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易产生的四大误区

2015-04-18 01:25冯京晶
法庭内外 2015年9期
关键词:交强险医疗费险种

文/冯京晶

车险投保易产生的四大误区

文/冯京晶

车辆保险是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所造成的风险。然而,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驾驶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了车主或驾驶人的对立情绪。因此,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只要总额在十二万元以下 交强险都可赔

有些车主在选择保险时认为交强险已经有120 000元的赔偿了,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其他的保险,但是交强险是有限额的,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 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 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 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2 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比如,小赵只投保了交强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撞伤了小吴,交警认定小赵负全责,小吴受伤治疗产生了医疗费20 000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全部损失总共30 000元,但由于医疗费的限额为10 000元,所以虽然总额不足120 000元,但保险公司只能赔付20 000元,超出交强险的10 000元只能由小赵自己承担。

误区二:上了“全险”不担忧

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担忧了,但其实并没有“全险”这个概念。机动车的保险是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通常所谓的“全险”,就是包含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但对于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要了解每个险种的承保范围才能按需投保。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赔偿的主要险种,其他的险种是不可以赔偿的。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也有不同的保额可以选择,如果保额选择过低也存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

比如,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含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仅投保了50 000元,小王开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发生了碰撞,交通认定小王负全责,小李伤得很重,看病花了120 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只上了50 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只能赔偿10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0 000元后,剩余的60 000元仍然要小王自己承担。

误区三:任何损失保险都能赔

有人认为保险就是万能钥匙,只要保险多上点,保额上高点就万事无忧了,自己也就放松了对自身的约束和对车辆的控制。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等等。因此,在保险公司尽到注意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诸如营运损失之类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违法驾车情形下,如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保险公司也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在垫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也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而第三者责任险因存在违法事由而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所垫付的款项只是为了使伤者及时获得救治,即使投保了交强险和高额的商业保险,所有责任最终也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比如,小张与朋友喝酒后准备开车回家,朋友劝他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小张心想,我有保险没关系,于是坚持驾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碰伤了路上的行人小周,交通认定小张属于酒后驾车负全责。小张想,没关系,我还有保险公司呢,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张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范围,只是在交强险人身损失范围内先行垫付,在垫付之后,又起诉了小张,要求小张返还垫付的费用。

误区四:心存侥幸未续保

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也有些车主认为晚几天续保没关系,然而就因为心存这样的侥幸,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 000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小孙驾驶朋友小李的小轿车发生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医疗费30 000元、误工费20 000元、护理费10 000元,残疾赔偿金80 00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45 000元,由于小李没有按时续保,发生事故的时候保险已经过期了,那么,如果对方要求小李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则在医疗费限额10 000元,伤残类限额110 000元的限额内,小李是需要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只由小孙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为了节省几百元的交强险保费,而要承担120 000元的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示】一是谨慎驾驶是根本。应当认识到,保险只是分摊风险的一种方式,没有什么是万能的,也没有任何一个保险能够规避所有的风险。因此,良好的驾驶习惯及谨慎的驾驶态度是降低驾驶风险的根本。许多驾驶人就是抱着投有保险无所畏惧的侥幸心理,恣意违章、抢道,以致造成难以挽回的惨痛后果,教训深刻。因此,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自然也就降低了。

二是投保时理解险种和条款。很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因为对于险种的认识不正确造成,也鲜有投保人在投保时仔细地阅读保险条款,了解险种的内容和保险的范围,尤其是对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因此,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了解所投保的险种,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保险公司应当就投保的内容进行讲解。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有利于促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共识,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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