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及“预设陷阱”*

2015-03-09 09:03齐建英
政法论丛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诉人被告人预设

齐建英

(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及“预设陷阱”*

齐建英

(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法律语用预设推理是法律语用推理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主体间为建构语用预设,对潜预设进行的对话活动。它不仅强调语境对预设的影响,更突出“听者”对预设的积极建构。在法律语用预设推理中,需要时时处处关注各个主体的建构作用。在积极层面,法律语用预设推理因为可以构筑公共知识背景,提高诉讼效率而作为一种语言技巧和策略来使用。在消极层面,法律语用预设推理容易被说者用来支配听者,从而成为无视听者建构作用的“预设陷阱”,因而要善于识别和破解,清理“通向正义之路”上的预设障碍。

法律语用预设推理 潜预设 语用预设 预设陷阱

法律语用推理通过语用行为在对话中进行,语用预设是其中常见的语言现象。预设推理不仅是构建公共背景知识、促进理解与合作的方式之一,而且可以提高效率,因此在法律推理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并尊重预设推理的主体间构建性,很可能形成“预设陷阱”,成为剥夺听者权利的方式。

一、语用预设推理及其逻辑模型

(一)语用预设

语用预设由逻辑预设、语义预设发展而来。逻辑预设的研究以弗雷格、罗素和斯特劳森为代表,研究的重点在于预设命题与客观世界的对应关系。首先研究逻辑预设的弗雷格这样定义预设:“如果人们陈述某些东西,当然总要有一个预设,即所用的简单或符合的专名有一个意谓。”[1]p103根据弗雷格的这一思想,预设的关键在于该命题能够有所指。如当我们说“小王是个美女”时,就预设了小王表示某人,与此同时,当我们说“小王不是个美女”时,也同样预设小王表示某人,这就是预设的否定持真性。在此基础上,斯特劳森发展出了三值逻辑来描述预设命题为假时,预设该命题的命题的非真非假状态。

语义预设的研究以乔姆斯基、Prince等为代表。语义预设继承了逻辑预设的性质,只不过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句子形式的预设命题表达。乔姆斯基指出预设是由焦点的变量决定的,在句子中,不同的焦点表达有着不同的预设,焦点与预设之间存在的明显的互动关系。在句子的表达中,有些表层结构能够触发预设,即成为预设的触发结构。列文森总结了13种包括定称描述语、事实动词、转态动词等在内的主要的触发结构。但由于语义预设无法恰当地解释预设的可取消性和复合句的预设投射问题,只好将目光转向了强调话语主体和语境的语用维度,进入语用预设领域的研究。

语用预设研究以卡图南、盖士达等为代表,主要关注在具体的语言使用中的预设。语用预设的理解多种多样,Kripke这样来比喻语用现象:“斯图尔特大法官关于色情物品的言论可以用来描述它:即使我们不能清晰地说出它是什么,但只要看见它,我们就能认出它来。”[2]P1对语用预设的定义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别:第一类着眼于语用预设的恰当性,认为某语句只有在满足一定的预设时,才是合适的、恰当的、得体的。如卡图南认为:句子形式A语用地预设逻辑形式L,当且仅当A只有在蕴涵L的语境中才能适切地表达。[3]P32Keenan认为:句子要求特定的文化条件或语境需要得到满足以使得句子的话语表达能够被理解。因此这些条件就成为句子的预设。如果它们得不到满足,则话语不能得到理解或将得到非字面的理解。[4]P9第二类强调语用预设的公共性,认为预设至少是交际双方所共知的背景知识。Soames指出:话语U(在时间t)预设P,当且仅当从U可以合理推出说话人S接受P且认为它是无争议信息,要么因为:一,S认为它在时间t已经成为会话语境的内容;或者因为二,S认为听众会无异议地将它添加到U当前的语境中去。[5]P72Levinson认为:话语A预设命题B,当且仅当话语A只有在命题B为交际者共知的条件下才是恰当的。[6]P205第三类认为语用预设是一种命题态度,是一种交际需要。如Stalnaker指出:我所使用的语用预设概念近似于公共背景信念这一概念。命题P是说话人在某个语境下进行的语用预设,当说话人假定或相信P,假定或相信听话人假定或相信P,且假定或相信听话人知道他有这些假定或信念。[7]P49即语用预设不是语句与命题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说话者依托预设命题来实现一定的交际目的。Stalnaker在2002年又进一步指出:说话人预设是说话人的一种命题态度……。预设某事就是把它想当然地,或者至少是表现得仿佛想当然地,视为背景信息——会话参与者之间的公共背景[8]P701Yule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预设是说话人在说出话语之前假定如此的内容,预设是说话人而不是句子产生的[9]P25。

