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法律思想初探*

2015-04-11 13:01周子良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无讼阎锡山公道

周子良

(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 山西 030006)

阎锡山(1883年10月8日—1960年5月23日),字百川、伯川,号龙池。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河边村(今属定襄)永和堡一个地主兼商业贷款者家庭。祖籍山西洪洞县,后迁阳曲县,明末定居五台县河边村。

阎锡山1901年,考入山西武备学堂,1904年获公费留学日本,入东京振武学校,次年加入同盟会。1906年,从振武学校结业后入日本弘前步兵第31联队实习,次年正式进入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学习,为第6期生;曾加入由同盟会组织的“铁血丈夫团”。1909年3月,日本士官学校毕业后绕道朝鲜回国。初任山西陆军小学教官,三个月后任监督(校长)。同年11月,清政府陆军部举行留日归国学生考试,中步兵科举人。1910年升任标统。

1911年武昌起义后,闫锡山于10月29日组织了太原辛亥起义,并被推举为山西军政府都督。从此之后,在山西开始了长达38年的军阀统治。期间,历任山西省都督、督军、省长、北方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太原绥靖公署主任、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山西省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长兼国防部长。解放前夕去台湾,卸职后避居阳明山著述,直至去世。

主要论著有:《治晋政务全书初编》(阎锡山编,12册,1928年)、《阎锡山日记》(1931年2月17日—1944年12月27日)、《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室编,12册,1937年)、《阎伯川先生救国言论》(方寒松等编,民族革命社,1938年)、《阎伯川先生言论类编》(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室编,11册,1939年)、《阎伯川先生抗战复兴言论集》(第1—10辑,1937—1945年)、《阎伯川先生与山西政治的客观记述》(现代化编译社编,1946年);《世界大同》(1950年);《三百年的中国》(1950年);等等。先后发表“关于村政各项办法”(载《来复》1924年—1925年)、“劳资合一的理论与实际”(载《村治》1929—1930年)、“民生主义之根本精神”(载《三民半月刊》1928年)等文章。

作为近代中国一位具有影响的人物,阎锡山有着丰富的思想。虽然学者们对阎锡山思想的研究,已有大量的成果问世,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尚难以见到。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就民国初期阎锡山村治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教。

一、“以村为本”的法律思想

1912年元旦民国成立,临时政府随即通饬各省实行地方自治。1914年,袁世凯令内务部颁布了《地方自治施行条例》。1917年9月3日,阎锡山赶走省长孙发绪,兼任山西省长。从此集山西军政大权于一身,开始实行村治,并以省、督两署名义公布了《暂行市乡制》。

但如何实行村治?阎锡山认为,村治之本不在家族,也不在县市,而在于村。他说:“欲期政治得良好结果,须先从极密之行政网起。用民政治之构造,一语足以概括之,则行政网是已。现在亟亟于编村制,意欲先由行政网不漏一村入手一村不能漏,然后再做到不漏一家由一家而一人。网能密到此处方有政治可言。”[1]那么,如何建立起细密而又有效的村治行政网呢?或者说,什么才是建立村治行政网的关键呢?阎锡山发现了“村”的价值。他在1922年11月11日的“呈大总统文”中说:“维一省以内,依土地之区划与人民之集合而天然形成政治单位者,村而已矣。村以下之家族主义失之狭,村以上之地方团体失之泛,惟村则有人群共同之关系,又为切身生活之根据,行政之本,舍此莫由。譬彼导河,村则其源,譬彼行车,村则其轨;譬彼建屋,村则其基;譬彼绘事,村则其素,本在故如是也。锡山兼摄民政之初,即以村本主义,编行村制,划定村界。”[2]“村者,人民聚集之所也。为政不达诸村,则政乃粉饰,自治不本于村,则治无根蒂,舍村而言政治,终非彻底之论也。于是创行村制,选任村长副等职,俾作行政之枢纽,即籍以为自治之训练。”[3]又说:“村是人群聚集的最小团体,亦即施行政治之最小单位。行政由此入手,方能有彻底之办法,民治由此发展,方能固自治之根基。”[4]随后“立村政处,专司其事,订村范十条,以策进行”[3],从而他将村作为最小的行政单位。

