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飞机租赁政策建议

2015-03-29 01:23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9期
关键词:飞机融资政策

□文/钱 鹏(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我国飞机租赁政策建议

□文/钱鹏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提要]本文就我国目前开展飞机租赁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进行分析,从产业政策、融资政策、税收政策、折旧政策、外汇政策、担保政策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融资租赁;飞机租赁;政策激励

收录日期:2015年8月21日

引言

我国飞机租赁公司起步较晚,2006年10月,国银租赁成功以经营租赁方式为东航引进了一架A330-300飞机,才完成了中国本土租赁公司第一单飞机经营租赁业务。再加上本土公司资本实力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等原因,使得我国飞机租赁业的最明显特点就是以国际飞机租赁为主,国内飞机租赁发展速度缓慢、规模小。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20多年时间里,外国租赁公司和外资银行瓜分了我国95%以上的飞机租赁业务,中国本土租赁公司的生存环境异常艰难,仅能从事一些简单的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05年底,国内各家租赁公司累计完成了不足40架的飞机租赁业务,与当年866架的全国机队规模相差悬殊。

我国民航机队近几年增长迅猛,飞机数量由2004年的754架增长到了2009年的1,422架,5年翻了一番。空客公司预测,到2025年我国将需要飞机3,000多架,届时机队规模将达到2,700架。由于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60%~80%采用租赁方式引进,按照60%的保守估计,到2025年,租赁飞机架数将大于1,800架,市场潜力巨大。飞机租赁业务这块大蛋糕,正变得越来越令人垂涎。

虽然中国飞机租赁市场的潜力很大,但长期以来国内近90%的飞机租赁业务还是被国外租赁公司所垄断,国内租赁公司所占份额非常小。在有利可循的业务上看,我国飞机租赁业务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究其原因,政策、法规不健全是制约国内飞机租赁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一、国内飞机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内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从产业背景来看,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航空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如长江租赁、渤海租赁、奇龙航空租赁和中航租赁;另一类是由国内银行组建的具有雄厚金融产业背景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如国银租赁、工银租赁、交银租赁、民生租赁等。近几年,随着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飞机租赁领域,国内飞机租赁业务相比以往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因素的制约,飞机租赁业务始终不能高速发展。

(一)行业分散化监管导致统一的法规难以出台。目前,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国内租赁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由央行审批和监管,后移交给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拥有金融牌照,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名称中统一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另一类是当初为了引进外资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公司分为内资试点类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不具备金融牌照,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而作为一般企业进行工商监管,名称中只能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这两类机构尽管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来说没有本质区别,但一直执行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也适用不同的法律,金融租赁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

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部门监管的管理方式导致融资租赁整体管理混乱。国家也难以对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和重点做统一的安排和部署。这种分散化的管理方式也使得租赁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税收、业务范围、租赁物权属登记等问题无法明晰。

(二)法律政策不完善,现有法律与国际公约存在冲突。中国目前尚没有制定颁布统一的租赁法,尽管有一些法律法规对租赁进行了规范,但还是缺乏具体详细的细则来解释规范租赁业务的运作和实施。目前,民航法对飞机租赁的八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我国飞机租赁所引起的复杂的法律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而其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等又未对此做出规定。涉及租赁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税收法》、《保险法》、《物权法》等,由于飞机租赁的特殊性无法对其做出充分全面的规定,因而许多复杂的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二者可统一简称为“开普敦公约”,是航空器融资和租赁领域重要的国际公约。2009年6月1日,《开普敦公约》已对中国生效。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国内法律与该公约相冲突的条款做出调整。

(三)税收政策不完善。设备融资租赁和设备购买的不同税收待遇,限制了飞机租赁业务的开展。根据《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年43号,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享受进口关税1%和增值税4%的税收优惠。而金融租赁公司进口同样规格的飞机,则执行进口关税5%和增值税17%的税收政策。虽然,国家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几个城市的保税区开展税收优惠试点工作,但这些试点远远不够支持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租赁公司在中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其他国家多,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比如,在爱尔兰,企业只需要缴纳12%的所得税,此外没有其他任何的收费。而在国内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国内租赁公司要缴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等,总体税赋远远高于国际市场。

(四)行业支持力度有限。我国对从国外购买引进飞机实行进口许可证制,目前只向航空公司颁发进口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没有引进飞机的许可。即使能够获批,国内租赁公司在引进飞机时多半也是一事一批,并没有出台针对国内飞机租赁公司引进飞机业务的审批体系和流程,这使得国内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时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此外,国家还尚未允许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使得国内飞机租赁公司无法完全享受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能够带来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全球化资产运作、税收优惠、行业集聚效应等竞争优势。而在全球范围内,特殊目的公司被航空租赁业界广为接受和采用,它也是租赁行业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融资方式、渠道和币种单一化。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财税政策是迅速推动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最有效工具之一。充足的资金来源是租赁公司进行飞机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由于融资方式、渠道和币种都较单一,国内租赁公司始终处于缺钱状态。GECAS、LIFC等国外租赁公司既可以获得资产数千亿美元的母公司的支持,又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募集到飞机租赁所需的巨额资金,如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发行信托及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相比之下,国内的非银行系租赁公司通常是以银行信贷的方式进行融资,银行系的租赁公司一般是通过同业拆借的方式进行融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在国内受到限制。

