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代假释制度的法理重塑

2015-03-28 07:18
关键词:罪犯刑罚司法

刘 政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现代法治理念是现代法治实践的思想灵魂和理论基础。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现代法治发展史,无不体现出不同法治理念的法理渊源和法理效果。先进科学的法治理念,必然引导法治实践的文明与进步;落后谬误的法治理念,也必然导致法治实践的野蛮与滞后。在现代刑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就曾经历了报应刑论与功利刑论在刑罚哲学和刑罚法理上的博弈,引导了传统法治理念向现代法治理念的历史进化,推动了传统刑罚模式向现代刑罚方式的历史进程。我国现行假释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的历史产物,虽在国家刑罚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传统法治理念仍在一定程度上羁绊了假释文明与假释进步。为了推进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发展,我们有必要更好地坚持以先进理论为指导,在对假释实践进行梳理反思的基础上,重塑假释制度的现代法治理念。

一、重塑假释制度的综合刑理念

(一)重塑综合刑理念的现代刑罚意义

1.综合刑理念是当今世界现代刑罚的理论主导。综合刑理念作为刑罚目的和刑罚政策的哲学依据与法理基础,对刑罚目的和刑罚政策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直接关系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罚目的与刑罚政策的不同追求和不同定位。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指出:“刑罚既是人类自由的重要保障,又构成对人类自由的主要威胁。如果有远虑地和人道地适用刑罚,刑罚就会成为人类自由的保障;但是,如果无差别地和强制性地适用刑罚,刑罚则会成为对人类自由的威胁。内植于刑罚之中的这种保障自由与威胁自由之间的张力不可能完全被消除,但是,我们应当努力缓解这种张力。”[1]为此,在人类社会产生刑罚以来,就一直存在对刑罚目的和刑罚政策的正当性、合法性、有效性相关的刑罚理念和刑罚实践的探索。正是由于这种探索,才推动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推动了现代刑罚制度和刑罚方式的文明与进步。在当今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刑罚现代化的历史舞台上,综合刑理念正在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2.综合刑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刑罚制度的合理选择。当前,在我国刑罚目的定位和刑罚政策制定方面,面临着既要制约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身权,又要遏制社会犯罪态势、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既要追求刑罚目的法治化,充分体现刑罚的惩治效能,又要实现刑罚政策的合理化、不断提升刑罚的预防效应。如何进行上述不同法治语境和政策诉求的合理选择,储槐植教授指出:刑罚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与功利(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主权(国家行使刑罚权惩罚犯罪)与人权(刑罚人道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结合。[2]上述观点明确而又具体地主张了综合刑理念在刑罚目的定位中的运用。我国似应积极倡导和合理运用综合刑理念,并据此对现行的刑罚目的、刑罚政策、刑罚体制进行一次历史的、现实的反思。在刑罚立法和刑罚司法的方方面面,清理报复主义、惩罚主义、重刑主义带来的政策缺陷和制度弊端,树立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努力实现我国刑罚目的和刑罚政策的文明与进步。

(二)重塑综合刑理念与发展完善假释制度

1.综合刑理念与假释目的定位。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重要构成,其法律体系上的归属关系告诉我们,刑罚目的决定假释制度的价值取向,刑罚目的综合刑理念对刑罚目的定位的理论基础作用,毫无疑问同样适用于假释目的定位。也就是说,要想依照正确的假释目的定位来推进假释制度改革,就要在假释领域重塑刑罚目的综合理念。

一是,假释制度应适当紧缩刑罚报应目的。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力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假释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如果不能体现刑罚报应目的,如果不能适应社会正义的需求,就会成为缺乏正义形象和正义实质的不良制度。我国与法治发达国家假释制度相比较,总体上来讲,由于我国假释适用范围较紧,假释适用条件较严,导致报应目的效果有余,而功利目的效果不足,贯穿于假释目的之中的刑罚报应存在明显偏差,这是假释制度适用力度不大、适用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我国似应以综合刑理念为法理依据,对假释目的进行一次重新定位,对假释政策进行一次重新调整。适当收缩和约束现行假释制度中的刑罚报应目的,为新时期假释制度的改革完善创造宽松条件。

