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会推:从意见之歧到意气之激

2015-02-25 07:50
学习与探索 2015年10期
关键词:吏部内阁政治

李 文 玉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

·制度史研究·

明代的会推:从意见之歧到意气之激

李 文 玉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

会推是明代一种高级官员选任制度,明代中枢政治结构与政治文化的特征在其中都得以体现。在国家重要官僚的任命过程中,大小官员得以参与其中,用人意见得以表达;但会推牵涉的政治力量众多,至明后期,会推制度本身所包含的意见分歧空间,逐渐为意气之激的非理性争论所充斥,引发朝政的不断纷扰。会推的制度理念与晚明政治生态的发展相背离,是导致会推制度消解与功能转变的主要原因。会推是明代政治文化包容性的集中凸显,而其变化则界定出了这种包容性在帝制体制下的张力与界限。

明代;会推制度;政治文化

会推制度是明代中期以来高级官员选任的主要方式,内有九卿阁臣,外有督抚大僚,多由此登进。逢会推,朝中九卿科道诸官参与,推举堪任高级官缺的候选人若干,最终上呈皇帝钦定。会推制度集中展现了明代选官制度的面貌,将考察视角从会推制度本身,延伸到其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有助于更好地解读会推制度史的流变。会推制度代表性地反映出明代中枢政治的结构及其发展,通过挖掘会推的制度理念,以此来关照明代政局的演变,则可从制度与政治生态的关联中探讨会推变化之原因。同时,会推制度整合了明代中枢的诸种政治力量,相关职掌与规定逐渐内化为士大夫心目中的政治道德规范,构成了一种明代政治文化特质的集中凸显;而通过会推的变化,又为理解这种政治文化特性在帝制社会条件下的张力与界限提供了视角。*关于会推的研究,多集中于会推的演进经过、执行程序、参与人员、所推官缺等问题。但尚未将这一制度动态地与明代政治生态的变化与政治文化特征相关联。

一、舆论整合与君权决策:会推中的意见之歧

明代高级官员*何炳棣先生在《明清社会史论》中,按照品级将明代官员分为三等,上层官员为一品至三品大员,并且强调同等品级的武官之权势与地位往往不及文官。结合明代“内外有别”和“重文轻武”的实践传统,以职官的实际权力大小和对王朝中枢运行以及地方治乱的重要程度而言,笔者认为,在何炳棣先生提出的“上层官员”概念之基础上,可做进一步的划分与补充,将明代“高级官员”的内涵界定为包含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京官系统中包含内阁阁臣、各部尚书、侍郎、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等,第二层面,中央特派地方大员,包括巡抚都御史、总督等,第三层面,武官系统中包括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指挥以及总兵、副总兵。的选任方式几经变化,在洪武、永乐年间,皇帝特简是最常见的方式。到宣德三年,“上以两京六部、都察院堂上官多缺,命廷臣察举方面官之廉公才干者。”[1]诸大臣商议后推举若干合适人选,提交给皇帝点选。此后这种方式实施渐多,文献中多将其称为“会举”。到成化时期,伴随会举惯例的普遍实践,宪宗认为“会举多徇私情”,但其本人又不能胜任亲简,因此出现了短暂的由吏部单独推选高级官缺的方式。然而,由于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员毕竟不同于普通官吏,多为股肱重寄,选任需慎,又有此前众官会举的传统,于是反对吏部单独把持铨选的呼声逐渐增多。

弘治二年,内阁大学士刘吉疏言:“祖宗时,在内用堂上官,多由吏部会官推举,或朝廷亲擢”,而“近年以来皆责成于吏部,吏部非不广询博访,期于得人,但人才众多,未易周知,而询访之际,物论不一,不免循资挨年举授。”因此,刘吉建议:“今纵不能全用旧例,亦当随时制宜,今后如侍郎、副佥都御史及通政使、大理卿有缺,令吏部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大臣照例推举”,孝宗“俱从之”[2]640-641。以此为契机,会推制度以会举惯例为雏形,于弘治二年最终确立。*关于会推制度确立时间,学界看法并不一致。刘渝龙《明代文职大臣廷推制度探略》认为“廷推大约始于成化元年”。张治安《明代政治研究》认为“廷推之形成,大约始于宪宗成化年间”。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认为会推制度经过弘治二年的强调,“始成为稳定的高级铨法”。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认为“成化间会推制渐趋规范”。笔者基于史料考证,认为潘星辉所说弘治二年更为可靠。除了文中所引弘治二年大学士刘吉的建言以外,弘治年间吏部尚书王恕的文集也可提供辅助参考:弘治元年,刑部缺左侍郎,王恕上疏称“臣等再三询访”,并未提到会推;而到弘治三年,南京部院多有缺员,王恕疏中建议:“本部照例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大臣,于两京各衙门及在外巡抚方面内,推举相应官各两员请旨简用。”(《王端毅奏议》卷一一《议南京吏部尚书王亻與等修省奏状》》)不仅明确提出了参与推举的各方力量,以及可被推举的范围对象,而且强调“照例会同”,说明在弘治元年尚未形成的会推制度,在弘治三年时已成定制。

