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旅游法》框架下的宁波市旅游法治环境协同共建机制研究

2015-04-10 09:13沈陈敏
企业导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旅游法

沈陈敏

摘 要:基于旅游法治环境内涵的阐述,及当前宁波市旅游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牵引,提出了宁波市旅游法治环境软硬件“协同共建”机制建议:既抓好“硬性”旅游执法环境建设,又抓好“软性”旅游法治文化环境建设,突破了单一依赖立法、执法等硬件机制的传统模式。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法治环境;协同共建

一、旅游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一)旅游法治环境的内涵。(1)旅游法治应区别于旅游法制。前者是有法必依,体现行动性;后者是有法可依,体现规范性。旅游法治包含旅游法制,旅游法制是旅游法治的前提,但不是目的。(2)旅游法治既是“治官”,也是“治民”。理由有二:一是,法治是“治官”,法治能保障公民法人正当权益,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依法约束公权力,也就是通过行政法治来保障公民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是为民“治官”;二是,法治也是“治民”, 法治也能保障社会的合法秩序,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依法约束私权利,引导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增强公民自身法治思维和素养,营造合法文明和谐社会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是为民“治民”。所以,旅游法治既要加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也要加强旅游经营者依法办旅、旅游者依法文明旅游。(3)旅游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硬性”旅游执法环境,还在于“软性”旅游法治文化环境。有学者认为,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问题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但是笔者认为,旅游法治环境不仅仅局限在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层面,还应着眼于包括旅游法治思维、旅游法治素养的“软性”旅游法治文化环境。

(二)旅游法治环境建设的意义。(1)加强旅游法治环境建设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增加国民收入、税收和提供就业岗位都做出了不小的贡献。据统计,2014年宁波市实现旅游总收入1068亿元,比上年增长12%。加强旅游法治环境建设,对保障旅游法治行政、养成旅游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实现我国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2)加强旅游法治环境建设是贯彻《旅游法》的内在要求。《旅游法》是我国旅游法制和法治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为旅游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社会主义法专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就不会运作;这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所以,《旅游法》的实施只是旅游法治建设中“万里长征第一步”,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从“纸上的法律”变成内化于心的“思想中的法律”、外化于行的“行动中的法律”,如何让法律被信奉、被有效适用,关键是要加大旅游法治环境建设的有效性。

二、当前宁波市旅游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根据文献调研、实证调研分析,当前宁波市旅游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旅游法适用困扰多,地方旅游立法完善机制缺失。其一,《旅游法》实施过程中,旅游业界对《旅游法》有种种误读,比如曾误解认为《旅游法》规定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法律的本义和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距,亟需立法部门予以明确和更正。缺乏地方旅游立法完善机制,法律与实务的冲突和困惑得不到及时化解。其二,2014年宁波市“在线旅游电商”等新兴旅游中介业态快速发展,“在线旅游”旅游虚假广告、低价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游走于法律边缘,违法执法效果差、违法投机性强,给宁波传统旅行社造成了强烈冲击。急需加强在线旅游电商等新兴旅游中介业态的旅游经营立法,引导在线旅游电商健康合法经营,提高旅游环境的公平和正义,以避免旅游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二)旅游执法效果差,旅游综合执法机制缺失。旅游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一地方旅游执法模式单一;其二旅游执法主体的法治意识淡薄;其三地方旅游执法力量薄弱;其四是地方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缺乏社会监督和内部考核评价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根据《旅游法》规定,及时健全地方旅游综合执法机制。

(三)旅游投诉解决不畅,旅游便捷司法机制缺失。旅游纠纷投诉渠道单一、旅游纠纷投诉机构不健全,使得旅游纠纷投诉处理效率低下,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旅游经不法经营得不到有效遏制,使得旅游法治环境缺乏效率和正义。旅游司法也存在效率低的问题:其一司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审判新领域、新类型旅游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据;其二以司法方式解决旅游纠纷案件的成本过高,缺乏灵活快捷的案件审判机制。

(四)旅游法治意识弱,旅游法治教育和培训机制缺失。当前旅游执法中依然欠缺“依法治旅”的法治意识,存在执法不依法、地方保护等现象。《旅游法》宣讲虽有开展,但旅游法治教育没有形成体系化,旅游相关主体的“旅游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没有得到有效提升,缺乏系统性、有效性的旅游法治分类教育和培训机制。

(五)旅游法治文化弱,旅游法治信息化宣传机制缺失。据调查,2014年宁波市在公务旅游市场萎缩的情况下,家庭休闲旅游在游客中的比例达到70%以上,成为市场新主力军。家庭休闲旅游多采取自助游形式,因没有专职导游人员的提示和服务,旅游不文明、维权不理性现象尤为突出。人人共建旅游法治文化也是旅游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新媒体时代通过旅游法治信息化宣传机制,以“文”化人,营造全民自助旅游时代的旅游法治环境。