学界对这些语用预设的定义提出了批评。批评者认为,针对语用预设的恰当性而言,如果被预设的命题为真,包含该预设的语句即为恰当。但如果预设的命题为假,即在语境中被取消,包含该预设的语句也未必就不恰当。针对公共性而言,预设也不一定总是对一些已有的共知知识的重复,它有时也用于传递新的信息,从而形成新的语境。但这些批评实际上还是没能真正地弄清楚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的区别,或者说潜预设与实际预设的区别。因为语义预设是说话人单方面提出的一种预设要求,但语用预设则是双方共同建构的实际预设。一旦成为语用预设它就满足了恰当性要求,成为至少是双方共知的语境。公共性和恰当性是语用预设的特征,是其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命题态度的语用预设界定才是真正从语言运用和言语交际的视角进行的界定,是语用预设的本质所在。因此,笔者认为语用预设是在语义预设的基础上,结合语境和命题,交际双方共同建构的预设。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交际需要和命题态度,具有公共性、恰当性、可撤销性和隐蔽性的特征。

(二)语用预设推理及其理论基础

由于预设的隐蔽性,要想了解某一个话语的预设,还需要进行推理。杨先顺认为预设推理“是从语句的字面意义推导出话语的预设的推理。预设是指隐藏在话语背后为发话者和受话者所共同认定其存在的命题,它是话语获得真假值(或合理性) 的必要条件。”[10]陈意德从认知语用学角度,认为“预设推理是一种心理认知过程,是大脑中的演绎系统根据不同的输入手段提供的信息进行加工,即综合、分析新旧信息,寻求最佳关联进行推理的过程”[11]。这些有关预设推理的理解更多地强调预设中说话人的主动性,较少关注受话者的主体地位;更多强调预设推理的单向性,较少关注其主体间建构性;更多强调预设推理对语句含义的贡献,较少关注其对交际的价值。

语用预设推理是根据语句的语义预设,由交际参与者通过商谈建构出语用预设的过程。语用预设推理并不是从一个字面意义去推出那些隐藏的预设,而是针对由说话者提议的语义预设,交际双方共同来推敲和建构语用预设的过程。这是一个通过双方的沟通、互动来达成共识的形式之一。盖士达提出的潜预设理论(Potential Presupposition Theory)[12]为语用预设推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形式化路径。依据盖士达的理论思路,语用预设推理是在语义预设推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语义预设推理指根据句子的形式特征,结合句子的脱离语境的本身含义推出的预设命题。复合句的语义预设就是简单句预设的集合。在盖士达的理论中,根据句子的形式结构和成分直接推出的语义预设为潜预设。句子的实际预设仅由潜预设投射而来,潜预设是实际预设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13]p202语境是潜预设能否成为实际预设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只有与语境相契合的潜预设才能成为实际预设;另一方面,一旦成为实际预设就作为新增语境的内容,成为话语理解的基础。将潜预设与语境结合起来,就解决了语义预设中关于预设的取消问题。

盖士达的潜预设理论关于预设取消的解释,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潜预设被上下文的语境或句子的蕴涵所取消:

如(a)他没有戒烟,因为他从不抽烟。

(b)他抽烟。

依据盖士达的理论这样推理:

[(a)]→([ ┒ (b)]

Inc{[(a)],[(b)]}

Inc {[K(a)],[K(b)]}

语句(a)不预设[K(b)]

虽然b句是a句的潜预设,但由于b句与a句的上下文相矛盾,与新语境的内容不协调,因此不能成为a句的实际预设。

第二种情况,潜预设被大家共知的背景知识(用e2表示)所取消:

如(c)汤姆说罗西关于法国国王的说法是错误的。

(d)法国有个国王。

Inc{ [K(d)], [K┒(d)]}

虽然d句是c句的潜预设,但由于d句与我们日常的背景知识,即“法国没有国王”相冲突,因此不能成为新语境的内容,无法成为实际预设。

第三种情况是潜预设与句子本身矛盾而被取消:

如(e)他不知道杰克要来。

(f)我不知道杰克要来。

(g)说话者知道杰克要来。

[K(f)]→[(f)]→[┒(g)]

Con{[K(e)],K[(g)]}

Inc{[K(f)],K[(g)]}

虽然g句是e句和f句的共同的潜预设,但g句可以和e句的语义相协调,进而成为e句的实际预设。而g句与f句的语义相矛盾,无法成为f句的新语境,所以不能成为其实际预设。

(三)语用预设推理的交际模式

总体看来,盖士达的预设推理模式已经在语义预设的基础上加入了语境的因素,为预设推理的形式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他只是着眼于具体的以一个人或一个语句为主体的逻辑一致性分析。在实际的言语交往中,听话人的因素也要考虑进来,成为潜预设能否成为预设的一个关键因素。即使一个人说出话语的潜预设与自身的上下文、与背景知识和内在语义都是协调的,如果对方反对,也同样行不通。即预设推理不仅要逻辑一致,而且要语用一致。语用预设在交际中进行,是言语交际的产物。“我们可以把语用预设行为比作一个口头协议。甲方(说话人)通过说出话语提出协议的草案(draft),在乙方(听话人)对此做出正面回应之后,该草案便在双方之间一致通过从而成为产生效力的协议(valid contract)。”[14]P41语义预设是说话人根据自己的交际意图,从他个人的背景信息中提取的一部分信息,但未必是听话人的背景信息。在说话人做了潜预设之后,如果听话人也支持、认可、或者至少不反对,那么该预设就成为实际的语用预设。当然,如果没有得到听话人的认可,那么该预设只能作为说话人的潜预设而存在。

语用预设推理的过程是构筑交际的公共背景知识的过程。公共背景(common ground)是主体间进行沟通和理解的桥梁。Stalnaker认为公共知识和信念是共同的或是彼此的信念,在一定的群体,尤其是交往参与者中,公共背景知识是所有人都相信,并且也相信除自己外的所有人都相信,并且也相信除自己外的所有人都相信自己相信的知识或信念。[8]P704公共背景知识不仅包括先前的静态交际经验,而且包括现在的交际经验。由于每个人的具体经验、社会阅历、成长环境等各方面的差异,他们各自关于公共背景的认识和理解不尽相同,“看到同样的对象会有不同的识别;他们可以对共同给定的信息强加不同的表述;他们可以不去认知事实。在此情况下,个体将会在假定共知时出错,”[15]P79这也是歧义和误解产生的原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的理解区指人们在对外界事物认识、理解的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看法,理解过程的构成以真值为核心,以个人的体验为基础,而个人的体验在个人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中生成,受该环境的制约。人们相互之间达成理解是因为调动了理解区内诸因素。调动的因素越相同,理解就越趋相同;调动因素的程度越一致,达成的理解就越趋向一致。”[16]P57kecskes&Zhang认为我们激活、共享和创造的公共背景知识越多,我们越能更好地彼此理解,越能更有效地实现我们的预期效果。[17]P346然而,公共背景知识不是静静地在一个地方等着我们去发掘,“我们必须同与之互动的每个人一起来创建它”。预设是构建公共背景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预设都能成为公共背景。说者进行的潜预设是对公共背景的提议。如果提议的是先前静态交际经验,那么这些公共背景知识被激活,成为本次交际的公共背景知识。如果说者提议的是新生内容,那么在听者那里可能得到积极或消极两种回应。如果得到积极回应,这部分新生公共背景就被建构成为本次交际的公共背景知识,成为实际预设;否则,就不能成为实际预设。

将语用预设放入言语交际之中,以上盖士达关于潜预设被取消的推理就可以成为听话人的反驳手段。

如某案庭审中公诉人发问(φ1)你为什么不清楚啊?你们都是一车的人。黄某答(φ2):我坐后面的,我喝醉了。

φ:黄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坐在同一个车上,对当时的情况应该清楚。

Con{[K(φ)],K[(φ2)]}

在这一对话中,公诉人的潜预设是,黄某他们坐在一个车上,应该清楚情况。从黄某的回答中发现,只是由于他坐在后面,并且喝醉了,才不清楚,使潜预设成为共同的背景知识和共同的语境。

在交际双方进行语用预设推理时要遵循一定的语用准则,即真实性准则、真诚性准则。真实性准则要求说话人不能预设一个明知是假的命题,听话人不能否认一个明知是真的命题。真诚性准则要求说话人不能刻意地通过预设某命题来给对方造成不利,否则就会造成推理失败。当然,有时交际者为了交际意图的需要,会对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进行预设,目的在于想通过对方的反应来取得自己想要的交际效果。

如:在法庭上

(A)公诉人:你们商义让孩子卖多少钱?

