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省称

2015-03-20 09:25赵久湘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省称

赵久湘

(长江师范学院文学院,重庆408100)

[摘要]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文献为主体,此外还有龙岗秦简以及一些汉简中的散见法律文献等。这些简牍材料中的一些语言现象颇有特色,常用省称就是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一个特点。通过文献资料考证,“斩为城旦”为“斩左止(趾)为城旦”的省称;“罚二月”为“罚资劳二个月”的省称;“院”为“越院”的省称,“夏”为“去夏”的省称;“去”为“去署”的省称;“典”为“里典”的省称;“老”为“伍老”的省称,又为“免老”的省称。明确这些省称,对于准确理解秦汉律文及了解中国古代法制,会大有裨益。

[关键词]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省称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52(2015)02-0072-05

[收稿日期]2014-11-19

[作者简介]赵久湘,男,山东临沂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汉语言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规划课题“秦汉简牍法律文献语言文化研究”(12BYY074)。

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文献为主。睡虎地秦简出土于1975年12月,内容以秦律为主体。其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保留了秦律的很多内容,大大丰富了我们对秦律的理解,对研究我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而1983年底至1984年初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对研究中国法制史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发现,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不仅使秦汉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是系统研究汉、唐律的关系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影响的最直接的资料。同时,依据“汉承秦制”的史实,它还填补了睡虎地秦简的一些空白,在内容上有很大的补充。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文献是保存得相对完整而数量丰富的法律文献,是研究秦汉法律的主要资料。除此以外,龙岗秦简也是较重要的秦律资料,可惜残损严重。另外,还有一些汉简中也有不少散见的法律文献,如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悬泉汉简、武威汉简等,它们都为研究秦汉法律提供了有力的补充。这些简牍材料,不仅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其中的一些语言现象也颇有特色,值得探究,这对汉语史的研究也很有裨益。常用省称是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一个特点,以下举例加以分析说明。

一、斩为城旦——“斩左止为城旦”的省称

“斩为城旦”,又作“斩以为城旦”,见于睡虎地秦简[1]、张家山汉简[2]等,举例如下。

例1.睡虎地秦简《封诊式》37-38: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

例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88-89: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耐。

黥,肉刑的一种,刺额并涂墨。劓,割鼻刑。府(腐),宫刑。磔,死刑的一种,《汉书·景帝记》注:“磔,谓张其尸也。”即把肢体分裂,剖胸断肢致死。弃市,死刑的一种,杀之并弃其尸于市。城旦、

舂,刑徒名。男称城旦,服早起去筑城墙的劳役;女称舂,服舂米的劳役。耐,古代一种轻刑,剃去胡须和鬓毛。故黥者,已受黥刑的。下“故劓者”同。

“斩为城旦”的“斩”不可能是“斩首”或“腰斩”,因为若是那样,犯人连性命都不存,哪里还能去服城旦劳役呢?

“斩为城旦”实为“斩左止(趾)为城旦”的省称。“斩左止(趾)为城旦”,即砍掉左脚(趾),再去服早起筑城墙的劳役。左脚(趾)虽然没有了,但性命还在,还能支撑着去干活,只是干起来比较艰难,这也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

“斩左止(趾)为城旦”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习见,举例如下:

例1.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25-126:

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趾)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

群盗已被赦免为庶人,带领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囚徒,将囚徒丢失,以过去犯的罪论处,断去左足(趾)为城旦,后来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获,这样应“处隐官”。将,率领。盗械,施加刑械,《汉书·惠帝纪》注:“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着械也。”“处隐官”,据简文应为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地方工作的工匠。——此处“斩左止(趾)为城旦”,即是指砍掉左脚(趾),再去服早起筑城墙的劳役。

例2.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2: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斩左止(趾),有(又)黥以为城旦:先砍掉左脚(趾),再刺额涂墨,然后再去服早起筑城墙的劳役。

例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34:

解虽不智(知)其请(情),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斩左止(趾)为城旦。(解,此处为人名。)

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除“斩左止(趾)”与“城旦”搭配外,没有其他斩刑与“城旦”搭配。可见,“斩为城旦”即是“斩左止(趾)为城旦”。而之所以不可能是“斩右止(趾)为城旦”,是因为据秦汉刑律,“斩右止(趾)”必定是在“斩左止(趾)”之后,只要有左止(趾)在,就轮不到右止(趾)。而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也未见到有“斩右止(趾)为城旦”的用例。

二、罚二月——“罚资劳二个月”的省称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13-14: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

