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店发展的优劣势分析

2015-05-07 02:36王睿博王璐
成长·读写月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微店银联淘宝

王睿博 王璐

【摘 要】继微信5.0版本推出了微信支付之后,微信涉足电商的进展就为外界关注。微信具有6亿庞大用户群,公众账号中具有千万商家。基于微信的微店、微商城将成为未来移动电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零售革命的背景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店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互联网消费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微店;熟人经济

一、微店的形成和发展

对中国零售业来说,现在的线下商店,同店之间的销售在下降,意味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传统的零售商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今天的消费者不仅是选择实体店,也选择网店和移动商店。这些线下的店必须迅速地转型以改变命运,移动互联网给了他们机会。

微店是提供让微商玩家入驻的平台。有点类似PC端建站的工具,其不同于移动电商的App,主要利用HTML5技术生成店铺页面,更加轻便,商家可以直接装修店铺,上传商品信息,还可通过自主分发链接的方式与社交结合进行引流,完成交易。微店作为一个微商平台,一头牵着供货商,一头牵着网民。微店就类似于移动端的淘宝店,主要就是利用社交分享、熟人经济进行营销。在各类微店中主要分为两类模式:一类为B2C模式,如京东微店,直接通过商家对接消费者;另一类微店类似于C2C模式,多面向个体。其中C2C类模式的玩家居多。为了更方便大家理解,在此借用京东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京拍档CEO王文峰的话,微店整体分为三大阵营:第一阵营:平台类型的,如微信小店、京东拍拍微店、淘宝微店、口袋购物微店;第二阵营,主打服务,如微盟、京拍档、各大电商平台自己推出的微店(主要服务于开放平台,一方面立足自身的购物APP主打中心化移动电商,一方面借助微店形成去中心化移动电商的布局);第三阵营,主要是一些个人推出,提供一种建微商城的工具,属于小打小闹。

二、微信的优劣势

首先,庞大的用户群,潜在实力不可小视。截至2013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近3亿,这确实是一个恐龙级的对手,但是微信的用户群也不可小觑,高达6亿用户。其潜在实力实在可怕。另外,目前腾讯官方公布,微信公众服务号的数量是800万个,即使有1%的公众服务号申请微信支付,入驻商家数量也有8万个,而天猫的商铺总量只有不到5万家。

其次,超低成本,商家划算。尽管投资微店需要缴纳2万元的保证金,但是在后期经营过程中几乎没有额外的投入,这点与十几年前刚刚起步的淘宝十分相似。而如今在淘宝网上开店,各项初始成本支出少则一两万,多则十几万元。例如在天猫开店,规定押金为10万元,而且在后期经营过程中如果没有高额的广告等多方面投入,生存盈利很难,目前想要在淘宝网将一家网店支撑运营起来,至少需要几十万元的投入。相比之下,“微店”的优势更为突出。

第三,操作简单便捷,对商家能力水平要求极低。在淘宝开店前,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高投入未必有高收益,而“微店”则不同,“微店”的基础就是微信,商家只需掌握基本的微信操作就能开“微店”,技术门槛极低。也就是说,“微店”是一个真正的全民都开的店。

第四,安全性更高,理赔机制有保障且过程操作简单。安全是整个移动支付的关键。“微店”的安全性是100%的。按照规定,微信用户若因为使用微信支付造成资金被盗等损失,将获得全额赔偿。申请赔付时,只需要提供相应的损失真实性证明和身份证明即可。而在淘宝上如果发生相类似问题,申请100%赔付是不可能的,而且后续操作繁琐。

过一些淘宝网店主表示,“微店”优势虽然十分明显,但是劣势也很突出:

第一,顾客面狭窄,推广难逃朋友圈。相比淘宝一套完整的系统,“微店”系统还不完善,这就会使得投资者面对的客户群狭窄,即所谓的熟人经济。在你没有扩大交际圈的前提下,客户范围可能只还是你的朋友圈,不会等来更多的潜在顾客,显然这点上淘宝更具优势。

第二,有可能被银联等竞争对手“封杀”。在微信搏杀的移动支付江湖中,不仅有支付宝,还有银联、拉卡拉、NFC近场支付等众多玩家。去年,银联已传出因为利益之争“封杀”支付宝。而“微店”支付模式明显绕开了银联,极有可能会引发竞争对手的不满,进行“封杀”。腾讯虽然怪兽级公司,但是“微店”仍属于一个新生事物,能否对抗银联是一个未知数。

第三,公信力弱,暴力刷屏。部分微店经销商利用熟人营销,由于缺乏完善培训,导致营销战术简陋单一,在朋友圈刷屏发广告进行产品秀。更有部分售卖化妆品、保健品缺乏权威检测机构的认证,产品质量堪忧。

第四,交易规则不完善,维权有难度。微信是一种门槛极低的创业方式,微店的诚信没有任何监督,只靠道德约束,难免会对不良商家利用。所以如果微店发生购物纠纷,想追究微信方面的责任是很难。淘宝自身已经建立起一套售后服务保障制度,如果在淘宝店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与卖家协商仍然无法解决的,买家可以通过发起维权来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处理。但是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它自身并不涉及买卖双方的交易。而且它对自愿加入微信平台上交易的双方也没有关于处理购物纠纷的承诺和约定,因此单独追究其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王睿博(1994.10-),女,汉族,籍贯:河南省许昌市,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2级在读本科生。

王璐(1995.3-),女,汉族,籍贯:河南省郑州市,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13级在读本科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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