依据1927年8月18日公布的《修订乡村编制简章》之规定,凡满百户之村庄,或联合数村在百户以上者,成为一个编村(以户数最多之村为主村),设村长、村副各1人;如户数多者,则增设村副,但不能超过4人。如不满百户,而且也不便联合他村者,也得自成一个编村。村内居民以5家为一邻,设邻长1名;25家为一闾,设闾长1名。如因居住不便分割,那么,在25家以上,50家以下,或不满25家者,亦得设闾长1人。在5家以上,10家以下,可设邻长1人。由此在村里,建立起了邻—闾—村三级村级组织管理体制。此外,在村之上设区,区上置县,分别设区长、县长各一人。这种严密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便于日常的行政管理,而且为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预防犯罪等奠定了组织基础。

实行村治期间,阎锡山宣扬村本政治是实现三民主义的根本途径。他说:村制的核心——用民政治,“始于六政三事,终于村本政治”,如果能遵照执行,“则民智、民财、民德既同时而增进,故民族、民权、民生,亦同时而解决矣”[5]。除行政当局之外,很多学者也都认为,村本政治是实现三民主义的根本途径。

在“村本政治”或“村本主义”的基础上,阎锡山希望实现“村自治”。“村自治”是阎锡山“村本主义”的政治目标,主要是指在省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使乡村实行自治,即“凡村中所能自了之事,即获有自了之权”[2]。除此之外,山西省公署还要求各编村办理各项公益事宜,如建立村禁约①阎锡山在《呈大总统文》中说:“村禁约”应为“全村共守之信条,非少数代表之专断,至于约文内容,仍按各村习惯”。因此,“村禁约”常常被称为“一村之宪法”。、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打井、积谷等。阎锡山村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村本主义”下的“用民政治”。在该思想的指导下,他在编村中设立了五种自治机构,分别为:村民会议、村公所、村监察委员会、息讼会和保卫团。这五种机构职责具体、分工明确,分别行使议事、管理、监督、调解以及保卫的职能,是实施“村治”的组织基础。实践中,阎锡山正是运用这套以“村本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编村制度,使山西农村的制度建设,包括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均被评为模范省。

二、“情治为法治之本”的法律思想

“情治为法治之本”的理念,是阎锡山社会治理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他认为单纯用法已不合时代。他说:“子产时代,命令即法律。法律即舆论。故能以慈母之心,行严厉之法,而收郅治之效。居今日之时代,如欲取法子产,谁许之乎。今日做官,不只威权难用,惠亦难施。解决此难题,非心力不可。盖官与百姓接触者,是心而非官;是人而非法。专以法为治,则偏于硬,硬则生隔阂。世间事用硬法子不能办理者,用软法子无不迎刃而解。可见法之于人似严而实宽,心之系人似宽而实严。”[6]而且,“无论何法,有一分硬,就有一分隔阂,多一分隔阂,即多一分困难,因为硬法子里边,没有心。用一分心就要减一分硬,就是一分容易。你们看看,母保赤子,有一点威权和法律的心思吗?”[7]

其次,阎锡山认为治理社会应当情法并用,但两者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情治为法治之本。他说:“运用法治,必须参以情治,法治已然,情治未然。极而言之,法治其标,情治其本,情治为法治之本。村政乃国政之基,是即保留中国郅治之精神,以奠法治之基础也。”[8]

再次,阎锡山具体阐述了应当如何用情用法。他认为“权”“法”“情”应该相结合。“纯用政权者太干燥,专恃法律严格相绳者,亦如烈火而人不敢犯;殆犹巨石压草,萌芽不生,根终在,维持现状则可,兴大利,除大弊,则非所敢信也……纯用人情者太柔巽,专恃感情以相孚应,对待好人则可,削大憝,除巨奸,则不生效果。中等以上之人用人情,中等以下之人用政权,然非分而为二,实须合而为一,互相济美,体用兼备。”[9]

在用法与用情的比例上作了规定。他认为:“用情与用法比较,用情占十之九,用法占十之一,先将用情九分力量费尽,而后用法,方能有效。若不用情而先用法,则不但坏人怨恨,即好人心理,亦不与己团结,虽从极坏之人入手,效力亦甚薄弱。总之,欲收惩一儆百刑期无刑之效,用情非费尽心力不可,用法非适合时机不可,惩制则非择优不可。惩制之后,非善为宣传不可,前此之不用心,滥罚哑惩,皆不合于整理村范也。”[10]

