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的生成轨迹

2015-05-04 06:39龚永辉
广西民族研究 2014年5期

[摘要]本文接着前文,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螺旋轨迹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转换生成轨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遭遇阶级斗争扩大化劫难之后,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开放跳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窠臼,恢复了被“文革”破坏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民族法治思维导向;继而沿着螺旋轨迹与时俱进,克服了将民族问题定义在“民族之间矛盾”的偏见,通过“两个包括”和“五个共同特性”拓宽了视野,在国务视角上形成了民族发展理念;终于在2005年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历史成果之大成,推出了从民族原理、民族问题的国务事理到民族工作主题和具体方针政策一气贯通的“中央十二条”,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业已转换生成。

[关键词]民族法治思维;民族发展理念;民族理论体系;螺旋轨迹;转换生成

[作者]龚永辉,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4)05-0001-011

由于马克思主义民族思维的原创体系对社会主义的设想与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有很大差异,苏联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尚未完善即在斯大林模式中僵化成为教条,而代表中国实践经验的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又未能及时上升到学理层面,故而无论苏联还是中国,都曾不同程度地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忽视民族问题的民族性、在民族问题上犯过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致使社会主义民族事业蒙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一个历史使命就是突破阶级斗争学说的历史局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创新体系。

从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包含着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旋进过程。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民族法治思维,其后补缺纠偏形成的民族发展理念,都是这一转换生成历史螺旋中的构成环节。真正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是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之下集中国共产党民族工程经验之大成的“中央十二条”。沿袭前文思绪,可在系列之一图4与系列之四图5的基础上作出下图:

本文将按图索骥,顺着历史螺旋的轨迹,依序在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之后围绕转换与升华过程的三个关键概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转换生成的相关环节进行旋进概述。

一、突破阶级斗争传统观念后转型生成的民族法治思维

文化大革命全面动乱结束后,邓小平以非凡的胆略和智慧领导中国人民全面推进改革开放,逐步形成了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围绕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展开的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继承了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的精华,并趁着突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势头,纠正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偏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和社会主义时代化,拉开了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转型的序幕。

以《共产党宣言》为标志,马克思主义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最初是从阶级斗争视角开始的。因而,在马恩列斯毛的传统观念中一直将民族问题放到民族之间的压迫、剥削与反压迫、反剥削等“斗争”的层面来理解。正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指出,在阶级社会里,民族压迫的根源来自阶级压迫。然而,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国内阶级压迫制度已被推翻,民族压迫已被解除,民族关系的性质相应地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民族问题并未随着阶级压迫的解除而彻底消除。原因就在于:民族问题实际上并不只是民族关系问题,而是具有民族性的社会问题。民族问题的民族性是在相关问题的社会性中转换生成的,这两种属性的生成与转换跟民族过程受到社会历史背景的复杂作用有密切的联系。由于历史背景不同,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无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已经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内涵。但是,传统观念的历史惯性使苏联和中国都不同程度陷入同样的认识误区,一度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仍然是“阶级问题”。这种超期服役的旧观念忽视了民族问题的民族性,从而在民族问题上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给社会主义民族事业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下,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自然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

1979年6月,邓小平指出:

“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

这段话,反映党中央对我国民族问题的性质作出了两个基本估计:一是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二是民族矛盾的性质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1980年4月,中央在《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造成严重误解。”

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篇评论员文章旗帜鲜明、理直气壮,紧扣“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观点的三大政治理论要害,引发了学术界对这一陈旧观念的反思和批判,形成了代表民族理论界思想解放高潮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形成的共识是形成了“民族问题就是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个定义,从而在民族工作领域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

显然,“民族问题实质大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我国民族思想的拨乱反正,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由此开始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转型。但是,这种在改革开放之初恢复民族政策基点上起步的转型,与真正建成民族理论体系的目标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事实上,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又不仅止于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民族与宗教的关系、民族与语言的关系、民族与文化的关系、民族与经济的关系、民族与政治的关系……都有可能形成问题,这些方面的任何“问题”都在一定意义上包涵着一些民族因素,从而都可能形成民族问题。从社会和历史的角度来看,民族问题应该包括民族发展中需要解决和应对的问题,更应该包括需要动员全民族力量为之奋斗的时代主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将民族问题等同于民族之间矛盾的观念,更进一步暴露出其自身的局限性:按照这种狭隘的定义,如果不是发生在民族之间的矛盾,再大的问题也不能算是民族问题。既然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民族工作也必须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重心;而根据“民族之间的矛盾”这个定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不能算是民族问题。如此,在民族工作重心转移的过程中,民族理论就面临这样一种选择:或者偏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或者校正已被狭隘理解的“民族问题”定义。党的基本路线是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中形成的,“一百年不动摇”。因此,必然的选择就是校正过于狭隘的“民族问题”定义。从民族思想的理论化转型视角来看,民族问题概念的转型尚未成功。虽然看似与阶级斗争划清了界限,但哲理上仍未脱离绝对化的“斗争”范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矛盾”仍然是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因此,无论这种斗争发生在阶级之间还是发生在民族之间,这样定义“民族问题”的学理原则仍基于“斗争哲学”。

