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新闻工作者应有更强的法制观

2015-04-20 20:37兰英新
记者摇篮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法制工作者

兰英新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13亿中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时代华章。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宣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标志着过去有很多方面主要依靠党的方针政策,开始转到按照国家法律办事的轨道上来,国家各个方面的管理,正全面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治理我们的国家。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下规制权力,打击腐败,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治理国家改革的各项目标,反腐败的“治标”和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才有望实现,国家的未来、民众的幸福、个人的梦想,也才有可能依托。在这个历史新时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存在和正常,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作为党和国家的喉舌的新闻工作者,更应该有很强的法制观念,不仅应该懂法、守法,更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在《关于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特别要求新闻媒体,“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运用舆论力量,造成一种耳濡目染的环境,使人民逐渐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新闻媒体要肩负起这样的重担。首先要求新闻工作者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使法制报道本身合“法”。

法制报道的合“法”性,都包括哪些方面呢?我归纳了五点:

1.法制报道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2.披露违法犯罪,须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权力。

3.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报道案件的内容,当详则详,当略则略,应坚持法制报道的严肃性,切忌猎奇,更不可追求低级庸俗的趣味性。

4.报道案例的时机和进程,完全按照正常的司法审判、诉讼程序进行。

5.法制报道的表达,要严格地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从行文到遣词用句,都要运用正确的规范的法律用语。对读者、听众、观众难懂的法律专用术语,必要时进行解释,不得违背其原意。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法治社会将如期而至,对新闻工作者来说,又该怎样才能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呢?

首先,要从新闻业务思想上有一个转变

过去,我们长期强调新闻工作者要有党的政策观念,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当前乃至今后,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不仅不能削弱党的政策观念,而且还要不断加强。但是,根据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赋予新闻工作者的任务要求,做一个合格称职的新闻工作者更要有很强的法制观。1978年以前,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而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到242部。这样的数字,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作为一名党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工作实践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有的同志对运用法律的形式不习惯、嫌麻烦,认为只要有党的方针政策就行了,这是不对的。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统一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句话,是经过“文革”时期才写出来的。所以,党员、党的干部要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已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从民生持续改善到生态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法治的保障,但我们有些新闻工作者的思想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从近些年新闻工作,尤其是法制报道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对新闻工作任务的要求只强调领导的部署,却忽视法治的宣传,尤其是通过新闻传播工具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常识做得不够。

——某些法制报道出现“以党代政、以政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

——有的报道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使用“罪犯”和“犯罪分子”的称谓,有的报道出现侵害被采访者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等。

——个别法治报道甚至出现不尊重司法独立,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公然支持原告和被告一方,造成一股舆论的攻势,干扰受理此案的法院进行正常的审理工作。

——有些揭露犯罪活动的新闻报道,单纯追求生动具体,却不考虑后果地描写案件细节,甚至对某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都披露出来。

——有的在报道侦破案件时,对公安司法人员如何破案的过程、办法和手段等细节都全盘写出来。

在宣传报道中产生上述种种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制观念,或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知识甚少。要做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业务思想上从单纯靠领导部署党的政策必须转到既依靠党的政策又依靠法律,才能做好新时期报道工作。

其次,从法律上弄清新闻与法律的一些关系,更有助于新闻工作者树立法制观念

大家都知道,新闻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内涵与外延却有不同,关于这个问题只就三点加以说明。

其一,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法律的命脉,这一点是一致的

但是以新闻报道的手段表达法律活动时,对事实的真实性又有另外的要求。一般的新闻报道,要求是最近最新发生和发现的事实,做到真实可靠即可,而法制报道只达到这样的要求就不够了,它所报道的事实又必须同整个法律活动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的过程保持一致。

因此,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虽已发生或发现,作为法制报道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分析、鉴别和确定之前不能发表。从法律观点来说,犯罪必定违法,而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罪行的基本特征有三条,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法律,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但对那些不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或他人危害又不大的,则应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构不成犯罪。对这样行为虽不能给予刑罚而又超过批评教育的限度,故应采用党政纪律或民法、行政法等规定去解决。因此,对上述事实如果进行新闻报道,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明确是犯罪还是违法,此其一。

其二,法制报道所提出的事实要有法律依据,这与其他报道中要有新闻根据也是两回事

因为,前者报道中的事实是指被控诉的人触犯了什么法律,这是法制报道中必须有的法律依据。可是,后者只要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是真实、准确的,就可以作为新闻根据进行报道了。如果从理论上搞清新闻与法律彼此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明确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有助于新闻工作者树立正确的法制观。

其三,学好法学,掌握法律知识

新闻工作者树立法制观单凭主观的愿望和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努力学好法学,认真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条文和基本精神,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在头脑中形成有根有据的法制观。

新闻工作者要有更强的法制观,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新闻工作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的新闻工作者自觉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崇尚者,自觉的遵守、坚定的捍卫、主动的宣传,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多掌握一些与采访内容、编辑内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正确健康地进行舆论监督,使法制精神融入人们的生活和主流文化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历史性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徐徐展开,新闻工作者应义不容辞地站在时代的前头,为实现我们的法治社会鼓与呼。

(作者单位:辽阳广播电视台)

猜你喜欢
法制观念法制工作者
关爱工作者之歌
致敬科技工作者
我们
——致敬殡葬工作者
普法工作者的“生意经”
大学生法治意识调查分析
法制报道“负效应”的规避与防范
关于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
浅议新闻工作者的法制观念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
浅谈废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