三、“无讼”的法律思想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农村不和谐的原因之一是村民间的纠纷,而产生纠纷之后,很多村民选择打官司的途径以解决。但阎锡山认为:“世上吃亏事情,没有打官词再厉害的。你看那亲兄弟不说话的,本家不一块儿祭祖宗的,本村不一块办新事的,大半都是由打官词闹成的。”“打起官司来不但耗费金钱,并且废时失业,即使幸而得到胜利,也是为子孙结冤,冤冤相报,得不偿失;输了官司,那就更不必说了。”[11]所以,“人民打官词的一事,不好处很多。俗话说,一辈官词十辈仇。不特花钱费时,而且结仇,甚至因争小事,致成大事。再加之劣绅土棍,以及坏律师等从中挑拨,遂使官词缠年不休,势必至倾家败产,后悔莫及。此实因村中无公正明白人,为之调解的缘故。”[12]38

阎锡山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认为理想的乡村社会应该是“村村无讼”“家家无讼”。若发生纠纷,他主张不可轻易诉讼,而应尽量调解,“如果遇有争执,……要在村里调解,万不可轻易起诉。即使不得已而起了诉,在诉讼进行中,如有一线和解的希望,也须尽力和解,不可固执成见。”[12]39

那么,如何调解呢?闫锡山的主张是,在村自治机构中设置息讼会。闫锡山说:“我又看见人民最感痛苦的一件事情,就是有是非,村中毫没办法,非求官厅不可。乘这个空儿,那些土棍、讼师,就都插进去了,播弄是非,非把两造闹的废时失业不可;甚至于倾家败产。所以我现在要解除人民的这种痛苦,就是提倡村禁约和息讼会,由村中大家定一个禁条,违者受罚。不过,罚人总要用大家的意思,不可用一人的意思,这是村禁约的办法。遇上两家争执的事,就由息讼会公平调处,不花钱,不费事,不结仇。把这会办好了,那些土棍、讼师,自然也就消减了。”[13]

要办好息讼会,息讼会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从1922年到1930年间,行政当局在阎锡山法律思想的指导之下,先后制定的有关息讼会的法令主要有:《息讼会条文》(1922年3月20日)、《息讼会办法》(1924年7月)、《山西省修订息讼会简章》(1927年8月18日)、《实施村村无讼家家有余各办法简章·整顿息讼会办法》(1929年2月6日)、《训练各村息讼会公断员简章》(1930年1月17日)等。

根据《息讼会条文》,每编村设立息讼会。村长兼任息讼会会长,另由村民公推公断人4名或6名为会员,均为义务职,而且公断人的姓名要由区长转报县署备案;如甲编村人民与乙编村人民争讼时,公断人由两村合组临时公断会;公断事件有涉及会长或公断人之本身者,会长应自行回避,由公断人推举临时会长,而公断人应不到场;公断人之任期,于每届村长改选时为满期,但得连举连任。

《息讼会条文》颁布不久,因山西省襄陵县对息讼会的组成人数提出建议,行政当局随即对《息讼会条文》进行了修改。1922年6月26日,山西省发布了《指令襄陵县息讼会组织人数可因地方习惯酌量增减文》:“呈悉查条文所定,公推公断人四名或六名为会员。原以公断时可者否者同数,分别加入会长,俾使多数取决而设。该县所称因地域及习惯上之关系,问有不合四人或六人之数规定,而减少一人或增多数人等语。如能与公断方法无碍,即可照准。仍将公断人名册造报。此令。”[14]1927年,根据具体情况和习惯,颁布了《修订息讼会简章》,息讼会的组成人员由4名或6名会员,改为5人或7人,再由公断员互推1人任会长。而任会长者“皆系各编村素孚众望之老成人物”[15]。

息讼会的调处不同于司法审判。在纠纷的调解中,公断员主要是靠情,而不是用法来解决纷争。1929年,参加过山西村治实地调查的茹春浦说:“息讼会本旨系以主张公道为法律之补助,而其最后目的则在于用情,而不用法。即以合于人情的办法代替法律”[16]。目的是通过比较柔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村村无讼”①1929年2月6日,山西省公布了《实施村村无讼家家有余各办法简章》。其中关于《实施村村无讼办法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奖励村仁化办法》《维持村公道办法》《整顿息讼会办法》《普及法律知识办法》等。之目的。