与民族问题概念相关,这个时期使用的民族概念依然是被中国民族识别实践突破了的斯大林民族定义。斯大林民族定义长期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定义”,但事实上是取自西欧近代民族主义话语体系的“国族”概念。这种国家层面的民族概念与我国民族事务对应的国内民族实际相距太远,我国国内经过民族识别确认的56个民族跟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缺一不可的四大“共同特征”都不一致。比如,“共同的语言”——我国56个民族中,尽管普遍存在着几个民族使用同一种语言的现象,但全国世代传承的民族语言至今仍有120多种;再比如,“共同的地域”——我国各民族的分布是“大杂居,小聚居”和普遍的散、杂居,许多民族并不具备标准意义共同地域的“特征”;还比如,“共同的经济生活”(原意是建立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我国56个民族都没有经过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识别的时候,许多少数民族还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原始社会末期。至于“共同的心理素质”,那是在“种族”与“民族”含混不清的前提下斯大林误用的一个概念,套到我国56个民族的具体实际里就说不清了。因此,这个作为预设理论元素的民族定义才会被其“指导”的我国民族识别实践全面突破。然而,由于国际国内复杂因素的干扰,未能及时将这一成功实践的经验升华为理论,从而任被其突破的民族定义依然以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名义混杂在我们的“民族理论”话语体系里。尽管费孝通先生1988年在香港中文大学参加学术会议上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念代表了学术界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反思,但改革开放初期未能进入国家的民族理论话语体系。当时的文件或教材使用的仍然是斯大林民族定义。

同时,民族观教育的框架依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这种落后于时代且脱离国情实际的框架,淡化了社会主义祖国观。

“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指的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前者是马恩时代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统治的战略选择,后者是当时各国资产阶级维护统治、巩固政权的政治立场。代表无产阶级民族观立场的经典口号是“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而代表资产阶级民族观立场的原则却是“民族国家利益至上”。

十月革命以后,苏联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口号,标志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与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已经结为一体,事实上也表明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两种民族观已经不再根本对立。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历史境遇,我国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原则自然与爱国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转化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共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各民族同胞,必然要在各民族最高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将民族观和祖国观统一于爱国主义。

如果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化的必然要求,那么,社会主义时期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化的延续。弘扬爱国主义必须克服各种有害于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民族主义倾向。因此,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反对以大汉族主义为典型的大民族主义,同时反对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宪法也明确规定防止和反对“两种民族主义”。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只是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思维定式里面,习惯性地给“两种民族主义”插上资产阶级的标签,这与我国国情远不相符。我国并未经过成熟的资本主义时代,千百年遗留的“两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封建社会的不良遗产,其中的“资产阶级”成份很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无产阶级、劳苦大众已经成为共和国的主人,民族资产阶级也已被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爱国者,国内民族观更没有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基础。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强调“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使得爱国主义几乎被超期服役的阶级观在民族教育领域屏蔽。这种情况与在国内民族层面保留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指导”地位、在民族工作中谨守“民族之间的矛盾”民族问题定义一样,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理论、政策两张皮”的历史实际。

这“两张皮”遇上改革开放之初的民族实践,自然导致进退失据。一方面,国家需要对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另一方面,要全面恢复被“文革”中极“左”思潮破坏了的民族政策,而这些政策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并依附于那个体制的。所以,或者因“恢复”的政策已经失效,“优惠”的目的未能达到;或者在“恢复”的高潮中尽可能扯宽政策适用面,把不适用的对象纳入了涵盖范围,既增加行政成本又因不合情理而带来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东南沿海开放前沿经济建设一日千里蒸蒸日上,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忧虑情绪越来越大,民族关系也未见明显改善。倒是从新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大量撤走内地干部、在宣传主渠道持续灌输仿苏民族理论等不当举措,给相关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新的危害。

