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观的理论困境

2015-03-11 17:05王玉樑
西部学刊 2015年2期

摘要:当代西方价值哲学中的主观主义价值论,特别是情感主义的理论困境,主要表现在情感愉快的理论混乱,欲望轮的理论混乱,兴趣价值论的理论混乱,满足需要论的理论混乱,评价结果论的理论混乱,心灵赋予论的理论混乱以及情感主义价值论的理论混乱等七个方面。

关键词:当代西方价值哲学;理论困境;主观主义价值论;情感主义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种哲学理论的发展,必须使人信服,必须理论上严整,必须坚持逻辑一贯性。但西方价值哲学的基本理论,从一开始就陷入理论混乱,使自己陷入困境。本文拟就西方价值哲学中流行的主观主义价值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以窥其内在的理论矛盾。

(一)情感愉快论的理论混乱

早在19世纪末价值哲学开始形成为独立的哲学学科的时期,西方价值哲学就流行情感愉快说。如前所述,奥地利哲学家迈农在1894年出版的《价值论的心理学——伦理学探讨》一书中就认为:凡是一个东西使我们喜欢,而且只要到使我们喜欢的程度,它便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说,他认为使人愉快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他的这种思想,就是价值本质理论中的情感愉快论。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也认为价值是引起我们快感的东西,奥地利哲学家石里克认为,价值的本质完全就在于快乐的感情,并说给我带来欢乐的东西也就是价值。在西方价值哲学中,这种观点是影响很大的一种观点。

情感愉快论以情感愉快来定义价值,实质上就是西方哲学史上的快乐主义的观点和传统的功利主义观点。这种观点是西方价值哲学中的主观主义价值论包括情感主义在内的思想根源。西方价值哲学中的各种主观主义价值论观点,归根到底都是以快乐主义为基础。例如,满足需要说认为能满足需要就有价值,就是因为满足需要能引起快感。

这种快乐主义的观点,在20世纪初就受到英国伦理学家摩尔的批评。摩尔在1903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中批评了“除了快乐什么也不是善的”[1]66或“唯有快乐是善的”[1]87这样的快乐主义伦理学观点。他着重批评密尔(亦译穆勒)的快乐主义观点。密尔认为:功利主义“承认‘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为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而“幸福,是指快乐或痛苦的免除”。[2]242并认为一切可欲求的事物之所以为可欲求的,乃是因为其自身便具有快乐。认为幸福作为目的是值得欲望的唯一事物。密尔又说:“善的”,意味着“值得想望的”;而“值得想望的”,就是“实行所想望的”。[1]81摩尔认为,值得想望的,即对它的想望必定是善的,所以值得想望的与所想望的东西是不同的。密尔把二者混淆了,认为二者是相同的,以致认为人们所想望的唯一的东西是快乐,那么快乐也就是善的了。这就是把“事实”当作“价值”,把存在当作应当,把“所欲求的”当作“值得欲求的”,把自然性质或自然物等同于善,这就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自然物是事实,善是规范,而不是自然性质或自然实在。把事实混同于价值,这正是快乐主义存在的内在逻辑矛盾。

众所周知,快乐有各种不同情况,有不同质的快乐。例如,密尔自己就承认存在着“顶下流的快乐”。[2]240也就是说,有健康的快乐,也有不健康的、下流的快乐;而不健康的、下流的快乐就只能产生负价值,只能是恶,而不是善。由此可见,快乐主义认为能使情感愉快就是善,就是有价值的,这种看法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存在着理论上的混乱。

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也批评此种观点,他在评西方学者李普斯的观点时说,李普斯认为:“什么东西是有价值的,意谓着它至少能使我们快乐。如果一个有知觉的人所体验的肉体快乐被排除,价值就只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3]57牧口批评说:如果这个陈述是真的,我们就不能明确断言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没有价值,因为它准是引起了快乐。[3]58也就是说,按快乐主义的观点,即使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只要它能引起快乐,便是有价值的。请看这种观点是多么荒谬。

