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重建:罗尔斯契约论思想探析

2015-03-28 07:18姬海涛
关键词:罗尔斯直觉契约

姬海涛

(安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阐述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问题的理论。在《正义论》开篇中,罗尔斯说道:“我要提出作为一种公平的正义的主要观念,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在此,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将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连为一体。”[1]13这里罗尔斯指出了自己的正义论与传统契约论的传承关系、区别以及契约论在自己的理论中就是原初状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借助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下的人的理性选择的机制阐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必然性。但罗尔斯所谓的原初状态与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区别。在传统契约论的自然形态下,契约论者主要是把注意力放在政治权威和政治义务上,罗尔斯虽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一内容,但其重点显然是社会的制度和社会的结构的正义问题,这是通过原初状态下社会契约推导出的社会正义的原则来实现的。因此传统契约论主要关注的是政治权威、政治义务,它论述的关系主要就是个人和政府的关系,通过契约的形式说明政治权威的产生必须基于个人自愿的意志,未经个人同意的统治是非法的。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设置则是为了解决一个社会公平合作体系如何可能的问题,社会的结构和制度问题。而对于社会结构罗尔斯称之为决定背景正义的全面性的社会体系,这种全面性无疑是指所有的社会制度体系,如政治制度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制度体系以及家庭制度体系等。而这一背景正义的环境的诸多内容显然都暗含在原初状态的所有条件当中,是要由原初状态的条件推导出来的。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真正的社会契约论,而传统的则大致只能称之为一种政治社会的契约,从而这也就对原初状态的设置提出了更多的背景条件,由此之故,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就有了显著的区别,承载了更多的内容。

传统的契约论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天然平等的,人生而自由,只要解决了自由问题,那么与之相关的平等等人类的一切价值问题就得到了解决。所以在传统的契约论者特别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观念,自由绝对地独立于平等之上,自由的价值是不需要平等来界说的。那么具体到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则表现为一种对社会现实的不平等不加干涉的态度。当然这里的不干涉不应理解为人对人的不幸的极端的冷漠,它主要表现为一种限制国家社会在不平等问题上的作用,认为这种社会事实纯粹是个人与个人的私事,不是国家社会干预的领域,它的解决应主要通过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个人的道德良心来解决。而在罗尔斯看来,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是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但如何对待这一事实,却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社会的调节作用,来尽量地缩小乃至取消这种差距。在此,罗尔斯事实上表现出了一种对平等的偏好,虽然罗尔斯也认为自由是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但“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3-4。这里事实上表现出了一种把正义置于自由之上的新的价值倾向,虽然罗尔斯并没有否认自由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价值,但对自由的理解不是没有限定条件的,这就是要把平等的价值诉求植根于自由之内,自由要经过平等的中介,才是正义的。而罗尔斯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置显然是符合这一要求的。因此,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相比已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如果说传统的契约论注重的是个体的自由在国家中的实现问题,罗尔斯则更为关注作为平等的自由在社会中的实现问题,如果说传统的契约论没有注意到自由、平等这两个基本价值观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张力和冲突,罗尔斯则直接把这两者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作为《正义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果说传统的契约论对自然状态下隐含的社会条件存而不论,罗尔斯则通过原初状态下的严格的条件设置来揭示自然状态下的现实的社会内容,这些转变是通过对原初状态内容的设置和反思平衡法的运用来实现的。

一、内容的革命性变革——从自然状态到原初状态

罗尔斯的契约论同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的契约论往往把自然状态视为人类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发展阶段,并且具有本体论的存在地位。近代史上的契约论者往往认为人类社会国家的产生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结果,在时间上,自然状态先于社会国家产生,在逻辑上则大都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本真存在,自然法自发运行的良好形态,人类社会的产生往往是自然状态的副产品,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自然状态下人类本有的权利,恢复人类的自然状态。事实上就如我们平时常谈到的三段论:本质-异化-本质,对应的人类发展阶段就是自然-社会-自然。因此自然状态既是人类发展的逻辑起点,也是终点,自然状态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逻辑上都优于人类社会,具有最高的存在意义。罗尔斯则把原初状态仅仅视为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其意义仅在于设置一种合理的为订约各方所接受的理想的环境,以便推导出正义的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1]12罗尔斯的这一界定可以有力地避免历史主义的攻击,也可以对原初状态的条件进行不断地修正,使之更趋于合理化。但是这样一来,由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原则是否还具有有效性呢?对于这样一种质问,罗尔斯的回答是:“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的描述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反思说服去接受。我们能对契约状态的每一方都给出支持的理由。”[1]21罗尔斯的意思是说因为这些推论两个原则的前提条件都是我们所接受的,无论是直觉接受的还是通过反思接受的,所以得到的结论就是普遍同意的,就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具有有效性。