二是,假释制度应适当扩张刑罚功利目的。功利刑思想包含一般预防主义和特别预防主义。其中,“特别预防主义对刑罚政策的贡献在于将教育与矫正理念导入向来以恶害与肉体折磨为特征的刑罚,强调刑罚个别化,行刑处遇科学化,并催生了许多现代刑法制度,如不定期刑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累进处遇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等,使现代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面貌一新”[4]。假释目的定位充分表明,假释制度无疑是实现刑罚特别预防目的的重要手段,是刑罚政策文明进步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刑罚目的定位、刑罚政策制定、刑罚方式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则是刑罚功利目的地位不高,刑罚特别预防目的实施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假释观念陈旧、假释政策滞后、假释范围紧缩、假释条件严苛,整个假释制度跟不上现代法治的发展步伐,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有必要以适当扩张刑罚功能目的为方向,以适当放开刑罚特别预防目的为重心,进一步创新假释理念,加快假释制度的发展进程。

2.综合刑理念与假释政策趋向。刑罚政策与刑罚目的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中,刑罚目的决定刑罚政策,而刑罚政策又体现刑罚目的。依此推理,综合刑理念在假释目的定位中的引领作用,同样需要在假释政策制定过程中得到体现。只有制定贯穿综合刑理念的假释政策,才能适应体现综合刑理念的假释目的,从而形成协调发展的假释制度。

一是,假释制度应趋向刑罚政策轻缓化。自20世纪70 年代以来,在报应与功利二元统一的综合刑论主导下,欧美刑罚政策选择呈现出明显的沿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并行不悖地发展两极化趋势。[5]4我国学者储槐植将这种刑罚政策两极化趋势概述为“轻轻重重”。我国20 世纪80 年代开展“严打”刑事斗争,在刑罚政策上突出表现为重刑化的趋向。20 世纪90 年以来,随着民主法治的历史进程,刑罚政策虽已逐步得到调整,重刑化现象不断得到改善,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处于刑罚政策偏重偏严的单极化状况。这种刑罚政策单极化状况,必然从根本上制约假释制度的政策选择,直接影响到假释政策的合理性、有效性。为此,我们应在假释制度中更好地坚持以综合刑论为主导,参照现代法治社会刑罚政策两极化趋势,打破传统刑罚政策的重刑化状况,探索新时期假释政策的轻缓化趋向。

二是,假释制度应趋向刑罚政策社会化。行刑社会化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为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通过减少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帮助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当社会知识,塑造正常人格,促进罪犯复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保持联系的行刑措施。[6]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既体现了综合刑论的法治理念,又蕴含了社会学的哲学原理,是一项有赖于刑罚执行机关与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社会系统过程。行刑社会化原则体现了使罪犯复归社会的这一终极意义的目标,浓缩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其他的一些刑事执行原则,如行刑教育性原则、行刑个别化原则,都可视为行刑社会化原则的派生和展开,均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这一目标。[7]在世界各国刑罚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中,行刑社会化思想不断得到重视,特别是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推动下,行刑社会化思想与综合刑理念相融合,在现代刑罚的法律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应用。我国现行假释制度虽然与行刑社会化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其假释政策却未能满足行刑社会化的实质要求。为了加快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发展,我们要充分运用综合刑理念,按照行刑社会化的时代要求,下决心调整现行的假释政策,增强新时期假释制度的社会基础。

二、重塑假释制度的现代教育刑理念

(一)重塑现代教育刑理念的现代刑罚价值

1.现代教育刑理论的刑罚理论价值。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应用现代教育刑理论指导刑罚实践,在刑罚目的定位、刑罚政策制定、刑罚方式选择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使我们进一步看到了现代教育刑论所具有的刑罚理论价值。一是,刑罚正义价值。在刑法理论体系发展史上,各种不同刑罚理论对刑罚正义有着不同的主张,起着不同的作用。例如,报应刑主张罪刑绝对均衡的受害者正义,一般预防刑主张“社会快乐”与“社会痛苦”相均衡的社会正义,传统教育刑既主张社会正义又主张犯罪者正义。以上主张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现代教育刑由于它主张惩罚性与教育性相结合,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侧重于犯罪的预防,并为惩罚报应设置刑罚限度,这就使刑罚正义得到了更为理想的体现。二是,刑罚人权价值。保障人权既是刑罚任务更是刑罚目的,既强调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也强调对社会人权的保护。现代刑罚理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当包括社会人权防卫理论与个人人权防卫理论的结合。现代教育刑理论将人权保障作为最高刑罚价值,强调对受害者人权、犯罪者人权、社会人权实施全面保护。三是,刑罚自由价值。追求自由是现代刑罚的基本价值取向。洛克等近代自由论者认为: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为自由设置了界限,其“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8]现代教育刑综合了报应刑和功利刑的基本原理,强调了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全面追求。