为实现无讼之目标,阎锡山又提出了“公道”的法律思想。什么是“公道”呢?他在《家庭须知》中解释道:公道就是“公公平平,没有偏心的意思”,而履行公道,“就是脚踏实地做去的意思。能把心放的公公平平,脚踏实地的做去,丝毫没有偏向,这就是履行公道”。他认为,除息讼会会长和公断员要有公心外,更重要的是处断必须说理、公道。他说:“各村息讼会会长及公断人调解事件,必须平心说理,十分公道,不可有一点偏心。凡断一事,须先问问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否?万勿袒护大户,欺压小户;偏袒有势力的,欺压没势力的;偏袒主村,欺压联合村;偏袒土籍,欺压客民;偏袒念书人,欺压平民。公断人总要不怕强的,不欺压弱的,才够公断人的资格。尤须顺乎人情,善于劝解,使两造心平,事自易了。最忌怕人忿怒,小事酿成大事。此会你们如果办的好,以后村中当然没有人敢不说理。可期望一县之中,无人打官词。这就成顶好的社会了。至息讼会能否有益于村民,全在公断人公道与不公道。当执行公断时,务书‘公道’二字,置于棹(zhào,同‘桌’。笔者注)上,使公断人触目惊心。将公道两字存于胸中,则不公道的情事不会发生。息讼会之真精神,方能表现。”[11]

相反,“凡事不能主张公道,便无良好的结果。”“试想要教村村无讼,必是息讼会能主张公道,调处的适当,才有此效。人情相同,谁肯舍主张公道之息讼会,要向官厅兴讼,又花钱,又结怨,又费时,做这种极苦痛的事呢?”[17]“最要紧的是公道,不公道,息讼会的权柄就没有了。因为息讼会只有公道的权柄,没有不公道的权柄,若不公道,他人就可以不向息讼会求评判了。”[18]

由此可知,主持公道是息讼会调解纠纷的基本原则。公道也是实现无讼的必备要素。没有公道,则没有正常的秩序,更不会形成善良的风俗和公正的社会。

重视“息讼”,但并不意味着不要诉讼。《山西省修订息讼会简章》规定,息讼会调解讼事,除命案外,只有双方请求调处,息讼会才能进行公断。否则,息讼会不得强加干预。而且“公断后如有不服者,听其自由起诉”。

阎锡山希望通过调解的手段解决百姓的纠纷,减少基层社会的诉讼,进而能够稳定乡村社会的秩序,最终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从实践层面看,在乡村社会设置息讼会,就是阎锡山为了实现“无讼”理想的具体行动。正如郭葆琳所说,阎锡山就是希望在编村设立“不花钱、不费事、不劳心、不伤和气、冤枉不了人”的息讼会,进而达到“村中没有打官司的人”[11]之目的。

以上对民国初期阎锡山在山西村治法律实践中的“以村为本”“情治为法治之本”“无讼”等法律思想进行了简要梳理,其深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1]邢振基.山西村政纲要[M].太原:山西村政处村政旬刊社出版,1929:总论 7.

[2]山西村政处.呈大总统文[M]∥山西村政汇编.太原:村政处校印,1928:1.

[3]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M].太原:村政处校印,1928:序1.

[4]山西村政处.修正村长副须知:卷1[M]∥山西村政汇编.太原:村政处校印,1928:叙言1.

[5]阎锡山 .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册[M].太原:山西村政处校印,1928:序 2.

[6]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M].太原:山西村政处,1928:7.

[7]晋绥总司令部村政处.山西村政旬刊[J].1928,1(6):18.

[8]山西省政府村政处.山西村政续编:卷1[M].太原:山西村政处,1929:10.

[9]阎伯川先生纪念会.民国阎伯川先生锡山年谱长编初稿(二)[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543.

[10]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5[M].太原:山西村政处,1928:9.

[11]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第1编[M].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调查会刊行,出版日期不详:44.

[12]邢振基.山西村政纲要:第2编 各论[M].太原:山西村政处1929:11.

[13]阎锡山.人民政治训练课本[M].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处,1936.

[14]阎锡山.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第5辑[M].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处,1937:17.

[15]山西村政处.令文:卷2[M]∥山西村政汇编.太原:村政处校印,1928:35.

[16]颜兰亭.参观山西及翟村两处村治之感想[M]∥村治月刊社,村治之理论与实施·第三部调查.北平:北平西北书局,1932:68.

[17]阎锡山.告知委员并分别转告官绅事项[M]∥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第6册.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处,1936:119.

[18]阎锡山.改进村制[M]∥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第5册.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办公处,19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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