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褒扬文章引发的侵权案

2015-05-28 18:35寒于水
检察风云 2015年7期
关键词:冯雪峰春之歌名誉权

寒于水

1992年11月1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作家杨沫诉《当代》杂志编辑室副主任 、山东科技出版社所属《知识与生活》杂志社侵害其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两被告“未经杨沫同意和审阅,擅自发表对杨沫的专访文章《梅开二度访杨沫》,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其中有的事实纯属虚构,对有的事实进行了歪曲,已构成了对杨沫名誉权的侵害,使杨沫精神、工作、生活均受到一定影响”。据此,法庭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这起引人关注的名人名誉纠纷的审理和判决情况,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大反响,诸多传媒迅速报道。引起反响不仅仅是“名人效应”,还因为,在中国大陆,因撰写褒扬文章而被指控、判决侵害名誉权的,这恐怕是第一例。

一篇专访引起诉讼

引发争议的这篇文章,题目是《梅开二度访杨沫》,发表在山东科技出版社主办的《知识与生活》杂志1991年第1期上,作者署名“东方笑”,其本名叫汪兆骞,为该杂志“名人篇”的特邀作者。文章约5400字,描述了杨沫从青年时代起就不甘堕落、洁身自爱,“五四”运动后,“开始阅读马列主义书籍,并积极投身于革命洪流,于1936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生活的坎坷和战火的锤炼,造就了杨沫的坚强性格,也为后来的文学创作积累了丰厚的素材”。文章对《青春之歌》的出版经过以及杨沫晚年的再婚也作了一些叙述。

但是,老作家杨沫看到这篇文章后大为生气,于1992年4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汪兆骞侵害其名誉权。其在起诉状中称:“该文名为‘访文实则根本未访,更未征得我的同意,为获取重利,该文不顾我的人格、名誉,用伪造杜撰的手法,以数十段的篇幅,散播了我的私人生活。从1914年出生到小学‘父母的疼爱、‘中学的抗婚、‘少女的初恋、同居直至晚年的婚姻家庭、社会关系,都做了全方位的、污辱性的、低级趣味的描写……该文为了取悦读者,使用了‘梅开二度访杨沫这样一个轻佻调侃的题目,这对我这样一个已年逾古稀的女作家,本身就是很不尊重的。”在指控《梅开二度访杨沫》一文“凭空捏造”、“调侃、戏弄、亵渎的描绘,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后,杨沫提出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知识与生活》杂志社两次派人赴京调解,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相差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又追加了山东科技出版社为共同被告。

首都的报纸迅速报道了杨沫打官司的消息,一些记者为此分别走访了杨沫、汪兆骞及他们委托的律师,披露了双方的观点。

汪兆骞始料未及,没想到竟会因为一篇文章,同自己尊崇的杨沫真的打起了官司。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汪兆骞以杨沫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致东方笑的公开信》,损害了其名誉,以及杨沫授意秘书对其进行威胁和恫吓为由,委托北京竟天律师事务所彭学军、白维律师对杨沫提起反诉。不久,山东科技出版社也以杨沫损害该社名誉提起反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予以立案一并受理。

诉讼双方的争论焦点

纷争的双方终于在公堂短兵相接。1992年11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杨沫诉汪兆骞、山东科技出版社损害名誉纠纷案。

法庭采取了严密的控制措施,得到允许参加旁听的除了部分新闻记者、法院工作人员外,只有杨沫的亲属和好友,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汪兆骞和山东科技出版社,除了两个被告和三个律师外,其余人员及亲属均被拒之门外。这些想参加旁听的人一再交涉,法院置之不理。

年近八旬的杨沫正襟危坐于原告席上,操一口纯正的京腔,简述了诉讼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法庭上几个关键的争论焦点颇为引人关注。

作者是否采访过杨沫?

审判长张绍德主持法庭调查,问杨沫:“原告,你认识汪兆骞吗?”

“不认识。”杨沫否认说,“我今天才第一次看到汪兆骞,而这以前从未见过汪兆骞,同他根本没有任何来往。”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陈述。法庭上一片肃静,人们注意倾听被告的回答。

汪兆骞的陈述与杨沫所说的大相径庭,他称:1986年在人民文学出版社举行的35周年社庆时,他作为负责联系北京地区作家的责任编辑,曾接待了杨沫,并对她进行了简短的采访,时间约15分钟。

杨沫理直气壮地指出:“被告的文章以他访问的形式,用第一人称写,不了解内情的人会以为东方笑与我有深交,文章的内容当然会被读者认为是由我亲口说出来的,这更带有欺骗性。”她注视着汪兆骞,语调严厉地说:“写一个人,既不采访,也不经过本人同意,就发表出来,这不仅仅是个创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问题,也是个严肃的侵权问题。”

