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杠杆助推节能减排

2015-04-09 08:37
中国有色金属 2015年14期
关键词:有色金属能耗重点

财政部5月12日发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它的出台,将有利于发挥政府财政对节能环保、治污减排等产业的杠杆作用,从而推动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

财政部5月12日发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节能减排支持面扩大

2014年,在“第十六届中国科协年会有色金属产业升级专题论坛”上,昆明理工大学的专家曾对云南一些有色冶金企业节能减排中存在的问题表示担忧,“企业在节能减排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政府对企业取得的节能减排业绩激励力度不够,使企业在节能减排技术上创新动力不足。”

专家指出,很多企业投入节能减排的资金不足,使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和工程投入较少。由于节能减排投资渠道单一,市场化运作水平低,社会化参与度不够,没有形成节能减排国内外投融资平台,使企业对政府的投入依赖性很大,而政府资金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总体投入在地方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又偏低,政府引导资金明显不足,以致节能减排资金缺口较大。

而此次财政部发布的《办法》将有望改变这一尴尬局面。《办法》明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同时,《办法》提出,财政部将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办法》的出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于节能减排工作支持面在扩大。之前的补助大多针对节能技术、某些领域、某个商业合作模式。而该《办法》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等。另外,专款的专用、专管,也将提高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利用效率。

业内人士分析,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是目前中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成因,《办法》的发布将对工业企业减排带来直接刺激,从而为大气污染治理企业拓宽市场空间。目前,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燃煤锅炉改造、机动车尾气排放等均是国家层面积极推动的治理措施,也是节能减排补贴的重要方向。

有色节能减排有成效

有色金属工业作为我国消耗能源较多的行业,是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之一,其节能减排效果对完成我国“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加大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力度,既是国家整体节能减排的战略需要,也是有色金属工业转变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早在2013年2月17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15年底,有色金属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左右,累计节约标煤7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全面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全国有色金属冶炼的主要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十二五”期间,将淘汰电解铝落后产能90万吨、铜(含再生铜)冶炼80万吨、铅(含再生铅)冶炼130万吨、锌(含再生锌)冶炼65万吨;重点推广新型铝电解节能技术、铜冶炼先进熔池熔炼技术、铅冶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技术、非皂化萃取分离稀土技术等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

《意见》明确指出,到2015年底前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12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产量占当年铜、铝、铅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40%左右;培育形成若干再生有色金属产业集聚发展的重点地区,其产能比重超过全国再生有色金属产能的80%。

此外,《意见》还指出了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依然面临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单耗与世界先进水平仍存一定差距,二是国内企业间能耗水平相差悬殊,三是重金属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四是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艰巨,五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偏低。

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已取得重大进展。根据工信部的数据,2014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节能降耗水平进一步提高。随着节能减排技术的广泛应用,全国铝锭综合交流电耗降为13596千瓦时/吨,同比下降144千瓦时/吨, 节电35亿千瓦时;铜、铅、电解锌冶炼综合能耗分别为251.8千克标准煤/吨、430.1千克标准煤/吨、896.6千克标准煤/吨,同比分别下降16.2%、6%、1%。

政策措施的促进作用

根据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现状,《意见》曾指出了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管理体系。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节能减排专项方案,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有效措施。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定期组织节能减排形势分析。

二是加大行业准入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严格执行铜冶炼、铝冶炼、铅锌冶炼、镁冶炼、再生铅等行业准入条件和相关有色金属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有关要求,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监督考核。加快研究制定有色金属工业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从严控制有色金属企业盲目扩张。定期公告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名单,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

三是修订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修订铜、铝、铅、锌、镁等冶炼产品能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能耗限额标准宣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铜、铝、铅、锌等金属品种节能、环保设计规范,组织各地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各地区有色金属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机电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活动。

四是强化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围绕钨、锡、锑、钼、铟、稀土等优势战略金属资源,加快研究制定能充分反映资源价值的税费政策。加强对有色金属工业重大、关键、共性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的科技投入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赤泥综合利用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

五是推动建设节能减排新机制。认定一批有色金属行业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电力需求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融资等一系列节能减排服务。探索建立有色金属企业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制度,研究制定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有色金属企业的相关激励措施。

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快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从而提升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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