宣德年间会官推举的尝试出现,便是皇帝希望众人集思广益以推举人才的结果;直接引发会推制度确立的契机,亦是为打破吏部独断铨选的局面。《明会典》对会推制度的内容记载如下:“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祭酒,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上裁。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3]

由此来看,会推的运行,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程序:一是在候选人的产生上,要集合众官,讨论商议。凡遇尚书、侍郎、巡抚等官缺,要由吏部组织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九卿合议推举人选;遇更为重要的官缺,如吏部尚书、兵部尚书、总督、以及内阁阁臣等,九卿之外还要有科道官的参与。*万历后期开始,凡有会推,科道官皆可参与。详见下文论述。二是在选用上,会推候选人名单上呈,由皇帝确定人选,最终任命结果既可以是会推所选之人,也可由皇帝另选他人。这种规定本身便界定出了两种意见上的分歧空间:众官员在提名候选人时可能存在的意见不同;皇帝在进行最终决策时与众官员之间可能存在的意见不同。

在众官推举的过程中,不同官员对于人才的识见不一,对官缺的认识也并不尽一致,“人才众多,未易周知”,而“知人则哲,从古为难”,会推制度预设出官员意见的分歧与交流空间,正是为了弥补个人之智的不足。弘治二年,吏部尚书王恕详细记载了一次会推巡抚延绥都御史的过程。当时,吏部循例与兵部会推,*会推制形成后,巡抚的会推初期仍是沿袭原有惯例,内地吏部会户部,边方吏部会兵部。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王恕先提出太仆寺卿王霁,众人认为王霁是南方人,恐怕不适应北方鞍马生活。兵部尚书马文升认为太仆寺少卿韩文年力精壮,可以考虑。王恕认为此人虽然才行可用,但资望尚浅,历练一二年再用为妥。马文升随后又举少卿白思明,王恕说道:“白思明先前也曾举他,若再举他,恐人说不相应”。兵部侍郎吕雯又说:“我亦是太仆寺少卿推举巡抚,白思明也相应。”[4]马文升因此主张以白思明为首推,韩文为陪推,众人一致同意。在此次会推巡抚的过程中,商议的对象从王霁到韩文再到白思明,参与官员分别提出了年力、资望、生活习惯等考察因素,较之一人或一部门而言,对备选人员的考量相对更加全面。

在会推制度逐渐成熟,相关职掌与规定逐渐完备以后,从会推的规定流程上来看,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便是诸官员意见的交流与统一过程。《吏部职掌》载:“至日,早朝退,赴东阙门里。有五府、科道者,于墀内序立如常班,分东西相向,科道官北向。主事执说帖向上念毕,本堂举堪任官对众论定。”[5]可见,吏部召集众官主持会推,就是为了对所提候选人进行评议商定,只有完成了“对众论定”的过程,“堪任官”也才真正通过了舆论的一场大规模检验,吏部才可将正推、陪推名单上呈皇帝。

在高级官缺候选人的产生上,参与会推官员的意见商讨起了决定性作用。使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三品以上众官参与候选人的讨论,这一做法的前提便是各官的用人意见往往不尽一致,相对于众口一词的情况,官员之间的意见多元是更符合政治实际的。而在更多元的考察视角下所选出的官员,也被认为是更稳妥和更胜任的。因此众官的意见之歧,既是会推制度所认可的,更是这一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成为其区别于皇帝特简和吏部独选的最重要特征。

九卿科道对于高级官员的选用意见来自于集体的会议商讨,而皇帝对于候选人的看法有时与外廷并不一致。例如弘治年间会推刑部左侍郎,推举结果为推巡抚甘肃右副都御史罗明与广东左布政使熊怀两人,孝宗令别推,吏部“复言二人学行、才识皆可用”。孝宗解释道:“甘肃方急用人,罗明且不必动;熊怀待巡抚有缺用之。”[2]429可见孝宗认为众官会推的两人,其学行才识更适合留用地方,因此再次命“其别推两员”。