2.现代教育刑论的刑罚实践价值。现代刑罚实践来自于现代法治理念,科学的刑罚理念必然引导正确的刑罚实践,先进的刑罚理念必然推进文明的刑罚实践,现代教育刑理论在促进现代刑罚执行体制机制方面具有重要的正能量。其刑罚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的刑罚实践价值。主要包括:现代教育刑理论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程,因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历史任务,就是要实现刑罚现代化、法治化;现代教育刑理论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因为社会管理的文明进步和制度创新,有赖于国家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制度的创新;现代教育刑理论有利于刑罚制度的改革,因为现代法治理念将为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精神动力;现代教育刑理论有利于现代刑罚观的树立,因为不同的刑罚观来源于不同的刑罚理念,而树立现代刑罚观必须依靠现代刑罚理论来支撑。二是,微观的刑罚实践价值。主要包括:现代教育刑理论具有规范刑罚程序的作用,更好地提升刑罚活动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现代教育刑理论具有保障人权的作用,促使刑罚执行机关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自觉维护罪犯在服刑期间包括假释适用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现代教育刑理论具有促进罪犯监管改造的作用,最终实现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重塑现代教育刑理念与发展完善假释制度

1.现代教育刑理念与假释原则确立。刑罚原则是刑罚裁量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普遍遵守的、对刑罚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刑罚标准。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重要构成,现代刑罚原则对现代教育刑理念的应用,同样应当体现在假释原则的确立上。

一是,假释制度应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思想渊源于近代学派对古典学派刑罚普遍化思想的理论批判。在理论批判的基础上,率先提出刑罚个别化概念者是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依。他在1898 年出版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概念并对刑罚个别化的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把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概括为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刑上的个别化。[5]35刑罚个别化是现代教育刑论在现代刑罚中的重要体现。在当今世界现代法治进程中,刑罚个别化集中体现了现代教育刑理念的灵魂与精神,突出显现了现代教育刑的理论地位与理论价值,刑罚个别化已经成为现代刑罚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具体联系到假释制度,可以说,假释制度既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法理体现,也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践结晶。我国现行假释制度相关的假释立法和假释适用,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但假释“门槛”过高,假释适用率过低,特别是“重减刑、轻假释”问题的普遍存在,都反映出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假释制度中贯彻不到位。为此,我们要在现代教育刑理念主导下,在假释制度中更好地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努力实现现代假释制度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上的高度结合。

二是,假释制度应体现罪犯改造正当性原则。现代教育刑的核心理念和立论基础就是罪犯改造。从理论上说,改造罪犯具有正当性和可能性,改造罪犯的正当性前提是对罪犯施加的刑罚的道义性,公正的,有道义性的刑罚才能产生改造罪犯的人文力量。[9]罪犯改造的正当性还表现在,它既是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最高形式,还是防卫社会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假释制度虽然从整体上体现了罪犯改造的正当性,但暴露其中的假释程序不规范、假释效益不理想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罪犯改造正当性方面的缺陷。要想发展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就要按照现代教育刑的基本理念,把罪犯改造和假释适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坚决贯彻罪犯改造正当性原则,通过强化假释正当性来实现假释合理性。

2.现代教育刑理念与假释功能整合。假释功能是指国家假释权力机关对罪犯适用假释所追求的刑罚效益和社会作用。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假释的功能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罪犯的自新;二是有利于罪犯与社会结合;三是有利于稳定监内秩序;四是有利于解决监狱拥挤的问题;五是对避免假释人员重新犯罪能起到威慑作用;六是假释可直接或间接保护公众的利益;七是假释可弥补判决时由于种族、出生、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及社会公众的情感和政治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量刑的不一致的问题;八是假释是惩罚的继续。[10]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假释功能的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假释功能是刑罚个别化和刑罚社会化的具体体现。重塑现代教育刑理念,对于整合和发挥假释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是,假释制度应强调罪犯改造整合功能。根据现代教育刑的基本理念,假释制度的首要功能,就是要激励罪犯悔过自新,帮助罪犯通过假释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对罪犯实行监禁条件下的惩罚和改造,这既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体现了防卫社会的客观要求。我国新时期的假释制度,应当更好地引进现代教育刑理念,整合罪犯改造功能。既要坚持教育改造罪犯的传统经验和传统优势,更要创新教育改造罪犯的现代理念和现代方式。例如,适度减少监禁条件下改造表现的人为限制,适度增加非监禁条件下改造表现的社会预期,破除减刑适用对假释适用的制度性羁绊,逐步推进减刑制度向假释制度的功能性让渡,以充分调动罪犯追求假释的改造自信心和改造积极性。

