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认识

2015-03-29 01:23□文/刘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9期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税种

□文/刘 震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保定)

一、引言

众所周知,经济增长与税收收入成正相关关系,当经济发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也应随之起伏。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速度正由“高挡位”换向“低挡位”,国家政策制定偏好也逐渐由“效率型”偏向“公平型”。间接税虽然有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但是其税负易于转嫁的特性难以突显出“公平”二字,更多的是强调“效率”,与经济转型的“公平”理念显得格格不入。直接税的税负往往难以转嫁,其中的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所设计的税率具有很强的累进性,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彰显公平。但是,近几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处于严重失衡状态,贫富差距较大。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不断攀升,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达到0.491 的高峰,直到近几年才有所缓解,但仍触及0.4 这条国际红线,这与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弱化不无关系,究其根本原因是直接税比重偏低,调节收入分配时疲软乏力。我国应以此次经济转型为切入点,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我国直接税发展现状

(一)直接税税种现状。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共4 大类18种,直接税主要分布在所得税和财产税中共有9 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大部分学者认为税负能否转嫁是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难以转嫁,并且其税率设计具有明显的累进性,能够有效调节贫富差距,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虽然从理论上属于直接税,但是该税种的税负不可转嫁性不明显,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这4 类税种可以归为房地产税。因此,在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进程中,应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核心,其他直接税为辅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二)直接税比重现状。从我国2013年的财税数据来看,我国税收总收入为110,530.7 亿元,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22,427.2 亿元、个人所得税6,531.53 亿元、房产税1,581.5 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18.77 亿元、耕地占用税1,808.23 亿元、车船税473.96 亿元、车辆购置税2,596.34 亿元、土地增值税3,293.91 亿元、契税3,844.02 亿元,合计为44,275.46 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约为40%。由此可见,我国当下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2012年的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中美国的直接税比重最高为82.2%,日本为81.3%,澳大利亚为72%以上,法国为69.6%,英国为66.7%,这些发达国家直接税的比重平均值已经高达70%。我国直接税40%的比重与之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三、直接税比重过低的不良影响

(一)直接税比重低,导致税制结构失衡。我国税制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直接税比重过低,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结构失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首先,间接税主要存在于商品价格中,而间接税过高就容易增加企业的税痛感,导致企业盈利降低,打消企业的积极性,减弱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处于被动地位;其次,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是分税制,即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并结合税种的特性,将税收管理权和征收权划拨给中央和地方。但是,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并不彻底,导致“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移”,使得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而直接税比重太低,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间接税,从而变相鼓励地方政府过分追求GDP,忽视经济效益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不利于经济转型;最后,间接税往往与价格相捆绑,在一定程度上易导致物价虚高,产生通货膨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直接税比重低,弱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间接税具有很强的税负转嫁性,容易将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就造成穷人购买消费品时所承担的税负并不一定比富人低,甚至大大高于富人,产生逆向调节,进而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失衡。直接税虽然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是其比重过低决定了其调节居民贫富差距的局限性。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的代表性税种,应本着低等收入者不交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高等收入者多缴税,但是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来看,中等收入者却是缴税大头,并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除此之外,直接税中的财产税基本处于缺位状态,难以有效调节居民的存量收入,导致财产过度集中,成为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放大镜。

四、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建议

直接税的提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应始终坚持“逐步提高”的方针政策。将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作为前提条件,将完善直接税体系作为主要方式,并通过强化税收征管辅助提高直接税比重。

(一)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收入和财产是直接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因此提高直接税比重不能完全依靠税制改革,而应该把重心放在“如何提高居民收入”上来,从根本上突破直接税比重难以提高的瓶颈。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建立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关键在于居民收入水平高,人均GDP 普遍在10,000 美元以上。根据2014年数据显示,我国人均GDP 为7,485 美元,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并且有学者通过研究各国税制的演变过程,认为人均GDP 在20,000 美元以下时,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增加居民收入是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前提。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应快马加鞭加速前进,大力发展服务业,引导服务业向信息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以便于放宽就业面;改变固定工资模式,建立工资长效增长机制,实现工资与经济同步增长;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居民的转移支付,以提高居民的间接收入水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增加居民收入来源,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为提高直接税比重夯实基础。

(二)完善直接税体系。直接税体系不完善也是制约直接税比重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税收制度不完善和税种缺失,在下一步税制改革中应着重于以下三方面:第一,加快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将现有个人所得中的经常性所得和劳动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纳税单位由个人转变为家庭,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婚姻、医疗、养老、教育和住房等因素考虑在内;第二,健全财产税。整合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将居民非经营性房产纳入房产税课征范围;逐步开征遗产税,将遗留财产中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入课征范围,同时为了避免通过赠送方式逃避遗产税,应配合征收赠与税;第三,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有利于提高居民缴纳社会保险的自觉性、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设计应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以便于社会保障费向社会保障税平稳过渡。

(三)强化税收征管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当下的税收征管已经不能有效支撑直接税的征管,应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能力。第一,完善税收征管法,明确自然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自然人需进行税务登记列入其中,进一步规范自然人的纳税行为;第二,建立联动机制,税务部门应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联网工商部门、房管部门、银行、证券公司等,充分掌握自然人的税源信息;第三,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加快税务征管人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拓展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做到“一切以纳税人为中心”;第四,提高税收稽查的地位,将税收稽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环节,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打击震慑违法行为。

[1]郭月梅.渐进式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4.6.

[2]孙健夫,朱天华.关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几个问题[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3]孙晓,滕建华.通货膨胀压力下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探讨[J].商业时代,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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