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诱因及其预防措施

2015-03-26 17:4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利用网络犯罪分子犯罪行为

贾 俣

(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或工具,或利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特殊地位,在互联网上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网络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发现网络犯罪通常都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互联网资源为实施对象,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去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中,并没有专门设置网络犯罪这个罪名,网络犯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总称。目前常见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两种:针对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网络资源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1.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无论犯罪分子是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将网络资源作为犯罪对象,这种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侵害比一般性犯罪更加严重,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更加广泛。比如,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盗窃、侵占他人财产犯罪,也可以利用网络侵犯其他群体的公私财产权利;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随意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毁坏他人名誉;也有可能利用网络去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利用网络进行政治攻击,散布政治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等。对于网络来说,由于其是一个更加快捷的交流工具,更容易被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分子甚至还可以利用网络制造计算机病毒以及实施其他破坏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犯罪行为。

2.网络犯罪对象的特殊性

网络犯罪是特殊的犯罪现象。它是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来,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型犯罪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网络信息技术的传播对象。随着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已经逐渐发展成熟,目前的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网络传播技术的对象均与这些生活方式息息相关,而网络犯罪的主要对象就是这些跟网络有关的生活方式。此外,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本身的传播性和脆弱性,网络犯罪的对象不仅仅是传统的计算机硬件这种有形的财产,还会涉及网络信息系统本身,例如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中的信息数据等无形财产。而现在的网络犯罪,大部分都是针对网络信息进行的,这种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主要发生在网络上,因此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所造成的影响及损害更加严重,这种伤害的速度和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的刑事犯罪。

3.网络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主要是依靠无形的方式,一旦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犯罪,就会造成伤人于无形之中的结果,这样的犯罪行为通常很难被发现,或者很难被司法机关侦查。网络犯罪通常事先已经经过了周密的准备和策划,犯罪分子在后端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策划,造成伤害后也很难发现明显而具体的犯罪形态。网络犯罪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有时是完全没有关联的,具体的作案时间与发案时间也很难进行准确界定。通常来说,就算是安全系数非常高的网络,也无法真正避免被其他犯罪行为攻击,而普通的网络用户基本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甄别。因此,通过网络技术而实施的犯罪,往往会带来更高的犯罪黑数。根据美国学者的估计,与网络技术有关的犯罪行为能够被发现的概率仅仅只有1%,也就是说有99%的网络犯罪无法及时被发现。

4.网络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随着网络生活方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犯罪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有的学者指出,未来的网络战甚至会比核战争更可怕。从目前的网络发展情况来看,这种网络安全观念并非是危言耸听。由于现在的网络技术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成本相对低廉、隐蔽性强、危害大、难以消除及难以查清行为方式等特点,这些都不是传统的犯罪行为能够比拟的,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会远远超过传统型的犯罪活动。近些年我国涉及网络的犯罪行为正呈快速增长趋势,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日益增多。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及网络的犯罪行为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而其中最多的就是利用互联网从事的金融类犯罪。这几年,我国金融类犯罪案件迅速增长,特别是这两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由于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网络犯罪频发的主要诱因

网络犯罪是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伴生的一种新型的智能犯罪,网络犯罪的产生条件及发展原因是多元的,这些因素既有网络技术本身的弱点,也有网络技术外部的原因,有的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网络数据的广泛性和获取数据的相对简单性

由于网络数据具有广泛性和获取数据的相对简单性,现在流行利用网络上的大数据来分析和研究事物,因此对网络数据的存储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来说,网络数据或者说网络信息的存储密度是非常高的,往往在一张磁盘上就可能存储大量的数据,而这种高密度的信息存储介质属于精密设备,非常容易被偷盗或者被人为破坏。一旦存储硬盘被破坏,这种信息储存方式就很难恢复,会给存储的数据带来无法复制的丢失和巨大损失。

