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不需再等钱

2015-03-11 05:39焦宗超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2期
关键词:王英伤病救命

焦宗超

2014年9月29日,《黑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这一旨在破解“等钱救命”的医疗新规,引起公众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广泛关注。《细则》的实施会给我省的医疗事业和百姓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哪些人属于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如何进行救助?围绕读者关心的问题,本刊特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调研员王英泽进行了解答。

本刊记者:王处长,您好。对于《细则》的出台实施,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大家最关心的哪些问题?

王英泽: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对于“无主病人”,也就是就诊时无家人和亲戚朋友陪护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对于“路倒病人”,也就是因突发性疾病倒在路边的病人,及少数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需要急救的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往往心存顾虑,因而导致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而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立应急救助制度,就是要保障少数身份不明确或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得到紧急救治。《细则》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减轻了医院垫支患者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更加明确了医疗机构救助急重危伤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本刊记者:有网友认为,《细则》的主旨是救助,凡是被救助的患者都不用支付医疗费用。这种说法正确吗?

王英泽: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细则》的主旨是救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所有被救助的人都适用疾病应急救助。不用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必须符合《细则》对救助对象的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患者在得到医院救助后,必须补缴在救助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本刊记者:哪些人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

王英泽:应急救助的对象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其中包括低保户、五保户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本刊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因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选择放弃治疗,让一些本来有希望得救的患者撒手人寰,像这类患者是否在应急救助之列呢?

王英泽:对于这类患者,要看其是否符合该项基金救助的范围。如果符合,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核销。对于不符合的患者,应由政府如民政等相关部门帮助解决或申请其他救助,例如,社会救助、慈善救助、医疗救助等。

本刊记者:《细则》中提到的“急危重伤病”都包括哪些疾病?在什么情况下患者可以先看病后付钱呢?

王英泽:急危重伤病的范围包括很多,例如,休克、胸痛、腹痛、呼吸困难、气道异物、小儿高热惊厥等等,都在救助范围之内,具体内容应根据国家卫计委下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来确定。目前,我省群众在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可以先诊治后付费。

本刊记者:被救助的患者在治疗上有没有时间的限制?救治到什么程度,救助会被中止?

王英泽:被救助人达到病情稳定,在目前医疗技术水平判定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救助。

本刊记者:救助患者的资金主要来自哪里?

王英泽: 自2013年国家开始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起,我省在省、市(地)两级财政设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13个市级财政分别设立基金专户,用于向医疗机构拨付报销的医疗费用。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三、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可用于疾病应急救助的资金。七、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如出现缺口,可由市、县财政根据需求按筹资标准增补预算。基金如出现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目前,省财政厅已下拨到各市(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3134万元,各地相关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正在开始核销支付工作。

本刊记者:我们注意到,有些地区出台的《细则》对于救助基金的使用有一定金额上的限制。我省关于救助基金的使用是否也有金额上的限制呢?

王英泽:目前,我省关于救助基金的使用并没有金额上的限制,以后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刊记者:在救治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不属于应急救助对象的患者,在治疗后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而有能力支付的患者偏偏赖账又该如何处理呢?

王英泽:国家文件明确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要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且有支付能力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尽量防止有支付能力的患者赖账、拖欠医疗费用的情况发生。

本刊记者:医院在施救过程中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从查明身份到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又需要经过哪些过程?

王英泽: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时,要严格执行《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医疗机构要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符合报销规定的,填写黑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由相关部门确认身份后,提交到市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组织联合会审无误后,提交财政报销。具体来说,各相关部门有不同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推进医疗救助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委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现行医保相关政策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本刊记者:有报道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决不允许见死不救”,这里的机构和个人指的是谁?违反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王英泽:这里的机构和个人分别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出现“见死不救”行为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刊记者:在遇到“无主病人”“路倒病人”时,上前施救的群众应选择哪类医院,才能便于患者得到紧急救治?救治后,患者该如何支付医疗费用?

王英泽:上前施救的群众应根据患者病症的急重程度,尽量就近选择较大的医院进行紧急救治,防止因人员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耽误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及时、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符合救治报销条件的由医院先垫付,后由医院提交申请报销;不符合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己支付。

本刊记者:谢谢您的解答。

王英泽:不必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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