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分子中的年轻面孔

2015-05-28 18:20孙科浓潘新法
检察风云 2015年6期
关键词:戴某白某唐某

孙科浓++潘新法

目前,在“80后”干部队伍中,有的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有的则已是单位骨干,正值事业“黄金期”的他们被国家和社会寄予厚望。然而,全国多地检察机关的调研数据显示,在十八大以后的 “反腐风暴”中落马的官员之中,不乏有一些30多岁的年轻干部,一时间,“35岁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35岁现象”是个比较笼统的提法,也就是“职务犯罪年轻化”的问题,主要指有许多35岁左右甚至年纪更轻的年轻干部,因经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触犯法律。如今不少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大、走上关键岗位时间不长,但作风腐化堕落、涉案金额同样触目惊心。这些腐败分子中屡屡出现的年轻面孔令人担忧。

现象一:监管缺位,犯罪手法隐蔽

徐某是个特别“霸气”的领导,虽然年轻,但是在公司说一不二。徐某30岁的时候已经当上某国企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特别能干,有着光明的前途。这家公司的员工都称徐某为“老大”,在公司里他爱怎样就怎样,没人敢吱声。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年纪都比他大,但是不得不听他的。跟着他,都有好处拿;不跟他,那就发配“边疆”,换个边缘部门,所以这些关键岗位的人物也参与了贪污的共同犯罪。由于上海分公司这边效益好,总部对其特别倚重,不敢管得太紧,长达几年的时间里都处于“失控”状态,直到今年总部派人进驻分公司开展审计等工作时才发现问题。

徐某他们的手法就是利用保险公司洗钱。他们先是以公司名义为全体员工购买保险,然后根据合同的退保条款退保,承担小部分损失,然后再要求保险公司把退保的钱退到非公司账户,再分别转至自己配偶的账户内。这个案子数额也比较大,截至发稿时,涉案金额已达300余万元,其中徐某分得180万,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各分得41万。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点评:

本案中,徐某采取购买人寿保险后再退保套现的手法侵吞公款,手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然而,这些伎俩在检察机关反贪局干警的火眼金睛里,不过是掩耳盗铃之举。

但本案涉案人员年纪轻、权力大、贪腐数额大的特点,确实引发我们深深的思考。究其原因,徐某的霸道和贪欲是决定性因素,其在公司权力膨胀、唯我独尊,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决策一言堂,当按上级公司规定不能发年终奖时,徐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性”了一把,导演了一出购保退保、侵吞公款的闹剧。然而,检察官也发现,制度的牢笼扎得不紧、不牢,是导致徐某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首先,领导干部选拔机制出现了重年轻、重能力而轻思想道德考察、轻廉政法制教育的倾向;其次,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出现了上级因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的局面,导致徐某“一权独大”,客观培育了腐败滋生的土壤。

在此,除了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外,检察官一是奉劝年纪轻轻但掌握实权的人们:年轻,不要任性;有权,更不能任性。要经常“照照镜子、正正衣冠”,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清正廉洁;二是提醒单位的领导和同事,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学会“拉拉袖子、咬咬耳朵”,促使干部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氛围。

现象二:都是虚荣惹的祸

白某在别人眼中,无疑是“高帅富”一枚。父母是干部,家境殷实,长得又帅,最关键的是职业生涯一帆风顺,作为行业内的技术专才,工作不到10年,白某就已经成了某国有企业分公司的二把手,主要负责公司土建工程合同预算。由于白某有这么好的条件,年纪轻轻他就抱得美人归,妻子也是金融行业,又美又能干。

白某受贿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那时他刚满30岁。由于白某是分公司的二把手,主要负责公司土建工程合同预算,手中的权力很大,他能够确定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牌、数量和规格。因此,一批供应商为接近他都不惜代价。尤其是两家企业老板唐某和应某,更是常常围着白某“团团转”,想方设法地做白某的“好兄弟”和“钱夹子”,因为他们深谙一个道理,“羊毛总是出在羊身上”,只要把白某哄开心了,想要的工程项目就会源源不断地来。而白某也十分了解这些供应商的心理,所以特别敢于开口。

起初,供应商还只是给白某送些金额数百、上千的消费卡拉近关系。但习惯“伸手”后,白某的胃口越来越大,一次,他告诉唐某,自己想去成都旅游,但还差2万块钱。没过几天,唐某便请白某吃饭,并送上2万元现金。过了一阵子,因为妻子看上了一辆12万元的轿车,白某又向唐某开口,希望“借12万元”。很快,唐某就将12万元的现金用信封装好送到了白某手中,虽然名义上说是借的,但两人心知肚明,都没有要求写借条,更没有约定是否还款、何时还款。2012年,白某想给自己换一辆福特车,在向唐某透露自己想换车的想法后,唐某非常识趣地给他送上了17万元现金,并明确地表示“不用还”。

另外一家向白某所在公司销售快干水泥的企业经营人应某也与白某交从甚密。2011年2月,白某夫妇与应某夫妇结伴同游肯尼亚,白某夫妇近5万元的开销全部都由应某买单。此后,夫妇俩去印尼、马来西亚等地旅游,也都是一路由应某充当“皮夹子”的角色。白某还以个人名义组织兄弟单位的领导和家属到海南旅游,可其实一行人近12万元的旅行费用都由应某支付给旅行社。白某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跟其他单位的领导搞好关系,为自己的未来多谋条出路。

