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食品网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探索

2015-03-12 03:17关博昂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6期
关键词:经营者食品

魏 星,关博昂,王 瑞

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

试述食品网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探索

魏 星,关博昂,王 瑞

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食品行业也得以在互联网上一展拳脚。资本的逐利性驱使商家紧抓着这具有革命性的商业变化,积极变革应对新形势,他们开始将传统线下渠道销售的产品经过简单分装,在互联网上大批量销售。但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笔者通过研究近阶段食品网购发展的现状和特点为网购食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参考。

食品网购;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策略

近年来,食品网购由于其便捷低廉的特点而广受人们的青睐,目前国内有很多提供食品网购的网站,例如淘宝、天猫等,不仅如此,随着交友软件的迅速发展,新出现了在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进行食品营销的情况。整个食品网购行业呈现多元化状态。近年来,食品网购业领域安全事故频发,对食品网络营销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1.食品网购发展现状和特点

1.1食品网购商品类别

据易观网《食品网购白皮书》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用户网购最多食品商品类型是进口食品,第二位是粮油,第三位是休闲食品。

1.2食品网购人群数据分析

国内城市化不断推进,造成生活时间成本增加,因此食品网购行为已逐渐从潮流购物模式转变为日常购物模式。人群已经向单一群体演变到全年龄化的市场人群。

1.2.1人群年龄类比

从年龄类比图看出,28-38岁中青年群体为食品网购主力。18岁-28岁的青少年占有较大的比重,仅次于28岁-38岁人群比重,位居第二位。

1.2.2人群职业状况分布

白领、事业机关、学生等群体仍然是食品网购主力。但随着家庭主妇、私营业主、退休人员等人群加入,新的市场需求将要求食品购物网站不断完善产品品类,并提升全方位服务能力。

2.食品网购存在的问题

2.1产品质量不达标

在各类聊天交友软件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卖自制蛋糕、私房菜等一些“私房食品”的,这些“私房食品”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在近期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于生产食品必须具备和达到的条件作出了比以往更加细致的规定,例如在食品生产经营章节中由先前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变成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虽然草案中对生产食品的条件和设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督促活跃于网络平台上的这些私人食品生产者,草案并未做明确规定。

2.2违规使用添加剂

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崛起,食品添加剂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在其生产的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管,这类问题在食品网购中更加突出。由于我国目前在食品网购领域没有出台专门的管理方案,因此此类问题发生之后,很难得到妥善处理。为食品网购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3无照经营

很多进行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和绝大部分在微信朋友圈推销“私家厨房”的个人都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他们的加工场所多为私人作坊或者自家厨房。同时,在原材料、制作过程、生产环境等方面均不能保证安全。

2.4实际产品和网络宣传产品不一致

网络销售的食品还存在欺诈、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虚假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等问题。

2.5食品网购中的物流体系存在缺陷

在食品网购中负责储存、运输、配送的物流企业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物流企业如果贪图交易成本,对商家所规定的的食品安全要求没有相应的措施,那么就很容易出现“问题食品”。其中,因保存温度与运输条件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最大的隐患。由于糕点、水果和生鲜类食品对时间和温度要求和很高,在仓储、物流和配送环节特别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因此网购中因生鲜的新鲜度以及糕点变质引起的投诉率始终较高。

3.问题存在的原因

3.1食品网购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2010年国家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界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对经营食品这个领域作出具体的要求。在2014年新《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法律监督的对象之中,网购食品领域成了法律监管的盲区。目前而言,我国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者只需支付相应的电子摊位费就可以实施交易,而且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而且,目前大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看板网店的经营商的信息审核并不严格,网店经营者大都不去办理营业执照,因此目前我国网店经营主体资格很不规范。同时,由于经营的准入条件宽松,同样是食品经营项目,但很少有网络经营者主动办理健康证明或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而且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监管部门难以进行彻底查处。

3.2网络销售的虚拟性,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网店经营主体的虚拟性,使得食品网购安全缺乏保障。网店经营者不需要具备实体的店面和营业人员等,加上大部分网店经营者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消费者根本无法获悉网店经营者的真实情况。《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络商品经营的自然人,仅仅规定了其需要向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信息,但交易平台的运行者对申请人的身份、所在地址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鉴别,从现实生活中来说,网店经营商大多不愿公开真实信息,因此无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一直从事食品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

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修改,有的网店经营者在出现问题后立即销声匿迹,由于网络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经营者往往改头换面后继续违法经营,监管部门难以彻底查处。网络交易涉及的地域范围极广,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因此消费者维权也成了一大难题。

4.对策探索

4.1加强安全监管立法。

由于网络食品交易的虚拟性等特点,监管要比一般的食品交易行为更复杂。而目前我国食品交易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食品交易现实。因此,现实困境要求亟需加强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和漏洞。网上销售食品的主体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因此应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出台相应的网络销售食品管理办法,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经营。

4.2探索安全监管新方法。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实施网络销售食品经营商实名管理制度,严格核发网络食品经营者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等,建立和完善网上证件申请受理、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及反馈、经营主体合法性及真实身份和违法信息查询验证以及网上发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消费警示、网络消费注意事项、曝光典型案例等功能。及文件西方发达国家管理模式,引入契约管理方式,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包括责任义务和退市等内容的协议,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档案,做好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交易数据等保存工作。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快速反应及地区间网络食品安全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机制,督促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设立先行赔偿专项账户,创建赔偿保证金和核实后先行赔偿制度。在赔偿程序上,可以尝试试行网上先行赔偿模式,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运行着建立网上食品销售先行赔付基金,向在该网站上从事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先行赔偿金,建立网上先行赔偿专项账户。

4.3建立多层次的信用体系。

目前,国内一些大型商品交易网站如淘宝、易趣等网站已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网络交易信誉评级制度,消费者可参照此信誉评级,选择自己商家。为了使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更准确更全面的了解商家所销售的商品信息以及督促买家对卖家进行客观、全面、真实的评价,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可以从产品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我们可以将这种做法引入食品网购领域。在网上食品交易前,顾客可以根据卖家对销售的食品描述是否详细和准确以及卖家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产品交易中,顾客根据卖家所发食品的包装、食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产品交易后,顾客可根据卖家的承诺的售后服务兑现、态度等方面评价。另外利用双方互评信用,可以降低恶意评价的可能性。

4.4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强制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实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电子登记台账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强制推行自制、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地址、电话、贮存及运输条件、保质期限等必要的信息。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加大非法专业食品销售网络的清理和食品下网退市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网络食品市场。

4.5健全处罚制度。要明确网站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配合职能部门调查的义务;要明确网站对交易商品的食品信息、售假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报告;要明确网站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义务,包括技术安全、支付安全等。网售食品的处罚可以参照传统门店食品销售的处罚,一旦发现过期食品,或者无标签以及伪劣假冒食品,要予以严格打击,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增强行业自律。同时,打击信用炒作,打击在“信用评级”制度中出现的虚构交易行为、提升网店信用级别、增加交易机会等不诚信现象。对未经批准在网上销售食品且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处取缔。

4.6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举报有奖。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举报者奖励并提供保护,大大提高了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创造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失为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效举措。而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尚无此项内容。很多时候,即使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损失财物较少,而且调查取证繁琐,对自己来说又没有大的利益关系,使得这使得消费者往往不愿举报,从而使得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活动一度猖撅。因此,将举报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使举报行为获得保护,大大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也有利于我国食品网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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