三、基于《旅游法》框架下的宁波市旅游法治环境协同共建机制研究

(一)旅游法治环境协同共建“硬”机制。(1)建立地方旅游立法完善机制,实现有法可依。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具有地方立法权,为建立旅游立法完善机制奠定了基础。根据《旅游法》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着重开展两方面地方旅游立法:其一是,加强《旅游法》后续立法,对普遍性误读的条款,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及地方行政规章,使旅游法实施能有效落地,使旅游法与现有政策法规、行业规则能有效衔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扰,树立法律权威。其二是加强在线旅游电商等新兴旅游中介业态的立法,将“在线旅游”经营装入法律笼子,及时惩罚“在线旅游”普遍存在的旅游虚假广告、低价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弥补旅游立法的这块短板,促进旅游法治环境的公平。(2)建立旅游综合协调和监管机制,实现执法必严。围绕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建立旅游综合协调和监管机制,加大对不法经营者执法力度,营造市场有序、管理有序、出游有序的旅游法治环境。1)建立协同机制,明确执法职责。坚持“协同共建”理念,建立政府牵头的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管。一是健全由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职能,明确旅游局、教育局等部门在旅游发展事业上的职责;二是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旅游、公安、工商等旅游执法职能,消除多头执法,也避免真空执法;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网络平台定期对旅游法治行政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构进行公示并纳入行政考核体系。2)建立执法机制,维护法律威严。其一,加强执法队伍,确保执法力量。从执法队伍数量上,增加旅游执法人数,确保执法力量;从执法能力上,通过培训加强法治能力和素养;从执法成效上,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其二,创新执法渠道,确保违法必究。一是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通过旅游投诉发现旅游违法、惩治旅游违法,同时解决旅游投诉无门和旅游投诉解决效率低的问题。二是建立多元化、信息化的行政执法平台,建立旅游网络投诉中心、旅游违法网络举报中心、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用公示平台,使监管常态化、信息化、有效化。重点联合电信、网络运营商查处在线旅游电商恶性低价竞争、“黑网站”发布虚假旅游广告等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在线旅游经营和服务。三是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旅游具有跨区域性,组团社和地接社因为利益取向不同,常出现地接社违反旅游合同、“买团卖团”等违法行为,需建立跨区域联动协同执法机制,确保组团社和地接社在旅游服务上的一致性和合法性。(3)建立旅游便捷司法机制,提高维权效率。司法机关在旅游法治环境建设中具有后期保障作用。针对旅游司法效率低的问题,提出两方面建议:其一,加强新类型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研究,提出司法建议,为基层法院审判提供司法建议;其二,建立旅游快捷司法机制,在重点旅游区或旅游黄金季节设置专门的旅游纠纷审判庭,即时受理和审理,采用速裁程序处理旅游纠纷,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如海南省各级法院已在全省设置27个旅游诉讼服务中心和27个旅游法庭,以审判旅游纠纷案件,为破解这一难题作了大胆的的探索与尝试。

(二)旅游法治环境协同共建“软”机制。(1)建立旅游法治分类教育和培训机制,养成旅游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根据旅游法治既是“治官”,也是“治民”的内涵,旅游法治要加强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但绝不仅仅是旅游行政法治,也要加强旅游经营者依法办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履职、旅游者依法文明旅游的法治素养。全民旅游时代应建立全民旅游法治理念,建立旅游法治“分类分层”教育和培训机制:其一,加大旅游院校的旅游法治教育,提高旅游专业学生的旅游法律素养;其二,完善旅游法律实务培训体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务能力,养成依法经营、依法履职、依法解决旅游纠纷的职业习惯;其三,建立旅游行政部门的旅游法律服务与执法培训体系,提高旅游行政执法的法治思维;其四,建立旅游法律知识宣讲教育机制,提高广大旅游者的维权自觉性和法治素养。(2)推进旅游智慧信息化建设,养成旅游法治文化。旅游法治环境建设,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讲,《旅游法》使旅游业有法可依,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从法治文化层面而言,任重道远。所谓法治文化,是包含公平、正义、合法等价值内化为人的思维习惯、行为规则、自觉行为。人人营造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影响人人,从而深化旅游法治环境建设。那么,如何有效提升旅游法治文化建设呢?国家旅游局提出,争取十年时间,初步实现信息技术的“智慧旅游”。结合新媒体时代信息传递网络互连化的特点,开展智慧旅游建设,通过微信、微博、网站搭建智慧旅游网络,推广智慧旅游应用,包括智慧旅游资源、智慧旅游服务、智慧旅游接待、智慧旅游营销、智慧旅游投诉,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提升旅游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文化氛围,增强弘扬法治、厉行法治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 宋强.我国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

[2] 杨福斌、侯作前.旅游法论丛[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12月.

[3] 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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