该段简文的意思是: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1壶,干肉10条,免除饲牛者1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30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们两个月。肤,即胪字,《尔雅·释言》注:“叙也。”在这里的意思是评比。卒岁,满一年。最,成绩优秀;殿,成绩低劣。古代考核成绩的优劣称为殿最。谇,申斥。

此处“二月”表示时间段,意思是“两个月”。时间又怎么能罚呢?原来古时劳绩常以日计算,有功时即“赐劳”若干日,有过时则罚若干日。“罚二月”其实就是罚去两个月的劳绩,也就是“罚资劳二个月”。该例中的“赐牛长日三旬”情况同此,意思是“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

三、院——“越院”的省称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86: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①整理者原释文在“者”与“垣”之间断开,即“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文意不妥,今依文意改之。整理报告释文标点误,“垣”当属上句读,即“界者”与“垣”当连读,“垣”与“为”间当断开,因为“越院”是当时的一种罪名,本条律文是界定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越院”,原释文将“垣”属下句读,断为“垣为‘完(院)’不为?”(界墙是不是越院?),显然不妥,前者“垣”为一物(界墙),后者为一行为(越院),意义不通,不成句。而将“垣”字属前读,则文通字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该句意为:越过里与其他里之间的界墙,算不算是“越院”?两巷相对,为“越院”;两屋相对,不算

是“越院”。

院,即《说文》的“寏”。《说文·宀部》云:“周垣也。”即围墙。《玉篇·宀部》云:“寏,周垣也。或作院。”估计在当时,越院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律文对越院可能有处罪的规定,所以本条对越过两里之间的墙垣算不算越院作了解释。

院,本是名词,指一种物;越院,指一种动作行为,二者本不属于同一范畴。然而在这里,“院”不是指称事物,而是指称行为,是“越院”的省称,是一种承前省略,即前一句“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中已有一“越”字。

四、夏——“去夏”的省称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76: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该段律文的意思应当是:“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人,对其主人不满而想去夏的,不予准许。”什么叫“去夏”?想离开秦的属境,称为“去夏”。

夏,指华夏。去夏,离开华夏。秦称其属地为“夏”,擅自离开秦的属境就是“去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此处简文中的“可(何)谓‘夏’”,不是问什么是华夏,而是问什么是“去夏”,即离开华夏。所以,此处的“夏”是“去夏”的省称,是一种承前省略,即前一句中已有“去夏”一词。“欲去秦属是谓‘夏’”一句,“是谓”的前边“欲去秦属”是个动宾短语,表示想要进行的动作,后边“夏”是个名词,意思是“华夏”,如果不看做是“去夏”的省称,两边就不对等。显然,“夏”在这里是“去夏”的省称。

五、去——“去署”的省称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97: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殹(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

去署,擅离岗位,常见于汉简。如《居延汉简甲编》476有“第十二隧长张寅乃十月庚戌擅去署”,同书1 862有“迫有行塞者,未敢去署。”“窦署”即“去署”,也包括按去署治罪的意思。该段简文中的“去”实际是“去署”的省称,既是属于承前省,即承接前面“窦署”中的“署”,也是属于蒙后省,即后面有“去署”中的“署”。因此该段简文的意思应当是:什么叫“窦署”?窦署就是去署,还是不是去署?如果是,应如何论处?就是去署。

六、典——“里典”的省称

秦在里设里正,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睡虎地秦简简文作“里典”,当系避秦王政讳而改。当时以乡里中豪强有力的人为里正。《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注:“一里八十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为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里典(正)、伍老,相当于后世的保甲长。

睡虎地秦简中有“里典”,如《法律答问》198:

何为“率敖”?率敖就是所谓的里典,但更多情况下是省作“典”,举例如下:

例1.《秦律杂抄》32: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

隐匿成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应赎耐。

例2.《秦律杂抄》32-33: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

户一盾,皆?(迁)之。①原整理报告译文为:“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罚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发,各罚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显然,“至老时不用请”中的“请”字,整理者将其释为了“申报”,将“用”释为了“加”。然而文献中“请”并无“申报”义,“请”当释为通“情”,义为“实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鼎部》云:“请,叚借为情。”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请”通“情”的例子就屡见。“不用请”之“用”,也不应释为“加”。文献中“用”并无表示“加”义的用法,这里的“用”相当于“以”。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七引《苍颉篇》云:“用,以也。”杨树达《词诠》卷九云:“以、用一声之转,故义同。”不用请,即不以实情。