第二,罗尔斯并没有把契约论设想为要进入的某种具体的社会状态,而是一组构建社会制度的原则。传统的契约论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无不把自己的契约论描述为一种具体的政府构成方式,在霍布斯则为君主立宪制,在洛克则为三权分立制,在卢梭则为共和体制,因此这些契约论者都把由自然状态得到的契约作为政府的蓝本去构建社会的统治大厦。如果说传统的契约论主要是制宪、立法、执法等环节,其要旨是建立一个具体的政体,罗尔斯的契约论首先关注的则是社会制度运行的正义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制宪、立法执法等活动,这主要是通过原初状态相互需要合作的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的行为原则得到的。因此罗尔斯的契约论就比历史上的契约论又推进了一步,具有更大的抽象性。由此之故,罗尔斯也声称他的正义论不仅适应于资本主义国家,也和社会主义国家是相容的。“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为做到这一点,我们并不把原初契约设想为一种要就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的契约。毋宁说我们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1]11

第三,传统的契约论主要探讨的是个人的权利问题,竭力维护的是个人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拥有一种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进入社会的协议则纯粹为了实现和维护这一自然权利,这是一种主要从个人权利视角探讨政治义务问题的论证方法,其存在的逻辑结构就是因为我的权利能得到维护,所以我才负有义务,如果我的权利得不到维护,那么社会政府的存在就是非法的,人们就有权推翻这一政府,另建新政府。因此这是一种从个人出发看社会的视角。罗尔斯的正义论则直接指向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对个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利益整体之名义也不能逾越。”[1]3为什么说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呢?这是因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人们的影响十分深刻、广泛并且至始至终,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前景,决定着人们最初的出发点和机会,这种深刻影响是个人所无法选择的。因此这是一种从社会看个人的视角,存在的逻辑结构是个人先天地是社会的人,个人的正义首先要由社会的正义所决定,因此正义必然首先指向的是社会,然后再指向个人的义务,罗尔斯的正义论恰恰是这样一种体系安排,由原初状态得到的两个正义原则首先是对社会的要求,在社会满足了这两个原则后再要求个人,这是一种从社会到个人的视角。从社会看个人,则把社会视为一个公平合作的有机整体,这正是正义论的主题,而从个人看社会,则必然把社会看做是个人的机械联合,这是传统契约论的观点。

第四,传统的契约论由于从个人的单一视角去看社会,因此往往把用于个人的行为原则搬到社会国家中使用,这无疑会造成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严重者还可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为这些理论往往建立在单一的人性基础之上,视社会国家的存在价值仅仅在于满足个人的欲望。可是个人的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的运行规则毕竟是不同的。在制度运行中,更多的考虑应该是排除主观的因素,走向一种程序正义,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偶然的因素而受影响。但这并不是说社会制度就不要伦理,而只是指明制度伦理和个人的道德是不能等同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则明确划分了社会和个人行为原则的区分。对社会运行原则其坚持一种严格的程序正义,这是通过原初状态的严格的条件设置和严密的逻辑推演得到的,其目的就是排除偶然性、主观性的影响,使这种原则适合于任何制度,具有严格的必然性。而对个人的行为原则,除了规定制度优先性原则以外,还规定了公民的不服从的权利。但是这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有机联系的,公民也是负有服从制度义务的,制度也要考虑最不利者的利益,但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制度优先性的次序排列,对社会制度的要求优先于对个人义务的要求。这样就既避免了把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混为一谈的做法,又避免了把社会原则和个人原则截然分开的做法,这里主要体现了一种把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结合起来的思想。