嘉靖六年十月,兵部主持会推两广总兵,推举都指挥同知张祐、署都督同知牛桓。世宗认为张祐可担此任,时任内阁首辅的杨一清言:“两广总兵权重于他镇,今田州思恩,余孽未平,正属抚剿之时,宜得名位稍重,威往素孚者往。而祐方坐论劾,勘问未报,一旦授之上将,使握重兵,恐无以服人心,且使边夷轻中国;桓虽稍清谨,非将材。二人皆不足任,宜别举可者以请。”世宗“从其言,命兵部另推”[6]1799。因此,相较于外廷上呈的统一意见而言,亲近大臣的密疏建言、内侍宦官的言论影响、甚至是厂卫的侦查,以及皇帝自身好恶的倾向,都能影响皇帝对官员的判别。

可见,虽然会推本身给予皇权发挥的空间有限:皇帝不能任凭己意选官,应从候选的几人范围内选用,且候选多有首推、陪推之分,首推更被认为是众望所归——但皇帝与外廷意见的分歧仍难以避免。“如其未宜,仍又别推,庶大臣得人,而无数易之患矣”[6]2385。皇帝既拥有不可置疑的特旨任命权,又可命别推、再推以重新选鉴官员。这既是会推制度的规定,又是帝制体制下决策权力的最终归属,会推中的意见分歧在此得到最终的定夺。

意见之歧是会推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所在。不论是君臣之间,还是臣僚之间,他们针对高级官缺人选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考虑,不同想法的碰撞,在制度的预设期待中,都是为了保证所选人才更符合公议,更胜任预期职位。相对于皇帝个人或吏部的单独铨选,会推选官的进步意义正在于此。正所谓“其任愈重,则举当愈公,询谋佥同,方敢推用。实所以广忠集众,而杜偏听之奸,绝阿私之患也。”[7]

会推制度以意见之歧为起点,并贯穿实施的两个重要环节,最后以皇帝的决策为终点,官员之间的意见分歧,是为整合舆论;而皇帝与官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空间,则更多为保障君权决策。以意见之歧为制度基础与特色的会推,既服务于专制体制,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专制形式,因而以会推铨选高级官员的方式,构成了明代政治中体制内民主的一种重要制度表达。

二、制度消解与功能转变:会推引发的意气之激

会推制度确立以后,逐渐成为高级官员选任的主要方式。与此并列的皇帝特简则施行渐少,尤为公论所不容。然而在会推广为施行的过程中,这一制度的功能也在发生着变化。自万历中期以来,会推整合舆论以保障人事变动合理性的积极功能弱化,而加剧庙堂冲突与党竞之风的消极影响却在逐步增强。会推的过程、人选、结果,以及会推本身的执行与否,都成为引发朝中纷争的因素。围绕会推所产生的已不再是单纯的“意见之歧”,而变成了君臣之间、臣臣之间纠葛不休的“意气之激”。顾宪成有言:“今日议论纷纭,诚若冰炭,然乃不肖从旁静观,大都起于意见之歧,而成于意气之激耳。”[8]一时意气鼓动激荡,会推之争振动朝野。

会推制度所选皆是高级官缺,选任需慎。嘉靖年间,世宗曾强调:“诏自后推用大臣,必众论共与者,方可拟闻。如一时访论失真,许科道官纠举。”[6]2385被推用者要经受大范围的舆论考察,其目的自然是为保证所推之人能胜任预期职位,同时减少不必要的人事调动。然而这样的舆论考察到了明朝后期已然异化,一旦官员成为会推人选,便意味着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被推之人屡遭弹劾,已经成为了庙堂之上的一种政治风气。对被推人选的考量之久与争论持续时间之长,以至令人匪夷所思之境地。

万历三十五年,神宗命会推阁员,按照规定,吏部会集九卿等官员商议妥当人选后,再向科道官员传阅,均无异议后便可次第画题,将名单上呈皇帝。然而针对九卿提议的李廷机入选,科道官内部便出现了极大的意见分歧。吏科都给事中陈治与同僚称赞道:“公道犹不尽泯,廷机乃在推中。”刑科右给事中曹于汴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李廷机“诚清品,然其人琐屑,褊无识度”[9]8191,不当廷推,与诸臣争论良久。结果李廷机虽然仍在会推之列,但工科右给事中王元翰、兵科左给事中胡忻、福建道御史陈宗契相继疏论。几日后会推疏下,李廷机在点用之列,科道的反应则更为激烈,以至神宗将言官王元翰、胡忻罚俸以示惩戒,“言者亦不息”。进而论争涉及到旧辅沈一贯、阁臣朱赓等浙党一脉,与科臣曹于汴、王元翰、胡忻等东林人士的派系之争。李廷机虽入阁,但颇不安其位,直至一百二十余封奏疏,终乞休得归。此时已是万历四十年,两派关于李廷机被推入阁之事相争了五年,至此方休。