(B1)张某:4万,门口都是4万。

(B2)张某:从来没有商议过。

(C)曾经与人商议过。

Con{[K(C],[(B1)]}

正是因为语句C不仅是A的潜预设,而且得到了B1的认可,以B1的潜预设出现,而B1又是A的新语境,因此C句成为语用预设,并作为共同的语境而存在。而如果张某说出了B2时,则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K(B2)]→[(B2)]→[┒(C)]

Inc{[K┒(C)],[K(C)]}

尽管语句C依然是A的潜预设,但由于张某说出了B2的语句,取消了C命题,因此,C在此不A与B2的语用预设。

在A+B1和A+B2这两组对话中,A都可能是以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来进行预设,即自己不知道张某是否与人商议过钱数,只是随时准备想通过对方的反应来调整自己的预设。

因此说,语用预设推理强调在一定的规则基础上的,对预设的一种建构过程。它不是一种内在的自我反思式的活动,而是主体之间通过语言互动的结果。

二、法律语用预设推理及其建构性

法律推理是在一定的语境中,针对当前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主体间的言语沟通,不断地达成理解,最后形成共识的过程。在法律推理语境的组成因素中,人物、时间和地点是客观的、共同的,而话语可能世界则是因人而异的。正是因为话语可能世界的不对称性,才造成了主体之间的误解和分歧。为了促进彼此理解,交际参与者需要不断地扩充双方共同的语境,即共同的话语可能世界。法律预设推理就是构筑共同的话语可能世界的方式之一。法律语用预设推理中,建构性是其本质规定性,这不仅要求主体的复数性,而且要求各个主体的权利都在对话中得到尊重。

(一)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多主体性

法律推理言语行为直接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一个预设和话语背景的建构都显得至关重要。说话人主导预设理论[14]P41-43主张说话人的提议在预设中的主导地位,认为预设主要是由说话人表明命题态度,进行意图指派的行为。说话人在语用预设推理中确实起着主导作用,最起码他提出了大家讨论的议题。但是如果只强调说话人的主动性,不关注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不关注其他人的主体地位,就有将听话人陷入不利的危险。

在法律预设推理中,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本身就因具有较丰富的法律文化知识背景而在法庭话语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在以问答为主的庭审对话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如果不强调听话人或答话人的建构地位,那么预设就成为一边倒的、惩治人和压抑人的东西。在诉讼中,“利益主体最为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也最为明白争议事实的本来面目”[18],因此无论为法律推理的信息交流和程序进行,还是为保障相关权利,都必须尊重各个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在法律语用预设推理中,说话人或问话人只是提出了一个提议和草案,具体这个提议能否被通过,还需要听话人来表态。如在女模特醉驾酿悲剧一案的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你觉得交警出现的目的是什么?

辩护人打断说:审判长,我想打断一下,这个问题是交通警察自己的认识问题,问被告人是有些强人所难。

审判长:公诉人请注意讯问方式。

在这一段法庭对话中,公诉人的讯问潜预设了“被告人知道交警出现的目的”(用句子φ来表示),则有:

[K(辩护人)]→[(辩护人)]→[┒(φ)]

Inc{[K┒(φ)],[K(φ)]}

针对公诉人的潜预设,辩护人提出质疑,审判长进行了提醒,则这一语义预设不能成为语用预设进入话语背景中,成为公共背景知识。在这段对话中,公诉人是说话人,辩护人和审判长是听话人,他们均以主体的身份参与法律语用预设推理。

(二)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对话性

预设本质上是前提性和条件性的,是语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预设是隐蔽的,它隐藏在语言后面。多个主体进行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过程不是主体自我的内省和反思,而是用语言来进行表达和沟通。首先,说话人需要通过语言,提出自己的潜预设草案。其次,听话人需要通过语言来反馈对该潜预设的态度。正是通过语言交流的方式,潜预设接受听话人的检验,进而来完成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过程。

如在夜盗故宫案的法庭调查中:

公诉人:玻璃是怎么碎的?