澳大利亚伦理学家斯马特认为,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凡能产生快乐的行为和事物就是好的,反之便是坏的。所以,传统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情感决定论,是一种快乐主义。斯马特认为传统的快乐主义会导致主观地解释道德,即会导致主观主义价值论。这是对快乐主义、对情感愉快论的深刻批评。

快乐主义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存在着理论上的混乱。快乐主义会导致主观地解释道德,会导致主观主义价值论。西方价值哲学中的各种主观主义价值论,其深刻的根源都是快乐主义。不仅情感愉快论、满足需要论的根源是快乐主义,满足欲望说、兴趣说、情感主义等等,其根源也是快乐主义。快乐主义是西方各种主观主义价值论的总根源。快乐主义存在着内在逻辑矛盾和理论混乱,也决定了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必然存在着内在逻辑矛盾和理论混乱。

(二)欲望论的理论混乱

西方价值哲学的欲望论,是以欲望为基础理解价值的本质。欲望论是西方价值哲学中影响很大的一种观点,奥地利学者艾伦菲尔斯和美国学者乌尔班、培里等都持此观点。欲望论在伦理学中有着长久的历史。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指出,18世纪法国哲学家狄德罗力图“在人的生理本性中发现道德的基础。”[4]63在狄德罗看来:“如果在现代法兰西我们都能开明地从长远观点出发来追求自身欲望,那么我们便会看到,保守的道德规则基本上就是可以通过诉诸欲望和激情的基础来成功证明的规则。”[4]62对这种以欲望为基础去发现道德的观点,英国伦理学家西季威克曾说:“如果我们借助于与‘欲望的关系来解释善概念,我们一定不要把它等同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而宁可把它等同于值得欲求的东西。”[5]132西季威克认为,“被欲求的东西”不等于“值得欲求的东西”,而欲望论却把二者混同起来了。

麦金太尔也对狄德罗的上述观点提出批评。他说,狄德罗企图通过诉诸欲望和激情的基础来成功证明道德规则的合理性,必须搞清楚“哪种欲望须被承认为行为的合法指导这一问题,以及哪种欲望应予禁止阻挠或受到再教育的问题。”[4]62他说:“显然,这一问题不可能利用把欲望自身作为标准的方式来回答。恰因为我们都具有(实际具有或潜在地具有)很多欲望,其中不少欲望相互冲突,所以才不得不在相互匹敌的要求中作出抉择。”[4]63我们必须决定朝什么方向指导自己的欲望,如何安排因各种各样不同的冲突而被感觉到的需求、情感和意图。这就说明,“那种能够使我们对不同欲望要求作出抉择和安排的规则本身——其中包括道德规则——不可能从欲望中引出,也不可能参照这些欲望来合理论证,而规则必须裁决欲望。”[4]63狄德罗在《拉摩的侄儿》中,他自己也承认;“存在着相互匹敌和矛盾的欲望,有相互匹敌和矛盾的欲望和秩序。”[4]63狄德罗曾试图区分人们的自然欲望与人为形成的和腐败的欲望。他这种区分表明存在着腐败的欲望,这就破坏了他要在人的生理本性中发现道德基础的努力。既然如此,怎么能通过欲望和激情的基础来成功地证明道德规则的合理性呢?

既然我们都有很多欲望,而且存在着相互匹敌相互矛盾的欲望,不可能诉诸欲望和激情的基础来论证道德规则的合理性问题,那么,以欲望为基础去理解价值,认为欲望的满足就有价值,显然就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狄德罗企图通诉诸欲望和激情的基础来论证道德规则的合理性的努力失败了,他的失败也是以满足欲望界定价值的观点的失败。

这种观点还受到英国哲学家罗素的批评。他说:“初看起来,我们全都想望的东西都是‘善的,而我们全都害怕的东西就是‘恶的。如果我们的欲望全部一致,那事情就好办了,但不幸的是我们的欲望是互相冲突的。”[6]123罗素举例说,如果我说:“我想要的东西是善的。”而我的邻居却说:“不对,我想要的东西才是善的。”伦理学曾尝试避免这种主观性的争论,但没有成功。罗素和麦金太尔一样,也认为欲望论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因为人们的欲望很多,而且很多欲望是相互冲突的。