更为极端激烈的论争是关于淮抚李三才,他尚未成为会推人选,仅是朝中部分士人有所属意,有意推其为内阁阁臣或都御史的候选者,便激起轩然大波,反对一方“出死力相攻击”[10]374,而支持方则竭力论救保全。李三才已挂冠致仕,争论仍未平息,朝中各派激战亦长达五年之久。在对所谓“人才”没有明确标准的前提下,不同意见双方往往都以“会推重任,务在得人”为立足点各执一词,其争论已经超出了推举人才的原本目的,成为门户之争、党竞之风的衍生品。有识之士为此感到痛惜:“人才有限,长养甚难,摧折甚易;议论烦多,吹求甚易,昭雪甚难;近年士大夫能而全其身名者少矣!”[9]9075

在推选候选人的环节中,会推规定了参与官员对于候选人不同意见的讨论,即诸臣的意见之歧是制度所认可的。而以意见分歧为起点,其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意见的整合与统一。自万历中期以来,这一意见从分歧到统一的过程却难以顺利实现。会推制度本身的规定并无变化,而其执行环节却出现了问题,其原因在于,诸官员针对候选人意见的分歧,已不再是纯粹对人才和官缺的考量,而纳入了过多党派纷争与好恶倾向,因而对候选人的统一意见难以达成。同样,在此种前提下,即便诸臣的用人意见达成一致,却更易被未参与者视为结党营私的证明。正因如此,不仅被推之人屡遭弹劾,主持和参与会推的高级官员,也往往因会推而卷入政治斗争,如万历中期吏部尚书陆光祖、吏部尚书陈有年、文选郎中顾宪成,天启初年吏部尚书赵南星、左都御史高攀龙等,皆由会推而遭遇党派攻击,以致罢职。

除了臣臣之间的意气相激外,君臣冲突在会推中也表现得尤为明显。崇祯十五年七月,在所推23名阁臣候选人中,以房可壮、宋玫、张三谟三人不当上意,思宗大怒,主持会推的主要官员:吏部尚书李日宣、吏科都给事中章正宸、河南道御史张煊,均被发戍边;所推候选人房、宋、张三人被赎罪为民。令思宗怒不可遏的此三人,房可壮被阉党视为东林一党,宋玫罢归后组织武装抗清死国,张三谟在《东林列传》中被评价为“思陵之朝,忠直之臣如纬典先生者亦多也。(按:张三谟字纬典)”[10]422虽然无从考证以上所推之人是否真正能够胜任阁臣一职,但其品性才识确无过多可指摘之处。主持会推者和被推举者皆遭罢免,成为皇权在会推过程中极致张扬的表现。

与思宗相比,神宗对会推的态度则属另一种极端。万历中期以来诸多大僚员缺,此间重要的缘由便在于神宗对会推的态度。针对各方员缺,往往在臣僚屡次上疏建议后,神宗方同意举行会推。然而候选人名单上呈以后,神宗或让臣下一推再推,或干脆对会推结果不置可否,甚至长达几月留中不发,拒不点用,这就变成了推而不点。万历二十四年,大学士赵志皋等题:“臣等窃惟吏部缺尚书,该部会官议推后,已经再疏申请,臣等亦为代请。迄今已经二月,未奉明旨点用。日切仰望,且复交责臣等不能代请。今吏部之疏又再上矣,臣等安能默默已乎?”[9]5675-5676不仅吏部尚书久不点用,内阁阁臣亦复如是:“阁臣员缺,吏部钦奉上谕会推,题诣已五阅月矣,未蒙允用。”[9]6069从万历中期开始直至万历朝终结,这样的催促一直持续了二十几年。这种“缺者未推,推者未点,点者未批,批者未发”[9]10625的状况,表明君主对臣下的对抗虽然消极,但程度却丝毫不弱。

对此,神宗也有自己的看法,他在批答奏疏中写道:“朕览文书,见年来臣下纷争,议论混淆,好生烦渎,一概优容,置之不理。且近日各官往往奏辞纷纷不已,凡遇缺官,吏部必与九卿科道从公会推堪任者,奏请点用。及到任,未几小臣以疑似之事,怀私逞忿,沽名妄言,攻击排挤,使各官不安其位,皆欲求去,国事何人分理?”[9]9626这虽是出于为自己怠政做出的开脱,但确也不失为对会推异化的如实论述,对于此种意气之激,皇帝既无可奈何,又在实际上以另一种情绪化的态度参与其中。

九卿官员会推出的候选人需请旨点用,皇帝与诸臣之间的意见分歧便在此环节中出现。而即便皇帝有特简或命再推的权力,但会推制度规定诸臣先于皇帝讨论高级官缺人选的方式,亦表明了君主对外廷的信任和依赖。因而会推规定出君臣间意见分歧的空间,其实亦暗含了对君臣关系的一种界定。会推的制度规定并未改变,而在会推的执行过程中,君臣关系却已然变化,当君臣之间不复以往的信任,而多猜忌与怀疑时,君臣间的意见分歧空间便往往被意气之争所充斥。

