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规制

2015-03-20 12:33李叶宏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7期
关键词:长编宋史资治通鉴

李叶宏

(西安邮电大学,陕西·西安 710121)

早在周朝,就规定行商流动“必有节”,无“节”贩卖货物即为走私。[1]指出“节”的重要性。本着“来则不拒,去则不追”的态度,宋朝主要与西夏、西州回鹘、瓜州、沙州政权、于阗等少数民族进行贸易。榷场贸易的繁荣始于宋辽的“澶渊之盟”(1004年),当时宋朝政府在霸州、雄州广信军等地设立榷场。榷场贸易是官方贸易,属合法贸易,此外,宋朝与少数民族还存在大量走私行为。走私者规避法律,政府通过法律打击走私。走私与反走私此消彼长,但法律一直是宋朝政府控制走私的重要工具。

一、法律规定的宋朝与少数民族的走私物品

宋朝与少数民族的走私物品种类繁多,有粮食、茶叶、锦绮绫帛、青白盐、弓矢、箭妡、水银、丹添、书籍、硫磺、焰硝、卢甘石、纤缟、铜钱、铁钱人口等。

(一)粮食、茶叶

宋朝禁止粮食流于少数民族地区。《宋会要辑稿》记载,雍熙四年(987年),诏令规定,边疆居民带粮食出北界,和北边人入境私买,不管量大量小,定要全力抓获,“赴所属州府勘罪结案处斩。”[2]对粮食走私,处罚严厉。《续资治通鉴长编》曰,诏令河北州人去北疆从事粮食等交易被抓者,杖责一百放掉。[3]《宋史》曰,如果粮食流入河西,或者青盐流出河西,都得处死。“显请犯多者依法”,此外另行处理。[4]《文献通考》曰,茶叶专卖,只有川、陕、广等地可自由交易,但禁止出界。[5]

(二)锦绮绫帛、青白盐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九《真宗景德二年正月》载,令雄州勿在榷场买卖锦绮绫帛,皇帝担心西戎贪得无厌,“若开其端,则求市无已故也。”明确规定锦绮绫帛为违禁品。《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四之一载,诏曰,此后贩青白盐人,令本路安抚司酌情处理。犯死罪者,按朝廷旧例免死,处黥刑流放沙门岛。如有极严重者,“郡党即县案奏裁,仍不得下司。”对贩卖青白盐处罚严厉。

(三)弓矢兵器、箭妡、水银、丹添

弓矢兵器则事关国家安全,严禁外流。《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载,建隆元年(960年)八月,规定商人不得带箭妡、水银、丹添等物于河东边境贸易,违者处以重罪。“沿边民敢居停河东商人者,弃市。”规定箭妡、水银、丹添等物为违禁品。

(四)书籍、硫磺、焰硝、卢甘石

《宋史》曰,景德年间,曾禁止边境的书籍买卖,只有《九经》例外。在七十年之后,宋朝政府制定与化外人私自贸易法。此外再次明确硫磺、焰硝、卢甘石为违禁品,严禁买卖。[6]

(五)纤缟、铜钱、铁钱

治平八年(1064年)麟州又奏夏人有请求,于是令卖铜、锡以购马,“而纤缟与急须之物皆禁。”纤缟与急须之物成为禁品。宋袭唐制,禁铜钱出境。《宋史》载,宋太祖初铸“宋通元宝”,轻小恶钱及铁镴钱皆禁,限一月送官,超期不交官者区别定罪,私铸者皆死刑。还规定私贩铜钱二贯徒一年,私贩三贯以上死刑,告密者有赏。“江南钱不得至江北。”[7]此外禁止铁钱出境。

(六)人口

宋朝禁止贩卖人口。《宋会要辑稿·兵》载,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二月诏,蕃人带人口入蕃界,令所在及边州县军镇认真查验,不可放归。向蕃人卖人口和提供住所,一律处死。要弄清不明人口的来源,以书面文件呈交官府。