当然,改革开放初期恢复党的民族政策还是主流。这个时期总体上恢复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在促进民族进步的同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边疆的稳定。后来苏联瓦解、东欧剧变,民族分离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各族人民却不仅依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一国两制”、统一复兴的伟大征程。其中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政策优势,当然包含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民族制度与民族政策优势。尤其值得肯定的是,1984年在恢复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制定这个法的依据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政策,与在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背景下贯彻落实还有很大距离,但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个专门法律,它已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在民族工作领域处于指导地位的是邓小平改革实践当中的民族法治导向的全新思维。

二、基于对民族问题狭义概念补缺纠偏的民族发展理念

20世纪90年代,国内改革开放浪潮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带来的冲击波形成交汇。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差距拉大,而民族主义浪潮正在世界兴起,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对中国进行分化,导致我国民族工作出现了复杂尖锐的新情况。党中央领导集体深入民族地区调研,多次对民族理论政策基本观点进行概括提升,尤其是针对民族工作在民族问题定义和党的基本路线之间的一些摇摆状况,强调了民族问题的两个“包括”,关切各民族“自身发展”。在补缺纠偏的基础上“摸着石头过河”,进一步沿着民族法治思维的螺旋形成了民族发展理念。

199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后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以总书记讲话的形式指出: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

这“两个包括”是在民族问题实质大讨论之后,在民族问题概念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获得的新理念。民族问题概念在民族问题实质大讨论之后聚焦于民族之间的矛盾,但那样定义过于狭窄,实际上无法涵盖民族工作所应对的问题。因此,在“民族问题实质”大讨论中,彭英明、唐奇甜两位学者已经提出了如下见解:

“在我们的民族工作实践中,当谈到民族问题时,决不仅仅是处理民族关系,而是包括了民族内部的各种问题在内的。……中国共产党还主张在各少数民族内部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经济文化,达到各民族的发展和繁荣,这也是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指民族之间关系,而是指民族内部的发展问题。”

基于这种见解,彭、唐二位提出了一个既关注民族之间差别、矛盾、斗争、压迫,又关注民族内部经济、政治、语言、文化、思想、风俗习惯等的民族问题概念:

“所谓民族问题,就是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历史过程中基于民族差别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的总和。它不仅表现在民族之间,而且渗透于每一个民族的内部,并贯穿于民族兴亡的始终。”

这种观点迥异于当时普遍认同的狭义民族问题概念,一经发表就引起人们对历史教训的过敏反应,因而受到同行的批评:

“……这种不作具体分析的说法是不对的。一个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经济文化,如果不涉及到民族关系,怎能认为是民族问题?……如果离开民族矛盾或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个大前提,把纯属于民族内部的问题也称之为民族问题,这样就有可能混淆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的界限。”

然而,广义的民族问题概念并未因为遭遇批评而消失。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普遍不足,这种矛盾越来越突出;党的基本路线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族工作的实践必须关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这种形势坚强地支持着民族问题的广义概念。因此,几年之后又有人对狭义民族问题概念提出质疑:

民族关系问题、民族矛盾问题等等,是民族问题的内容。但是,用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方面概括整个民族问题的内容,是不确切不完整的。用这种观点指导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必然产生片面性,造成不利影响。

在质疑狭义民族问题概念的基础上,论者还把民族问题概念扩展为“表示同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直接相联系的一系列社会现象的总括性的概念”,强调“民族问题不仅是民族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的问题,也包括民族本身的事务和问题”。

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发生,国际国内民族社会发展形势更为复杂,广义民族问题概念和狭义民族问题概念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两种观念对立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出现了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关于“两个包括”的经典论断。

“两个包括”的论断与民族问题实质大讨论之后一度确认的狭义民族问题概念既相联系又相对立,共同代表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理论转型过程中的思维螺线。这条螺线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对民族问题两重属性的认识过程。民族问题是具有民族性的社会问题,民族问题的社会性是第一属性,其民族性是第二属性。作为第一属性的社会性,规定了民族问题是社会存在的、或者社会发展遭遇阻碍因而必须以社会力量加以应对的问题;作为第二属性的民族性,规定了民族问题必然与其他社会问题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只看到民族问题的社会性,而且完全从阶级斗争学说出发,对社会性的认识也发生了偏颇;拨乱反正提出民族问题就是民族之间矛盾问题的观点,虽然强调民族问题的民族性,但又忽略了民族问题社会性的大量内容。因此,强调“两个包括”就是强调民族问题的社会性。此时这种社会性的强调,已经不再拘泥于阶级斗争话语体系,因而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更不相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念,生成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环境,流行时以否定民族问题的民族性为特征;而“两个包括”的概括,恰恰体现了对其民族性的足够关注。

