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同及其建构: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础

2015-04-11 02:17
关键词:联邦公民建构

王 恒

(长春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22)

国家的存在不仅需要主权和强制力的“硬件”,更依赖于公民对其感情投入的“软件”。“国家不过是一个建构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在人们认同它并愿意继续保持它的时候,它是巩固和稳定的。而当人们不再认同它因而也不愿意继续保持它的时候,它就有可能瓦解、走向崩溃。”[1]95可见,公民对国家是否认同严重影响着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必须通过建构公民的国家认同来实现。

一、国家认同: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础

在多民族国家,民族多样性构成与国家的政治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因而在民族分离主义大当其道的背景下,通过有效的政治整合来控制和消解矛盾和冲突,就成为多民族国家维系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政治整合过程就是塑造各民族成员对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忠诚感,增强国家凝聚力的过程。因此,国家认同是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础。

“认同”一词在英文中为“identity”,由拉丁文“idem”发展演化而来,其最基本的涵义为同一性、一致性。在现代汉语中,“认同”的含义一是“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二是“承认和认可”。认同建立在“我”和“他”区别的基础之上,差异的存在是认同的前提和基础。人们的社会认同过程就是通过与他者的交往认知自己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寻找和确定自己的群体归属,进而强化对自身群体的情感和依赖。因此,从本质上看,认同是个体主动寻求群体归属的心理过程。相应地,国家认同就是把国家作为认同对象,把国家作为心理归属和情感寄托的中心。

具体来说,国家认同首先是政治制度认同,即人们对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的认同,就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的认可与服从。如果说古代国家形成的基础在于血缘或地缘的自然关系,那么现代国家形成的基础则在于建构性,即现代国家基于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而形成。“其出发点就是:通过一套制度体制将一定区域的人民整合为一个能够共享制度安排的统一共同体。这与基于人类组织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古代国家’不同。”[2]因此,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其国家认同的获取首先依赖于一套设计、运行良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因为政治制度的合理与公正、各民族权益的实现与保护对于获取和提升国家认同至关重要。人们不仅需要制度对其权益进行保障,还需要情感的寄托,需要把自己的心理依恋、文化归属投入到民族—国家共同体中去。因此,国家认同还包括对国家的实体认同,即为人们提供空间上的家园感,满足人们的乡土情结,寄托人们对祖国同胞的依恋之情,即使客居他乡,也能够找到自己群体的归属感。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一个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们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3]188也就是说国家认同关系着多民族国家的存续和发展。国家认同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承认功能。首先,国家认同赋予国家政权以合法性。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只有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国家政权才能稳定有效地运行。因此,民众的国家认同是国家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其次,国家认同赋予政治权力以“权威”的地位。权力是一种强制别人服从的能力,而权威是基于别人自愿的服从的权力。权力可以强迫人们的行动,但不能强迫人们的意志,而意志才是最为根本的东西。正如皮德·布劳所说的:“我们不能强迫别人赞同我们,不管我们对他们有多少权力,因为强制他们表达他们的感激或赞扬将使这些表达毫无价值。‘行动可以强迫,但情感的被迫表现仅仅是一场戏。’”[4]26因此,只有上升为权威的权力才是长久的和有效的,而只有获取认同的权力才能够上升为权威。再次,国家认同还是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虽然合法的强制也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稳定是相对脆弱的,是需要极大管理成本的,而民众的自愿支持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并且能够降低社会维稳的成本。因此,“能够成功地利用这些需求或感情推动力的政体,可能降低其实施政策所花的代价,或者保持一种超过其能力的表面价值的生产力水平。”[5]468

其二,支持功能。在政治学中关于社会成员对国家与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分为两种状况:如果社会成员用某种外显的行动和做法来表达支持,则叫做“特定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用内化在内心的某种态度和想法来表达支持,则叫做“散步性支持”。[6]185“特定支持”是因某种诱因的释放而引起成员对系统的支持,如系统满足成员的利益和要求;而“散步性支持”则是成员发自内心深处的对系统的自觉认同和信任。“特定支持”的前提是共同体能够提供给成员相关的利益满足,这种支持是以利益交换为基础的,当系统不再有能力给予利益时,那么这种契约式的支持也会随之消失。而“散步性支持”则不同,这种支持变成了人们存在意义的一部分,如果失去了支持的系统,那么民众就会觉得失去了生活的尊严和生存的意义,同时民众时刻把系统的利益看作是自身利益的前提和基础。这种支持不同于契约式的支持,它是内化了的与成员生死存亡息息相关的支持。而一个政治系统只有得到成员的“散步性支持”,才能获得最大的忠诚和热忱。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说军事、暴力等“硬权力”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国家认同就可以被视为超越这些“硬权力”的并具有非凡能量的“软权力”,具有强大的凝聚和向心力作用。

现代国家的建构性决定了国家的存在与稳定取决于民众对国家的态度。特别是在多民族国家,如果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意识淡薄,那么各种从属的身份意识和认同就会高涨,特别是民族的自我意识、民族主义的凸显,这样就可能导致分裂势力的抬头、地区的紧张和冲突,危及国家的统一与稳定,破坏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认同建设必须予以重视和长期坚持下去。

