年中,亲自起草和修改的重要法律与法令约百余项,亲手签署的法律、法令、决议和条例数以千计[12](P186)。列宁曾经在俄罗斯喀山大学学习法律,谙熟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1918年11月召开的全俄苏维埃非常第六次代表大会专门做出了《关于严格遵守法律》的决议,重申必须严格遵守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各项法律原则。同时,列宁还主张对违法乱纪、滥用职权、欺压农民等恶劣行为就地审判,立即枪决[13](P222)。对行贿受贿者、为行贿受贿拉线或有类似行为者,判刑不少于10年,外加强迫劳动10年[14](P138)。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全部财产),指派干最繁重、最令人厌恶的社会劳动[15](P227)。列宁特别强调要求“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10](P53),这有助于警告投机分子,不要把入党当成捞取好处的阶梯。

三、制度和监督:反腐倡廉的核心措施

列宁清醒地认识到苏俄党和国家机关中之所以存在腐败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思想、作风因素之外,更突出的是组织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在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监督制度方面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他重视制度和监督体制建设,将其作为防止腐败的先决条件的思想。

(一)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的根本

由于制度问题更具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体系,着力打造各种制度来预防腐败成为共识。

首先,严格区分党政职权。十月革命成功后,1919年3月布尔什维克党“八大”特别作出决议,规定布尔什维克党领导苏维埃的工作,而不是代替苏维埃。党应当在苏维埃宪法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16](P571),要“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9](P64)。要防止工人阶级政党向官僚化、集权化蜕变,明确阐明了必须实行党政分工的原则。

其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见阳光的地方最容易滋生腐败。紧紧抓住民主公开透明原则,是约束权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再次,建立党和国家的监督机构。1920年3月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按照列宁的建议,专门成立了整治党内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党员滥用职权行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年,又成立了检查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与执法情况的,由工农群众参加的工农检察院。1923年,列宁建议党的“十二大”将工农检察院与中央监察委员部合并成党政合一的最高检察机关,成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提高人民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权限。各级监察委员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中央监察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强化对党中央最高领导层的监督。明确规定全国检查组织系统不受任何地方机关干涉,独立行使职权。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变异和滥用。

(二)舆论监督是警示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的捷径

世界反腐专家和思想家都认为,权力会导致腐败,滥用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

十月革命前,列宁长期在国外办报为生,深知舆论的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列宁从1900年开始,就在德国、瑞士等地先后创办、参编或者负责了《星火报》、《浪潮报》、《无产者报》、《工人报》、《思想》、《启蒙》等十余份重要报刊。在编辑的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他的舆论监督思想,即舆论监督必须保卫和发展革命成果是富有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要遵循批判性原则,党报要敢于揭露苏维埃政权组织的错误和政权组织者的罪行,要指出党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舆论监督要执行无产阶级政党的决议,坚持党性原则。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列宁马上就公开宣布:“我们不希望有什么秘密。我们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6](P14)苏维埃政府的工作要公开,“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17](P131)同时把监督的功效提到“维护劳动者的政权”和防止“资本主义压迫制度的复辟”的高度。还强调苏维埃要建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网络监督结构形式,“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18](P57)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通过的决议规定: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利用苏维埃和党的报刊,有系统、有计划地揭发在改组国家机构方面逃避党的基本方针的行为,揭发懈怠、受贿等各种犯罪行为[18](P286)。“把那些顽固地保持‘资本主义传统’,即无政府状态、好逸恶劳、无秩序、投机活动的公社登上‘黑榜’。”[5](P172)列宁认为,群众的揭发、批评、意见、建议、申诉等对国家政权建设是大有益处的,他热情欢迎群众来信来访。为此,列宁要求各级机关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并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和规定。如不管失职人员是什么职级,人民委员会接待室有权向其追究责任。

列宁在短短6年时间,对消除党政机关腐败现象做了初步的探索,但从总体上看,他在该领域作出的理论阐述以及惩治各种腐败行为的思想是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既立足当时实际,又着眼未来,体现了整治腐败措施的整体性,要破除腐败魔咒,更需确立系统化长期反腐倡廉的理念。

[1]沈志华.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夏尔·贝特兰.苏联国内阶级斗争[M].《国际问题资料》编辑组,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3]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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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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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洪韵珊.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

[13]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4]列宁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5]列宁全集:第6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6]苏共决议汇编:第1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7]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8]苏共决议汇编: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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