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意义重大

2015-04-17 09:44
法庭内外 2015年3期
关键词:执行权审判权民事

试点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意义重大

文/万学俭 申婧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成为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纵观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审判执行工作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变革,现今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必是解决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困境的福音。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从“重审轻执”到“审执并重”的意识转变。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审轻执”的认识误区,认为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将民事执行看成是民事审判的附属品,很难树立民事执行的权威性,这也是造成执行工作进展困难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审判权为了实现公正的价值追求必须保持中立性,执行权为了实现效率的价值追求必须保持主动性与强制性,二者不同的权利性质决定了其理应有明显的界限;在权责范围上,民事审判权旨在确认权利,而民事执行权旨在实现权利,倘若没有权利的实现,权利的确认亦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审判与执行是并重的两项司法工作,不能合二为一。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纠纷日益复杂,执行工作作为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就案件来源而言,既有法院司法裁判做出的民商事判决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还有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就工作内容而言,执行工作中经常采取查封、扣划、冻结等执行措施及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其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保障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需要由专门的机构与专业人员审慎执行。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发挥执行对审判的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执行权的行使主要以生效法院判决为依据,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合理,判决中标的是否明确,用语是否有歧义等都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审执分离可有效发挥执行工作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检验作用,有利于发现、弥补审判工作中的不足,亦有利于督促审判法官审慎行使审判权。此外,将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可以避免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改革中须避免对“审执分离”的认识误区,明确审执分离的真正内涵,理顺审执关系,形成有效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机制。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并不是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绝对隔离,而应以审执协调为前提。执行需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如果单纯认为审执分离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绝对割裂,审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缺乏兼顾执行的全局意识,容易出现只注重裁判的合法性而忽视裁判的可执行性,造成空判的“法律白条”,不仅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可能引发当事人不满,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初任法官到执行部门实习锻炼,增强其对司法裁判后案件走向的预判能力,培养其审判兼顾执行的全局意识。

最后,建议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为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提供立法层面的根本保障。现有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执行权做了规定,但一方面,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权易造成执行权只是审判权延伸的误解,不利于树立执行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随着案件的复杂化,执行程序的运作也需要更加完善的、针对性强的执行程序法予以进一步规范。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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