而汪兆骞则辩称:“我使用了文学创作中的‘新新闻主义手法,即借用新闻的某些写法,在力求本质真实的前提下,为创造一些氛围,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虚构、渲染。我将所了解到的一些关于杨沫的材料,用第一人称,以访问的形式串起来,为的是使读者感到真切,亲切,文章的可读性更强。文中的‘我是虚拟的一个女性。”

“我不懂‘新新闻主义为何物,”杨沫反驳道,“但是,一篇访文在描写一个真人真事时,应该有事实,有根据,应该对被采访者负责,决不允许胡编乱造。而问题恰恰在于,你名‘访文,却根本没有采访过我!”

何谓采访?汪兆骞则咬文嚼字辩解:“对采访本来就未规定过模式。采访有简短采访和长时间采访两种,有即兴采访和预约采访之别。”他坚持认为,人民文学出版社35周年社庆那次接待杨沫,就是采访。

庭审情况表明,除了几年前一次15分钟的接触外,汪兆骞未曾为撰写专访而特意采访过杨沫,在文章写成之后也未给杨沫过目核对有关内容,只是根据一段时间所搜集到的有关素材,就撰写了这篇引起争议的文章。不言而喻,他的文章内容之所以出现被杨沫认为的“虚构、想象、演绎、捏造”,其因概源于此。事与愿违,只能归咎于汪兆骞本人这种不可取的写作态度。

旁听席上,一些记者交头接耳议论:杨沫对被告的指责完全有道理,怎么能把一次15分钟的接待视为采访?一次如此短暂的接待,居然能炮制出洋洋5000多字的长篇专访?不经当事人的核对,就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当事实撰写,怎么能不失实呢?

《青春之歌》是冯雪峰拍板出版的吗?

东方笑的文章叙述了《青春之歌》的出版过程。在文章中,汪兆骞这样写道:

“谈到创作,杨沫有一段鲜为人知的经历……在党组织和老马的热情支持下,她利用工作之余,动手写起小说来。伴着落日和曙光,披阅七载,增删数次,笔墨化成生动的艺术形象,一个个人物跃然纸上,一部《青春之歌》,终于诞生在轰轰烈烈的反右斗争的1957年。她怀着难以抑制的兴奋和激动,捧着书稿送到一家出版社。她忍着等待的熬煎,度日如年,而最后得到的回答竟是,此作小资产阶级的情调太浓,难予出版!在知识分子受难的年代,撞了南墙,理应敛眉低首,将书稿束之高阁,藏之暗处,夹着尾巴做人,但她却愤然地再将书稿投到另一家出版社,结果仍不比前次的命运好。她深知书稿的价值,不甘心被打入冷宫,相继拜访了几个不同牌子的出版社。终于有一天,位于北京朝内大街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热情地接待了她,著名作家、社长冯雪峰亲自审阅书稿,很快拍板出书。和这位驰骋文坛的宿将、鲁迅的得意弟子冯雪峰谈过话,杨沫激动异常,至今她还记得,当时离开出版社时,头顶艳阳、笑脸生辉、健步如飞、旁若无人的狂喜情景。”汪兆骞在文章中还对《青春之歌》作了极高的评价,为杨沫加上了耀眼的光环。

但杨沫不领他的情,指控汪兆骞凭空杜撰出《青春之歌》是冯雪峰拍板出版的“史实”,她说:“我从来没有与冯雪峰谈过话,被告这样描写,不了解内情的人,以为我是在借名人抬高自己,这有损于我的名誉。”

谈到描写杨沫和冯雪峰谈过话后“激动异常”、离开出版社时旁若无人的狂喜情景这段文字时,汪兆骞坚称,这是听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些老同志讲的,法庭可做调查。他说:“杨沫称《青春之歌》出版前未曾和冯老接触过,这是公然撒谎。《青春之歌》是1958年出版,而杨沫在1954年5月29日就给冯雪峰写过信,就出版《苇塘纪事》要求冯老帮助。同年6月4日,楼适夷受冯老委托,给杨沫回信说明不能出版的原因。请问杨沫,这是否算和冯老未曾接触过呢?冯雪峰从上世纪20年代就长期从事革命活动和革命文化领导工作,在中国文坛上的地位举足轻重。我不禁要问:描述冯雪峰与杨沫谈过话并决定该书出版,究竟如何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面对被告的诘问,杨沫又就另一情节提出了指控,她说:“汪兆骞在文章里说,‘伴着《青春之歌》的出版,对它形而上学的批评也接踵而至。在周总理和有关领导的关怀下,风波才告平息。事实上,对《青春之歌》的批评,这点事从来没有惊动过周总理。被告如此杜撰,拿着周总理的名义信口开河,政治上是要负责任的。”杨沫认为这是政治性诽谤。

杨沫提出:“请被告拿出对《青春之歌》的批评风波是在周总理关怀下才告平息的证据!”