在“两个包括”的视野里,民族工作不再只盯着“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直面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拉大了的改革开放前沿与西部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便着眼于西部大开发的筹划,至2000年这一战略正式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虽然首先是个经济问题,但它对于民族问题的解决同样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因为少数民族大多集中聚居在西部地区,西部的“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共同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民族地区稳定和巩固祖国边防,也就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政治基础。”

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视角来观察这个环节,不难体会到:民族问题概念由聚焦矛盾到总揽全局的进步,树起了一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转换生成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这一时期依然尚未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完整体系。不妨借助1990年到2001年间党中央领导成员相继以个人讲话形式对民族理论政策观点进行的三次概括作一些观察。

第一次,1990年江泽民概括了五点。第二次,1992年江泽民概括了八点。第三次,2001年李瑞环概括了十点。这三次概括都是相关领导人特意作的,属于在理论问题上的自觉。当然,这种自觉也是应运而生、与时俱进、逐步深入的。

江泽民最初概括的五点,是在视察中结合特定区域实际所为的。那次概括的目的,主要是指导当时的民族团结教育,尤其是指导新疆地区的民族团结教育实践。因此,在论述这五点之前,他曾特别申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内容是很丰富的。这里不可能一一讲到,我想着重提出以下几点,请同志们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新疆的工作,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宣传教育。”

两年后他又概括的八点,是作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专题下的重要内容论述的,因而比前五点更为全面,更为系统。只是,缺陷依然明显存在——最为直接的例子还是民族问题概念。事实上,那一篇讲话中已经提出了关于民族问题两个“包括”的论断。这个论断面对过于狭窄的民族问题概念作了重大纠偏,是民族问题概念跳出简单机械的斗争哲学的重大突破。但就是如此重要的理论观点,却未能概括到同一篇讲话的“江八点”之中。对此的解释,还是概括者当时的说法比较合适:“今后,我们还要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对这些基本观点和政策继续加以充实和发展。”

第三次的十点概括,是李瑞环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代表中央作的。第一点实际是对“江八点”中前两点的合并。合并中删除了原第一点末的“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使得民族原理和民族问题事理之间有了一定的区别,从而显得学理层次更为分明。此外,“李十点”对“江八点”进行修改,新增了第三条。这一条将“维护祖国的统一”由“江八点”之四作为民族关系一条的一个附带成分上升为“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上升到了民族观与祖国观统一的高度。“李十点”还从“江八点”之四中分蘖出第四点和第五点。其四充实了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具体内容;其五单纯强调民族关系。接着,又从“江八点”之四和之五中概括出自己的第六点。此外,“李十点”的第九点,则在“江八点”的第七点内作了增删,使民族干部的培养与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直接联系起来,体现出民族干部与各族群众的天然联系,同时更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倾向。

从“江五点”“江八点”到“李十点”,关于民族问题基本观点和政策的阐述不是偶然和孤立的,它们都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在应对国内外民族问题新局面、领导民族工作具体实践中,为推进学理升华而作的探索性归纳。这样的概括,一次比一次全面,一次比一次成型,每次都在继承前一次概括内容的基础上有明显的发展,形成了一连串相互衔接而又各有进步的思维螺线。不过,前述无论哪一位领导人进行的哪一次概括,都未涉及民族概念,也没有涉及民族工作的主题,甚至也没有对于民族问题概念的具体表态。作为指导民族工作应对民族问题的思想体系,没有对民族和民族问题乃至民族工作主题等概念描述,很难称之为完整的“理论”。然而,这一历史时期中央正式提出了民族问题的两个“包括”,明确在理论上纠正“民族之间矛盾”一说的偏窄倾向,同时已经提出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切实关注了各民族的“自身发展”问题。而且,2001年通过全国人大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表明,这一历史时期的民族工作指导思想承接并拓展了前一时期的民族法治思维,故根据其阶段特点而称其为民族发展理念。