会推由意见之歧向意气之激的转变并非必然,随着不同时期政治局势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正德初年刘瑾篡权,会推更多地作为权阉任用私人的工具;而到嘉靖朝,皇权的强势对会推的运行构成了有力掌控,诸臣之间围绕会推的意气相激便相对减少。从大体趋势而言,自万历中期神宗逐渐怠政,此前政治格局酝酿的变化与政风人心的转变都在此凸显,会推由此开始更多地呈现出意气之激的倾向。

意见之歧本为会推制度本身存在之基础,而在执行过程中衍生出的意气之激,却成为了这一制度的消解因素。会推的制度功能已不复此前广纳舆论的积极意义,而为朝中潜滋暗长的猜忌之风、门户之见提供了施展空间。君对臣的猜忌和不信任,臣对君的论争和不妥协,臣与臣之间的分门别派和相互攻击,在明后期会推的意气之激中得以全部展现。

三、会推的制度理念与晚明政治生态

晚明以来重要人事变动和政治斗争多与会推有关。从制度层面来看,会推集中反应了明代中枢政治的结构及其发展,其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会推是明代宰相制废除以后的高级官员选任之法,涉及到宰相所应担负的部分选任职责的流向;第二,从制度内容来看,会推贴合了明代中枢政治的各个主要面向,集中了君主、内阁、吏部、九卿、科道等政治力量的职责与定位。因此,就会推所发生变化的晚明时期而言,既能通过会推的制度理念来关照晚明政局,又可从晚明政治生态的演变中探讨会推之实施与变化。会推的第一个制度理念是重视集体意见的表达。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得知,会推制度之确立是为广集众议,突出外廷官员对于朝廷用人铨选的集体参与。除了重视集体意见的表达之外,会推制度更涉及明朝中枢最重要之君主与内阁两者的职责和定位,其体现出的另外两个理念特征便与此两者相关。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不遗余力地强化集权统治,对于高级官员的选任更是简自帝心,“祖宗亲自下僚识拔,不论资格者,盖由日尝面试,知得明白,所以如此,一一得人。”[11]但随着丞相制的废除,不仅后世子孙在章奏批答上无法像他一般勤政,在国家重要官员的选任上,成祖以后的历任君主也难以完全胜任亲简。在章奏批答方面,从四辅官到殿阁大学士,太祖不断摸索辅政机构的创建,然而对于高级官员的选任,太祖默认皇帝特简的方式,没有着意进行制度上的建设。

虽然内阁负责主要政务的处理,高级官员的选任在理论上亦属政务范畴,但三品以上内外大僚牵涉着王朝的神经,其任命是重要人事变动,或由皇帝亲简,或经重臣推荐,未有内阁擅拟人选者。成祖以来内阁制的创建及英宗时期票拟的实施为政务处理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而关于高级官员的选任方式却一直在探索之中,直至弘治二年会推制度的确立。

会推制度不仅使得高级官员的选任独立于内阁的票拟之外,在实施程序上也基本排除了内阁的参与。在此不得不重提会推制度的确立时机问题。前文有言,弘治二年,大学士刘吉的建言是推动会推制度化的重要契机:“今纵不能全用旧例,亦当随时制宜,今后如侍郎、副佥都御史及通政使、大理卿有缺,令吏部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大臣照例推举。”[2]640-641其中,“今纵不能全用旧例”一语,尤值得探讨。此前会官推举时,内阁辅臣是有权参与其中甚至起主导作用的,内阁对于高级官员的铨选保有相当的话语权。例如正统七年五月,“由吏部尚书郭琎,会少师杨士奇等荐举”[12]1857,升刑科都给事中郭瑾为刑部左侍郎、贵州道监察御史薛希琏为刑部右侍郎。宣德年间周忱的任命,亦是“命廷臣会举,得忱升工部右侍郎巡抚苏松诸处”[12]5103,此处的“廷臣”中有无主导,并无明确记载,参诸《明史·周忱传》,所记则是“大学士杨荣荐”。这种情况的出现当然与三杨的权势和大臣荐举的传统有关,但此类先例明确提示着内阁阁臣对于会官推举的参与资格。作为内阁辅臣的刘吉,在恢复并确立会推制的建言中,却并未提及内阁在会推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全用旧例”,亦是对当时内阁处境的一种清醒认识。