二是,假释制度应注重刑罚秩序维护功能。根据现代教育刑的基本理念,假释制度的另一重要功能,则是维护刑罚秩序的重要作用,这也是现代教育刑的刑罚正义价值的重要体现。与假释制度密切相关的刑罚秩序,主要包括监管惩罚秩序、教育改造秩序和社会矫正秩序。这三个秩序的制度表象均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但其深刻内涵则是内在报应和外在教育相结合下的对罪犯的再社会化和对罪犯的社会预防。如何发挥假释制度在维护刑罚秩序方面的功能作用,其意义和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维护监管惩罚秩序关系到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实质正义,是实施假释制度的重要前提;维护教育改造秩序关系到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质量,是实施假释制度的重要基础;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关系到假释后的刑罚继续和公共安全,是实施假释制度的重要目标。可见,维护刑罚秩序是发挥假释功能的必要条件,更是提升假释效益的客观需要。

三、重塑假释制度的能动司法理念

(一)重塑能动司法理念的现代刑罚追求

1.能动司法在立法层面的刑罚追求。能动司法在立法层面的刑罚追求主要包含:其一是弥补立法漏洞;其二是消除法律移植产生的本土抗力;其三是满足某些法律的非确定性。这个刑罚追求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制定和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可以有效地弥补刑事司法立法漏洞而造成的法律空白,可以有效地调和西方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不适,可以有效地实现法律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之间的平衡,进而规范和改良立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促进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能动司法在政治层面的刑罚追求。能动司法在政治层面的刑罚追求主要包含:其一是承担政治使命;其二是协调政治运行。这个刑罚追求主要体现在,通过能动司法,加强刑罚执行机关的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主动为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能动司法,拓展刑罚执行的司法职能,弥补刑罚执行的职能缺陷,更为充分地发挥刑罚执行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能动司法,形成刑罚执行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目标一致各司其职的社会综合管理运行机制。

3.能动司法在司法层面的刑罚追求。能动司法在司法层面的刑罚追求主要包含:其一是坚持司法为民,其二是树立司法权威,其三是促进司法独立,其四是提升司法效率,其五是推动司法创新。这个刑罚追求具体包括:通过能动司法,简化刑罚程序,强化刑罚救济,充分调动刑罚执行对象接受监管改造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对刑罚执行对象的改造质量和监管效率;通过能动司法,激励刑罚执行机关更为主动地履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更好地树立刑罚执行机关的社会形象;通过能动司法,促进刑罚执行机关更好地遵循刑罚规律,将能动司法理念转化为加快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创新的理论依据和精神动力。

(二)重塑能动司法理念与发展完善假释制度

1.能动司法理念与假释制度改革。司法能动主义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是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主张对现实社会生活采取一种既富经验性又具建设性的现实态度,认为法律不是僵化的制度,而是适应人的需求的社会事实。“对于一个现实主义法律家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个命题是否正确,而是这个运动是否给法律带来了些什么。”[11]依据法律现实主义的推论,只要司法能动主义的发挥,能够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产生积极影响,就应当为司法所承认并为社会所接受。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刑罚制度及现代假释制度的改革创新,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为它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各方面。特别是全面深化刑罚执行体制和假释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依靠党的正确领导,依靠国家科学决策,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现行假释制度的改革发展,是与传统假释理念的博弈和对传统假释体制的冲撞,必然遭遇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现行假释制度的改革发展,也是对现代刑罚理念的追求和对现代刑罚方式的探索,难免产生来自各方面的困惑和犹豫。这就需要有正确理论的引导和开拓精神的推动。中国法治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理念,恰好贯穿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涵,蕴含其中的能动思维、能动方式和能动精神,有利于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有利于形成改革创新合力。我国法学界法律界所有关心支持假释制度改革的人们,都应牢固树立能动司法、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在改革创新中深化现代假释制度的发展成果。

2.能动司法理念与假释模式调整。假释模式是建立在假释权属性质基础之上、对假释运行的基本抽象和概括。假释模式对假释目的确定、假释政策制定、假释程序规范、假释效益提升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不同的刑罚理念主导不同的假释程序模式;不同的法律体系产生不同的假释主体模式;不同的国情社情决定不同的假释目的模式。我国现行假释模式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进行创新?这是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既复杂又敏感的难题。我国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多年来之所以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其深层次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在传统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难以取舍,并在传统司法模式与现代司法模式之间游移不定,根源则是我们不愿触及或不敢触及政治的藩篱。为了推进现代假释模式的科学调整,我们要重塑能动司法理念,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大胆借鉴国外现代假释制度的有益经验,大胆扬弃我国现行假释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努力构建一个现代法治与国情社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假释模式,更好地实现现代假释制度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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