被告人:用脚踹碎的。

(φ)被告人弄碎了玻璃。

这一对话中,无论被告人回答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公诉人都潜预设了(φ),但只有经过被告人的反馈之后,才能成为实际的语用预设,具体推理如下:

[K(被告人)]→[(被告人)]→[ (φ)]

从被告人的反馈中可知,(φ)的潜预设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共同的话语可能世界,公诉人的潜预设提议只是激活了这一背景知识,实现了话语世界与话语可能世界的可及关系,使其成为了话语世界,即成为语用预设的内容。

(三)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高效性

语用预设推理在庭审话语中作为一种语言技巧和语言策略普遍存在着。其中,说者和听者各方通过沟通,不仅对命题背后的预设进行了建构,而且对命题本身进行了讨论,起到双重作用,提高了获取信息的效率。法律语用预设推理“把自己的话语建筑在一个自已设想出来并对自己有利的预设之上,并使对方产生错觉,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这一预设,这是言谈的一种技巧。”[19]如在“卖掉亲骨肉的一家人”一案的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你们商议把孩子卖多少钱?

张某:4万,门口抱养孩子都是4-5万。

φ:张某商议过卖孩子的钱数。

[K(张某)]→[(张某)]→[(φ)]

在这一法庭对话中,公诉人的潜预设是φ,因为无论张某回答的具体钱数是多少,都只能代表商议的结果,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商议行为。在这里张某直接作答,就认可了公诉人的预设,承认了自己曾经商议过钱数问题,并有了商议结果。通过这样的一问一答,就产生了两个话语世界:即张某商议过钱的问题,商议结果是4万,达到了省力的效果。

公诉人:你给了中间人他们多少好处?

张某:给王×1500,没给张×。

φ:张某给了中间人好处。

在这一法庭对话中,公诉人潜预设了φ,不管张某回答说给了多少,都属于给了好处的范围。张某的回答不仅承认了给了中间人好处的行为,而且具体数额也表达出来。

公诉人:你这个想法跟谁商量过?

郭某:张×。

φ:郭某曾和别人商量过这件事。

这一法庭对话中,公诉人潜预设了φ,郭某的回答不仅认可了这一潜预设,使其成为语用预设和公共背景,而且还提供了新的信息,即商量的对象。

如今,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层出不穷,“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律推理的效率异常重要。波斯纳从经济学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即使法官不那么信奉效率,但是,即使从定义上看,他们缺乏效率的决定也比有效率的决定更能使得社会成本增加,结果是,从经济学观点来看,决定有错的案件中的败诉方,一般来说要比决定合理的案件的败诉方有更大的动力提起上诉、新诉或者进行立法活动,以此来要求予以纠正判决结果,因此这也就是一种要求判决有效率的压力。”[20]P450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能够提高效率,达到省力效果的预设自然成为问(说)话人的一种语言技巧和语言策略。

(四)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规范性

正是因为法律推理本身关乎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普通对话,法律语用预设推理更强调语言和程序的规范性。张峰辉在博士论文中依据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中质的准则,用真诚性准则和意图性准则来对说者的预设提议行为进行语用约束。参见[14]P52-53,P59他认为真诚性准则是指说者相信一个命题为真或可能为真时,才能进行预设提议。而这一准则同样也对听话人进行约束,即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说者的提议为假,否则就必须同意说者的提议。意图性准则是指说者知道听者不知道某命题,或者自己不知道某命题时才能进行意图指派,听者了解到说者的认知情况时,就应理解说者的意图指派。其实,他的这两个语用准则可以用一个真诚性准则概括,即说话人不能就自己明知是假的命题进行预设提议,听话人不能否认一个明知是真的命题;说话人不能刻意地通过预设某命题来给对方造成不利。只不过,为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可以就自己不确定或不知道的命题进行预设提议。

法律语用预设推理,除了遵守语言上的规范,还要符合法律的程序和制度。如有罪推定的预设,问话人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按照真诚性准则,根据提高效率的意图,就可以进行预设提议,但在法律制度中,这是要谨慎对待的。公诉人作为控方的角色时可以运用,但法官作为居中裁判人则不能运用。如:

公诉人:你是怎么把这些东西偷到手的?>>你偷了东西。(符号“>>”表示“预设了”,下同)

