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玷污了市值管理

2015-04-14 23:56陆晓龙
董事会 2015年3期
关键词:市值股价价值

陆晓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其中首次在内地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中提出的“市值管理”正经历合法概念被非法滥用的境遇。2014年12月证监会在通报对涉嫌市场操纵18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和个人开展立案调查的同时,介绍了国内证券市场操纵的新变化和新特点,除了违法违规手段更多、操纵速度更快之外,还出现了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通过上市公司发布选择性信息配合等新型手段操纵股价的案件,由此引发广泛关注,市值管理被市场操纵裹挟着推到了风口浪尖。

小盘股操纵触目惊心

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受非法所得巨大利益的诱惑,总有人铤而冒市场操纵的违法之险,如曾经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厦、亿安科技。

如果二级市场上的股价操纵被冠以市值管理名义而与标的上市公司内外勾结,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配合炒作,其违法行为将更为隐蔽,危害将更为严重。一方面,上市公司若与市场机构或个人合谋,就会以影响股价为目的炮制短期利多或利空,信息披露违规在所难免,如果牵涉内幕交易、串通合谋损害公司和大部分股东利益,更会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市值管理若被违法行为频频套用,将会误导投资者质疑市值管理本身的合法性,致使其无端受到牵连,甚至将其等同于股价操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014年12月证监会通报的市场操纵违法违规涉及18家上市公司:中科云网、百圆裤业、兴民钢圈、山东如意、湖南发展、铁岭新城、宝泰隆、宝鼎重工、元力股份、东江环保、中兴商业、山东威达、宁波联合、远东传动、科泰电源、新海股份、九鼎新材、珠江啤酒。其中,两家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其余为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多数股票流通市值较小且相关行业不具有快速增长的业绩预期,近年不时曝出电商、云计算等高溢价概念,股价波动明显。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之前,我们无法判断这18家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其中一些公司确实存在机构股东频繁变化,或是存有虚假收购兼并的嫌疑,客观上导致公司股价远远脱离其基本面,极大影响了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

变味的“股价管理”

市值管理并非新概念,其理论基础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提出的价值管理理论,即是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以价值增长为目的的一种综合管理模式。2005年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值管理概念在中国提出。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本质上是要不断实现自身价值成长,通过资本结构优化、激励奖惩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运作等合法合规方式促使价值增长,维护并提升市值,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已较为清晰全面。如《刑法》明确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刑罚;《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罗列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手段以及违法处罚规定。原本是有利于公司发展、股东利益的市值管理,缘何会被市场操纵泼了脏水,被借名而行违法违规的勾当?主要症结在于市场操纵与市值管理总容易被市场和投资者简单聚焦到公司股价上。

市值管理强调企业提升内在价值,关注企业价值创造、价值表现、价值经营(沟通)等管理环节,但市值的量化核算较为简单,即上市公司股价乘以股本,股价水平就成为了衡量市值管理的直观标准,市值管理有时也会有意无意被错误地等同于“股价管理”。市场操纵,无论其外在表象多隐蔽、非法手段多复杂,本质就是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收入,在此过程中,公司股价自然受到极大关注。由此,股价成为了这两种截然不同性质行为的“天然联系”,正因这种联系的存在,在市场操纵行为人逃避监管的动机驱使下,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总是觊觎市值管理的合法外衣,刻意混淆视听。

此消彼长严格执法

在当前市值管理被市场操纵搅混水的时候,尤其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值管理理论和实践。实施市值管理需要“新常态”。

市值管理新常态,需要摒弃简单的股价管理思维,在股价基础上完善市值管理目标体系,多对比行业水平、多参考使用真实变量和相对数值,弱化名义变量和绝对数值。实践层面,实施市值管理始终要严守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政策工具、有效开展资本运作。

莫让市场操纵玷污了市值管理,既要“此消”,也须“彼长”。此消,即对市场操纵行为严格执法,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大追责力度,对资本市场形成违法必究的明确预期。正如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所言,“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法治是资本市场善治的根基”、“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必须更加重视法治作用,全面实现资本市场法治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4年12月称,将进一步完善针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加大刑事追责力度。相较罚款,刑事追责无疑更具威慑力,而这一直以来是相对缺乏的,确实需大力加强。同时,对国内金融深化、证券市场产品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潜在市场操纵风险,如私募机构入股参与管理、以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参与治理等方式,应继续强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加强新型案例的积累和指导,在条件成熟时,把新型案例上升为认定规则和执法标准。

“彼长”,即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到社会各界,需不断加强对于市值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丰富体系内涵、明确概念边界,以公司价值管理思维推动市值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供职于上汽集团董办

猜你喜欢
市值股价价值
盘中股价升跌引起持股者情绪变化
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约为1760亿美元
牛股盘中冲高回落尾市拉涨停行为解读
一粒米的价值
“给”的价值
股价创股灾以来新低的股票
老股转让市值最多的50大股东
小黑羊的价值
放大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