二、有关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的特征

(一)处罚严厉

宋朝法律对走私,多处有死刑规定。《宋会要辑稿·兵》二十八载,四月二十二日诏,在边境蕃汉不得与西夏私相交易。查知尚难,对举报者予以重赏,此后有经略司与其官吏,“当刻罪重断。”宋对走私采取重刑原则。法律对贩青白盐者处罚严厉。《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二十三载,“自陕以西有敢私市戎人青白盐者”,一律处死刑。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六《论钱禁铜法事》载,仁宗嘉祐编敕规定,将铜钱带出国界者,河北﹑陕西﹑河东不足一百文的,杖一百。一百文处徒刑一年,每一百文加一等,直至徒三年,刺配边远州军牢城,“一贯文以上为首者处死。”宋朝身带两贯铜钱即被处以徒刑,决不允许铜钱流出境外。《宋史》曰,仁宗庆历初年,铜钱不许流出边界,按旧法加重定罪,满一千钱千,即处死首犯。[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七载,建隆元年(960年)八月,禁止商人带箭妡、水银、丹添等物于河东边境贸易,违者处以重罪。“沿边民敢居停河东商人者”即可处死。太祖乾德年间,诏令茶叶只能官买,如藏匿不上交和私卖,则没收茶叶并定罪。官吏私贩茶满一贯五百,以及持械贩卖被抓者,一律处死。规定了对私贩茶的严厉处罚。

(二)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宋政府高度关注国家安全,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兵器、马、铜钱等严禁入蕃,重刑处罚。《宋会要辑稿》曰,仁宗于天圣二年(1024年)诏令禁止私往河西贩卖鞍马、人等物,命河东转运司查考各种条例,确定是否上奏。[2]鞍马作为重要的军事装备,严禁买卖。《续资治通鉴长编》曰,仁宗曾令河东、陕西边疆队伍,向境外卖兵器者,用私下贸易法律处理,“仍编管近里州军”。[8]兵器直接威胁国家安全,自然一律禁卖。《宋史》卷一百八十《食货志(下二)》载,西北边境内属少数民族,多带货帛于秦、阶州换铜钱出塞,熔铸为器。带铜钱一百出界即为犯罪,带铜钱超过五贯则送交朝廷。不难看出,宋朝政府严厉打击铜钱走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八十载,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户部奏请,用铜钱与蕃商贸易者,徒二年,发配千里,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管束。满二贯,流放二千里。重罚铜钱出界。宋朝规定涉及军事安全的铜铁、沙鱼皮等物品禁止入蕃。《宋史》卷一百八十五载,铜铁成为禁物,不得出境。宋朝统治者已意识到打击走私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国家安全问题。绍圣元年(1094年)十月,大臣井亮采进言,西戎由我控制,靠与中国和市为生,“边人与之私贸易非便”,于是给陕西、河东等地下诏重申禁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五记载,司马光认为严禁边民与西夏走私贸易至关重要,如此可从经济上控制西夏,永占主动。他建议朝廷应严刑峻法,并严格执行,“犯者必死”,无任何余地。《宋史》卷一八六曰,嘉佑年间初期,西夏曾攻取宋朝地域,庞籍提出严禁宋夏走私,如此一来,则“其国必归罪于讹庞。年岁间,然后可与计议。”建议被采纳,此后果然因互市及走私被禁引起西夏物价飞涨,西夏最终放弃了对宋朝屈野河地的侵占。

(三)严厉打击官员走私

宋朝对官员参与汉蕃走私处罚严厉。法律规定,官员私贩官茶得赃钱三贯以上,黥面送宫廷处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三十四载,禁止边疆官吏私下贩马,缺马时官方配给。《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八载,仁宗下诏,“禁陕西缘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官员走私,影响更坏,所以严加防范。薛奎在渭州任通判时,当地武将不能谨慎廉政,大官郝正执掌私密事项,玩弄权术,收受贿赂,无人敢问。府君到达渭州后,有人告其郝正的劣迹,要求收拾,府君乃宣告郝正私下出境贩马,将郝正绳之以法。《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王德用主政随州时,任右千牛卫上将军,当时设判官一人。后由于孔道辅上奏告状,德用被罢知枢密院官职,而当时都转运使王沿又以令官员折继宣贩马对德用将以奏告。[9]最终因与外蕃私自市马,德用被贬。《续资治通鉴长编》曰,张可久从京官转调为淮南转运使,但由于走私盐达到一万多斤,导致后来被降级处分。[10]可见宋朝对官员参与汉蕃走私处罚严厉,类似的记载很多。《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三)载,宋高宗时期,官员杨抗私自派遣监渡官郭贯之等人,夜渡淮河进行走私,收入巨大,最后职级不低的知盱眙军杨抗被罢免。可见对于官员走私,宋朝毫不姑息。

