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贡献

2015-03-27 04:23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

邹 谨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武汉 430079)

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贡献

邹 谨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武汉 430079)

邓小平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提供了根本思想指导;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要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提出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基本遵循。

邓小平;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是根本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选择一条正确的法治建设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但实际上对这一道路的开辟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提供了根本思想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分支,是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结果。邓小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的提出者。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贡献,首先就体现在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提供了根本思想指导。

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命题。早在1975年2月邓小平就指出:“制定一个国家的路线和政策,只能根据本国实际,别国的经验只能做参考。路要靠自己走出来。自己走出来的路是最可靠的路。”[1]201982年9月,他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2]2-3此后,他又多次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照搬别国模式,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来制定政策,对于中国来说,就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非常强调两条:一条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条是坚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1181

2.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一是中国国情的客观要求。邓小平指出:国与国的情况有很多不一样,各有各的特点,中国有自己的问题,有自己的条件,“各国情况不同,政策也应该有区别”[2]213。二是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个新事物。“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事,马克思的本本上找不出来,列宁的本本上也找不出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经历也不同,所以要独立思考。”[2]260我们碰到的问题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过,从外国找不到解决的答案,只能靠自己实践。三是历史经验的深刻启示。邓小平指出: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来看,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提出符合国情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取得成功。列宁根据俄国的特点来实行马克思主义,所以干成了十月革命。我们党把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走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革命道路,才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同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制定路线方针政策。

3.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方法进行了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然会遇到以前从未见过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打破陈规,这就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邓小平强调:“过去我们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4]143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辩证统一的,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条件,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根本目标。要坚持实事求是,就必须解放思想。

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然要求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要尊重中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也要尊重中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也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正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思想指导下,我们逐渐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进行了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其他法治道路的根本区别。邓小平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进行了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1.对坚持党的领导进行了论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坚持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其核心内容。他强调:“四个坚持”集中表现在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个优越性,没有这“四个坚持”特别是党的领导,什么事情也搞不好,会出问题,出问题就不是小问题。“中国这样一个国家,人口这么多,底子这样薄,怎样取得革命胜利,怎样把国家建设好,离开了党的领导毫无出路。”[3]759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邓小平还提出要改善党的领导。为改善党的领导,他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党政关系、党群关系以及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

2.对人民当家做主进行了论述。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邓小平对人民当家做主的论述,集中体现在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论述方面。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4]168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就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过去民主发扬得不够,现在要充分发扬民主,但不能够搞无政府主义。我们既要发扬民主,又要有必要的集中,把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落实好。他还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与专政分不开的。要在人民内部发扬民主的同时,对敌人实行必要的专政。不对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

3.对依法治国进行了论述。在邓小平看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犯的错误,与制度问题紧密相关。“延安时期我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建党思想非常好,但是没有形成一套制度。”[3]943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没有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制度建设。在总结这一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他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2]117,“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46,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147。

4.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强调:“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4]35提出在宣传民主的时候必须把民主和法制、民主和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离开党的领导抽象地谈民主,就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同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邓小平指出:“民主和法制实际上是一件事情。”[1]394要坚持民主、法制建设两手抓。

三、提出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基本遵循

邓小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提出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基本遵循。

1.提出加强立法工作。一是要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1981年9月邓小平指出:过去我们有一个比较完备的宪法,就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对它进行完善,把我们改革开放以后的成功经验反映到宪法中去。实践证明,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中国的国情,是行之有效的,当然可以反映到宪法中去。四个现代化特别是高度民主、高度文明,过去没有反映到宪法里,这次要反映进去。

二是要制定一系列基本法律。改革开放初期,他强调:“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4]189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4]146。此外,还要制定国际法,“过去我们同世界隔绝,没有这些法律,今后要参照世界上的法律来制定我们自己的法律”[1]520。为提高立法质量,他还提出要搞一个立法咨询机构,吸收全国各方面的专家、教授参加立法工作。

2.提出以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一是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开放。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邓小平提出,对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主要是依法惩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司法程序,不搞过去隔离、围攻那一套,不能人人过关,无限上纲”[3]810。同时,他强调,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会对我们有所影响,要采取法律等有效手段消除这些坏的东西。

二是要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要同危害社会主义的势力进行斗争,“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4]371。“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4]371。要抓紧制定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就要坚决依法处理。

三是要以法治方式推进廉政建设。廉政建设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邓小平强调要把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将之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在廉政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2]297。

四是要以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区域自治。“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3]762

五是要以法治方式推进“一国两制”的实现。“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2]215

3.提出培养法治人才。邓小平强调中国法官、律师等法治人员太少,必须大力培养法治人才。要大力提高政法、公安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4]371-372。还强调:很多国家的政府领导人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国以来我们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在“文化大革命”中把法律院校搞掉,这是不对的。法律院校要发展,要扩大。

4.提出推进法治教育。由于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我们国家是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增强人民的法治观念。邓小平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2]163我们要深刻总结法治教育的经验教训,改善法治教育状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梁桂芝]

2014-11-02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B316)

邹谨(1980-),男,四川宜汉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D920.0

A

1008-8520(2015)01-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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