三、集八十多年中国化历史经验之大成的民族理论体系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其中从十二个方面总结概括了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这十二个方面的概括,在业内称为“中央十二条”。跟前一历史阶段的“江八点”“李十点”相比较,“中央十二条”的第一、四、九、十、十一条几乎都是新增内容,而其它各条也都有一些新的补充。这些新增内容既有宏观理论观点,也有现实政策原则,从结构到文字表述都逐步完整和体系化。借助“中央十二条”,已经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轮廓——这是一个继承了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优秀元素,经过民族法治思维、民族发展理念的螺旋推进,从而升华转换而成的理论政策统一体系。

就其内部逻辑结构来看,“中央十二条”可以分成四个“三条”。

第一至第三条是从哲学层面对民族现象的观察与概括。第一条使民族概念摆脱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历史禁锢,所述民族共同特征再不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素,而是在族际开放背景下生生不息的族性特征,这样的民族概念既适用于“56个民族”,又适用于“中华民族”,还可适用于古往今来民族世界的任何民族。第二条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族互为环境,随着交往交流交融的展开,持续实现同化、异化、进化,因而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三条结合我们所处的时代强调: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正所谓“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前三条为民族问题概念及其纲领做了充分的学理铺垫。

第四至第六条即在当今世界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第四条确立了国务视角的民族问题概念:以阶级社会“两个包括”勾划范畴,以当今世界“五个共(特)性”揭示内涵,定位为社会总问题内特殊重要的一部分。第五条在此基础上指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战略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国内各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是中华民族自身发展的一部分,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通过科学发展走向伟大复兴才可能实现;我国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其他共同体之间的问题,同样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复兴的大局,自然也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冷静观察、周密思考,从而科学具体地解决。这个方针,在国务视角民族问题概念的基础上与第六条强调国家观念的内容一气贯通,从而确立了我国妥善处理民族事务、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性原则。

第七至第九条是在前述理论原则指导下具体针对民族与民族、阶级、国家等三个“关系”上的民族问题提出的应对方略。第七条规定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强调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与条件,保障各民族的权利与利益;同时明确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八条重申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第七条与第八条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以往处理民族与民族、阶级、国家关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千百年来,我国民族关系受到阶级压迫的制约,总体上带有民族压迫的不平等性质。新中国在解除阶级压迫的同时解除了民族压迫,并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上努力克服历史遗留的民族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因素,逐渐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目前,就是要在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推进民族法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接着,第九条进一步在民族关系本质特征里强调“和谐”,在巩固发展民族大团结的目标上凸显“和谐”,强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基础上的“三个离不开”,主张通过“四个互相”共同构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把处理民族问题升华到科学发展观境界的明显标志。

第十至第十二条是集中应对民族自身发展方面客观存在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因而更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第十条侧重于加快民族经济的发展,但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如此强调“两个共同”,意在防止单纯的经济观点。接着,在论述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的同时,在“少数民族”后面加上“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中间加上“社会”——都是为了防止单纯、片面的观点,保障全面协调发展。最后,落实到实践层面,该条更强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依然紧扣“两个共同”主题,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各民族和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第十一条指出,“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明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这正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主张。落到实践层面,就是“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这里,将民族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落实到人的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原则。第十二条强调要努力造就一支庞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更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指向民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央十二条”从前三条的民族原理,次三条的国务事理,到后六条的应对策略,整个体系由宏观经中观到微观,形成一个从外向内旋转以至聚焦点的螺旋结构。回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螺旋轨迹,对比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体系乃至苏联一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模式,可以得出与此内旋结构相应的一串序数递减关键词:

——四个“不可”:民族特征和民族要素不可混淆、马克思主义民族史观不可动摇、社会主义民族大趋势不可失察、苏联解体的民族理论教训不可忘记。第一到第三个“不可”,分别对应“中央十二条”的一、二、三条;第四个“不可”,则为前三个“不可”叠加出来的结论。苏联解体的原因虽然复杂,但无论再复杂都不能掩盖斯大林民族理论模式的危害。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混淆了民族特征和民族要素,使得民族和国家难以分开,既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族和国家起源的理论,又不符合古今中外民族社会的普遍实际。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范畴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将延续到没有阶级和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历史规律决定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如果对这种漫长的民族历史过程缺乏足够的认识,就难以获得对民族问题长期性的科学认识,而斯大林民族理论模式认为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阶段,并且苏联在建国纲领上就提出“民族融合”,这种超越了历史阶段的民族史观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由此,斯大林及其之后的苏联领导人对社会主义客观存在的民族发展两大趋势严重失察,只强调伴着“俄罗斯化”形成的“苏维埃人民”的共同性,忽略了苏联各族人民生生不息的差异性,从而看不到苏联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正因为斯大林民族理论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历代苏联领导人传唱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的欢歌,实际上却一直坐在民族分裂的火山口。冷战后期在国际国内复杂斗争因素作用下,奔涌的岩浆终于在1991年冲出联邦制下的地壳裂缝,形成吞噬了苏维埃联邦的火山。如今,遥望已经冷却了的火山遗址,我们庆幸有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对斯大林民族理论模式的突破,更珍惜“中央十二条”体现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成就。回昧从苏联模式突破到中国体系生成之间的民族理论困境,我们应该打心底里自警:民族原理的建设十分重要,万万不可忘记苏联解体的教训。