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看到欲望论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了“善被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的观点。他的这种观点,首先肯定了欲望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认为只有满足合理的欲望才是善的。“善被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罗尔斯对善的这一定义,实质是对“善是欲望的满足”的观点的否定与超越,也是对欲望论存在的理论混乱的有力揭露与修正。

(三)兴趣价值论的理论混乱

兴趣价值论也是西方主观价值论中影响很大的一种理论。美国哲学家培里在其1912年出版的《现代哲学倾向》中就说,价值“是相对于欲望或兴趣的”。[7]327在1926年出版的《一般价值论》中,培里又说:“凡是兴趣所在的对象便自然具有价值。”[8]391954年,在《价值的领域》一书中,他又进一步阐述和发挥了这种观点。持此观点的还有美国哲学家乌尔班(亦译厄尔本)等,乌尔班认为价值“存于它对兴趣的满足中”。[9]151

培里强调:“无论哪一个对象,一旦有人对它发生兴趣,无论哪一种兴趣,它就都有了价值。”[8]41他不同意价值要依赖于“合理的兴趣”的观点,也不同意价值是基于“能引起兴趣的合格的对象”的看法。坚持认为,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有价值的观点。

对培里的兴趣价值论,阿根廷哲学家方迪启曾提出批评。他说:“如果我们从字面解释培里的定义,亦即当任何东西成为无论何种兴趣的对象时就具有价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有虚伪的或邪恶兴趣。事实上,这一类的兴趣确实存在。”[8]41方迪启认为,要从兴趣出发界定价值,“在道德范围内我们必须给兴趣加上一项道德性质的限制条件;因为坏的兴趣与好的兴趣同样都存在。”[8]41这就是说,按照培里的兴趣价值论,认为任何兴趣的对象都有价值,就不会有邪恶的、坏的兴趣。而事实上却不仅存在着健康的好的兴趣,还存在着邪恶的、坏的兴趣。这样,培理的定义便与客观事实发生矛盾,因而在理论上就陷于混乱。

培里对他的理论上的内在逻辑矛盾进行辩解。他说:“人们通常认为,麻醉品是不好的,因为那种瘾是不好的。接下来的结论似乎是,为了使一事物成为善的,它必须成为一种善兴趣的对象。”“在这种场合下,‘善是根据善来定义的。”[10]57这样一来给出的定义就是循环的。而“定义必须能够避免循环”。所以,培里不接受合理兴趣论。坚持其兴趣价值论。

培里到底怎样来解释他的兴趣价值论呢?他的又一个办法是避开好的兴趣与坏的兴趣都同样存在这一事实,不承认这是内在逻辑矛盾。他举例说“一个人的食物是另一个人的毒药”,这一表达形式产生出一个矛盾。说明“严格说来,兴趣并不矛盾,而是冲突。”[10]58以此为论据为其兴趣价值论辩护。其实,“一个人的食物是另一个人的毒药”,这表现了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其价值不同,这是价值多元性的表现,在这里并不存在内在逻辑矛盾;而好的兴趣与坏的兴趣都存在着,如果认为只要是兴趣的对象都是有价值的,却真正存在着内在逻辑矛盾。这两种情况是根本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培里把二者等同起来,足见他的兴趣价值论的论证本身也充满了逻辑矛盾。他说“兴趣并不矛盾,而是冲突”,既然承认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兴趣,那么,用兴趣界定价值必然会存在着内在逻辑矛盾。所以,培里的辩解是徒劳的。