孝宗所信赖之人多是部院大僚,六部九卿直接与皇帝沟通政务、讨论国事机宜,而内阁大学士所起作用仅为备顾问,所询事宜亦非军国大政。虽然到弘治六年,阁臣的班次终于位列六部之上,但与此前正统三杨内阁、天顺李贤内阁相比,此时的内阁功能大大萎缩,几乎只剩下撰拟制敕一项。[13]弘治八年内阁阁臣的会推更是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让九卿和科道官提名内阁人选,实为立朝以来未有之事。但置于孝宗漠视内阁的观念和其时的权力格局来看,则并非偶然。内阁阁臣既无权参与会推,又变成了会推的对象,于此也可以看出:“内阁政治的演变具有非常突出的偶然性。”[14]对于会推制度本身而言,在轻内阁重六部(或重吏部)的政治环境中确立并实践,必然内化了彼时的政治理念于其中。除了在会推过程中内阁阁臣不能参加外,通过会推产生的若干候选人,必经皇帝亲自点选,这一决策环节亦不可能如普通政事般通过内阁票拟提出处理意见。

可以说,从特简到会推,中枢政治的高级官员选任事务一直独立于内阁票拟的政务处理系统。自明中期确立会推制度以来,除了会推的召开需要内阁票拟旨意以外,在程序运作上,会推制度完全脱离内阁,强调外廷臣僚群体与君主的直接对话:以吏部为首的六部九卿及科道官员的集体公议,与皇帝不假手他人的亲自决策,构成了会推程序的两个必要条件。因此,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会推内含的制度理念主要有三:一是重视集体意见的表达;二是突出君主的自主决策;三是对内阁的制度性疏离。

然而,会推所内含的这三种制度理念,并不与明后期以来的政治格局变化相一致,甚至在各个层面而言,都是相背反和冲突的。首先发生变化的,便是嘉靖以来,内阁以及首辅的权势大幅提升以至权侵九卿,其情势已与会推确立之时的弘治时期不可同日而语,内阁不再任由自身在高级官员选任方面被剥夺话语权。内阁和主持会推的吏部之间关于用人大权的争夺逐渐激化,诸多臣僚之间的纷争便以阁部之争为起源。

一方面内阁凭借自身权势的增强,以非合法性的手段干预会推进程以及会推人选。嘉靖年间,严嵩柄政时擅夺黜陟之权,吏部尚书李默与之抗争,严嵩遂借会推辽东巡抚之机,向皇帝进言李默不胜其任,将其夺职为民。后李默复职,仍是“凡有铨除,与争可否,气甚壮”[15]5339,终究李默被严嵩亲信赵文华等陷害死于狱中。到万历初年张居正任首辅,更是权极一时,“自居正窃柄,吏、兵二部迁除,必先关白”[15]6055,吏部所主持的会推变得有名无实,高级官员的选任皆听命于首辅。张居正死后几年,围绕会推的阁部之争开始白热化。万历二十一年,孙鑨罢职,会推代者,阁臣王锡爵属意于礼部尚书罗万化,文选郎中顾宪成极言不可:“自王(王国光)、杨(杨巍)相继在部,其于内阁指使若奴婢,至陆平湖(陆光祖)始正统均之体,孙余姚(孙鑨)遵而不变,内阁切齿,相继免归。千思万算出此一着,吏部内阁合为一家,其祸不可胜言矣。”[16]既可看出吏部对内阁的防范,又可想见内阁在侵夺会推铨选方面的潜在威胁。

另一方面,为了牵制吏部,内阁极力强化科道力量参与会推的合法性。万历二十年,阁臣张位建言将会推改为类奏:“宜令九卿、科道各举所知,送之吏部类奏,取自上裁。”[17]548张位的建议表面上没有提及内阁本身,但其本质却是针对阁部之争。内阁在制度上已然无从参与会推,而抬高其他参与人员的地位,则既降低了吏部的权力,又拉拢了其他九卿和科道力量。万历二十六年,神宗认可了类奏这种方式,使得吏部失去了预拟大臣人选的权力,“自是吏部权又渐散之九卿矣。”[15]5894此后会推的形式便成了“九卿皆得举笔而书,冢宰惟拱手而听。”[9]7920天启年间,虽然类奏逐渐回复到原来会推的形式,不再九卿各举一人,但科道的参与已成定势,对吏部始终起着强大的牵制作用。

崇祯时期科道已经有主导会推的趋势:“崇祯改元,(章允儒)起吏科都给事,未几,枚卜命下,适允儒以首垣主议,所推举皆人望。”[18]崇祯元年,思宗针对吏科都给事中沈惟炳等六科掌印官的建议,下旨明确规定:“至议会推,先五日发单吏科、河南道,具单送司,如议行。”[19]吏部尚书李日宣也称:“每遇会推,必先令选郎与掌科、掌道商妥,然后约会九卿上推。”[17]372在制度运行和实践中,科道参与会推的合法性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这既是监察官员职权范围的自然延伸,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其传统的监察职能而趋于行政化。*方志远先生认为“内廷机关外廷化、中央机关地方化、监察机关行政化,是中国历代国家权力关系演变的基本规律”,参见《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23页)。