第五,从实质性的内容上说,传统的契约论以自然法为思想基础,以自然状态为实践基地,高扬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是不牢固的,这是因为一个莫须有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是不能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载基地的,这些千姿百态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缺乏反思的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前提,对于这样一个前提,人们禁不住会追问有没有更好的自然状态呢?凭什么说现今的制度设置就是最好的?对于这些问题,传统的契约论没有回答,从而就不能给予人的权利以充分的合理性,这也是传统的契约论的一个致命错误。因此,传统的契约论尽管珍视人的权利,却没有对这些权利本身进行证明,没有对这些权利本身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一种实质性的说明,缺乏对这些权利的反思。而这正是罗尔斯所要做的。罗尔斯首先指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3-4但这是一个通过直觉得到的正义的概念,罗尔斯认为通过直觉得到的有关正义的观念和原则还不是对正义的最好的证明,还需要一种理性的选择过程来得到证明才能确保其必然性。“作为公平的正义试图通过展示那些有关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正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推论,来解释这些常识性信念。契约论是为了证明直觉的正义观而引用的,正义观已经确立,但这是一个有待证明的结论”,证明的途径就是契约论。就是通过设置正义的客观环境,由要求社会合作的理性的人经过反复慎思选择的结果,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就得到了一个明证的过程,具有了必然性。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传统契约论的一些自明的前提进行了充分的反思,使被传统契约论所忽视的问题凸显了出来,并得到了一种理性的证明。如个人与社会、平等与自由、权利与义务等的关系。

二、方法论的划时代创建——由直觉判断、理性分析到反思平衡

反思平衡法是罗尔斯在批判和吸收直觉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结合契约论的理性主义传统而创立的,它既适用于原初状态的条件设置,也运用于对正义两个原则的推导过程。那么什么是反思平衡法。罗尔斯认为:“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况的最可取的描述时,我们是从两端进行的。开始我们这样描述它,使它体现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颇的条件,然后我们看这些条件是否足以强到能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如果不能,我们就以同样合理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前提。但如果能,且这些原则适合我们所考虑的正义信念,那么到目前为止,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但大概总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一个选择。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因为即使现在我们看做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得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考虑过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得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在什么前提下符合。”[1]20罗尔斯的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他的反思平衡法的基本特点:第一,反思平衡法事实上是两种思维方法的交替使用,直觉和理性分析,是一种综合方法,是从两端进行的,而非是单一的方法。对直觉得到的判断要进行理性的分析,对理性分析的结果原则要与直觉的判断相照应;第二,如果直觉判断与理性分析发生了矛盾,要么修改理性分析的原则,要么修改最初的判断,但总的目标是使前提条件和最后的结论自洽一体,具有必然性,这样在理性思考和直觉判断之间来回修正,最后得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最后,这一方法适用于正义论的所有过程,包括原初状态条件的设置和论证的过程等。

因此与传统的契约论相比,我们认为罗尔斯在此坚持了一种更为彻底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里自然状态、自然法作为一种直觉的判断是要经过反思的,所得到的公平原则应该是抽象的适合于任何社会的而非特定社会制度的。这是通过对原初状态的理性反思和限定直觉主义发生的背景条件减少对直觉的依赖而实现的,是通过提出更为限定的问题和利用慎思来代替道德判断来得到的。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对客观环境中度匮乏的设置,对人的一般理性能力、相互冷淡和道德感的假设,对无知之幕的引用,无不显示出这一论证方法的风格和特征。罗尔斯在这里显然对对传统的理性观、直觉观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和综合。这是因为传统契约论的理性观往往和人性结合到一块,尽管他们也严格地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演绎,但由于以人性论为基础,事实上就在理性中掺杂了更多的价值因素,这样就使自己最终的结论具有极大的或然性,不是一种必然的结论。而罗尔斯则竭力避免这种人性的设置,避免这种偶然性的因素,努力把自己的结论建立在必然性上。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将严格限制自然天赋、社会偶然因素和其它的心理因素发挥作用,这样原初状态被设置出来以后,研究人的行为的原则将能被从设定的前提条件中被严格的演绎推理出来。”“一种简化的情况将被描述,在那里,怀着某些目的并以某种方式联系着的有理性的个人,将根据他们对环境的知识在各种不同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我们根据有关他们的信仰、利益、状况和可以被选择对象的假设,经过严格的演绎推理,就可得知这些人将做什么。”[1]19尽管在推理演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假定人们持有某种心理状态,但最后的结论仍然是必然的,是原初状态中的人的惟一选择,这些原则的接受不是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定律或者或然性被推测出来的。“至少在观念上,我想说明接受他们是符合原初状态的全面描述的惟一选择。论证的目标最终是严格演绎的。诚然,处在原初状态的人是持有某种心理状态的,因为要做出有关他们的信仰、利益的各种假定。这些假定在对这一原初状态的描述中要随别的前提一起出现。但从这些前提而来的论证显然能够是充分演绎的,就像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所证实的那样。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1]120-121我们认为把这些话结合到一块,可以完整地理解出罗尔斯论证方法的特性,它是一种严格的理性演绎推理过程,在前提条件的设置和推理的过程中要尽力排除心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虽然如此,必要的心理假定还是要有,但应尽少使用,目的是要在前提和结论之间建立一种必然的联系,得到的结论也必然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最终得到的原则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一种制度的,而是适用于所有制度的,“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一定范围内)”。[1]85这就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看来,不存在着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只存在着一种正确而公平的程序,只要这种程序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就是公平或正确的。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遵循着这一原则,运用反思平衡法来进行严密推理的。通过对原初状态的主客观条件的设置,在中度匮乏的客观环境下,有一定道德、理性和基本善的能力的人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通过对不同的合作原则选择,最终选择了正义论的两个原则,这一选择是唯一必然的选择。