飞机是资产国际性很强的租赁物,租赁公司在购入飞机时,往往对外汇有强烈的需求。但现有的外汇政策对于国内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极为不利。一是外汇管理局限制境内两主体间的美元结算交易,不利于飞机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开展外币租赁业务;二是缺少针对飞机租赁公司开展外汇交易的明确解释,飞机租赁公司的外币租赁款支出和结汇都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审批,且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不利于飞机租赁公司对业务时机的把握;三是外币筹资渠道单一,目前主要依靠境内银行贷款。

二、我国开展飞机租赁政策建议

(一)产业政策。为大力支持和推动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国家应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批准开展飞机租赁业务。鼓励国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如战略投资机构、上市公司、高盈利企业、大的财团或个体富商等投资飞机租赁业,鼓励各类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吞并或资产重组等手段,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依法自主开展飞机租赁业务,鼓励已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向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办通[2000]3号文件精神,尽快组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国产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的租赁业务,在产业政策上,国家给予租赁公司在购买飞机上与原使用商同样的购买优惠政策。如,在国内租赁公司购买国产支线客机也应享有与国家对航空公司购买国产飞机时的低利息贷款、财政补贴等同样的优惠政策。

(二)融资政策。改变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由利用外资为主,变利用境内资金为主。由于我国仍实行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境外机构无法取得人民币来源,除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优惠出口信贷外,国家应控制引进飞机的贸易贷款的外债规模。国内租赁公司可以凭融资优势,获取业务机会,打破外国公司的垄断。鼓励国内航空公司主要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入口飞机租赁,依靠国内银行的优惠外汇融资,专项债券或优惠人民币贷款购汇解决融资。开展购汇入口的飞机租赁业务,有利于航空公司避免汇率风险。由于出租人、购买人在国内,也有利于平衡国际贸易逆差。国家应鼓励境内的投资机构设立飞机外汇或人民币的租赁基金,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的委托资租赁和杠杆融资租赁业务。

(三)税收政策。针对飞机租赁业务的特点,制定合理配套的税收政策。美国、日本、欧洲等国飞机租赁市场发达的重要原因,在于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的投资减税,相当于获得飞机购买价格10%的减税扣减,折旧扣减,出租人可享有对飞机全额颊贯折旧的减税优惠,不可追索贷款的利息扣减,出租人可将贷款利息计入其支出,税基为息差部分。日本除上述优惠外,出租人还可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

(四)折旧政策。租赁公司所购飞机,凡符合条件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

(五)外汇政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企业通过国家金融机构、政府贷款、国内金融机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引进的外资,可以采用融资方式购买国内飞机,签订外汇租赁合同。国内飞机制造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文件,外汇租赁合同办理结汇,并可以视同出口,国内飞机制造企业凭上述文件及银行结汇凭证享受出口退税待遇。承租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办理外汇转贷登记,按合同规定,凭转贷登记申请购汇还税。租赁公司配合航空公司从事入口飞机的尾款租赁,经批准,可以凭新租赁合同和原租合同的外债登记购汇,支付境外飞机尾款。

(六)担保政策。我国飞机的租赁尽管不是政府担保,而是由中国银行担保,但也具有政府担保的性质,完全是贸易融资,类似入口贷款,而且条件苛刻。建议成立国家飞机租赁尤其是国产飞机租赁担保。

(七)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中国对飞机租赁政策的管制放松,事实上国内租赁企业一直都在努力挤进这个市场,但大多胎死腹中。究其原因,在飞机租赁业务中,除了类似借款等初级财务安排根本不能和境外飞机租赁专家设计的高级结构化融资相比,更根本的是,这些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实在难以令人放心。飞机租赁不仅需要巨额金融资本的支持,更注重对资产质量和风险随时随地的严密监控,同时需要全球的资源调配能力来支持。因为这个市场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随。10年前全球最大的飞机租赁商GPA因风险管理不善黯然关门,其背后70多家大银行都受到极大的牵连。摩根士丹利公司也表示,将考虑出售Ansett飞机租赁部门,这些都给我们以警示。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各类租赁公司,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风险防范制度和风险管理,危机管理机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参加全国统一的信贷咨询系统,并按贷款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信息。飞机融资租赁合同需参照(担保法)中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飞机租赁可以按照无固定期限的租赁方式将每期收益率固定,而将租期开放。每次收回的租金扣除利息后反冲抵租贷本金,直至投资本金全部收回。

三、总结

近几年来,国务院领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扶持国产飞机租赁十分重视,并从资金来源、财政贴息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国内租赁专家、有关租赁公司、银行都积极呼吁大力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也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的支持和配套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国家有关部门能针对飞机租赁业务的特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借鉴20多年来国际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在长期资金来源、外汇政策、税收政策和国产飞机市场培育等方面制定一些具体措施,加上各租赁主体大胆积极的探索,我国飞机租赁业务就一定能发展起来,外国公司垄断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局面就一定能大大改观。

主要参考文献:

[1]敖小琴,王爱丽,罗杰.飞机租赁的方式和中国租赁的现状.硅谷,2008.3.

[2]陈洁,沈洁.关于发展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分析与思考.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07.S1.

[3]王妍娟,赵嘉晓.关于发展我国飞机租赁的法律思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17.

[4]吴惠祥.关于国际飞机租赁两个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国民用航空,1999.6.

[5]保罗·塞登曼·大卫.更为有利的飞机租赁协议.航空维修与工程,2002.3.

F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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