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泥炭工业分会工作规程

2015-04-17 09:48
腐植酸 2015年4期
关键词:泥炭章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腐协)泥炭工业分会机构科学设置、规范管理、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和中腐协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泥炭工业分会是中腐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中腐协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泥炭工业分会不得下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条 泥炭工业分会不单独制定章程,依据中腐协章程和授权制定《工作规程》。泥炭工业分会在中腐协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规范收费、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条 泥炭工业分会全称为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泥炭工业分会,英文名称是:Peat Industry Branch of China Hum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泥炭工业分会是按照扩大中腐协主体功能和弥补新兴领域空白的方向,遵循聚集产业资源、设置综合超前、组织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行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制定建设规划,实行设立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中腐协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泥炭工业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第七条 合并、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由中腐协和泥炭工业分会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泥炭工业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泥炭工业分会的合并、注销后的剩余资产由中腐协继续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泥炭工业分会实行单位成员制,其成员是中腐协会员。泥炭工业分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相关单位(个人)加入。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泥炭工业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必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主任委员会是泥炭工业分会的执行机构,经中腐协审批,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届期由工作规程规定,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腐协批准,每届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腐协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泥炭工业分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但不得与中腐协机构重叠。

第十二条 泥炭工业分会的业务范围,主任委员会组成原则、职位设置和工作职责,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职责和人选产生由泥炭工业分会工作规程规定,报中腐协审批。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参照中腐协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泥炭工业分会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人选由中腐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泥炭工业分会应围绕中腐协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中腐协对泥炭工业分会实行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联系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泥炭工业分会的证书、印章由中腐协统一制作,严格按中腐协证书、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泥炭工业分会机构不得或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八条 泥炭工业分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经费来源:

(一)成员会费;

(二)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资助、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泥炭工业分会会费标准,参照中腐协会费标准由工作规程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腐协批准。中腐协对泥炭工业分会的会员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泥炭工业分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由中腐协进行财务核算,泥炭工业分会的财务报销手续必须由分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审核后,经中腐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泥炭工业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腐协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会授权,依据章程和本工作规程制定《泥炭工业分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5年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泥炭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中腐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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