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的审计经验

2015-03-18 06:23吴玉岭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5期
关键词:诉讼费业务人员收费

县级法院既肩负预算单位执行职能又兼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层司法审判机关,拥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体制,其部门审计涉及量相对较少,最近笔者经历几家基层法院的审计业务,偶得些审计体会介绍如下:

一、重视审前调查工作

审前准备工作要充分,对基层法院进行审前调查,是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项目风险的基础和起点工作。了解基层法院的基本情况,要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资产装备购置、预算经费领报、业务流程入手,掌握基层法院行政管理、预算管理的基本概况。

二、严格把握审计现场的实施

自审计进点见面会召开后,紧张的审计工作就全面展开,根据审计方案和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审计组人员分工,依既定的时间和步骤实施审计工作:

(一)内部机构控制制度的审查

通过审计调查,充分了解法院内部各庭,室的职能和业务关联程度。从立案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执行庭,装备处,财务室等业务科室入手,现场察看业务运行和了解收费程序,初步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初步评估审计风险,决定是否进一步加大实质性测试范围。

(二)财务资金的审查

从收支两条线和财政集中支付报账制入手,审查收费,罚没,资产处置资金的入库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将直接收取的罚没收入资金放在庭(室)账户、执行款户或财务往来账中核算,未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管理,也未将收取的罚没收入及时缴入县国库,或者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诉讼费上缴财政,存在直接坐支执行款、诉讼费问题。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

专项资金(主要涉及办案专款,装备购置资金)计划落实和使用情况,装备购置项目是否进行政府采购,是否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采购结余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实际装备数量低于计划装备采购数量的问题。办案专款是否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用于基本建设、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的问题;共建项目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

预算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关注账面往来挂账资金审查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其是否存在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行为。

(三)票据的审查

票据的使用是收费的源头,从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入手,重点关注诉讼费的预收,退费,转实收,罚没收费,保证金收取,罚没物资,案件款的落实等环节中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诉讼费的入库审查

基层法院做为诉讼费的执收部门,检查诉讼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全额入库,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缴入人行金库。是否存在为了规避诉讼费的上解和退费而缴入“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现象。

(五)资产的审查

进行库存现金的突击盘点,针对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帐外账,小金库,违规开户,公款私存等现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重点关注车辆的增减变化,重要资产的盘亏,盘盈情况。

(六)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查

法院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工程物资是否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程序和财经法规,是否严格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同时,项目的审批,工程实施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七)案件卷宗的审查

案件卷宗是法院办理案件业务的成果,是记录办案业务流程和收费资金流向的载体,从办案业务流程立案,开庭,判决过程中,贯穿着立案收费,退费,转实收,缴纳保证金,罚款收缴,案件款落实等一系列资金流动业务,因此重点关注案卷的审查环节,科学合理的选取样本,进行案卷的抽查,以获取充分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三、重视与法院相关人员的沟通

与法院相关人员的沟通工作贯穿整个审计过程,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审计交换意见等各个环节。尤其是法院业务部门,因其本身就是执法部门,对法律、规章的理解和运用比一般部门业务人员要更深邃,所以,对审计组人员来讲,掌握情况要透、业务素质要精、定性法规要准。

(一)在审前调查阶段,充分与法院相关人员沟通

初步了解法院的基本概况,初步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评估审计风险。取得相关业务人员在工作上的配合和支持。

(二)在审计现场实施过程中,与法院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

进一步了解基层法院办理各项业务特点与流程,通过查阅资料、亲自现场观察其业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获得直接的审计证据。通过询问相关业务人员及时排除审计疑点、确定审计线索。根据审计现场发现的审计线索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和计划,对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进行再评价,确定是否降低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根据审计现场情况,调整审计小组人员分工、审计方向和审计重点。

(三)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与法院人员进行沟通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是沟通审计小组与被审计单位双方信息的一个重要书面资料。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就审计报告与基层法院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征求对方意见,倾听对方就审计事实,定性法规是否有异议。在沟通过程中依据取证资料,依据财经法规,用事实,用数字说话,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之上,对相关问题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做到证据充分,结论科学,令人信服。

(四)在审计现场结束前,就前段审计工作获取的取证资料,与法院相关人员进行再次沟通

以便于客观、全面、公正的对基层法院整体情况进行评价;为审计组下一步提出指导性、深远性、前瞻性的审计建议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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