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闻鼓制度”中的情理法

2015-03-26 17:48张凤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天理统治者人情

张凤雷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们为了防止因冤假错案过多而“失民心”,都非常重视直诉制度这一有利于“得民心”的统治工具。直诉制度就是当案情重大或冤情无处申诉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了沉冤昭雪而直接诉诸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闻鼓制度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对古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道家有云:万物都是相辅相成、相生相克的。在登闻鼓制度作用于社会的同时,我国古代社会儒家的理论学说、统治者的主观意愿和统治需求、人们的是非观念等等社会因素也对登闻鼓制度的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纵观史料可知,正是人们这种追求情、理、法的情怀促进了登闻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登闻鼓制度的历史演变

所谓登闻鼓,就是古代统治者在朝堂外设立的鼓,百姓如果有冤情可以击鼓鸣冤,引起上层统治者的注意,以便陈诉冤情。登闻鼓最初应该是起源于路鼓。《周礼·夏官》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1]。西周的路鼓并不是专门为百姓陈冤而设,当有紧急要事需要报告时,也可以击鼓。

汉代路鼓的作用与西周时期没有大的区别。而且汉代要求官吏须为击鼓之人提供方便,不得随意阻断刁难,若不及时向上转达,满半月以上将受惩罚。汉代的路鼓制度与西周时期没有根本上的区别,可以击鼓的事宜既能是陈诉冤情、状告官府,也可以是一切重大事情。告发叛逆对皇帝心怀不轨等等事情都可以作为理由。本人认为这一时期的路鼓制度更倾向于是为了防止消息闭塞,方便皇帝广开言路,以了解下情。

西晋时期已明确改路鼓为登闻鼓。《晋书·武帝记》记载:“西平人曲路,伐登闻鼓”。魏晋南北朝时期,史料中关于百姓因事击鼓的记载颇为丰富,登闻鼓制度已成为定制。唐朝在长安、洛阳两都王城门外都设立了登闻鼓。清朝黄本骥的《历代职官表》中有关于登闻鼓的详细记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唐律疏议》中规定:“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2]意思是凡是邀车驾(也是直诉制度的一种)或击登闻鼓申诉,主管的官吏如果没有及时受理申诉案件,受到的处罚要比一般情形下不受理诉状时加一等。具体怎么处罚呢?疏议接着明确规定:“谓不受一条仗六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3]也就是说司法官如果不作为,不及时受理申诉案件要被处以杖刑。

宋代不仅沿袭了设立登闻鼓的传统,并开始设置负责登闻鼓的专门机构。宋太宗时,曾把“理检司”改成“登闻院”,并置鼓于禁门外,以达下情,名曰“鼓司”。景德四年,宋真宗下诏曰:“以鼓司为登闻鼓院,登闻鼓院为登闻检院,命右正言知制诏周起、太常丞直史馆路振同判鼓院,枢密直学士吏部侍郎张咏判检院。检院亦置鼓。”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同时设立,就会存在职责范围的重叠,给实际的案件接收处理工作造成困扰。后来为了作出区分使得职责明确,又规定:“诸人诉事,先诣鼓院;如不受,诣检院;又不受,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此外,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各自所隶属机构及其受案范围也有不同规定。根据《宋史》记载,登闻鼓院隶属司谏、正言,主要负责文武百官及士民向皇帝上奏启事。具体事宜包括:“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问资、改正过名”等。登闻检院则隶属谏议大夫,登闻鼓院不受理案件时才能向登闻检院申诉。综上,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减弱,诉讼案件比前朝明显增加,登闻鼓制度也应时代需要而有了长足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可以击鼓的事由范围更为广泛,并且对击登闻鼓申诉的案件,不仅规定主管官员应详细阅读诉状判决案件,而且皇帝常常亲自审理。

明朝洪武元年,皇帝下令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由监察御史负责监督,并且规定击鼓的案件必须是府、州不受理或则受理后不能公正判决的重大案件,一般的户婚、田土纠纷不能击鼓。宣德年间,皇帝认为由一人负责监督登闻鼓,有可能因监督之人的私心或者百姓畏惧监督登闻鼓之人而不敢击鼓鸣冤,不能达到下情上达的目的,所以改设登闻鼓于长安右门外,由六科给事中轮流值班互相监督,接收击鼓申诉上奏的案件。由此可见封建统治者为了广开言路,防止冤案发生,也是煞费苦心。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能秉承宽严相济、刚柔结合和“息讼”的法律思想。登闻鼓虽然是为百姓而设,但也不能随意滥用,增加中央的诉讼负担。因此《大明律》“越诉”条规定:“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4]此条是提醒击鼓之人,击鼓必须慎重,不然会承担法律责任,受刑罚处罚。

清朝是封建法律制度最为完备时期,登闻鼓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十分完善。清初期仍沿袭明制,将登闻鼓置于宫门外,由六科给事中轮流值班。至康熙帝时期,将登闻鼓并入通政使司,别置鼓厅,由参议一人监管。受理内外文武官员和普通平民的冤情。击鼓诉冤的案件一般先由通政使司审理,如果审理结果案情属实,向皇帝奏报然后移交刑部办理。

登闻鼓制度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时期虽然经历了许多次改朝换代,但一直存在并逐渐发展完善,究其原因,必然是与封建统治的需要、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等客观因素密不可分。但不可否认,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法律思想、法观念或者说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等主观因素是其生命力如此顽强的根本原因。