方迪启批评兴趣价值论,他说:“如果任何有关价值的理论无法解决实际生活上的冲突——无论兴趣的或其他任何方面的冲突——时,此一理论便几乎没有价值。”[8]45

培里的兴趣价值论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培里本人都一一驳斥,并竭力为自己辩解。但他的这种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如此明显,培里自己在《一般价值论》一书中,也不得不承认其理论的困难。如前所述,培里承认:“我们似乎不得不下个结论:两个同样强度的互相冲突的兴趣,其高下比较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而且,要判断其对象之一哪一个较好、哪一个较差,也是不可能的。对于‘究竟要为这个兴趣而牺牲那个兴趣,或者为那个牺牲这个,到底怎样才绝对、或客观来说比较好?这个问题,严格说来,并没有答案。无论答案是第一个兴趣比较好或第二个好;在整体来说,没有一个能被认为比较好的。”[8]45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兴趣。培里不得不承认,如果相互冲突的兴趣而强度相同,要回答哪一个更善或更恶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便强度不同,也不能根据兴趣的强度来确定哪一个善哪一个恶。培里自己也不能不承认其理论存在的困难与内在逻辑矛盾,充分说明兴趣价值论的理论困境。

培里坦率地承认自己的理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体现了一个哲学家在学术上的严肃性和诚实坦荡。他对自己的理论的这种反思是难能可贵的。这表现了他追求真理的严肃精神。

从培里对兴趣价值论的辩护与反思中,我们可以看到,认为任何兴趣的对象都具有价值的观点,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和内在矛盾;同时,他又认为用合理兴趣的对象定义价值,即用善兴趣的对象定义善,在这种情况下,“善”是根据善来下定义的,这样给出的定义就是循环的,而“定义必须能够避免循环”。[10]57这就是说,无论是认为任何兴趣的对象都是有价值的,还是认为合理的兴趣的对象是有价值的,都存在着困难和问题,都是不科学的。结论只有一个;即,用兴趣去定义价值是不科学的,必然陷入理论上的混乱,因而是不可取的。

(四)满足需要论的理论混乱

满足需要论是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中的一种重要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颇多。如前所述,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说,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美国哲学家培里也说:“大瀑布,直到某些爱好者发现了它的伟大,或者它被利用来满足人的需要时,才具有价值。自然界的事物……直到人们发现了它们的用途时才有价值;而且,它们的价值,根据人对它们需要的程度,可以提高到相应的高度。”[9]150即认为人的需要决定自然界的事物的价值。这种观点在西方也受到批评。

满足需要论是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首先提出来的。杜威作为一位实用主义哲学家,却对此观点提出批评。杜威是一位经验自然主义者,他并不反对从需要或欲望的满足出发去解释价值。他说:“当这个经验主义的理论,把价值跟欲望与满足的具体经验联系起来时,我并不反对这个理论。”[11]260他这里所说的欲望,泛指欲望、需要在内。也就是说,他不反对从欲望或需要的满足去理解价值。但他又对此观点提出批评。他说,当代经验主义者把实际经验到的享受当作价值本身,但并非任何享受(欲望或需要的满足)都有价值。因为“在所享受的东西和可享受的东西、所想望的东西和可想望的东西、使人满意的东西和可以令人满意的东西之间是有差别的”。[11]262他说:“当我们说:某些东西为人们所享受时,这是在陈述一件事实,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不是在判断那件事实的价值。”[11]262所享受的东西、所想望的东西、使人满意的东西都是事实;而可(即值得)享受的东西、可(即值得)想望的东西,可以(即值得)令人满意的东西,才是价值。事实不同于价值。

杜威在这里深刻地指出,“所享受的东西”这是事实,是已经存在的东西而不是价值;只有“可享受的东西”,才是有价值的东西。

杜威说:“享受这些事物,认为是善,并不保证这些事物只会带来善的后果。”[11]271“享受这些事物”,就指满足某种需要或欲望。人们认为满足需要或欲望就是善,但满足需要或欲望并不保证只会带来善的后果;而价值必定是善的,只有满足需要能带来善的后果时,才是真正有价值的。

杜威的分析表明,享受这些事物,能满足需要或欲望,并非只会带来善的后果。也就是说,满足需要,也有可能带来恶的后果或不良后果。既然如此,那么,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就不是一个科学的界定。以此来理解价值,就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在理论上就陷于混乱。

