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标记行为的心理解读

2015-04-18 10:30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案犯作案人死者

艾 明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犯罪标记行为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1]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犯罪标记行为往往隐藏了案犯众多的心理状态,准确解读这些心理状态可以为侦查人员顺利侦破案件提供指引。以下,笔者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对附着在犯罪标记行为后的各种心理状态进行初步的分类解读。鉴于人类行为的复杂性,这种初步的分类解读并不一定全面、准确,它只是为侦查人员分析案犯行为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这正如英国犯罪心理学家Peter B.Ainsworth所言:“如果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心理学曾教会我们一些知识,那么,这种知识就是,人类的行为是复杂的,因此总是难以进行简单化的解释。”[2]

一、反映情绪(情感)过程的心理状态

情绪,是与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相联系的一种内在体验。情绪过程是人在认识客观世界的时候,不仅反映事物的属性、特性及其关系,还产生了对事物的态度。[3]人有快乐、愤怒、恐惧和悲哀四种基本情绪,案犯实施犯罪标记行为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表达某种情绪情感,从侦查实践来看,案犯实施的标记行为对上述四种基本情绪都有所反映。

(一)愤怒的心理

愤怒是人们在实现某种目的的过程中受到了挫折,或者愿望不能够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情绪体验。[4]我国学者闵建雄认为,宣泄愤怒是指作案人通过对被害人及其相关的事物实施某种毁损行为来发泄内心的愤恨情感。案犯发泄愤怒的标记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过度伤害、剖腹肢解和毁物书写。[5]

案犯发泄愤怒的标记行为可能针对明确的特定对象。例如,2004年8月,史某家曾发生一起离奇的盗窃案,案犯翻墙入院,进入室内洗劫财物后还烧毁了原房主李某(系史某丈夫)的遗像。案犯翻动室内物品寻找财物的行为可以理解,再烧毁李某的遗像就太反常,也太过多余了,但正是这个多余的活动揭露了案犯。案犯焚烧遗像的行为反映出的潜态信息是他十分恼恨李某这样一个心理活动痕迹,因此,这名案犯必定与这个家庭,尤其是被害人的丈夫李某有关系。破案后证实,案犯是李某与前妻生的儿子,其一直想独吞家产,后来父亲娶了继母史某,父子遂产生矛盾。[6]

案犯发泄愤怒的标记行为也可能针对不甚明确的某种类型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江苏省徐州市曾连续发生10多起下夜班女工被犯罪分子追砍的案件,其中一名女工被砍击20余处,会阴部被捅刺。尸检发现,死者多处损伤是处于濒死期案犯实施的加害行为所致。破案后证实,案犯陆某是因为恋爱受挫而迁怒于漂亮女人,傍晚持斧头外出寻找不特定目标加以侵害,迁怒于无辜者,将愤怒情绪发泄到不特定目标上,以使痛苦的情绪迅速得到宣泄缓解。[7]这种类型的标记行为往往发生在系列案件中,案犯实施的标记行为是其犯罪动机的外在表达。

案犯发泄愤怒的标记行为也可能是因犯案过程中出现的某种临时因素所致。闵建雄就指出,临时生成的愤怒通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故一般针对非特定的个体,如因被害人抵抗干扰犯罪而生成恼怒等。[5]例如,2010年2月25日19时许,案犯王某均在佛山市里水镇洲村公园内,见被害人阿红独自行走,遂上前将阿红拖到小路旁的草地,强行脱去被害人裤子,并用手插进被害人阴道。因被害人反抗,王某均将被害人翻趴在地,并随手取得一根长约40厘米的树枝插进被害人肛门并连续捅插多次后逃离现场。阿红重伤倒在现场,后被途经的群众发现并送医院抢救。[8]

