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校本教研制度的建设

2015-02-26 18:00熊国文
甘肃教育 2015年2期
关键词:校本教研原则

熊国文

【关键词】 校本教研;原则;导向机制;

运行;评价

【中图分类号】 G632.0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5)

02—0029—01

对学校而言,设计符合本校实际、符合教师需求、突出本校特色的校本教研制度是促进教师成长,生成教学创新,为教师专业化成长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筑基的重要手段。只有构建适合而有效的校本教研制度,才能创新启动教科研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教师创造性实施课程的环境,激发教师教科研潜能,使校本教研成为全体教师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使广大教师自愿参与校本教研活动,使教师以研促教的意识与能力与时俱进。

一、建设校本教研制度的原则

在学校层面,要实现学校校本教研制度化,促进学校文化重建,提升学校办学的品质。在教师层面,要实现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逐步使教师成长为学习、反思、研究型的教师,专业化水平得到发展。在学生层面,则要转变学生学习方式,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得到满足,促进学生健康、快乐、全面地成长。

二、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导向机制

1.制订学校教科研发展目标。学校领导和教师一起研究讨论确定出切实可行的校本教研远景、近期目标,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实施新课程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对教师专业水平的要求、每一时期校本教研的主题内容、活动形式等。

2.每一位教师确定自我发展计划。教师从学校发展性目标出发,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能够达到的远景和近期自我发展目标,一般包括规定时间内对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的具体要求,自己承担的任务的完成标准,规定时间内的自我研修主题等。

三、规范校本教研活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1.明确校长是建立以校为本教研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及领导成员是学校教学研究的身体力行者,要有明确而详尽的教研工作职责,要整合各方的力量,形成教学、教研一体化的格局,要建立教研激励机制,定期奖励教学研究成果,要创造良好的教研环境与条件,使教师的困惑能及时得到解决,经验能及时得到关注和分享。

2.建立教研活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教研室和教导处是校本教研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学校制定完善教研活动常规管理制度,对教研的计划、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效果、评价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处室具体落实、检查,以保证教研效果。

3.建立教研组管理制度。学校要加强校本教研就要建立一种促进学校、教师合作发展的学校文化。加强集体研究,促进学校、教师之间及课程实施等教学活动中的交流与对话,使学校、教师之间建立积极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分享经验与成功。

4.建立和完善教师教学研究制度。教师是校本教研的主体,建立和完善教师教学研究制度是构建校本教研制度的根本,同时也使广大教师进行的教学研究具有合法性和依据,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主要应包括理论学习制度、教学反思制度、集体备课制度、上课制度、作业布置与批改制度、学生辅导制度、学生评价与考试制度、教学质量分析制度等。

5.建立和完善课题规划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是解决新课程实施中问题的重要途径。课题研究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要制订包括课题规划立项、开题研究、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档案管理等内容在内的管理制度,增强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6.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教研的交流制度。为了使同伴互助得到落实,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教师的合作和交流提供平台。这方面的制度主要有集体研究制度、集体备课制度、师徒帮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示范课及公开课展示制度、教学经验交流制度等。

四、构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发展性评价机制

1.校本教研评价制度。要确立以校为本的教研观念,对教师理论学习、教学反思、活动参与、合作交流、课题研究等校本教研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适时总结反馈,规范教师校本教研活动,正确指导教师参与校本教研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2.教师评价制度。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目的实施教师教学评价,落实教师成长记录制度,构建自我体验式的多元发展性评价。要淡化结果,强化过程,把校本教研纳入重要的评价内容,考核的指标体系应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教师实施新课程,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

3.课堂教学评价制度。要建立促进教师自我反思的评价制度,评价要注重考查体现现代课堂教学特征的基本要素,坚持评教与评学相结合,侧重评学。

4.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制定制度,确立以崇尚研究为目的的激励机制,肯定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对在校本教研中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其在校本教研中的优秀经验、研究成果要加以交流、推广,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编辑:蔡扬宗

猜你喜欢
校本教研原则
坚守原则,逐浪前行
让农村初中校本教研更接地气
开展小学数学课堂有效问题情境创设校本教研的探讨
超越伤害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完善
惹人喜爱的原则(二)
惹人喜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