杜威的这些见解是1929年提出的。在当时,西方价值哲学中主观主义价值论与客观主义价值论对峙并存,满足需要论是主观主义价值论中的一种重要的观点。而且满足需要论是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首先提出来的。杜威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哲学家,却对此观点提出批评,指出其理论混乱。杜威之所以能提出这样的见解,主要是他有一种追求真理的精神。满足需要论的观点至今仍广为流行,而80多年前杜威已对此观点作了深刻的批评。回顾这一历史事实,不能不令人感到杜威的这一见解是多么难能可贵。

在西方,满足需要论除了詹姆士和文德尔班等的表述,即认为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表述:

一种是英国新实在主义者萨缪尔·亚历山大的观点。亚历山大说;“那些对它们来说有价值的东西是能够满足类的需要的。”[12]80他强调这种需要是一种“类”的需要,价值“不是令某个人满足的东西,而是让许多人,让一般群体满足的东西。正是这种非个人的特征赋予最高价值以‘绝对性的意义。”[12]79所以,他认为价值是能够满足类的需要的东西。他的这个观点,一方面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令我们的需要得到满足的东西,认为价值就是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又认为价值不是令某个人满足,而是让类、让一般群众满足。从后一方面说,亚历山大已看到了个人需要的复杂性,看到并非满足任何个人需要都有价值,因而他的观点是对满足需要论的修正与改进。实际上,亚历山大的观点,已经包含对满足需要论的批评,即他认为并非满足任何需要都有价值,指出了满足需要论的逻辑矛盾。

另一种表述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的观点。如前所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说:“善被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他持合理欲望论。同时,他又认为善或价值是“合理的”需要或要求的满足。这表明,一方面罗尔斯还是从是否满足欲望或需要去理解价值或善;另一方面,他又对欲望或“需要”作了限制,即不是满足任何需要或欲望,而是满足“合理的”需要或欲望才有价值,才是善。显然,在罗尔斯看来,需要或欲望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之分,并非满足任何需要或欲望都是有价值的。罗尔斯的见解,也是对满足需要论或欲望论的深刻批评与修正,这表明他已看到满足需要论存在的内在矛盾。

罗尔斯提出以满足合理需要或欲望去定义善,以试图解决这个矛盾。但他的观点也存在问题:第一,对什么是“合理需要或欲望”,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不能以一个有待研究和解决的概念去定义善或价值;第二,“合理的”本身就意味着是有价值的。用满足合理需要去定义价值,实际是用价值去定义价值,会陷入循环的陷阱。正如培里说用合理兴趣定义善,是用善定义善一样。要解决满足需要论的理论混乱,最根本的就是否定满足需要论,承认满足需要论不是一个对哲学价值的科学界定。

(五)评价结果论的理论混乱

评价结果论是西方价值哲学中一种重要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甚多。德国哲学家尼采、文德尔班,奥地利哲学家迈农等均持此种观点。

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对这种观点提出批评。他说,在大自然的客观的格式塔结构中,某些价值是客观地存在于没有感觉的有机体和那些遵循某种行为模式的有评价能力的存在物身上的,它们先于那些伴随感觉而产生的更丰富的价值而存在。他认为,自然价值先于人而存在,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的。他说:“价值需要一个主体。‘价值对于无意识的生命而言,是内在的,客观的,而不仅仅是工具的。”“某些价值是已然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评价者只是发现它们,而不是创造它们。”[9]159“我们心中的价值,是存在于自然中的那些价值的反映。”[9]315

罗尔斯顿在这里深刻地论证了价值的客观性。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价值是先于人而存在,是不依赖于人的。价值也存在于没有感觉的有机体中。我们心中的价值,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价值的反映。评价者只是发现它们,而不是创造它们。价值先于评价而存在,评价是价值的反映。这就有力地批评了评价结果论。

从理论上说,价值是评价的结果的观点颠倒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存在,评价是对事物的价值的判断,评价要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不存在价值,就不可能评价,也无所谓评价,评价也无任何意义。价值是评价的结果的观点,实际认为在评价之前,事物并无价值;事物经过评价才有价值,价值是评价者创造的。这种观点把价值视为人的评价创造的,人的意识创造的。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把客观存在的价值视作主观评价的产物,视作纯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这是一种明显的理论和逻辑上的混乱,也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主义价值论。

