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 难

2015-03-24 11:47文并图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2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强制性管制

■文并图/阿 留

中国人好像刚刚过上不用等米下锅的日子,有人就掐指一算,说,中国GDP根据PPP(购买力平价)方法计算,2014年已超过美国,保守一点说,2015年超美是铁定的。惊出有关方面一身冷汗,赶紧解释,我们有13亿人呐,多大的GDP禁得住人均呀,我们哪儿什么老大,人均GDP排世界90名左右,基本沉底儿了。按世界银行有关标准,我们还有2亿左右贫困人口…….

不过,再怎么往惨里说自个儿,现如今,中国已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87万亿美元,确凿是超过了美国(3.82万亿美元),首次成为世界第一大进出口贸易国。制造业早几年(2010年)就超过美国,成为全球老大,目前,在世界500种主要工业品中,中国有220多种产量居全球第一位。

老大有老大的好,自然也有它的难。比如制造业体量超大,有效的治理就成了老大难问题。对生产和产品的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依法依规。

依法治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力的方向有二:一是规范政府的行为,二是规范经济人(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对后者的治理,部分物化为对其生产产品的要求,主要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在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时候,大多数产品在质量上是不受到管制的,由买卖双方实现交易,来确认产品的契约质量。质量不行,没人买,这就是所谓用脚投票,市场通过达不成交易,标示资源的错配。

但是,还有一部分产品,其质量是受到管制的。这类产品通常涉及人们的安全、健康、财产,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了对这些“涉公产品”进行质量管制,国家制定了强制性技术标准,这些标准既是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又具有产品管制的法律性质。政府把非“涉公产品”放了,交给市场“看不见的手”,交给消费者“看得见的脚”, 就是要集中精力把 “涉公产品”管好、管严。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规范生产秩序的时候,约束仍然是双向的,一方面,对企业和个人的“涉公产品”生产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对政府权利的行使范围也做了规定,即产品涉及安全、健康的部分。政府只能够过问 “涉公产品”的底线内容,这些产品超越底线的其他质量内容,依然由企业和个人自由决定,是“涉公产品”在获得市场“准入”后的“竞赛单元”。 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不仅为 “涉公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自由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政府的权利受到约束。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41万个。按照统计口径,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没有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还未算进来。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秩序的治理,政府只有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底线意识”,对有限的产品进行有限的管制,才不至于“老虎吃天无处下口”,或“拥无限权利,负无限责任”,哪着火,都烧屁股。

界定权利范围的有效办法就是依法拉出个清单,一目了然,“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都是什么,三个“清单”要让行政者、行政相对人和社会三方都明白。对于政府而言,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管了和该管的没管好,都是失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有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要依法生产,达标生产,这是生产秩序,应当遵纪守法,接受政府监管,除此之外,法无禁止皆可为。

至于有人要跳出来“清场”,如格力的董明珠放狠话:“我们要真正把这些烂品牌,假冒伪劣、偷工减料的这些品牌全部消灭掉。”还有人针锋相对,提出“破格”行动,政府却是管不着也不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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