——三个“必须”:必须从国务视角的高度确立民族问题概念更新换代的理念、必须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问题建导战略、必须统一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社会主义祖国观。这三个必须对应“中央十二条”的第四至第六条。第四条确立了以“两个包括”的社会问题为外延、以“五个共性”转换生成的民族特性为内涵的民族问题概念,这个概念如同民族概念突破斯大林民族定义那样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民族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支持。然而,一些学者、教者或执事者尚未明此大义,依然抱着从20世纪80年代讨论中获得的狭义民族问题概念,并把它当成“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观点来坚守。这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当不利,必须从国务视角的高度来认识这个概念,明确国家治理当中民族问题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第五条在充分认识当今世界民族问题“五个共性”的基础上指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战略方针,把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结合在一起,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确立了我国妥善处理民族事务、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性原则。而一些学者在此却主张放弃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特色道路,力图推出美式“熔炉”般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还有一些学者与“第二代民族政策”针锋相对,但解读的中国道路却怎么也还是脱离不了苏联的模式。这两种倾向都形成了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特色道路的严重干扰。同时,都表现出人为割裂民族观与国家观的倾向:或者过分强调祖国利益高于一切,主张取消56个民族;或者过分强调56个民族的异质“实体”性,认为“中华民族”不具备“实体”性,主张取消这一概念。这两种偏向在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问题解决道路的同时,无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无利于“中国梦”的实现。因此,必须正确把握民族问题的国家建导战略,必须努力实现民族观与祖国观的高度统一。

——两个“共同”:确保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两个“共同”虽然仅在第十条提出来,然而却承前启后统领了第七至十二条的民族政策思想。两个“共同”的学理基础在于民族问题概念中的两个“包括”:既然民族问题包括民族与民族、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那么,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就必然要确保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同样,既然民族问题包括民族的“自身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就必然要确保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正因为如此,第七至第九条主要是在具体针对民族与民族、阶级、国家“三个”关系上的民族问题提出的应对方略;第十至第十二条,集中应对民族自身发展方面客观存在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民族政策相辅相成,分别与民族问题的“两个包括”范畴相应,从不同侧面支撑着民族工作的两个“共同”主题。这就使得十二条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水乳交融,浑然一体,彻底告别了“两张皮”的状态。

沿着“四个不可”“三个必须”和“两个共同”的内旋螺线,还可以发现由十六字箴言构成的“一条密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这条“密码”联通了当代我国促进民族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实践,也联通了近百年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螺旋。“中央十二条”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形式颁布的民族理论纲要,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结晶。它的基本概念符合逻辑地整合了民族发展理念、民族法治思维乃至毛泽东民族政策思想的优势元素,构成了民族原理、国务事理、关系对策、发展对策一气贯通的完整体系,无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转换生成的权威标志。

然而,民族理论的转型升级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理论建设的长期滞后给民族实践留下的欠账太多。这些欠账在国际国内复杂形势作用下日积月累,早已以“三股势力”的死灰复燃为标志引起社会的焦虑与反思。“中央十二条”确立之前就有学者提出“少数族群问题去政治化”的仿美思路,将民族理论政策实践的中国特色与苏联模式绑定质疑。其后,随着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相继爆发,质疑者的思路更形成新的思潮,带出以民族融合为现实导向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论;部分“民族理论”学者凭着传统话语与之争锋,亦不自觉地偏离了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道路。争执双方各以“失事旮是、截仿西想、驭矢激进、訄争误实”或“实事囚是、截仿斯想、与失俱进、訄争误实”的特征,在民族问题解决道路选择上形成势不两立的分歧,一度构成若隐若现的“川字幻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消除这种分歧,化“川”为“永”,凝聚56个民族10多亿中华儿女和谐发展的共同心志,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责任编辑:黄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