评价一词,既可以表达价值评价过程,又可以表达评价结果,即价值判断。认为价值是评价的结果,实际上把价值等同于价值判断,从而把价值与评价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也是一种理论混乱。

(六)心灵赋予论的理论混乱

心灵赋予论也是西方价值哲学中流行的一种主观主义价值论的观点。美国哲学家詹姆士说:“我们周围的世界似乎具有的那些价值、兴趣或意义,纯粹是观察者的心灵送给世界的礼物。”[9]151英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说:“人类的凝视具有一种力量,它赋予事物以价值,但也提高它的价格。”[13]6实际上都是认为人的心灵赋予事物以价值。

心灵赋予论,就是认为是人的心灵赋予事物以价值,即认为人的心灵通过评价作出价值判断,所以某物才有价值。这种观点实质上是评价值结果论。它从根本上颠倒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混淆了价值与评价的概念,因而在理论上也陷入混乱。

心灵赋予论所谓心灵赋予,就是指某物引起心灵上的情感愉快,能满足某种兴趣、欲望、需要,因而认为某物有价值。所以,心灵赋予论是情感愉快论、兴趣对象论、满足欲望论、满足需要论的集中表现。它把价值视为心灵赋予的或心灵的产物,是最典型的主观主义价值论。

(七)情感主义价值论的理论混乱

情感主义认为价值是情感和态度的表达,这是当代西方价值哲学中居统治地位的观点。对情感主义价值论的观点,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说:“根据情感主义观点,评价性言辞最终除了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态度并改变他人的情感和态度外,毫无其他意义和用途。”“不同道德论述的唯一实质就是一方试图使另一方的情感、态度、偏好和选择与自己一致。他人永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4]32他说,情感主义的自我缺乏任何理性标准。他们“对任何事物都可以从自我所采取的任何观点出发进行批评,其中包括自我对观点所作的选择。”[4]42麦金太尔说:“情感主义自我的第二个关键特性:缺乏任何终极标准。”[4]43不论情感主义自我声言忠于什么标准、原则或价值,这些东西都必须解释为态度、偏好的表达。这些态度、偏好与选择是这些标准、原则或价值的基础,并支配这些标准、原则或价值。所以,情感主义自我的态度、偏好与选择支配着他的一切。情感主义的自我从一种道德行为状态或责任转换到另一种时,“不可能有任何合乎理性的历史。”[4]43完全是受非理性支配。情感主义自我的内心冲突必然被实际看成两种偶然性的主观任意性在心中的相遇,一切都是由内在的主观任意性之间的冲突所决定。

情感主义的伦理道德观是主观主义的伦理道德观。麦金太尔说:“情感主义论断的核心部分是:宣称客观的和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存在的任何主张,都没有也不能得到任何正当合理的论证,因此,也就没有这样一类标准。”[4]25在情感主义看来,任何道德判断“都不过是爱好、态度和感情的表达。”[4]16情感主义“力图把道德变形为个人爱好”,[4]26变成由个人主观好恶决定的东西。“因此,情感主义确立在这样一种主张上;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为一种客观道德提供一种合理论证的任何企图事实上都已失败。”[4]26

由于情感主义力图把道德变形为个人的主观爱好的纯主观的东西,这就使道德规范、道德理论无客观的非个人的标准可遵循,完全受主观情感、爱好、偏好、选择所支配,根本没有任何逻辑可言,所以情感主义使道德理论陷于混乱。

情感主义的理论混乱无法为客观道德提供一种合理的论证,从而使道德规范受主观情感、爱好、偏好、选择所支配,使西方道德理论陷于困境。然而,情感主义仍统治着西方文化。麦金太尔说,在西方“在很大程度上,好像人们现在所想、所说的和所做的都表明情感主义是正确的。情感主义已变得具体体现于我们的文化中了。”[4]29可见情感主义在西方影响之深,这是因为情感主义在西方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文化根源和理论根源。情感主义对当代西方价值哲学的统治,是当代西方道德理论和文化生活混乱的最深刻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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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玉樑(1931-),男,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首批社科首席专家。

(责任编辑:杨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