被告人:大展柜玻璃很厚,弄不开。爬到上面,上面像荷叶门一样,能拉开,就一个玻璃,我就把玻璃踹烂了,进入展柜内。

公诉人:你从里面盗窃了几件展品?>>你从里面盗窃了展品。

被告人:当时害怕,想拿两件就走,记不了拿几件。

在这一段法庭对话中,公诉人的第一个问题预设了被告人已经把东西偷到手,已经从展柜里拿到了展品。从被告人的回答中也对这些命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先是说自己是如何把展柜弄坏,进入展柜,明确地在肯定潜预设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新的信息。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中,虽然没能明确地表明拿了几件,但已经肯定了公诉人的潜预设。在这段法庭对话中,公诉人第一个问话预设了“被告人偷了东西”的命题,第二个问话预设了“被告人从展柜里盗窃了展品”的命题。这里的“偷”和“盗窃”都应该是法律推理过程中,一步步推理出来的行为性质术语,此时作为预设提议的内容,就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法律语用预设推理中“预设陷阱”的识别与破解

(一)“预设陷阱”违背了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

在法庭对话中,预设技巧的运用应建立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基础上。法律预设推理由说者(或问话人)提议和主导,并不意味着听者(或答话人)在推理中不起作用。“答话人的作用在于:问答推理是要答话人认可问话命题或者提供问话索求的信息和命题来完成。换句话说,问话推理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让答话人认可问话命题或者提供问话所需要的信息和命题……在这个意义上说,问和答在推理中的地位一样重要。”[21]P204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预设的隐蔽性,问话人往往违背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利用预设麻痹回话者给出相应答案,或者引导话题和信息流向其预期的方向发展,将被告(人)或证人陷入被动。“在问答推理中,问话人的一个策略或者手段是使问话带上‘预设命题’。预设往往是问话人支配答话人,使答话人的答话满足自己的推理要求,从而达到符合自己目的的结论的一个重要手段”[22]P312,此时,预设就成为支配人和控制人的“预设陷阱”。

“预设陷阱”的预设提议者将预设作为实现自己单方面目的的一种技巧和策略,只是把答话人当做满足自身要求的工具和手段,完全无视或者故意漠视听者在语用预设推理中的主体地位和建构作用。“由于预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听者往往察觉不到,或者不假思索就接受了预设的内容。预设表达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真的。如果隐含的预设对听者是不真实的或含有对听者不利的内容,听者就会落入预设陷阱。”[23]表面上看,预设陷阱的各方也是在进行语言交流和对话,但这里的对话已经异化为控制人和支配人的方式。预设陷阱的预设提议者违背了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真诚性规则,利用预设的目的在于陷对方于不利。尽管预设陷阱一样可以贯彻语用预设推理的高效性,但它是以侵犯听者的权利为代价的。法律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实现公平和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4]P1针对“预设陷阱”,法律推理主体要善于识别和破解。

(二)根据预设触发语或预设特征来识破“预设陷阱”

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刑事审判法庭中,为了能够操纵或引导答话人,问话人一般采取封闭式的问答方式。在设置问题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更多地用“你是不是……”、“你知不知道……”、“你有没有……”等形式发问。在这样的问话形式中,根据预设的否定持真性特征,无论答话者回答是肯定还是否定,预设都是成立的。

如在“夜盗故宫”案的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进去到里面看到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到里边挺黑的,什么都看不见,什么都没看到然后在里面待了一会,然后听到里面特别响,心里特别害怕,然后我把那把子给扳下来了。

公:你知道故宫里有警报吗?>>故宫有警报。

被:不知道。

公:知道不知道?

被:不知道。

公:不知道故宫里有警报?

被:不知道。

在这样的一组对话中,公诉人预设了“故宫有警报”的命题,无论被告人回答知道或不知道,这样的命题都是成立的。公诉人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三次的问话,包括一次反问,希望能够引导被告人,使其做出有主观故意的的回答,从而得出有利于控方的结论。尽管被告人一直否认自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对公诉人预设的命题还是认可的。

在法庭对话中,还可以根据预设触发语来识破“预设陷阱”。列文森曾经总结了13种语境触发结构,即定语描述语、事实动词、蕴涵动词、转态动词、评价动词、表示重复的词语、时间从句、强调句、重读句、比较结构、各种问句等等。法庭对话中的预设一般都以问句形式出现。如“夜盗故宫”案法庭调查中:

公诉人:你一共去过几次故宫博物院,就是故宫这个地点?>>以前曾经去过故宫。

被告人:一共去过两次。

公:第一次与第二次相隔多长时间?