百姓不应免老以及申请免老时不以实情,敢于弄虚作假的,罚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发,各罚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并加以流放。至,以及。不用请(情),不以实情。

《法律答问》98: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不存,不在家。审,确实。

《法律答问》183:

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通钱,行贿。

在以上例句中,“典”实即“里典”,是一种省称。

七、老——“伍老”的省称

如上所述,“伍老”和“里典”一样,相当于后世的保甲长。“伍老”可能就是上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注里所说的“父老”,推选乡里中“耆老有高德者”充任。

在睡虎地秦简中,“伍老”多简作“老”,例同上“典”之例(1)-(4),多是“典”“老”并列,同用省称,而其全称情形基本未见。

八、老——“免老”的省称

免老就是达到一定年龄后依法免除徭役、兵役、赋税等义务,是法律赋予老人的特权,是古代社会尊老的一种体现,一般适用于60岁以上的老人。秦制:无爵男子年60免老,不再服政府规定的兵役和徭役。《汉旧仪》注云:“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免老”一词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很常见,举例如下。

例1.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61: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

要求以壮丁2人赎1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丁1人赎1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5尺以下的小隶臣及隶妾,可以允许。粼疑读为龄,丁龄即丁年,丁壮之年也。

例2.《法律答问》102: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免老的人控告其子“不孝”,请求处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反复告诉?不应反复,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

例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356: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公卒,分别表示不同级别的身份。

“免老”有时简作“老”,见于睡虎地秦简,例如《秦律杂抄》32-33: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

此例中的两个“老”,即免老,是一种省称。“不当老”,意即不到享受免老待遇的年龄,或者还不够条件。“老时不用请(情)”,意即申请免老时不以实情相告,“请”通“情”。

从以上所举各例可以看出,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特别是睡虎地秦简中,使用省称的现象是很常见的。这些省称,比较复杂多样,有的类似于常见的承前省,如“越院”省称为“院”,“去夏”省称为“夏”;有的既可属承前省,也可属蒙后省,如“去署”省称为“去”;有的可能是一种习惯称呼,如“里典”的省称为“典”,“伍老”省称为“老”;有的省掉了中间的一些成分,如“斩左止(趾)为城旦”省称为“斩为城旦”,“罚资劳二个月”省称为“罚二月”,也可能是一种习惯用法。当然,所有这些省称,都离不

开其所处的上下文语境。

多用省略是古汉语的一个特征。“省略的表意功能就是使语言简洁,它符合语言交际过程中的经济原则,这是省略的基本功能。”[3]而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省称,又不同于一般的省略,它不是句子成分的省略,而是法律术语的省略说法,本身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是一种习惯说法。如果对秦汉律的内容没有深入的了解,就难免会对这些省称的含义产生误解。

其实在秦汉时期的出土文献里,这种用省称的现象不仅见于法律用语,有时一些职官也用省称。例如裘锡圭曾在讨论睡虎地秦简中的“啬夫”时指出,秦汉时期的出土文献中“乡啬夫”“库啬夫”“仓啬夫”等可以分别省称为“乡”“库”“仓”[4]。李学勤也撰有专文,讨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秦汉铭文中的职官省称,指出在《奏谳书》中的一些案例和秦汉某些铭文中,在县道名下直接加人名,显然是将这些人所担任的令长职务省略了,例如“新郪信”即新郪令信,“胡状”即胡令状,等等[5]。刘乐贤也有文,指出在里耶秦简和孔家坡汉简中,也同样存在一些职官用省称的情况[6]。

从秦汉简牍法律用语及当时的一些职官常用省称来看,其在注重表意明确的同时,追求凝炼简洁的意向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也符合早期汉语的实际,说明了上古汉语尚简的本色。

李学勤曾在《〈奏谳书〉解说(上)》一文中说:“由于我们不很熟悉古代法律词语和程式,理解每易失误”[7],可见准确地理解法律词语是多么重要。我们只有弄懂了每一个法律用语的正确含义,才能准确地解读古代法律文献。所以,弄清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省称现象,对于准确理解秦汉律文,准确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将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3]杨年保.略论古汉语省略的修辞功能[J].云梦学刊,2004(3):106-107、113.

[4]裘锡圭.啬夫初探[M]//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

[5]李学勤.《奏谳书》与秦汉铭文中的职官省称[M]//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1999.

[6]刘乐贤.里耶秦简和孔家坡汉简中的职官省称[J].文物,2007(9):93-96.

[7]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J].文物,1993(8):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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