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城市化”是新土改的最大障碍

2015-04-10 21:22鲁宁
山西农经 2015年1期
关键词:圈地入市新农

□鲁宁

“逆城市化”是新土改的最大障碍

□鲁宁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有条件入市交易,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针对“三农”问题的对症施药,亦是“新农改”能否真正深入推进的核心突破口,具体操作如何进行令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操作环节稍有不慎,很可能诱发一轮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疯狂圈地的“资本盛宴”,令此项改革不但背离决策初衷,而且还将直接损害农民利益,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失稳埋下不可逆转的重大隐患。

逆城市化

以有条件允许“农地入市”为主要内涵的“新农改”之法律障碍行将扫除,羊年新春上班第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有条件入市交易,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针对“三农”问题的对症施药,亦是“新农改”能否真正深入推进的核心突破口,具体操作如何进行令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操作环节稍有不慎,很可能诱发一轮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疯狂圈地的“资本盛宴”,令此项改革不但背离决策初衷,而且还将直接损害农民利益,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失稳埋下不可逆转的重大隐患。

有鉴于此,去年末中央发布此项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先在2017年末之前,将“农地入市”试点范围控制在全国33个县(市、区)有序推进,确保试点一旦“失控”尚能使纠错成本较低,足见中央对推进此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性改革采取了既积极又审慎的务实态度。

“农地入市”改革的核心要旨有七:第一,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第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下放至乡镇政府审批,农村增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第三,合理确定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款中必须包含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的足额资金;第四,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第五,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第六,农民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原则,防止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大规模圈地;第七,农民宅基地自愿转让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防止城里人借机到农村买地建房,不得以农民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变市民”的先决条件。

以上七条核心要旨,既是“新农改”能否为破解“三农”问题提供正能量的关键所在,亦是确保“新农改”不被基层念“歪经”,致使农民利益再次遭受不可逆转的重大损害所必须设定的、不可侵犯的“底线”与“红线”。

以上七条改革要旨,最易被基层念歪经的是试点地区利用农民信息获取渠道之不畅,强行压低征地补偿转让标准,压缩具体补偿科目;最容易失控的具体操作是把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演变为用行政手段“强行转让”,也即人们所说的“被城镇化”;最有可能形成操作滥觞的是城里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购买农民转让的宅基地,出现旧的“小产权房”未及消化,新的“小产权房”以更大规模“疯涨”蔓延,使城镇化走向“逆城市化”之反面;最容易“短斤缺两”的是“失地农民”购买城镇养老、医疗保险的资金,被基层政府层层克扣乃至截留挪用,造成“失地农民”成批沦落为全社会胆战心惊的“失地流民”。鉴于历史教训之痛,罗列上述现实风险绝非杞人忧天。

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与农村基本农田本系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已允许有条件入市流转,后者因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市流转。但在实际试点层面,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极易被基层政府故意混淆甚至偷梁换柱,与城市工商资本内外勾结,打着“新农改”旗号,以推进城镇化名头,行大肆卖地、圈地之实。

确保“农地入市”有序推进,主要不在于改革勇气及决心大小,而难在对试点的监控与追责。眼下,监控与追责的配套规矩尚未出台,有关方面当尽快补上这块短板。尽管中央正风严纪已使行政滥权得到一定限制,但仍须把丑话说在前头,把预防措施做扎实,一旦出现失控苗头立即果断亮剑。

(来源:北京青年报)

1004-7026(2015)01-0056-01中国图书分类号:F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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