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房子”:拆迁中吊诡行为分析*——以河塘村为个案

2015-04-11 10:55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

蔡 娟

(淮阴工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21098)

“种房子”:拆迁中吊诡行为分析*
——以河塘村为个案

蔡娟

(淮阴工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21098)

[摘要]通过对河塘村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吊诡行为的调查可以发现,村民种房子行为虽与其逐利动机相关,但其背后却潜藏着农民的生存伦理与地方性的社会文化逻辑。农民并不排斥法律,但认为法不责众,情大于法,体现了农民生活世界中的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农民“种房子”行为从形式法角度而言是违法的,但在农民眼中却是合情合理的。“种房子”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无声、隐忍的抗争。因此,拆迁的顺利进行不能忽略农民这种“合情合理”式的抗争。

[关键词]拆迁;失地农民;生存伦理;利益表达;“种房子”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15.09.005

拆迁的工作不好做,失地农民不愿拆迁,这是事实也是一种现实。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因拆迁问题却出现了另外一种奇特现象——“种房子”。“种房子”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指以原有房屋为依托,在原有房屋四周、上方以及庭院内部加盖房子的一种行为。这些加盖的房子很简陋,不能储物也不能居住,不能遮风挡雨。自拆迁之始,河塘村陆续出现“种房子”的行为,在2010年“种房子”的行为全面展开。在列入拆迁计划的区域内私自加盖房子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和旁观者以及村庄领导人都认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法律在地方道义面前出现了违和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透视此类行为所形成的社会背景。

在传统中国一直是情大于法,法不责众。大传统代表了正统和权威的意识,小传统的价值理想来自于大传统,却体现了地方和民间的立场和感受。当代中国,普法教育比较有成效,农民对法律具有了一定的认可和接受,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仍然会做出许多心照不宣的“违法”却又自认为“合情合理”的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代表了现代与进步的法律仍未顺利融入乡村生活世界。新旧世纪相交之时河塘村开始征地,然后是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吊诡一幕——“种房子”。笔者力图通过对河塘村故事的讲述来分析解释此类现象。

一、 “种房子”行为的全景展现

征地拆迁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农民的生存等基本问题,农民对此作出了各种反应,个别农民采取了一些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酿成了一出出悲剧。有学者认为,因征地拆迁所引起的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主要的社会问题。学界不乏对征地拆迁农民应对行动的研究,但大多研究侧重于关注较为激烈的行动,如暴力抵制拆迁、 集体上访、当“钉子户”甚至自杀等等,但是这些过激显现的行为是少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更多的是一些无声、隐忍的行动,因其不具有新闻特性,不为学界及政府所重视。

笔者的田野调查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北地区。当地地势平坦,地形开阔,是天然的战场,位于淮河北岸,具有悠久历史。在历史上因黄淮水患,土地贫瘠,解放后,整治淮河,挖掘渠道,改造当地作物系统,之后基本上可以旱涝保收,百姓的温饱问题得以解决。但是该地在江苏省一直属于经济落后地区。随着苏南地区整治太湖以及企业的搬迁,该地及时招商引资,引进了苏南外迁企业,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1999年,该市修建外环路横贯河塘村,沿线部分人家拆迁。政府在外环路外侧划定区域对拆迁户进行安置,该安置区属河塘村管辖,这些居民拆迁后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状况均较拆迁前好一些。随着更多苏南工业的搬迁,河塘村所在区域被辟为经济开发区,土地更多地被征用,拆迁也陆续进行。

对失地农民“种房子”行为的考察主要采用了观察法和无结构访谈法,经过长时间观察和多次访谈,笔者将河塘村“种房子”的行为按照性质分为两个阶段。

(一)精英群体的个体行为

2004年,河塘村村委会已经严禁村民在村内私建房宅,2005年村委会将每家每户房宅登记拍照。不过若是需要筹建新房,村委会还是会批准的,但是也仅限于建新房。而“种房子”很少见,基本上是一少部分人的行为。有的村民讲述:

当时不让建房子,大家都很听话,不让建就不建吧。也有一些人家,那些都是在村里有头有脸的,在好好的房子上起了二层,有二层的起了三层,院子里还盖了一些小房子,也就是个棚子,还把院子封起来(在院落上方覆盖顶层)。那时认为那是人家有钱,想住得舒服点,自己还想真是闲得慌,反正要拆迁了,还建什么。谁想到这样一来,拆迁的时候全算钱,才想到人家可能是晓得什么的。其他人家哪想到这些,恐怕人家早就算着这一天了。(根据多位村民访谈整理)

据村民回忆当时这些行为比较少,不过十来家,但家家都是很不简单的人家,在河塘村属于精英,其他居民对此只是奇怪,在当时并没有跟风走。这些人大多属于村委会成员,或者与村委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比其他普通村民能够获得更多、更详尽的拆迁信息,通过这种行为不动声色地获得了更多的拆迁补偿。笔者通过多种渠道找到一位早期“种房子”的村民,这位村民也属于村委会一员,但是他很低调,声称自己是帮忙做活的。他说:

其实这些事情其他村子早就有了,如北边的陆塘、陆桥,人家都是这样的。一开始俺哪知道这些啊,都是书记说了:老高啊,存钱是没有用的,多建点房子总会有好处的。你看人家曹书记的那个房子,建得多气派,人家前前后后,多出几个来!拆迁了就是几个的钱(几个是指几倍)。俺只是凑合点吧,多也多不到哪儿去。(村民GXC)

这些行为在当时之所以没有被认作是违法事情,主要是村民们都认为这只是对房子的修缮,不算建房。当地人所认为的建房,是指在空白地上新建一所房子或是将老房子推倒进行重建。所以当地曾经发生过一件事,当时引起很大争议,时隔多年还有人屡屡提起:

CXJ家弟兄二人,父亲多年一直在外打工,母亲去世后,兄长已经娶妻生子,弟弟未婚。弟弟结婚后,兄弟分家,老大将父母所建的房子的大部分留给弟弟,自己把父母建的南屋后门堵上,重新开道门,然后准备建其他屋子。就在房子快要落成时候,上头来人说开发区严禁私建宅屋,处以罚款,并勒令将房屋拆除。这些人说是接到举报,要不然上头人也不会到这儿来查了。CXJ家当场交足罚款,然后托关系、请客送礼,终于把房子建成了。(根据多位村民访谈整理)

在当时,村民对于CXJ家因建屋被罚感到震惊,意识到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违反法律的,而违反法律是要受惩罚的,这种惩罚不仅仅在于要被罚款,而是新房建造不得不中断,这在当地是很不吉利的。(当地风俗是,建造新房过程中若是有他人闹事或是因人为因素而中断,可能会对主家不利,几年之后CXJ夫妻离异,更“证实”了这种看法)村民都认为把已建好的房屋拆毁是不可能的,顶多是请客送礼,找找人通融一下就没问题,毕竟CXJ家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自用房屋,虽是违反法律,但也合情合理。村民认为,这个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再大也大不过一个情理。

(二)普通百姓的群体行为

2008年之后,河塘村面临大面积拆迁,经过数年的观察和学习,普通百姓明白与政府对着干不如多建点房子更实惠,于是“种房子”成为拆迁前的正常行为。接到拆迁通知后,农民们往往在几天之内或是连夜“种上许多房子”。这些房子很简陋,不能储物住人,也不能遮风挡雨。但是这种行为在当时依然是被禁止的,村民们讲述了当时的一件大事:

SXT家就在村头路边,听说他们家年后就要拆迁了,年前开始准备起来,在原先平房上面加盖了二层,运料、动工都是晚上进行的。晚上曹书记喝完酒听到动静,看到SXT家正在动工(按辈分的话曹书记还得称SXT为表叔),于是曹书记就开始劝SXT,说现在上面抓得紧,劝他不要顶风上,结果SXT不领情,还倚老卖老,说了曹书记几句(这里的说是指责骂)。曹书记回家后就和儿子说了这件事。他儿子是退伍军人,闲着在家一直没找工作,听到这件事,连夜带刀过来,捅了SXT六刀,SXT的肠子都流了出来,不过倒没有性命之忧。(根据几位村民访谈整理)

这件事情发生在2009年冬,河塘村的拆迁工作已经进行了好几批,轮到拆迁的村民都早早做好准备,提前把房子“种好”。对于SXT被捅之事,村民的看法不一,有的认为SXT活该,曹书记已经劝他,应该给书记一个面子,村民分析曹书记的意思是现在不要盖,过几天可以盖;有的认为他运气不好,在路边的应该收敛点,和他家同时建房的其他人家什么事情都没有,可巧他家就被书记听到;有的村民认为曹书记很不应该,自己的房子加了好多,拆迁的钱不知有多少,居然不让其他人盖,难道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吗?但是“种房子”在当时还是偷偷摸摸的,一旦发现还是被制止的。但是到2010年前后,“种房子”已经成为村民共同的行动。临近拆迁的,赶在拆迁前“种下房子”,没有被拆迁的,也急急忙忙“种房子”。2010年7、8月间,河塘村尚未拆迁的居民陆续“种上房子”,无一遗落,这些行为全部是在夜间完成的。令人惊奇的是,如此大批次的行为没有遭到任何阻挠。村民们对此表述了一些看法:

家家如此,你能管的了吗,要罚也不是谁一家,怕什么,大家都一样,上头来的人他能说什么,反正我们都是夜里干的,他抓到谁手脖子了?(村民WXD)

现在拆迁,不都是这个样子,谁不图多捞几个钱,上面人都知道,这不过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事,公家补偿给老农民的钱才多一点,你不知道这些地能卖多少钱!(SCP)

哪有人来管这事,出了SXT的事 ,哪里还有人来管这事,曹书记的儿子蹲牢了,SXT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自己没花一分钱。3月份上面来人了,俺村干部都吓死了,以为是记者来了,结果什么都不是。现在曹书记什么事都不问了,就等下台,他不管,谁还管,你以为上面的人会来管这些事。(村民ZYJ)

村民认为SXT家的事情是个转折点,以前还是暗中进行,现在全部都摆到台面上了;以前是各自忙各自的,现在大家可以相互商量相互学习。“种房子”就从个人行为变成了集体行为,从违法的事情变成了可以做和应该做的事情。

二、“种房子”行动逻辑

从村民的行为和话语中可以发现,河塘村村民也意识到这种行为不被允许,也知道这是违法的事情,但他们依然付诸行动,而且他们认为这种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合情合理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行动逻辑是引导行动者行动的一系列价值取向,这些取向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它们构成了行动者的行为框架。行动者在进行行动时,会按照固有的框架模式决定其行动的方向与方式。探析他们的行动逻辑,有助于发现对于行动理由的普遍解释,从中可以挖掘出行动的价值取向。

(一)生存伦理话语下的逐利行为

极力避免风险,安全第一是农民的生存伦理。农民的生存伦理就是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即在共同体中,人人都应该有生存权利19。熟悉的乡土生活为外部强势力量所挤压,土地失去了,甚至连房屋也要失去,这些巨变他们无法逆转,但是他们可以采取一些审慎却又“合理”的方式,从而获得基本而又持续的生存空间。

对于以种田为生的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职业,失去了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更失去了惯常的生活方式。对于具有浓重的乡土情结的中国农民而言,安土重迁是一种本能。因此,拆迁对于他们来说拆的不仅仅是房子,更是他们的家园,祖祖辈辈的根。土地已经失去,但是他们还有房子,而现在房子又要被拆,所以他们觉得有必要利用好这个唯一剩下的砝码。他们要与将要拆他们房子的人作一次博弈,他们要用这个房子换后半生的衣食无忧。