二、情理法融合的法律思想在登闻鼓制度中的体现

登闻鼓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诉讼法史上有着顽强的生命力,究其原因,与其符合根植于百姓心中的天理、国法、人情思想密不可分。

(一)登闻鼓制度中的天理、正义价值观念

在以“息讼”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统治者总是倡导人们“息事宁人”,甚至将坚持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老百姓称为“刁民”。这使得老百姓普遍觉得牵涉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权益受到侵害时,宁可隐忍也不愿与人争讼。击登闻鼓的百姓多是受豪强恶霸、庸官贪官的欺凌,有冤无处伸张,为了为自己或亲属陈冤而采取的无奈之举。面对强权恶势,这些受累讼之苦的无辜人们不再隐忍接受,而是勇于站出来,即使走的是一条更为艰难的道路,也要击鼓鸣冤,为自己或亲人洗刷冤屈。这是人们追求公平,追求“天理”的一个重大进步!值得注意的是,登闻鼓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不仅仅是百姓的需求,也是封建统治者自身受儒家“以德配天”、“敬天保民”主张的影响,依“天理”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治国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登闻鼓制度能在历代都有其存在、发展的价值,与封建统治者和劳苦大众追求“天理”、公平正义的理念有重要关系。

(二)登闻鼓制度是严格贯彻法律的重要工具

登闻鼓制度不仅体现了天理、正义,更是维护国法的重要工具。首先,通过它给予百姓直接向统治者申冤的机会,能够督促各级司法官吏严格执法,防止司法官吏任意出入人罪。这无疑是促进皇帝诏令、“国法”严格贯彻执行的有效措施。有些朝代还规定,以登闻鼓等直诉方式申冤案件的多寡来考核官员的政绩。如果辖区内的百姓纷纷击鼓或邀车驾申诉冤情,就说明这一辖区的官员执法不公或能力不足,这就使得地方官员在断案时有所顾忌,减少了官吏任意出入人罪的概率。其次,通过案件的再次审理,纠正一些冤案、错案,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威严、促进中央诏令和法律被地方严格执行的重要途径。最后,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能认识到,下情能否上达是关系到国家治乱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同其他直诉制度一样,登闻鼓制度具有“通幽隐之情,防壅隔之患”的重要作用。通过登闻鼓制度的设立,能够防止因百姓冤屈无处申诉而导致人怨鼎沸,激化阶级矛盾。登闻鼓制度对于国家法律的执行和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情理、人情因素在登闻鼓制度中的体现

明清之际会审制度达到了发展的顶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封建统治者想通过案件的再次审理,给“可矜”的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古人常说:“上天有好生之德”,以天子自居的封建统治者也提倡以仁德治理国家,法律固然要遵守,但一些人之常情的理由往往可以成为断案之人减轻刑罚的依据。登闻鼓制度的发展也如同会审制度一样,包含着封建统治者的“仁政”治国情结。

在儒家“三纲五常”论的影响下,古代的中国人倾向于将由上至下的尊卑关系都比作父母、子女关系,由此而强调尊上应对卑下管教的同时存有仁爱之心。例如将朝廷官员比作百姓的“父母官”,应为百姓当家作主;强调皇上应“爱民如子”,行“仁政”、“德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情怀,不管是在中原汉族还是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的朝代,皇帝都设置登闻鼓,重视为民平冤昭雪,设置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以确保下情上达,百姓申冤之路畅通。

各朝代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如果击鼓状告的案件情况不属实,击鼓人会受到惩罚,却并未规定或极少规定击鼓的事由必须是依法律断案不公的案件。也就是说,虽然案件是依法审理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觉得不符合公理、道德或者人之常情等因素也是可以击鼓的。在中国人的法观念里,“合情”要比“合法”、“合理”更重要、更具有说服力。“法不外乎人情”、“人情大于王法”这些民间理论在当今社会仍具有影响力。击登闻鼓的原因,不是只有断案违法、官员违法或者某件事情违法,也可能是因为断案不符合人之常情、社会道德而选择击鼓直诉。所以,登闻鼓的存在,理论上就像是一道敞开的诉讼大门,任何有违国法、天理、人情等因素的案件,都可以在这里得到统治者的重视而重新审理。但不得不说这只是理论上对该制度的设想,查询史料,不难发现实际生活中,登闻鼓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吏治腐败、人们法律意识不够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三、结语

《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中在论述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时,这样比喻道:“‘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在法制上实现了,也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5]这一形象的比喻使我们能够清晰地理解了在科技水平不发达的封建社会,人民为什么重视人情和天理在判断是非善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时的作用。只有在法律作出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时,才具有说服力和执行力,才能稳定社会秩序,达到“息讼”、“无讼”的目的。

登闻鼓制度的发展、完善其背后深深地蕴含着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法律思想。没有人们追求公平正义,追求天理的诉求,登闻鼓将毫无用处;没有历代封建统治者严格执法,监督司法官吏的需求,登闻鼓制度也只会昙花一现,早已被弃若敝履;没有儒家“为政以德”、“为国以礼”的思想,统治者“爱民如子”、慎刑恤罚主张,登闻鼓制度将是纸上谈兵,无用武之地。

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抗日战争的洗礼后,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国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中国古代法观念、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最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对现代社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主张“依法治国”,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法不外乎人情”、法应符合人之常情等法律思想仍对我国当今的立法、司法、执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1]《周礼》之夏官司马第四[M].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659.

[2][3]《唐律疏议》之斗讼之越诉[M].岳纯之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384,385.

[4]《大明律》之刑律五之越诉[M].坏校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4.

[5]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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