(四)宋朝后期处罚减轻

宋朝后期,对中原与少数民族走私的处罚有所减轻。《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四(一)载,开宝三年(970年)二月,下诏三司,此前私贩矾处罚太严,应从宽。旧法私贩矾入界,不论多少,与知情人全部决杖处死。今后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以下区别处理。废除私贩矾死刑,表明政府打击走私的手段趋于缓和。《宋史》曰,宋真宗时期曾下诏,对于贩卖盐、茶和矾曲、私造兵器、购买境外香药、携带铜钱、引诱宋朝人出境及官员贩卖官方物品“夜聚为妖”,一律按照旧法为标准从轻发落。[11]《宋会要辑稿·兵》二十七之六载,咸平五年(1002年),宋真宗改变了边界贸易轻易杀戮的举措,规定先行告知,之后违犯,才可严处。《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河东官员上奏,麟州、府州居民大多携带货物,在夏州界擅立榷场贸易。希望加以抓捕,进行惩罚劝阻。宋真宗了解情况后表态,道路艰险,并且私下贸易情况不多,应当按照旧法处理,只不过要求多加注意。[12]真宗对走私者竟存体谅之心,从底层民众的利益出发进行指示。《文献通考》卷十八曰,宋太祖时期,曾下诏令,只要地方官吏贩卖茶叶达到一贯五百,以及持械贩卖被抓获,一概处死。但是到十三年之后的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改法清减,后来直至取消了死刑。针对贩卖钱币,宋哲宗刚一继承君位,就发布禁钱出境的禁令。因旧法严厉,曾数次主张恢复旧法。

三、有关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的实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宋政府为了打击汉蕃走私,先后制定了很多法律,尽管法律繁多,但实施效果不佳,走私依然长期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哲宗元祐初年,环庆路经略使施昌言禁止互市,西夏征发大军在边境集结,于是昌言派人问其缘由,西夏回答,没有别的,只因贸易不畅。昌言派出的使臣害怕对方军队,“辄私许之,法遂复坏。”[13]以军事干涉贸易,法律做出妥协。《宋史》卷二百七十七《郑文宝传》载,商人贩卖两池盐利薄,多取道他处,出唐、邓、襄等州以卖高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禁盐令难以执行,还成为边境稳定隐患。《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十二载,陕西各州,先禁西北少数民族贩卖青白盐,允许商人贩卖解盐,以助百姓食用。虽有法律,但违法的太多,“宜除之,悉仍旧贯。”法令得不到有效遵守,这是一个令统治者头疼的问题。《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六之六载,自咸平三年(1000年)六月,禁贩青盐,允许贩卖解盐,允许商旅在指定的地域入境贩卖粮草。此处提到再次禁盐,只能表明禁令不畅。《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八之三十一载,熙宁四年(1072年)十月十九日诏,近日虽令陕西、河东路禁止百姓与西戎交易,查知去年冬及今年春出兵时稍能禁绝,此后肆意来往,无法禁止。三月大顺城治下蕃部数次持生绢、白布、杂色罗锦、被褥、臈茶等物到西部边境贸易,又在黑山岭与戚美泥、咩匕悖讹等贸易。

法律实施不力的主要原因为地方官吏不严格执行法律。既使在重法的庆历年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六记载,对于走私青白盐,“边臣多务宽其禁以图安辑”。文彦博曾经指出,边境地方政府、军队严禁汉蕃走私,早已通知。但发现边境地区依然沿袭传统习惯,禁止不力,宋朝与少数民族屡有走私,根源在于官员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做到赏罚得当,导致肆无忌惮,“及无人发摘告陈。”[14]法律实施不力的另一原因为百姓为暴利铤而走险。《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百六十二载,淳熙元年(1174年)五月,盱眙军守臣奏,商旅随时过淮河贸易,谋利之徒无所畏惧,且本军与泗州以淮河中流为界,渡船离岸,无法抓获,今商人需走渡口正路,本军西门外划为禁行地段,“遇有违犯之人,分别轻重断遣。”由于谋利之人无所畏惧,法令得不到有效执行。《宋史》卷一百八十四载,商旅从宋朝互市市场进入金国境内,利润巨大,法令虽严格禁止,但百姓犯法如旧。茶贩为谋巨额利润,屡屡以身试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七载,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七月,给事中王师心奏,鼎、沣、归等地产茶,百姓私贩出北境,利润巨大。无人顾及法律,甚至成为盗贼。这是由于征税收太重,“贫不能输,故抵此。”税收过重,商贩难以承受,只能进行走私。

[1](汉)郑玄,(清)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五,地官司徒(下)·掌节条[M].湖南宝庆务本书局,清光绪18年重印.

[2](清)徐 松.宋会要辑稿·兵[M].北京:中华书局,1957.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四,天禧三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元)脱脱.宋史,卷二百六十八.王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0.

[6](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M].北京:中华书局,1977.

[7](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食货(下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

[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七.庆历五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四.元宝二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一.庆历四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1](元)脱脱.宋史,卷二百零一.刑法志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二.大中祥符二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五.元祐元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4](宋)文彦博.潞公文集,卷十九[M].四库全书(影印本第3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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