被:我记得几天吧。

公:为什么在相隔数日二次到故宫?

这里公诉人利用表示数量的“几次”做了预设提议,预设被告人以前曾去过故宫,那么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就可能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提前有过预谋。

公诉人:邓某某说要你过来帮忙,你是到什么地方找的枪?

被告人:当时枪放在那个茶几上面。

公:你当时是怎样向柯某某开枪的?>>你向柯某某开了枪。

被:当时我,当时情况太混乱了。

公:你直接回答。

在这里公诉人用“怎样”来预设被告人曾经有过这样的动作行为,只不过需要在这里描绘一下行为本身,这样就将被告人陷入了不利境地。

(三)破解“预设陷阱”,推翻命题

由于法律预设推理是话语各方共同建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听者针对说者的“预设陷阱”完全有能力进行否定和推翻,进而摆脱自己因此而陷入的被动局面。“控辩双方既可以巧妙地利用预设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也可以通过反预设揭示对方当事人预设的虚假性。预设可以构成陷阱,也是可以被推翻或者削弱的。”[23]在法庭对话中,“答话人察觉到问话有预设命题陷阱时,或者认为预设命题不存在时,便在答话中予以否认,消除问话的前提,使问话站不住脚,推理无法进行下去。”[22]P314如在“夜盗故宫”案的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你所谓的金属指的是什么?

被告人:就是电视上不都说黄的那个。

公:黄的那个?

被:啊。

公:你看啊,你们家用的铁锅这东西在我们理解上也叫金属,你所理解这个金属和大家通常理解的金属是不是一个东西。>>你对这个金属是有认知和判断的。

被:我也不知道金属,但是我知道,那电视上说那种黄的,带着项链什么的。

公:带着项链的那种东西,是贵重的东西吗?>>你对这个金属是有认知和判断的。

被:这我不知道。

公:我问你,这黄色的东西是不是值钱的东西?>>你对这个金属是有认知和判断的。

被:这我不知道。

在这一组对话中,公诉人针对这个金属进行了三次发问,预设了“你对这个金属是有认知和判断的”命题。如果是这样,不管被告人回答是或者不是,那么该预设都成立,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就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契合。但被告人一直采用“我不知道”进行回答,表达了自己对此没有认知和判断,不知道是否值钱或与铁锅有什么区别,这样就否定了预设,也对当前命题进行了驳斥。再如在“夜盗故宫”案的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被告人石某某的盗窃地点为北京故宫博物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只要在北京故宫博物院盗窃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它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只是发生在了一个敏感的地方,我想在故宫里面偷东西也看要偷什么,在故宫里盗窃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吗?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因为你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全国人民都正在休息,你给人民添堵了,所以我要加重处罚你,完全不合情理,他只是碰上了故宫管理上的漏洞而已。

在这个法庭辩论语段中,针对公诉人的预设提议和命题,辩护人首先亮明自己的观点,否认公诉人的命题。接下来通过破解公诉人的预设提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进而改变公诉人将被告人陷入不利的预设提议和公诉意见。

在法律语用预设推理中,需要时时处处关注各个主体的建构作用,从积极层面去建构预设,省时高效;从消极层面识别和破解“预设陷阱”,清理“通向正义之路”上的预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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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培福)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Reasoning
and “Presupposition Trap”

QiJian-ying

(Marxism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The legal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reasoning is a specific form of legal pragmatic reasoning. It is one kind of dialogue activities between the main bodies to construct the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It not only emphasizes the context which influences on presupposition, but also underlines listener’s active construction. In legal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reasoning, we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role of each main body. From the positive level, it will be a kind of language skills and strategies to improve efficiency. From the negative level, it may become “presupposition trap” because of ignoring the listener’s main body status, so we should be good at identifying and cracking it to clean up the presupposition obstacles on “the road to the justice”.

the legal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reasoning; potential presupposition;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presupposition trap

1002—6274(2015)02—143—09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推理向度研究”(2014CFX015)的阶段性成果。

齐建英(1980-),女,河南叶县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论。

DF0-05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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