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域下“引德入法”的现代启示

2015-03-18 03:01刘静旺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3期
关键词:德治治国依法治国

□ 刘静旺

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引起理论界的热议。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亦或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理论界观点不一,但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主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否认,道德仍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因素,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是,从实践中看来,道德很难跃居于法律之上成为治国的中心策略,法治才是切切实实的治国之道,是贯穿治国始终的主线。为避免失衡,引德入法是关键。至此,依法治国与引德入法成为现代治国之根本。

一、依法治国——时代的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资本与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新一轮的国际竞争已拉开帷幕,新型的公司制企业发展迅猛,然而我国法制法规对企业发展限制颇多:融资规模,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例如:2014年9月,阿里巴巴正式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交易,至此,阿里巴巴执行主席马云的身价超过200亿美元,甚至超过王健林和马化腾,成为中国新首富。就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来说,能单纯说马云的这种做法是不爱国的吗?这显然是偏激的。对于这件事,靠道德约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究其根源,还是我国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港交所不允许阿里巴巴上市,使得阿里巴巴只能赴美国上市。试想,倘若我国法制足够健全,对新公司上市有足够的法律条文,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这种尴尬状况发生的。

二、引德入法——自古的追求

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密不可分的。从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到各朝各代文人大夫把礼融于法,这无疑证实了道德与法律确有紧密联系。虽然,各统治者对两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朝代偏向于以礼育民,这就是人们眼中比较开明的朝代;而有的朝代则偏重于以法束人。但统治者都把法律与道德融合在一起去维护自己的统治,不论哪种方式都证实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基于此,我们还需明确,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的作用是不同的,这就是有的朝代兴旺而有的朝代衰落的原因了,很多统治者不能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会出现法制过于松散或酷刑严重而使国家衰落的结果。自春秋战国时起,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便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不管时代如何发展,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约束力是社会无时无刻不需要的。历史进程表明,道德与法律这二者孰轻孰重是由现实的发展情况决定的,我们只能根据时代的需要去制定相应的法律,然后加以道德约束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不管怎样,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割的,强行使其分割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作为立法者也好,守法者也罢,我们都要尽量去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进一步拉升,这一点可从实践当中的很多事中体现出来。比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赡养父母既是不符合人性的,又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既要受到道德层面上的谴责,又会受到法律约束,即受到良心、舆论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压制。这样才更容易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的平稳状态。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与道德虽密不可分,但二者也不能混淆。总的来说道德有两种,一种是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的,规范人们最基本行为的,这种道德便是法律;另一种道德便是人们所认识的思想道德,比如,无私奉献,乐于助人等。虽然法律可看成另一种抽象的道德,但却不能把第二种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与道德之间还需要保持一定的界限,否则,只会造成“法将不法,德将不德”的局面。

三、引德入法——现实的呼唤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不断向多元化发展,多元的社会更容易产生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在利益的驱使下会不断增大。当今社会,我们能够体会到,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已经渐趋弱化于无形之中,缺失于有形之中。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可以考虑借助一个更加权威的机制来保证、维护并促进道德建设。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只有法律可担此重任,即提倡“引德入法”。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个人利益的驱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每个人都在追求着私利,人们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难免会出现价值理念的偏差,进而可能就会逾越道德底线,此时如果没有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范去约束它,仅凭人们的内心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的提醒规制,才有可能将人们从一己私利的深渊中拽上来,不至于使人们迷失其中。

(二)道德的他律性淡化。道德约束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就是个人自治,甚至可以说就是一种“人治”形式。在现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当中,自我约束的力量显得微乎其微,因为现阶段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作为内心约束的道德恰恰缺少他律,原本作为道德本身的他律因素——传统文化,也在逐渐弱化,从而对道德的自律也产生一定的阻碍。因此,引德入法能够协调这种矛盾冲突,强化道德他律性,控制道德自律性。

(三)德性法治思想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可见,他主张“良法”才是实行法治必不可少的前提。将道德因素引入法律,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恶法”,强调法律要符合道德,这说明法律与道德要相和谐。道德在社会的发展中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就说明法律也要符合道德的发展,形成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一个与道德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才是人们真正所需要的,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四、引德入法——治国之道

道德是一种相对柔性的社会调节机制,侧重于情感的调控,属于自律范畴,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对于人的行为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其实就是在评价人的内心思想动机,即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的碰撞。进一步说,道德评价就是利用最低限度的善恶标准去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逐渐达到社会自律的效果。这样,慢慢就形成了人们所谓的“德治”。德治运用道德的规范与约束力来使人们去遵守社会的法律制度,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德治”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人类的和谐相处,其理想境界是具有高尚道德的理想社会,可惜的是理想和现实总是有一定差距的,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反映的是经济基础之下的上层建筑,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靠社会舆论、自身修养与传统文化等手段来维持社会的正常发展的,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单靠道德的约束力已不能使人们去真正遵守这些思想上的规范,这时便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便是这样一种角色。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主要工具,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要根据国家的法律进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约束自己。具体来讲:立法机关要完善立法,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公平执法,执法必严;社会全体公民要严格守法,违法必究。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与标准性,这些特点是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取代的,这也就决定了只能是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治国之道。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意味着法律万能,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去治理国家,法律只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其它都是辅助法治去更好地治理国家的手段,道德便是这样的手段之一,因此,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二者相结合才是治国之道。

[1]宋环环,徐玉生.论我国德治的法治化流转——兼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三公”消费规定[J].行政与法,2012

[2]王立仁,上官苗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理念和图谱的现实把握[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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