在他人眼中“很有路子”的白某不仅自己从供应商处收取大量的“好处”,还将两个下属小潘和小李拉下了水。小潘和小李与白某一样,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国企发展,不过几年,就独当一面,一个掌握着工程质量安全大关,一个负责项目预算、设备维护、施工、抢修等多方面业务。由于两人都对应某的产品及产品质量有着异议权,为帮助应某得到垄断供应商的地位及更好的产品评价,白某打电话邀请小潘、小李与应某一起唱歌,而应某则趁机通过白某给小潘和小李送上了5万元现金的大红包。

法网恢恢,白某终究要为其行为买单。日前,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白某受贿67.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而小潘和小李也分别获刑两年缓刑两年。

点评:

本案中,如果不是案发,白某的境遇可谓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位子、娘子、车子、票子……然而,此一时,彼一时,当冰冷的手铐摆在白某的眼前时,昔日的“好兄弟”和“钱袋子”都恍如隔世,等待他的,只有和手铐一样冰冷的铁窗。

都是虚荣惹的祸!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发现,30岁左右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贪图享乐、喜欢攀比,穿名牌、抽好烟、喝好酒,甚至开豪车,以此证明自己“混得好”、“吃得开”。而虚荣心与权力,恰如干柴烈火,一旦相遇极易点燃。当供应商围着白某团团转、哄他开心的时候,白某放松了警惕,开始飘飘然忘乎所以,从请吃饭、送几百块钱的消费卡到十几万元的现金,从国内游到国外游,“小拿拿”变成了“大来来”,温水煮青蛙,等到坠入犯罪的深渊时,白某悔之晚矣。

当然,白某收受贿赂时也费了一番心机:和供应商说好是借款,由对方支付旅游费用而不是收现金。殊不料,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白某的行为,正应了那句俗话:聪明反被聪明误。

现象三:行业“潜规则”,抓住不放手

一家国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经理和销售员信奉“潜规则”,全因贪污落网。

该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企业,曾受委托代理销售另一国有房企开发的商务楼盘。该公司就派遣销售经理王某、销售人员戴某、邵某、李某等人进驻售楼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房产交易接洽事宜。这四个人都非常年轻,除戴某是1978年出生的,其他三位都是85后。

2011年6月,一批福建客户预购了该商业楼盘某号楼的房产,并且支付了30%预付款,签订了预售合同。后来,这批福建客户做生意资金链断了,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剩余房款。按照合同,如不继续履行合同,30%的预付款不能返回。福建客户为了能挽回一些损失,找到了销售经理王某。王某曾经听前辈们讲过,这种变更买家的情况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王某在供述中说道,他曾听以前的销售员说过,可以在变更买家过程中寻求一定的差价,这件事他也曾经和戴某等人讲起过,说如果在售房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抓住机会,大家可以赚些差价然后均分。王某当然不会错过这个机会,他把福建客户希望以变更合同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公司作了汇报,公司也同意这种变更。但公司没想到的是变更合同并非是福建客户自己找到下家来变更,而是通过王某操作,公司更没想到王某把本该属于公司的资产侵吞了。

2013年初,王某、戴某找到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跟他们推荐这类合同变更的房产,声称可以以预付时的价格购买,这个价格低于目前的市场价。这家贸易公司对这个价格非常心动,决定购买福建客户吴某预付过的房产。在交易过程中,王某、戴某利用开发商负责洽谈、销售该房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吴某降价,声称如果不降价,则不同意变更,那样30%的预付款就只能打水漂了。吴某无奈同意降价出让先前获取的30%房产预付款权。王某和戴某又与下家贸易公司洽谈并约定了价格成交了该房产。虽然下家购买时低于市场价,但由于吴某的降价让利仍形成差价共计18余元。王某等人向公司隐瞒了吴某同意降价让利以及形成差价的洽谈结果。贸易公司在王某的指示下,将本应支付给公司的18余万元房款汇到邵某个人账户,并由王某和戴某平分。

王某、李某和邵某通过中介找了三家公司来购买预付过的房产,又以同样的手段对三名福建买方要求降价出让预付款权,由此形成差价共计44万余元。王某、李某和邵某又授意下家将差价44万余元房款汇入至邵某个人账户,其中22万元支付中介费,剩余22万余元三人分配。此案目前已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检察官找王某调查谈话的时候,王某简直是竹筒倒豆子,理直气壮地把案件的事实向检察官和盘托出,真可谓是“无知者无畏”。但王某也为他的无知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就本案而言,认定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的一点在于王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王某一直辩称自己私下为福建客户与下家牵线搭桥,不是职务行为,而是自己揽私活。然而,其理由在法律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正因为王某是该楼盘销售的负责人,他才能掌握房屋转售的信息,上下家才放心找他来达成买卖房屋的交易,如果发生纠纷,该国有房地产企业也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这都清晰而集中地指向了王某的职务。因此,王某难逃此劫。

当今,对于参加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浅的年轻干部,不少单位只注重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其道德品质、法律法规的教育,导致年轻干部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成为职务犯罪“35岁现象”的催生因素之一。在此,检察官建议,对年轻干部,不仅要“扶上马”,还要管到底,不能让其信马由缰。必须教育在前、预防在先,制度在前、监督在先,抓牢制度和监督的缰绳,关键时候拽一拽,对年轻干部品行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要求,防患于未然。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犯罪嫌疑人辩解说,他的所作所为是“潜规则”。实际上,检察机关查办案子时很明确,只看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是不是“潜规则”都不重要。很多人会觉得“法不责众”,是“潜规则”,大家都在做,就会没事。这个认知是不正确的。现在这方面的风气确实不好,导致很多犯罪行为成了“潜规则”,所以中央也在下大气力、下狠力气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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