(二)悲哀的心理

悲哀是指心爱的事物失去时,或理想和愿望破灭时产生的情绪体验。[4]在某些杀亲案件中,案犯受到犯罪情境的刺激会实施表达悲哀情绪的标记行为。例如,某日,一农妇李某香病死家中,丈夫张某顿生厌世之感,适逢家中幼儿张某鸽啼哭,张某遂上前扼死张某鸽,取出新衣服为张某鸽换上,又从柜子中取出新被褥将妻子和儿子的尸体遮盖。其后,张某又将家中的钱币烧毁,电风扇砸烂。在该案中,案犯实施了两个标记行为:一是遮盖行为,二是毁物发泄行为。前一行为表达出案犯对死者的情感,后一行为表达出案犯目睹当时环境产生的悲哀心理。据此,侦查人员分析案犯应是被害人的亲近之人。抓获丈夫张某后,张某交代:其妻李某香长年卧病在床,某日突然病发身亡,适逢家中幼儿张某鸽啼哭,哭得他心烦意乱,他想小孩这么小就没有了母亲,以后生活肯定艰难,不如一了百了,遂杀死张某鸽。转眼间,他目睹家败人亡之惨相,心生悲凉,又把家中的钱币烧毁,电器砸烂,欲另觅他处自杀相随。

(三)恐惧的心理

在初犯情况下,某些案犯在受到现场情景刺激后会引起身心紧张恐惧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犯罪分子情绪高度应激化,对强烈的外界影响产生剧烈反应。具体表现为:为排除犯罪障碍而实施过多的加害行为,为尽快脱身逃离现场而实施过多的加害行为,为缓解应激情绪而实施过多的加害行为等。例如,2001年3月22日夜间,徐州市贾汪区贾汪商厦两名值班人员在商场二楼卫生间与盗窃作案后躲藏在此的犯罪分子遭遇,犯罪分子出于极度的求生本能,在高度惊悸状态之下,在不足10平方米的狭窄空间内,持携带来的铁质胶皮柄电警棍和刀具等作案工具连续击打捅刺,致值班员李某钝、锐器损伤55处,杨某损伤27处。尸检反映,损伤形成不同,致命伤多处,重复打击较多。破案后证实,犯罪分子就是在这种情景刺激之下产生恐惧、攻击激情,在精神高度亢奋的状态下,多次实施加害行为。[7]

(四)快乐的心理

快乐是指一个人盼望和追求的目的达到后产生的情绪体验。由于需要得到满足,愿望得以实现,心理的急迫感和紧张感解除,快乐随之而生。[4]在某些案件中,部分案犯在达成犯罪目的后会通过习惯的标记行为表达这种快乐放松的心理。如在某系列大学校园强奸案中,案犯在成功性侵被害人后,习惯对被害人说:“祝你全家吉祥。”侦查人员分析,案犯用语具有少数民族特点,遂重点排查在该大学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破案后证实案犯系该校藏族学生。①该案例参见《送祝福的魔鬼》,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14年8月2日。

(五)愧疚的心理

愧疚的心理源于案犯对被害人内疚和羞愧的心理情感,案犯实施反映愧疚心理的标记行为往往表明其与被害人存在某种程度的情感关系,实践中,反映愧疚心理的标记行为形式较为多样。

1.遮盖行为。案犯使用物品(如被褥、衣物等)刻意覆盖尸体,特别是覆盖被害人的头面部、性器官等,这是最常见的反映愧疚心理的标记行为。例如,2012年2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一居民区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郭某枝(女,45岁,无业)发现被人杀死在自己家中。案犯的整个作案过程可以概括为五类犯罪行为:一砸、二压、三割、四系、五盖。“砸头”是加害的实施行为,“压脖”是加害的持续行为,“割喉”和“系颈”是加害的补充行为,“盖被”是标记行为。侦查人员认为,这种遮盖行为背后的心理意义多是案犯用于延迟发现,同样也有另一种意义即怜悯、愧疚之心,而这多数是关系人作案。破案后证实,案犯程某雪(男,17岁),系被害人儿子,因不满母亲对其学习的指责,计划杀死她。