二、“国家认同”建构理念:凝聚下的多元

民族认同是极端民族主义产生的前提,是民族分离运动动员的基础,对国家认同和整合形成极大的挑战。因此,在多民族国家进行国家认同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对待民族和民族认同。

差异和多元是现实存在的,所有的多民族国家都在如何实现超越分歧、消弭冲突的道路上摸索着。为了实现国家认同,历史上曾出现消灭“异质性”达成“同一性”的做法。如或是采取驱逐、清洗、镇压的手段对待弱势民族,实现民族的纯洁性;或是采取强制同化的手段将少数人的民族文化整合进多数人的主流文化,强调文化的一元论。这种“灭异”的极端方式日益受到鄙视与批判,而历史也证明那种方式并不能也没有导致民族认同消失,反而导致民族关系紧张和民族暴力升级。

面对日益复杂的民族状况和人类对更加文明生活的向往,各个多民族国家都在努力探索更加文明的方式来实现国家整合的提升和国家认同的实现。虽然每个国家都基于自己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认同建构方式,但是贯穿其中的共同点是在包容民族多样性的基础上建构政治统一性。

在多民族国家要坚持一体与多元的共存,既要坚持国家的统一,又要尊重和保护各个民族的利益。对此学界形成了共识。但是,在如何实现两者共存的价值取向上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平衡和实现了民族利益,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才会提高民族的国家认同,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主张“多元之下的凝聚”。有的学者则从国家凝聚与一体化的前提出发看待民族权益的实现,主张“凝聚之下的多元”。

主张“多元下的凝聚”的理论,将民族作为国家的基本组成单位,把民族看作连接国家和公民的中介,认为只要实现了各民族的政治平等和权力分享,就能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和谐共存。主张“凝聚下的多元”的理论,主张将“多元一体”理解为“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两个层次,逐步把民族看成是“文化群体”而减少他们的政治色彩,强调公民身份层面的政治平等和发展自身文化特色的自由。

在多民族国家中,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是国家正义的应有之义。但是如果以民族作为凝聚公民的政治单位,强调各个民族共享国家权力,实行民族分权意义上的民主理念,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更可怕。如南斯拉夫“非集权化、非国家化、非官僚化、权力分散化”的治国原则,就严重削弱了国家认同和国家的凝聚力,导致国家在民族利己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中走向解体。

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是符合政治正义和历史规律的,但是在盘根错节的民族关系面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却日益追求和维护民族多元与自治局面,强调各个民族分享国家政治权力。

首先南斯拉夫赋予各民族共和国民族自决的权利和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铁托指出:“民族问题必须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在自愿联合并享有分立权的基础上解决。”[7]89基于此,1946年1月通过的新宪法第一条就宣布:“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共和国形式的联邦人民国家,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主权民族的公众集体,各民族根据民族自决的权利可以自愿地参加联邦或退出联邦。”[8]59民族自决权利与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使联邦的聚合成为一种临时性的、可以随时解散的政治体。也导致南斯拉夫认同的基础是各个民族,强化了民族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性,而对于国家只是将其看做临时居所,以及利益实现的工具,从而降低了对于国家的归属感和心理认同。这种制度下民众体会不到国家的作用,反倒只是生活在各共和国的影响之下,对于民众来说,可无国家却不能没有共和国。因此,没有形成人民对国家的依附感,自然也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国家认同感。

南斯拉夫这种基于民族单位的国家认同建构为极端民族认同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使国家认同淹没于强大的民族认同中,苦心建立的制度不但没有很好地化解历史形成的民族恩怨,反而又导致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的萌生与发展,导致民族主义特别是民族分离主义的倾向加剧,导致国家统一的力量受到极大的削弱。因此,我们应该看到,诉求在包容多样性中实现国家凝聚和国家认同的提升,还必须考虑包容的“度”的问题,否则过犹不及。相较于南斯拉夫,瑞士之所以被称为多民族国家治理的典范,正是因为其在尊重民族多样性的基础之上努力建构国家的统一性和公民的国家认同,而这才成就了瑞士成为民族多样化最为突出但又是民族和谐程度最高的国家。

瑞士联邦宪法最获称道之处在于其“安顿多样性,建构统一性”功能。联邦宪法充分尊重和维护各州的自治和一定程度的独立,给予其很大的权力空间。宪法赋予各州在遵守共同联邦宪法的基础之上,还各自制定自己的宪法,各自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甚至部分军事和警务权,以及强大的行政权。各州的行政机构不仅执行联邦政府的相关安排,它们在本州内还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行政,以体现民众的权利和要求。广泛的自治权力使各州有很大的空间管理自己的事务,制定本地区适应的政策为地方共同体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语言、宗教提供了便利,体现了瑞士的包容精神和对民族多样性的尊重。

