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民营经济活力 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2015-04-27 12:25全国工商联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民间经济企业

全国工商联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跃性最高、成长性最强的经济形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在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民营经济呈现总量快速扩张、比重逐年提高、结构不断优化、总体实力显著提升的良好态势,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税收贡献超过50%,GDP所占的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虽然民营经济成长快速,成绩斐然,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活力仍需释放。

一、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外部需求不旺盛,内需拉动效果不明显,地方投资放缓,房地产不景气,经济增长放慢,下行压力较大,行业洗牌力度加大,企业竞争加剧。虽然民营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发展中仍存在许多不足,面临很多挑战。总的来说,结构不够优,层次不够高,产品不够强,一产不够壮,二产不够强,三产不够快,发展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同时,民营企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生产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重、管理不够科学、转型升级较难等问题,仍然受到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等方面的制约,不少地区民营企业呈现“少、小、低、散”状况。一是企业数量较少,万人企业数比不高;二是企业规模小,多数在规模以下;三是产业层次低,总体上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四是分布散,产业集中度低。

二、关于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推进全民创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一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弘扬全民创业文化,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典型事例,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群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二是培育壮大创业主体。放宽准入门槛,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经营场所范围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培育各类创业主体,外引、内育、还巢,鼓励和支持不拘形式、不拘规模的各类创业。三是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加强园区建设,使其成为投资者的热土、本地创业者的乐园。积极发展园中园、区中区,建设一批创业中心、创业社区和中小企业孵化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培育专业市场,推进各大商业综合体和各专业市场建设。四是发展街区经济。打造如餐饮街、百货街、跳蚤市场等一批特色街区经济。

(二)推动集聚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牵引力

一是提高产业配套能力。积极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举办以行业为主题的系列专题招商会,围绕区域性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和配套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链条延伸。大力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配套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与核心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走“专业化生产、协作化配套、集约化发展”的路子,延伸融合产业链;二是提高产业承载能力。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若干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园区,以产业为依托,建立一批研发、检测、物流、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产品推广和品牌策划机构,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网络,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三是培育集群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引领作用,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基地和产业集群。四是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地方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优势项目的引进力度,利用知名民营企业的优质资本、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等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三)激活民间资金,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动力

在企业发展最需要解决的资金、技术、人才、能源、土地等因素中,资金问题占首要位置,其他困难几乎都可以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在银行“输血”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时,激活民间资金、创新民间融资是必然的选择。一是加快推进民营银行组建进程。虽然国家允许组建民办银行,但多数民间资本“看得见,摸不着”,条件过于苛刻,程序过于复杂,发牌过于缓慢,需要加大创新、加快进度。二是推进各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民间资本为主发起,登记与发布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让间民间借贷在阳光下操作。三是设立“过桥”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过桥”基金,市场化运作,有偿化服务,直接帮扶企业进行短期“过桥”的还、续、贷,为企业解燃眉之急。行业商会协会可以探索设立行业“过桥”基金,运行相对成熟后,再由行业间的联合,设立区域性的“过桥”基金。四是释放民营担保公司功用。多数银行选择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合作,将民营担保公司委婉地据之门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担保额度有限,企业贷款担保环节受限,民营担保公司生存举步维艰。政府要在政策和监管上创新,不允许设置与国有控股担保公司的不同门槛,只要民营担保公司条件符合,银行应予接纳,否则违规并承担相应责任,最大限度释放民营担保公司的功用。

(四)加大改革创新,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生命力

一是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地方和基层政府。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创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功能。二是尽快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和企业行为负面清单。清理和修订影响民间经济活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出台清晰透明、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市场准入规则。消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消除本地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切实落实“三个平等”。尽快制定行政部门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企业行为负面清单,法无禁止即可为。同时,要力除“政策打架”和“令出多门”现象。三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和企业行为负面清单不能各地为政,需要中央政府统一依法依规统筹制定,一把尺子量到底,地方遵照执行,特殊情况亦需明文规定。当前现状是各地都在自行制定相关清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各地各部门从各自的利弊出发和降低自身风险考虑,必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必然会难以割舍现行权力,权力难以真正精减和下放,公平和效率难以真正提高。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进一步理清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五大职能边界,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经济纠纷、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开展工作绩效的第三方评估,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科学发展水平,确保对政府职能转移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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