但是理性的分析也要接受直觉经验的检验,对直觉经验罗尔斯并没有完全排除。罗尔斯认为尽管直觉主义最后得到的是一批最高的伦理原则,但这些原则有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而直觉主义对之又没反思排序,这样在处理复杂的道德问题时,却没有任何单独的标准来解释或衡量它们,因此直觉主义是有缺陷的,缺乏反思的。但是我们确实不能认为我们对社会正义的判断全部来自可认识的伦理学原则。而直觉主义者相信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提出了一批处理事务的原则,并且试图依靠直觉判断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这是其合理的地方,可以作为获得正义原则的一个方法,但要严格的限制其发挥作用的范围。这正像罗尔斯说的那样:“在做出原初状态这一可取解释的过程中,无论对一般观念还是特殊观念,我并没有诉诸传统意义上的自明性。我并不要求提出的正义原则一定要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1]18这样通过对自明前提的理性反思和理性分析的感觉综合,最终感性层面上的判断与抽象原则之间在反复作用的过程中到达一种平衡。

三、结语

罗尔斯的《正义论》借助传统的契约论的形式,论证了作为平等的正义观的正当性,这一尝试初步说来是成功的。传统契约论大多是以抽象的人性恶论为基础和起点的,并且又都偏执于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侵犯。这样的话在此基础上设立的政治制度就会天然地忽视了人性的善因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一个缺乏爱和不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显然不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其实,现代西方社会里种种的负面因素早已经在经验上证明了该理论的不完美。这样传统的契约论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还是在社会实践层面上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在理论上它无法应对现代哲学对于抽象主义和本质主义的攻击,一个莫须有的自然状态和一个人性恶的人性模式是不能作为现实的政治制度设定和运行的基础的,同样一个不关心和照顾弱势群体的社会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这显然是违背人的现实的直觉判断。罗尔斯看到了西方社会中的种种不正义现象,便重新设计自然状态理论,他修改了霍布斯人性恶的观点,引入了“中性人”和“无知之幕”等一系列的理论假设,认为处于“无知之幕”的“人们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方面的利害情形”,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任何选择都是正义的,进而,罗尔斯修改了解决自然状态问题及签订契约的情形,认为人们签订契约不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是为了追求分配的正义。因此这种自然状态显然不是旧哲学的一种形而上的设定,而是一种对于现实关照的必要的理论假设,是一种合理的现实的抽象。这样的话罗尔斯就能有效地避免历史主义等理论的指责,把理论的基础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使这一理论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在方法论上,反思平衡法的应用,使罗尔斯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建立了一种动态的有机的联系,这就避免了传统契约论抽象性和偏执性的一面,在理论与实践之间达到了一种动态的平衡。在这里经验的超验的、直觉的理性的、平等的自由的等相互对立的因素都得到了一种有机的平衡,这在以前的理论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变革也带来哲学内容的变革,如果说以前的契约论更多地关心个人权利的保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那么罗尔斯则更为关注平等问题,社会制度的道德问题,制度的伦理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说传统的契约论仅仅试图调节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罗尔斯则进一步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主体际、代际问题等,在此康德的要把人当做目的而非手段获得了经验性的规定。不仅如此,由罗尔斯正义论所得到的正义原则还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现实所指性,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所带来的恶劣后果就是贫富差距的拉大,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的正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对这一现实问题的回应,通过一种契约论的证明,罗尔斯再一次用科学的伦理语言重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崇高的价值在人类生活中的神圣性和伟大性,重新唤起了人类对这一与生俱来的美好情感的向往和不懈追求,平等永存,正义永在,这就是《正义论》留给我们的永恒魅力。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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