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要避免新闻侵权

2015-04-20 20:34马云艳马雪艳
记者摇篮 2015年5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舆论监督

马云艳 马雪艳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案件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人民群众同新闻机构打官司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这种趋势从总体上看,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公民已经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从个别案件来看,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当事人对什么是新闻侵犯名誉权,什么是正当的舆论监督分不清楚,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新闻法尚未出台,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寻找新闻单位在报道中的一些失误,通过诉讼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三是有些人想利用法律关于保护名誉权的有关规定作为抵制舆论监督的保护伞,逃避监督,并提起诉讼给新闻机构施加压力。因此,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能够正确认识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对于准确进行新闻报道,提高舆论监督质量,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新闻侵犯名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就是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贬低了特定的公民、法人社会公正评价的行为;新闻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侵权的手段是言论性的,包括文字、照片、图画、音像等等。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报纸、广播、电视通过采用消息、通讯、评论等体裁的稿件对新近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新闻报道要求真实;一般来说,失实的新闻报道造成了新闻相对人名誉减损,足可以贬低了新闻相对人的正常社会评价,这就侵害了相对人的名誉权。新闻失实和新闻侵权存在着相互交错的关系;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新闻大都是失实的报道,但有些失实的新闻,或者因为没有特定性内容,或者没有特定的指向,是构不成侵犯名誉权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真实的新闻报道,也可能发生侵权问题。比方说一条真实的新闻却泄露并宣扬了他人的隐私,给他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新闻侵犯名誉权是行为人(作者、编辑)故意或过失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传播工具,向社会上报道了一些不真实的情况或者虽然真实,但却是法律所禁止传播的事实,致使公民、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使人们对公民的品质、才干、声望以及法人的信誉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降低了。现实生活中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新闻记者或是作者为了抢时间争报道速度,对采访的事实偏听偏信,不认真调查核实,听到就写,而不去全面地了解情况。二是个别的编辑、记者采取拿来主义,对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投稿或者对读者的来信、通知、声明的内容不去核实,便任意刊播。三是一些记者和作者缺乏某些专业知识,例如对法律似懂非懂却在写稿的过程中对他人的缺点、错误虚构、夸张,把一个人说得一无是处,甚至把一个人的缺点、轻微违法行为说成了犯罪;还有的记者本来对产品的性能、工艺了解不详细,却写出了评论产品的文章,结果侵犯了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四是个别的编辑、记者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写关系稿、人情稿或者以稿件谋私利,文风不正,言语尖刻。五是对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尊严权利——即对隐私权缺乏认识,从而忽略了这一权利,喜欢宣传他人隐私,传播绯闻,非法暴露他人生活细节。

二、舆论监督的概念及其与新闻侵权界限的实质

舆论是公众对共同关心而又有争议的问题所持的大体一致的意见,新闻媒介是舆论的载体,具有反映舆论、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用公众的言论对某一人、某一事件进行监察督促。

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绝大多数新闻记者能够合法地利用新闻媒介报道和发表评论,对特定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批评,发挥正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这种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消除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法纪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利。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是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确立和保护的基本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宪法及国家又规定了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有对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新闻单位作为人民群众实行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阵地,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正之风、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社会腐败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发挥舆论的独特监督和导向作用。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权也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

三、新闻侵犯名誉权与正当舆论监督的界限

时下,经常遇到当事人双方为到底是侵犯名誉权还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争执不下而诉讼到法院的事情,因此应该从理论上分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界限,运用法律保护新闻单位正当的舆论监督,同时又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笔者认为,区分正当舆论监督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具体界限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要看新闻报道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的内容。新闻报道要准确地认定报道的事实,评论公正、合法。新闻报道中批评、揭露的事实必须客观真实或主要事实真实。新闻不能捏造事实,或借题发挥,歪曲整个事件的意义。新闻报道中依据客观的真实事实作恰如其分批评的是正当的舆论监督。反之捏造事实,或者道听途说不做调查,进行脱离实际、主观臆断乃至歪曲真相的批评的,则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即使报道基本属实,但是其内容具有严重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名誉、故意宣扬他人隐私内情,造成一定影响的,也是侵犯名誉权行为。

2.要看作者的主观态度。批评者的主观愿望是善意的,是从帮助被批评者的愿望出发的,即使是运用了一定的修辞手段来开展批评仍属正当的舆论监督。反之,作者主观上有恶意攻击、诋毁、败坏被批评者的声誉的过错,或者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均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3.要看新闻报道的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是以语言、文字、图画等为表现形式的,但其语言、文字、图画不得对人格进行攻击,进行侮辱诽谤,进行不当评论或揭人隐私,并大肆传播。即使评论中所依据的情况属实,但运用具有恶意的词句,从而贬低丑化了他人人格的,也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为正当的舆论监督。

以上三条标准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不能割裂开来。既不能借口强调客观上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忽略主观上的过错,也不能片面的强调主观过错而置客观上受害人名誉贬损的事实于不顾。只有坚持主客观统一的标准,才能正确认定侵犯名誉权案件。

实行舆论监督要注意的问题还很多,笔者的体会主要有以上三点。做到了这些,就不会再担心因为新闻侵权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了,新闻记者也自然地担负起了舆论监督的责任。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都呼唤民主与法制的更加完善,权利和自由也要依靠法律的保护而实现。我们希望《新闻法》能早日出台,在保护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格权之间的法律平衡方面有具体的规定,调整好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作者单位:抚顺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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