对于会推本身而言,参与的力量从以吏部为首的九卿,到不断对会推施加影响的内阁,再到渐为强势的科道言官,局面进一步复杂,各方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加大。随着明代后期政治生态的变化,会推选官由制度设计之初的广纳公论,演变为举朝官僚皆可踏足干预的扰攘之地。曾任吏部尚书的孙丕扬曾抱怨道:“五部之权,钱谷甲兵,各衙门未尝与闻,独荐贤会推一事,九卿科道无不夺吏部权也!”[9]8641与此同时,庙堂之上党竞之风愈演愈烈,派系斗争通过会推的诸多参与力量渗透其中,围绕候选人展开拉锯战,此时的外廷再难形成集体的统一意见。会推初创时的集合众议、提倡意见交流与汇总的积极意义倾向,随着不同政治势力的介入、相互之间力量的牵扯,最终丧失了其内在的弹性与张力。

而在会推中,能够发挥最终的制衡与定夺职能的皇权,却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缺失。皇权对百官的威慑力和统御能力都难以与明中前期相匹敌,作为会推中意见之歧的解决者和定夺者的角色亦在弱化。前文已经提到,会推不同于票拟,在几位候选人中,需要皇帝亲自做出决策。内阁票拟和司礼监批红的模式保证了在皇帝怠政的情况下,国家的日常政务仍可得到处理。而会推则在制度上要求其运行过程中,皇权在主观上亦不可缺失。神宗长年怠政导致的僚属一空正是源自与此;熹宗时权阉因为窃取皇权而得以操纵朝柄,通过会推党同伐异,使“天下大柄尽归忠贤”[15]6300,不啻为对皇权决策职能的一种反向注脚;而思宗虽勤政不懈,对于会推看似自主决策,实亦卷入庙堂的政治斗争之中,无法终止会推的异化,反而将会推中的意气之激推向高潮。正如《明史·七卿表》所言:“凡廷推考察,(阁部)各聘意见,以营其私,而党局分焉。科道庶僚,乘其间隙,参奏纷挐。驯至神宗,厌其嚣聒,置而不论,而被劾多者,其人自去。逮熹宗朝,则正论澌灭矣。庄烈矫之,卒不能救。”[15]3395

帝制社会下的政治制度总是蕴含着其确立之时,君主或中枢决策群体的政治理念。会推所蕴含的三种制度理念:重视集体意见的表达、突出皇帝的自主决策、对内阁的制度性疏离,是与弘治初年孝宗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态度相吻合的。然而这些政治理念虽然已经凝固为制度,但政治生态却一直在发展变化。在会推制度愈发重要,推行愈发频繁之时,与之相悖论的是,君臣双方都与会推内含的制度理念渐行渐远。内阁的强势干预、诸多参与力量的纠葛抗衡意见不一、皇帝决策的缺失或过分偏激,终致会推所包含的意见分歧空间异化为君臣之间、臣臣之间意气相激的平台。会推所涉,除皇帝外,不论参与者还是被推举者,均为高级官员,其所致的庙堂冲突动辄牵涉阁臣尚书等朝中重臣,同时皇权的情绪化也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表达,而明朝的元气也就在这一次次的冲突中渐渐耗尽。

四、会推与明代政治文化的包容性

会推的制度理念与晚明政治生态发展之间的差异,成为会推异化的直接原因。但不可否认,时至晚明,诸多制度都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政治功能。会推制度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它在制度层面上对明代中枢诸多政治力量的整合和职能界定,更在于它在士大夫心目中的象征意义,构成了一种明代政治文化特质的集中凸显。因此会推及其变化,展现出的也不仅是一项制度的实施不力,更在于它为评估明代政治文化的特性,以及这种特性在帝制社会条件下的张力与界限提供了视角。

明朝政治多有创制,高级官员的选任亦与朝廷政治结构相适应,较前代相比又有独特之处。虽然保举、荐举的方式在历朝皆有实施,也不乏会议、廷议商讨军国大事之举,但会推制度却为明朝所特有。因其首次将以上诸多方式加以整合,并结合本朝中枢政治的特点不断实践与完善,使之成为中晚明以来,百余年内高级官员选任的最主要方式,这在中国古代传统王朝中尚属首次。