由于没有技术,这些经历过失地拆迁的农民所能找到的工作大多是体力活,没有社会保障。过去年老体衰的农民可以通过伺候田地解决自己的衣食所需,而现在失地农民则失去土地所带来的天然社会保障。土地的收益是不能用金钱来计量的,只要有土地,就可以播种,就可以有收获。农民很清楚,在目前完全靠儿女养老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倒不在于儿女是否孝顺,而是农民的儿女大多也是靠打工维持生计,他们也不富余,而且年轻人还要进城,生活支出远多于在农村的支出,子女们无钱赡养老人,在很多情况下还要父母“倒贴”。

在土地成为负担、最无利可图时河塘村民一直在种地,同时靠出去打工以贴补家用。因此在初期征用土地时河塘村居民很踊跃,很快就把土地给“卖了”。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调整,河塘村民发现当自己无地可种时土地居然有补贴有利润,这让他们很不舒服,尤其是后来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政策更让他们愤愤不平。但是事情已经过去,河塘村民也无可奈何,因此在面对拆迁时,他们总觉得已经“亏了一次,不能再亏第二次”,他们要利用好目前唯一的筹码——房子,把以前的损失一并捞回来。

(二)避免直接对抗的弱者武器

征地与拆迁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这一点农民很清楚。他们同时还明白与政府直接对抗没有好结果,所以只要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目的,他们就不会选择直接与政府抗争的方式。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的,现在被征收并给了一些补偿,他们因此很知足。但是他们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不可能说拆就拆,无论如何,总要有个说法,但是他们绝不愿意将自己暴露在任何风险之下。

征地拆迁均是城市化的需要,对于被征地被拆迁的农民,政府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一些发达地区征地拆迁的农民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但是还有许多不太发达地区,如河塘村,征地与拆迁款均很有限,不足以让农民生活无忧,这给他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对未来的恐慌。可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常常被忽略,面对外部强大的压力,他们所习惯的传统秩序不复存在,进行非对抗性的抵制就成为拆迁农民的基本策略。在不断的观察与学习中, “种房子”成为他们与政府博弈的一种策略。失地农民认为“种房子”是让拆迁者无话可说的行动,其前提条件是作为个体的失地农民对于拆迁补偿费用的标准无法进行讨价还价,只能接受直接给定的标准,但是他们又不甘心如此被动,因此“种房子”行为应运而生。当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是按拆迁时房屋面积进行计算,面积大补偿款自然就多。“种房子”之后,村民们就不需要劳神费力地为争取较多的拆迁款而与动员拆迁的人员吵闹、讨价还价,却依然可以争取到较多的拆迁款。

历经十数年的征地拆迁过程给失地农民上了一堂最生动的课:即只要大家都这样做,这事一定没错;如果干部这么做了,那一定有赚头,哪怕这些事情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但只要大家都这样做,错了也是对的。而且这样还不需要作为个体去直接面对政府,况且有干部的“模范”作用,他们更觉得放心。

作为一种与政府拆迁行为相逆的行动——“种房子”,农民加盖房屋的行为既是一种策略,更是一种武器。在这里没有与政府针锋相对的抗争,甚至连正面的讨价还价都没有,失地农民只是在夜间加盖了房屋,然后安静地等待拆迁。目睹本村以及邻村甚至各种媒体报道的拆迁事件,失地农民知道如何来应付属于自己的拆迁时刻,他们清醒地意识到不论是失地还是拆迁都是一种命运,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都是要发生的行为。但是他们并不甘心就这般轻易失去土地,房子又将要轻易地被拆,所以他们总得做点什么。但是他们明白与政府直接对抗是很不理智的,他们不想做“钉子户”,也不打算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只想用这种曾经被许多人用过而且很有效的行为来为自己赚一把。