(二)网络数据的可访问性

由于网络平台是开放性的,网络上的信息一旦联网就很容易通过网络查询到。网络数据在正常情况下也很容易被复制和拷贝,这种情况下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如果有一台能够联接网络的远程终端用户,犯罪分子几乎可以轻松实现访问、浏览和复制网络信息的目的,网络信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没有隐私性,但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犯罪手段,就会具有很强的危害性。犯罪分子可以很轻易地将网络信息进行拷贝、删改或者破坏,从而给网络信息安全带来危害。

(三)网络信息的聚生性

由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人们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当网络信息以离散的形式出现时,很难将它的潜在价值利用起来,而一旦将大量相同或者相似的信息汇聚在一体,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推广,从而帮助我们做出一些决策,这就是网络信息的聚生性。我们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的聚生性创造价值,也可以利用这种特性从事犯罪活动。特别是现在的技术条件还难以实现对大量信息的保护时,非常容易导致大数据被窃取。可以说,网络信息系统内部信息的这种聚生性特点使网络信息被窃取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三、加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惩罚的措施

网络信息技术的内在和外在的脆弱性造成针对网络信息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中国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许多网络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手段均是从西方国家引入,许多措施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并不完全适应,因此建立一个高效、严密的网络犯罪防控体系就显得更加迫切。针对我国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和产生原因,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体系。

(一)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网络信息安全执法人才

网络技术是高科技,普通人并不具备对网络犯罪的认知和判断的能力,因此需要有专业人才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的执法工作。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惩处,最主要的就是要有一支对网络安全问题熟悉的执法队伍,有专门的保卫力量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管。网络犯罪是安全部门面临的一项全新的工作。现在很多地方警察队伍中已经建立了“网络警察”、“电子警察”,这些网络安全维护力量已成为公安机关一个新的警种。但网络执法力量的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警力少、素质低、业务少的问题,与网络安全形势日益恶化的现实并不匹配。为了提高网络执法力量、应对日益严峻的高科技网络犯罪,必须尽快培养和吸收一批熟练掌握网络信息技术的网络安全技术专家。为了解决网络执法力量流动性大的问题,应该从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提供更多保障,以提高这支队伍的战斗力。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犯罪打防管机制

网络信息技术与其他技术最大的不同,就是网络信息技术需要一定的网络服务商和硬件服务商提供基本的运营服务。因此,要有效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就必须加大对网络系统服务商的监管。对网络信息的管理要坚持从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建立日常化的网络舆情和技术故障检测机制,提高网络警察在网上发现网络犯罪的能力、网络案件的控制管理能力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对网络犯罪的防范,还要注意加强对有害信息传播、黑客攻击、病毒侵害等犯罪活动的日常监测,严防死守、严厉打击各种以网络资源为对象和利用网络资源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要尽快出台一批规范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建立网络执法机构、落实网络安全人员来建设一套有效的针对网络犯罪的防控体系,力争做到严密防范、严格管理和对网络犯罪严厉打击的三效合一。

(三)加快研究开发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

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突飞猛进,面向网络系统安全漏洞实施的犯罪方法也千变万化。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本身具有可防范性,在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时,可利用更加成熟和安全的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进行预防。因此,要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高效、及时发现,快速给网络犯罪分子以致命打击,就必须加快研究和推出新一代的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及产品,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四)积极参与国家之间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

当今互联网的国际化程度已经非常高,犯罪分子为了尽可能地躲避当地政府打击,很多都是通过国际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存在差异,这给网络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带来了较大难度。许多网络犯罪具有远距离、大跨度的跨国跨地区协作的犯罪特征,有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不在同一个国家地域之内。因此,要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成功率,就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国际司法协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交流扩大对外司法交往,积极开展与各国警方在侦察、调查网络犯罪案件方面的合作,提高本国打击网络犯罪的速度和效率,与国际社会共同建立起维护网络安全的屏障。

[1]李海泉.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与方法[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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