宣德年间的会官推举是会推制度创建前的雏形,其时所具有的政治文化气象,自与明初不同。宣德年间的政治氛围已不似洪武、永乐时暴戾肃杀,开始趋于和缓,君臣之间一片融融气象,谷应泰评价仁、宣政治:“承平之主,与戡乱异。……仁、宣之朝,专务德化。”[20]自“土木之变”后,朝臣面对皇权更为刚直,谏诤之风日盛,士大夫的主体意识自仁、宣以来不断被涵养,宪宗亦认可朝臣之言:“夫众臣之议,天下之公论也。”[21]会推制度在弘治初年确立之时,便保有着当时的政治文化气息。当时人对于官员的陟黜考评便有这样的认识:“文武百官贤否,朝廷考察去留,皆天下之公论,而非一人之私矣。”[2]995

在高级官员的选任上,会推制度规定了参与者先于皇帝讨论商定提名人选,提出代表朝廷舆论总体倾向的用人意见。对公论的重视,通过会推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万历年间历任吏、兵两科给事中的逯中立在奏疏中论会推的渊源为,“舜举皋陶,汤举伊尹,而必曰选于众”。[22]时人亦常用《尚书》中“爵人于朝,与众共之”之语概括会推之用意。这无疑影响了士大夫对于自我角色的期许和定位。他们不断以“皇上之用廷推,犹唐虞之咨四岳也”[23]为比附,以尧舜时代的天下为公、王道之行呼应于当世,对于君主和自身都是一种潜在的激励,更表明了士大夫寄予会推的政治象征意义,其带来的精神振奋由此可见。

同时,这也使得士大夫对于会推的坚守带有强烈的政治敏锐性,他们批判皇帝特简——“其为墨勅斜封之渐,有不待问者”[24];批判内阁干政——“黜陟重典为权门供爱憎,铨衡重地为私门树桃李”[22];亦批判吏部擅权——“会推所举,不过出吏部之素定者”[9]4077。虽然这些针对不同对象的批判,因时而异,往往此消彼长,但皆出于对“私”的防范,出于对会推所蕴含的朝政参诸公论之政治文化的坚守。在专制政体下,会推的确立及其施行,其独特意义在于,它呈现出了一种权力从公的倾向,它与明代臣民的广泛议政制、内阁执奏封还上谕之权、以及尤为凸显的士大夫伏阕抗争、勇于犯颜批鳞的政治行为一起,构成了一种“君臣共治”的气象和政治评议的氛围,展现出明代政治文化所具有的包容性特质。

明代政治孕育出一系列专制统治的制约机制,其本质是为缓解专制体制的过于刚化而进行的适当调节。这些制约机制施行日久,内化为士大夫心目中的政治道德规范,对于帝王专制的限制、对于王朝政治的集体参与,成为明代突出的庙堂风气。置于古代专制社会的脉络下,以会推为代表的这种明代政治文化中的包容性,的确是一种值得关注的鲜明特征。但对于王朝的统治秩序而言,这样的包容特质既有调节统治的优势,又难以避免消解统治的风险。其与专制体制之间的冲突与张力,需要更为稳健的中枢决策作为调节。

以会推而论,不论是皇帝与官僚之间、还是参与会推官僚内部之间的用人意见分歧,都要以君主的决策权作为定夺,当皇帝本人出现怠政,辅政机构内阁又无正当之名参与决策时,中枢的制衡作用便难以发挥,这种广纳众议的包容往往就变成了混淆是非的纷扰和个人谋私的工具。随着内阁势力的介入、科道官员的参与,表面上看,会推的包容性似乎更强了,然而其所隐含的个人意志或小群体利益则更为强烈。明代政治文化所具有的包容特质逐渐走向失控,成为了王朝统治的消解力量。站在今人的视角来看,明朝,尤其是晚明,往往是一个精彩与混乱相生相伴的时代,它的精彩缘于专制体制下的活跃,而它的混乱则是于统治秩序而言的难以掌控。

清承明制,于明朝的制度多有沿袭,但对会推则终是弃之不用。明人评价本朝会推为:“有德者疑于受德,有怨者嫌于受怨,举有微疵者,惧人之议其后,举有盛名者,惭己之狃于狥,此必无德、无怨、无咎、无誉之人而后可,于国家事未必济也。”[25]清人则不仅看到了异化后的会推对于朝政国事毫无裨益,更觉察到了会推制度本身对于专制政体潜在的威胁:“(明)大僚则由廷议会推,是以用舍大权,悉归臣下掌握。”[26]同是论会推的弊端,明清两代人的差别已相去甚远。明代政治文化中的包容特质,经过清朝定鼎的洗刷被一扫殆尽,中国古代传统政治的活跃气息复又归于专制下的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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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那晓波]

2015-08-20

李文玉(1988—),女,博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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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2X(2015)10-01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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