斯科特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行为称为 “弱者的武器”,即作为弱者个体无力直接、公开地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抗争,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这些行为减少强者对他们的剥削40。在“种房子”行动中,农民们绕开了正面冲突,在村委会成员的榜样带动下,寻找到了行动的切入点,然后以一种迂回的、“装模作样”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一行动逻辑与农民的生存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当他们所认为的最基本的生活根本被剥夺后,他们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但他们却缺乏抗争的资本,只能采取这种隐忍、坚韧的行动方式表达他们的诉求。弱者的武器实质上传达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尽管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农民在保护自己利益之时所采取的行动有差别,但是借鉴这种看问题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失地农民的抗争形式,有助于理解农民的理念是如何对他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

三、结论

征地与拆迁是分批次进行的,每次只涉及一少部分人,一少部分人不容易形成集体合力来进行讨价还价,更无法形成正式组织,但是失地农民还是希望与政府进行博弈。他们依据现有的资源采取行动,尽可能为自己争取经济利益,同时却极力避免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所以,“种房子”的行为都在夜晚发生,在此过程中没有多余的沟通与交流 ,只是利用大家共同遵守的习俗与传统:你有我也有,大家轮流行动 ,互相照应。虽然行为是由个体完成的,但实质上是一种自发的集体行动,因为这些行动表现出较强的集体特征,是根植于乡土社会环境之中的。看似微不足道的个体行动却凝聚着强大的力量,这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就“种房子”行为而言,他们用这种心照不宣在夜间突击盖房子的行为,表达了自己对国家政策的理解方式以及自己行动的选择方式。在不知晓具体拆迁日期与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种房子”的行为。不管他们对“种房子”的行动赋予何种意义,也不管他们的动机如何,有一点可以确定的就是,他们并不十分信任拆迁的政策安排,他们对这些政策有自己的解读,并按照自身的需求选择行动方式。基层政府在村民生活世界中的无语与无为,让农民们找到了符合目前生存环境的“武器”,那就是大量的在政策压力之外的一种非对抗行动。

农民们正是以这样一种无言的、自认为“合情合理合法”的抗争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这些行动中充满了无奈:极力避免风险的农民们不得不面对风险,土地补偿款可以换来口粮却无法给他们后半生的保障;拆迁补偿款可以买来房子却买不来家的安全与温暖。可是征地与拆迁打乱了他们的生活常态,让他们无法以自己的生活常识勾画未来。在这时侯他们的行动逻辑发生了畸变:既然无法抵御风险,那就只能直面风险。

[参考文献]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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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雄.讨价还价:政策法规与村民行为——对郊村拆迁过程的解读.开放时代,2001 (12):87-97.

[6] 孟庆延.“生存伦理”与集体逻辑——农业集体化时期“倒欠户”现象的社会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12(6):172-191.

[收稿日期]2015-05-21

[作者简介]蔡娟(1974-),女,江苏宿迁人,淮阴工学院讲师;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城乡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5)09-0027-05

Over-construction of Houses:An Analysis of
Paradoxical Behavior in Demolition
——AcasestudyofHetangvillage

Cai Juan

(FacultyofHumanities,HuaiyinInstituteofTechnology,Huaian223003,China;

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HohaiUniversity,Nanjing221098,China)

[Abstract]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n the paradox of acts conducted in Hetang village in the demolition process,we can find that the behavior of villagers is related to their pursuit for interests, but it involves the underlying social and cultural logic of the survival of farmers and local ethics. The farmers do not exclude the law, but they think that the law fails where violators are legion and love is greater than the method, which reflects the conflict of emotions, reason and law in the farmers′ living worl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mal law, their behavior is illegal, but in the eyes of the farmers it is perfectly logical and reasonable. From another side, the behavior reflects the farmers voicelessness and tolerable struggle; therefo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demolition cannot ignore the resistance of the farmers in "perfectly logical and reasonable" way.

[Key words]demolition;land-requisitioned farmers;survival ethics;expression of interest;"over-construction of houses"

*江苏省教育厅哲社项目“失范亦或常态:理解农村代际失衡现象的一个视角”(2014SJD67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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