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

2015-03-18 07:04□闫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礼治社会秩序法律法规

□闫 畅

我国当前依然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关键就在于能否在农村社会中构建一个法治秩序。我国的农村社会秩序在转型期处于一个极其复杂的状态,出现了法治与礼治、德治与人治、法治与宗法治等相互交叉与组合的一个多元化混合社会秩序。显而易见,我国所提倡的法治秩序还未在这一多元化的混合社会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换句话说,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采用的依然是习惯法、家族法规、民约村规等传统的民间规范,主要通过调节方式解决民间纠纷,这就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中还未确立其主导地位。

一、构建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必要性

(一)促进农村发展的需要。长期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礼治规范与规则,是我国广大人们普遍接受与遵循的社会传统规范,对于农村的社会生活有着习惯性的引导作用,能够有效处理农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因为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以往用以维持农村社会生活秩序的传统规范受到了巨大冲击。随着农村商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开始出现,传统以家族势力为权利主体的传统规则已经不再适用,而是要求法律法规体制加以规范与介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工业发展更是对传统秩序造成了重大冲击,改变了广大人们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则。所以,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农村现代化生活意识的形成,必然需要法治秩序的构建。

(二)维护农民权利的需要。随着我国农村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浪潮,经济行为开始趋于频繁,也使得交易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例如,违约、不支付资金等行为。同时,农村中的家庭暴力、虐待、群体事件等问题也比较多。受封建社会“权利至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政权中出现的“官本位”现象非常严重,农民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另外,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广大农民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因此,强化农村法制秩序的建构,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取得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包括农村在内的所有区域的法治,其中,农村社会的法治秩序建设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当前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还是以城市为主,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得不够紧密,专门的农村法律制度更为罕见,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缺位现象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村社会法治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传统的社会法制,是造成我国农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根本原因。而当前农村法律体系制定的不完善,更是致使农民法律认识不到位的现实性因素。我国目前的很多与农村相关的立法都是以管理法为主,使得农民的土地利益缺少法律方面的支持与维护。相当多的农民对当前的《农民法》不了解,这主要是利益驱动程度不够,无法激起广大农民的积极主动性。

(二)农村法律体制不健全。虽然我国的农村社会法治建设已经历经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方面依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截至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等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诸多与农民切实利益相关的领域还未得到立法的保障与规范。同时,在农村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资源匮乏、执法不平等、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又制约了农村执法的公平公正开展。

(三)农村经济条件制约。法治建设是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依托的,经济是法律的基础。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市场化水平依然不高,市场整体结构还不合理,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缺乏必要的商品经济发展基础,必然会造成农村社会法治秩序构建缺乏应有的物质动力和保障。

三、构建我国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途径

(一)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大普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塑造广大村民的法律信仰,培育村民积极的法治观念与法治心理。在普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增强普法活动的针对性,将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核心与重点。另一方面要选取典型的农村案例,采用举案讲说、法治表演等农村百姓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杂志、报刊等媒体渠道,营造浓厚的农村法治环境与氛围,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法规。科学的、稳定的、普遍的法律体系是维护法治秩序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人们积极主动加以遵循与维护的必要条件,更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目的与要求。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三方面着手,即在立法过程中要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与农民切实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切实将法律落到实处;在司法过程中要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从整体上提升村民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与信任。

(三)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结合。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与知识积淀,并受相互不同的原则支配。所以,在推进农村法治秩序的过程中,要逐渐促使民间法明确化与系统化,建立民间法和国家法相互间的良性互动体制。在解决农村社会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时,必须运用国家法实施调整,而对一些地方性特点比较明显的社会关系,则可以采用民间法加以调整。

四、结语

在我国当代农村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及现实情况下,法治秩序的构建必将经历一个极其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不能彻底忽略与抛弃农村社会中沿用至今的传统礼治规范、礼治道德与礼治秩序等,虽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农村社会秩序也随之发生着迅速变化,一直应用的传统礼治秩序多数已经失效,但是,农村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依然遵循着一定的传统秩序与道德,因为,部分传统礼治已经演化为我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以,汲取传统礼治当中的积极、理性以及带有“正能量”的精华部分是十分必要的,从而科学合理地寻求礼治与法治良性互动下的新农村社会中法治秩序的结合点,选择并筑建一条适合我国农村社会新法治秩序建构的途径。

[1] 刘雪梅.中国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视角考察[J].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2] 刘蔚.乡土社会法治秩序维系基础探析[J].政治法律,2014,3

[3] 扶庆松.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J].法治与社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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