2.摆放行为。案犯行凶后刻意摆放尸体或某些物品,也是常见的一种反映愧疚心理的标记行为。例如,2005年6月某日中午,某市小区一家住户12岁男孩被发现死于家中。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侦查人员分析案发过程应为:作案人和平进入,对被害人实施扼颈后,作案人就地取材用菜刀砍击头面部,在此过程中,作案人取来枕头垫在死者头下。作案人最后实施了切割生殖器,用棉被覆盖尸体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作案人刻意使用了枕头垫头和棉被盖身的行为,反映作案人应该与死者熟识,因而产生怜悯和愧疚心理,另外作案人又对死者生殖器实施毁损,表明强烈的泄愤心理。由于死者年仅12岁,分析泄愤的对象应该是死者的家人。破案后证实,作案人男性,19岁,曾系死者父亲手下的打工者,因对死者父亲分配不满转而以死者为对象实施报复。[9]

3.清洁行为。某些案犯在杀人后会对死者尸体进行清洁,案犯实施清洁行为的目的在于表达自己的愧疚心理,而不是毁证灭迹的伪装行为,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例如,某县一起盗窃杀人案,案犯胡某因要买房结婚,经济拮据,遂起盗心。是日夜乘其婶娘吴某某外出,潜入其家,在撬盗箱柜时,婶娘突然回来,将其堵在房中。胡犯感到无地自容,顿起杀机,将吴刺死。后胡犯想到自己父母早亡,婶娘平时给他不少恩惠,深感罪恶深重,故将死者面部血污擦净抱在床上,并在地上跪拜不止,后逃离现场。

(六)变态的心理

变态心理活动的变态与常态只是相对而言,它既不是精神病患者,又不是精神健全的正常人,医学上称之为“心理障碍”。这种人的行为呈现固定形态的异常反应,其情绪发泄往往超越正常规范。

有的犯罪分子具有性变态心理,在性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施虐、毁容或对其他人体部位进行伤害,以过度伤害行为这种非常态举动作为性满足方式。从案犯类型角度而言,这类犯罪分子常被称为“色情杀人狂”,例如,英国的“开膛手杰克”。在我国,这种“色情杀人狂”亦有出现,如1994年广州市警方破获的罗树标系列杀人案,案犯罗树标杀人后用刀把一些被害人的乳房、外阴割下,烘干后继续玩弄发泄。[10]

二、反映意志过程的心理状态

意志是指一个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各种困难,从而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人的意志作用总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而受意志控制的行为就是意志行动。通常,在意志行动过程中还会伴随许多心理活动。[4]

(一)控制支配的心理

从侦查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反映控制支配心理的标记行为是案犯对于被害人实施较长时间折磨的行为。

实施反映控制支配心理标记行为的案犯最有可能是在性需要、充实自己的生活的需要和征服他人的需要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与常人相比,拔高了需要的强度)。例如,性需要偏差导致的色情杀人狂,征服他人需要偏差导致的权力控制导向型案犯,此类型案犯借由完全控制被害者生与死的过程,以获得满足,他们的目的在施加控制于无助的被害者身上,借此换取可以操弄他人命运于股掌上的感觉。例如,在河南平舆黄勇系列杀人案中,黄勇在杀死被害人之前,会利用所谓的“智能木马”实施反复折磨被害人的标记行为。在被捕后他接受记者访谈时曾谈到这种行为的根源,“这种录像就是让我想当杀手的这种录像,就是因为这种东西把我推向了一个不回的路。也正是因为这些东西让我想到一个外向的愿望,愿望正在我心中逐渐形成,逐渐在我心目中成为形象,这种形象逐渐在我心中成为一个愿望,在某一天这个愿望终于实现了。……我执着地要实现我的抱负,强烈的征服欲,使得我的脑海经常憧憬一种伟大的成功,渴望骄人的成就感。”①参见2003年11月28日CCTV-时空连线《平舆连环杀人案疑犯的“杀手”梦》。

(二)冲突矛盾的心理

意志行动中常常伴随着冲突与矛盾的心理。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追求目标之间的斗争,矛盾心理是指对一个目标追求过程中所产生的复杂感情。[4]在某些案件中,案犯会基于这种冲突矛盾心理实施标标记行为,典型者如在案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写信等方式向被害人悔罪。例如,某系列抢劫案的案犯鲍某在作案过程中有一个嗜好: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通常要逼被害人陪他聊天,最长的超过半个小时,短的也有几分钟。得手后,他会持刀将被害人挟持到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偏僻地方,向被害人倾诉。聊天中,他自称自己是孤儿,以寻求被害人的同情。[11]