联邦宪法在给予地方各州充分的自治权的同时,并没有忘却塑造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联邦。1874年修改宪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要增强联邦政府的权力。“打着‘一支军队、一个市场和一个国内事务管辖权’的口号,这次宪法修订主要致力于更强中央集权的建立。” 以后,对宪法进行的一些局部修改中,联邦的权力进一步增强。可以说,联邦宪法修改的过程是联邦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进程。同样是实行民族联邦制的制度形式,但是不同于南斯拉夫的是瑞士虽然宪法保障各组成州的主权和领土,但是各州不能自由退出联邦。“组成瑞士联邦之(各邦),宪法一一举列其名,是一方固明示联邦期于永久,各邦不容退出。”[9]120对各州不容退出联邦的宪法要求,为联邦的长期稳固和国家认同的形成提供了宪法基础。联邦政府的确立,为国家提供了作为其代表的权威中心,为民众提供了国家认同的组织基础。联邦权力的增强,带来的是联邦作用和力量的强大,代表着联邦对各民族、各州控制力的强化,以及公民对联邦依赖性的增加,这对国家的稳固和国家认同的提升起到重要的作用。

瑞士公民作为政治基础的地位主要体现在直接民主制度和双重多数制度中。直接民主制是瑞士国家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在联邦层次,主要表现在“公民创宪权”和“公民复决权”。“公民创宪权”是指公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对联邦宪法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公民复决权”是公民对议会通过的决定的意见权,分为“强制性复决权”和“非强制性复决权”。在地方层次,直接民主表现在公民的直接决定权。如许多市镇在决议的形成上,采取集会的民主形式;有的州也定期举行公民大会,在大会上决定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议案。“双重多数原则”(州多数+公民多数),即凡是涉及宪法和签订有效期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的法令,需要州和公民的双重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直接民主制体现了瑞士人民享有和政府联合决策的权利及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决定的权利。这是用公民政治来对抗州的民族性和分裂性倾向,用公民身份来超越民族政治的影响。通过公民权的经常行使,民智得到了启发,公民参政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相互交往互动中形成了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因此使得民众能够超脱了民族的界限、超越本民族的利益和政治限制,从联邦、国家的角度看问题和思考。同时,直接民主从村镇向联邦层面的扩展,提升了公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公民的认同也逐步随着民主的扩展而向联邦层面转移。

族性和民族认同具有一定的客观存在性,这要求人们对待民族和民族认同要给予尊重和相应的权利,因为用包容和支持的态度来对待多元性,才能赢得不同民族对国家的认可和认同。国家认同建设需要包容性,但是这必须要建立在国家强大的凝聚力之下。没有包容的凝聚是强制,而没有凝聚的包容也可能是放纵。

三、国家认同构建的着力点:公民身份意识

“公民”是国家认同的政治基础,如果公民身份意识比较薄弱,那么就会导致各种从属身份意识和认同的增强,如地域认同和民族认同,这样就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和安全,甚至导致分裂活动的萌生和发展,使国家整合受挫。而只有使人们逐渐超越自己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才能以更宽容和更理智的心态来看待彼此,才能使国家更有凝聚力,如瑞士公民爱国主义的培养从而带来的强大的国家认同的实现。因此提高民众的“公民”身份意识,是国家认同培养的着力点。

提高公民身份意识最直接的途径是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是培养公民的国家归属意识、提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认知及践行自觉性的教育。公民教育关系着国家观念的形成、爱国观念的培养和良好公民的培育。在多民族国家,公民教育的目的不是去把少数民族塑造成主体民族的一部分,而是要把所有民众塑造成多民族国家的平等公民,促进各个民族的民众公民身份意识的提升,形成对国家的归属感。在多民族国家开展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寻找和挖掘各民族共同的爱国历史记忆,强调各民族在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各个民族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各民族民众的爱国情怀,提高国家认同感,同时可以增强不同民族彼此之间的感情,提高彼此之间的认同感。

提高公民身份意识最基本的途径是确立和弘扬国家核心价值观。一定的政治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政治认知和政治价值观的直接影响下完成的。因此,在多民族国家建构国家认同,提升公民身份意识中必须注重政治意识,特别是政治价值观的培养和引导。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价值取向,只有公民接受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时,才会稳定持久的形成对国家的认同和爱国情怀。很多国家都非常注重国家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进程,都在或显或潜地进行着公民价值观的教育和引导。如美国,虽然它声称在对公民的“善”的追求上采取国家中立的态度,但是实际上却一直在努力致力于对公民意识形态的塑造,始终用“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教育着公民;新加坡对于公民的价值观灌输更为明显,将国家核心价值观的确定通过全国大讨论的方式进行,并最终达成共识,形成各民族都接受的共同价值观,并促成了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可以说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是凝聚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纽带。而多民族国家核心价值观要想得到各个民族的赞成就应超越各个民族的个别要求,体现所有民族的共同利益。

提高公民身份意识的根本途径是公民利益的实现和公平的待遇。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187所以实现公民赖以生存的现实利益,既是国家追求的目标,也是维系国家情感纽带的重要保证。国家对于公民利益的实现还必需满足公平性的条件,如果国内不同群体的公民收入差距过大,那么低收入者就会产生极大的不平衡感和被剥削感,从而导致对国家的不满和怨怒的积聚,破坏对国家的认同。同时国家对公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的满足应该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利益实现程度的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这样才能获取公民对国家稳定的、长期的认同。

[1] 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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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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