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婚姻成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索

2015-03-18 03:01范贤聪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3期
关键词:婚龄婚姻登记婚姻法

□范贤聪

一、农村婚姻现状

当前在我国农村婚姻成立方面,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与现实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如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包办,事实婚姻、早婚的大量存在等种种问题。虽然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普法和执法没有达到一定力度,在很多农村区域法律形同虚设,而农村人群一般都用传统落后的方式去处理这些问题,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而,让农村人群认识到法律与传统习惯的差异以及学会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已刻不容缓。

二、农村婚姻成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是要求男女双方遵守法律规定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在农村,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早婚、包办婚姻的大量存在。

1.早婚。这里的“早婚”是指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属于无效婚姻,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当前在农村,早婚现象却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早婚者一般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达到法定婚龄再办理结婚登记,有的直接不登记。早婚折射出民众的法制观念淡化,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早婚当事人对婚姻责任和义务没有充分的了解,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给社会带来各种不安定因素,而且容易引发多种矛盾纠纷,甚至上升为刑事案件。早婚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陈旧的历史习惯,我国历朝历代规定的法定婚龄都较低;二是早婚者的文化水平较低,由于我国目前教育资源失衡,早婚者的文化程度大多处于初中及以下,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未认识到早婚违法。三是农村人群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即使知道早婚违反婚姻法规定,但为了降低婚姻成本,仍然通过非法途径完婚。四是地方监管不力,部分基层部门对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基于人情、习俗等原因,对早婚放任自流。另外,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也是造成早婚大量存在的一个原因,据2014年数据显示,我国人口的男女性别比已经高达120:100,很多男性连结婚都成问题,也就不会在意对方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是否能“登记”以领取结婚证成立合法婚姻也就更不在他们的考虑范畴之内。

2.包办婚姻。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当事人人格平等,各自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而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婚姻当事人,强迫他人的婚姻。因此,包办婚姻主要是不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侵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现象,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恩格斯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我国古代大多是包办婚姻,但从1950年《婚姻法》施行婚姻自由原则以后,包办强迫婚姻随之大为减少。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封建习俗的影响,加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仍然较为落后,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包办婚姻仍然存在。例如,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的存在量仍然很大,这些都是包办婚姻的表现。包办婚姻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会矛盾重重,最终导致各种形式的畸形婚姻状态;包办婚姻中,当事人尤其是女方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极易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产生各种纠纷,从而使家庭破裂,子女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常常发生家庭暴力,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对于社会和谐非常不利。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是依法实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结婚、复婚、离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夫妻关系才受到保护。在目前的农村,事实婚姻仍是婚姻的主要形式,约占农村婚姻的60%至70%,这种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婚姻,在农村中普遍存在,同时埋伏下诸多不稳定的隐患:一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发生纠纷,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子女抚养教育等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相应的较完善的保护。二是影响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事实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在成立婚姻时故意不登记,逃避国家法律对婚姻的审查、管理和监督,从另一方面导致了前述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严重影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农村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传统习俗。由于受传统的婚姻缔结习俗的影响,农村中许多人认为,按照风俗习惯,只要公开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没有必要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当然就更不知道需要进行婚前体检;二是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婚姻法律知识欠缺,认为结婚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是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与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没有认识到结婚与法律有关联,不了解结婚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也无法认识到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作用,忽略了婚姻法律同其他如宪法、刑法等一样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虽然结婚自由,但国家公权力有权适当干预。三是地方管理部门监管不严。根据调查,目前对农村中这种不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另外,还有前述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婚姻登记机关获得登记,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关系的婚姻也是事实婚姻存在的一个原因。

三、当代农村婚姻成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婚姻成立实质条件方面。

1.早婚。一是破除婚姻旧俗。政府应注意对教育的投资平衡,人们的文化水平越高,就越能摆脱历史旧习的影响。中学应增加婚姻法知识的教育,自觉抵制“早婚”。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早婚危害性宣传,可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专门设立宣传组织,联系村干部积极深入农村加强宣传力度,向村民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村人群认识到早婚对自己和后代所带来的危害,从思想上加以防治。三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对婚姻登记部门人员的素质培育,对早婚实行综合治理,对早婚者依法给予处罚。既然在我国农村早婚现象成为一种常态,那么从逆向思维的角度反思一下我国目前的法定婚龄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许当前的早婚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从1980年《婚姻法》才开始提高法定婚龄,之所以提高,是因为当时我国人口增长压力太大,实行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国策,但从世界各国及我国实行提高法定婚龄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法定婚龄高低与人口数量高低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因此,我国的法定婚龄也许可以适当降低,这样,就不会出现那么多挑战《婚姻法》权威的早婚行为,同时,还可以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2.包办婚姻。一是加强农村人群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意识,对于包办者,普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着重消除其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对其普及婚姻法知识,对其阐述包办婚姻带来的危害,让他们学会换位思考,了解包办婚姻当事人因婚姻不合意而承受到的痛苦,以此减少包办婚姻。二是加大对被包办一方的帮助力度,很多包办婚姻的当事人大都认识到包办婚姻的危害,但是迫于父母压力等各种原因,最终委曲求全。对此,执法与普法人员应当竭力解除其思想包袱,并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包办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经撤销,从成立时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婚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包办婚姻产生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区别情况,依法妥善处理。虽然是包办婚姻,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对于超出撤销权期限,因包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但不管当事人婚姻情况如何,对包办者应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行政处分或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以暴力包办婚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57 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实践中在处理包办婚姻纠纷时,应将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但经本人同意的订婚区分开来,以免扩大打击面,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方面。目前,事实婚姻在农村广泛存在,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对事实婚姻应当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但承认的同时也应对其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一定制裁。

1.立法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事实婚姻经历了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认阶段,按照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补充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从1994年以后的不承认有了一些松动,因此,在强调结婚程序要件的同时,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承认事实婚姻应具备的条件,婚姻当事人应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非近亲,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仅仅欠缺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即未办理婚姻登记,这样的事实婚姻才能予以承认;对于结婚实质条件上存在瑕疵的事实婚姻,不予承认。

2.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地方部门监管力度。婚姻登记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从对农村人群的婚姻观念进行改变。尽力减少因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而不予登记的出现,认识到结婚是私权与公权的结合,合法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另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责任,公正执法,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处理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从而维护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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