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条文的理解

2015-05-06 22:39张忠强
科技与创新 2015年8期

张忠强

摘 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是在规范(JGJ/T 16—92)基础上修编的,其施行后,为电气设计人员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提供了新的设计依据。但是,在具体施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结合多年从事电气设计、图审工作的经历,对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供电方式、应急照明设置和应急照明电源设定等应急照明条文提出了几点意见,以供规范(JGJ 16—2008)编者参考。

关键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应急照明;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中图分类号:TU8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08.0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是电气设计人员设计民用建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在应急照明方面,比较规范(JGJ 16—2008)与规范(JGJ/T 16—92),其中的一些条文还是值得商榷的。

1 两规范的异同

1.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在规范(JGJ/T 16—92)中提出:备用照明应由2路电源或2回线路供电。在供电时,使用的是2路高压电源,用于供给备用照明的线路应该接在不同的变压器上。当有备用的自行发电机组时,照明线路的电源应该接在专用的回路上,还有1路可以接在日常的照明电路上。在某些特殊场所里,应设置具有储电功能的蓄电池,以备应急用,也可作为发电机组尚未运行前的电源使用。当采用2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2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 16—92)中提出:当用蓄电池等储存电能的电源作为疏散照明时,日常的供电电源可接在本区域电盘的专用回路上,也可以接在紧急专用配电盘上。而在规范(JGJ 16—2008)中并无此条文。

1.3 应急照明设置

规范(JGJ/T 16—92)中指出,以下这些位置必须设置发生火灾时使用的备用电源:①疏散楼梯、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②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包括消防水泵房和防排烟机房)等;③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和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 5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④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 m2的地下室;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⑥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⑦在公共场所或是民居中,如果疏散走廊的长度超过20 m,则应该设置备用电源。

另外,规范中还指出,在公共场所的出口和疏散走廊,必须设置疏散照明;当发生火灾时,因为正常电源中断可能会引起人员伤亡的场所,必须要设置安全照明。

规范(JGJ 16—2008)中指出,以下位置应该设置备用电源提供照明:①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需要坚持工作的位置和场所;②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和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的技术用房;③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民用建筑,在建筑物的屋顶应该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便紧急救援。

同时,规范(JGJ 16—2008)中还指出,民居和一些公共场所必须设计疏散照明:①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②建筑高层聚集公众的会议场所、娱乐场所、舞厅、游戏厅、宴会厅等,均需要设置紧急疏散逃离所用的备用照明设备;③除了高层外,经营面积在1 500 m2公共场所,比如营业厅、办事处和娱乐歌舞厅等,也需设置疏散照明。

1.4 应急照明电源设定

规范(JGJ/T 16—92)中指出:对于火灾应急照明,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上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2回线路要求供电。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如果使用的是分散供电,则需在每个楼层设置专用的消防配电箱。

规范(JGJ 16—2008)中提出,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并且使用的电源为交流电源时,应该严格按照该区域的防火分区建立应急照明配电箱,该箱电源应为双电源自动切换。同时,当其还要供疏散时用于备用照明的电源集中蓄电池使用时,应该采用双电源的供电系统,提供专用的树干式供电方法,并设置应急所需的照明箱供电设备。②当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建议使用树干式的供电方式,按照防火分区建立自动切换应急使用的照明配电箱。如果使用的是分散供电,则在每个楼层都应该设置专用的消防配电箱。

2 分析比较

2.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 16—92)中针对4种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而规范(JGJ 16—2008)中删除了这4项规定,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妥的。比如,在重要场所,备用照明是否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的规定不明确;当供电条件不具备2个电源或2回线路时,备用照明供电就找不到设计依据。

2.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 16—92)作了具体的规定,而规范(JGJ 16—2008)中删除了此条文。笔者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无依据,电气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常常将疏散照明和普通照明接到同一回路上,这样不利于疏散照明的单独维护管理,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3 结束语

规范(JGJ 16—2008)于2008-08-01发布实施,它是电气设计人员从事民用建筑设计的主要依据。结合笔者从事电气设计和图审工作多年的经验发现,规范(JGJ 16—2008)应急照明条文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备用照明供电方式描述过于简单,虽然可以在应急照明电源规定中找到一些依据,但是,其并不明显。为了减少设计中的不明确点,消除安全隐患,笔者提出了一些意见,供编者参考。

〔编辑: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