(三)自信的心理

自信,是个人信任自己,对自己所知的和所能的有信心,对自己所下的判断和所做的事情不怀疑。自信心是意志的一个重要心理结构,会影响达到目标后的反应。[4]288在侦查实践中,部分案犯在达到犯罪目的后,自信心爆棚,往往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典型者如在案后留书挑战警方的行为。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分析组特工很早就注意到案犯的这种案后异常行为,指出:“投身到警方调查工作的那些凶手们,都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展示其力量及控制能力,这些都是其兴奋与激情的源头。此外,他们相信自己可以把警方耍得团团转转,因此,他们会写信或打电话给警方,甚至还会故意留下些线索去让警方发现,当然,也会对警方的办案能力嗤之以鼻,不但认为对方抓不到他,而且也会借此显现其能力的卓绝。”[12]

如2010年发生在云南昆明的系列入室抢劫杀人案,案犯在现场遗留了一封给警方的“挑战书”,言语不长但其间充满暴力和狂妄。“挑战书”开头对自己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留下了名字,其间还介绍了杀人的动机。案犯声称还将制造此类案件,看看警方到底能不能抓住他。[13]

三、反映认识过程的心理状态

认识过程,是以形象或概念的形式来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是人最基本的心理过程。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和语言等。犯罪认识过程,是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独特的感觉、知觉、想象、记忆和思维扭曲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特殊认识过程往往隐藏在犯罪现场的一些犯罪细节中,因此,对犯罪现场某些犯罪细节的正确解读,可以判断嫌疑人某种特殊的犯罪认识及认识过程,而其与嫌疑人特殊的犯罪动机、需要、目的、个性关系密切,成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根据。[3]

(一)迷信的心理

在部分案件中,案犯受迷信心理的影响,会产生一些错误的认知,并通过相应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如某县李寨乡支庄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两个五、六岁的小女孩被害,埋在村南的一块红薯地里,死者的眼球被挖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眼球被抠出。作案人把死者的两眼球抠出,说明他对眼球有一种特殊的认识。作案人正是基于其对眼球的错误认识,才实施了挖眼球的行为,这反映了作案人认知水平的局限性。破案后证实,案犯受迷信的影响,认为死者的眼球会保留影像,勾走魂魄,所以就残忍地将两个小女孩的眼球挖出。

(二)精神异常心理

有的精神病患者患有被害妄想症,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滥杀无辜,在杀人过程中会实施过多的伤害行为。如徐州市丰县某精神病患者平时露宿街头,两年多的时间内相继杀死5名盲流,这些被害人的尸体上有致命伤多处,既有钝器击打,又有锐器捅刺。患者自述,是因为受害人抢占了自己的地盘,侵犯了自己的“领地”而杀人。再如,某男,60岁,某日被其儿子用刀砍死在自家门口。尸检见头部有22处裂创,创口边缘整齐,创口下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并有部分缺失,创口凌乱,无规律,均集中于头部。犯罪嫌疑人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侦查实践中,通过犯罪标记行为反映案犯情绪(情感)过程、意志过程、认识过程的诸多心理状态,可以为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提供指引。

[1][美]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83.

[2][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M].赵桂芬,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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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96

[6]杨玉章.三定侦查法——犯罪心理画像实证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41-42.

[7] 王铁兵.命案中伴有附加性加害行为的犯罪心理分析[J].中国刑事警察,2002,(4).

[8] 强奸未遂残忍手段致人重残 36岁男子数罪并罚被判死刑[N].南方日报,2012-07-10.

[9] 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13.

[10]公安部刑侦局.广东大要案侦破经验与教训[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8.

[11]冯兰友.“割喉案”幕后细节:作案后他爱向受害人倾诉[N].安徽商报,2010-03-25.

[12][美]罗伯·K·雷斯勒,安·W·伯吉斯,约翰·E·道格拉斯.变异画像——FBI心理分析官对异常杀人者调查手记之二[M].李璞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9.

[13]女导游裸死家中成连环案 凶手留言挑衅警方[EB/OL].(2010-04-14)[2015-01-03],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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