汪兆骞解释:周总理针对当时文坛上的形而上学作了一个内部讲话,时任文化部长的茅盾同志根据总理的这个讲话精神,写了一篇评论《青春之歌》的文章,使风波得以平息。他向法庭出示了杨沫的《深埋在心底的思念》,大声读道:“1959年《中国青年》和《文艺报》开展了一场对小说《青春之歌》的争论,最后是茅公出来做了公正的评论。他那么忙,却写了一篇很长的文章《怎样评价〈青春之歌〉》。”念毕,汪兆骞睨了一眼杨沫,诘问:“再问杨沫女士,你准备怎样解释你自己写的文章呢?”

杨沫没有辩驳。

遣词造句有“侮辱、诽谤”之意吗?

杨沫在起诉状里指控:“被告编撰、刊印的‘访文对我直接施以调侃、戏弄、亵渎的描绘,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哪些段落的描绘是“调侃、戏弄、亵渎”呢?这位老作家向法庭指出:“被告在文章里这样描写,如‘她的笑的确很有魅力,如翠柳上的黄鹂,‘杨沫拉着我的手,忙不迭地把我让进客厅,‘杨沫忙把我拉进小屋,关上门,‘杨沫眼中闪着异样温柔的光,‘严寒的冬夜……我围着小火炉,身披厚厚的棉被,倾听着杨沫大姐讲述着悠长的回忆等等,用格调低下的语言,描绘我这老人的形态以及和作者异乎寻常的关系。特别要指出的是,被告还说‘无心再和杨沫调侃等等,如此形容难道不是对我人格极大的侮辱吗?被告汪兆骞就是用这些不严肃、不高雅的语言来形容我和他的亲密!”

汪兆骞在《梅开二度访杨沫》中介绍老作家坎坷经历时,有这样一段叙述:“杨沫在香河教书时,一次偶然机缘,在北京前门和一位北京大学学生邂逅。在她失业之后,便搬到北京,在位于沙滩北大校舍不远的房舍里和他同居。开始,她为有一个宁静的小巢而庆幸,为有一位爱她的情人而陶醉。”

对这段描写,杨沫感到特别厌恶,她愤慨地说:“被告说我同北大学生邂逅就同居,那我岂不成了在大街上相认相亲,见到男人就拉他去睡觉的破鞋?!对这种侮辱我能容忍吗?!”

汪兆骞及其代理人则辩称,“魅力”一词,在词典中的解释为“很能吸引人的力量”,不能把这一词任意地、生硬地理解为“下流”、“黄色”。因为这不仅是牵强,更主要的是对这一词原意的曲解。其次,这一词已经不仅仅用于形容人,其含义现已向政治界和经济界延伸,而且均为褒扬之意。在当今社会中,这一词已经不再是青年人的专用词了。

关于杨沫与北大学生在前门邂逅同居一事,汪兆骞坚称:“这是事实。”他说:“只要用健康的心理去阅读这段文字,是不会得出原告那种结论的,读者不会认为杨沫是在马路上随随便便和男人相认相亲的不正派女人。”

汪兆骞的文章是否揭露了杨沫的隐私呢?针对原告及其代理人高忆、唐晓东的指控,汪兆骞的代理人彭学军、白维和山东科技出版社的代理人李晓明律师辩称,汪兆骞文章中所涉及的杨沫的生活经历根本构不成隐私,汪也没有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因为这些内容在《人生与伴侣》、《祝你幸福》等杂志上都曾公开报道过,杨沫在《我的生平》等文中也叙述了自己的私生活。

1990年,中国戏剧出版社赵福生采访杨沫,杨沫当时要求:多写她生活经历,新婚之事也可以写,并提供新婚照片与《生命之流》,要求参考着写。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杨沫是愿意宣扬她的私生活与再婚之事的。1990年7月号的《桥》杂志发表赵福生写的文章《喜闻杨沫结伉俪》,汪兆骞文章的主要事实即是根据该文而来,但在近两年时间内,杨沫既未起诉赵福生,也未起诉《桥》杂志,甚至连异议都未提出过。

激烈的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张绍德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杨沫斩钉截铁地表示:“不愿意!”双方握手言和的一丝希望彻底破灭了。

下午5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杨沫胜诉,并驳回两被告的反诉请求。

听完宣判,杨沫脸上绽开了笑容,她与高忆、唐晓东律师握手,表示谢意。接着,她在儿子的伴同下,迈着蹒跚的脚步来到法院门口,和两位律师合影留念。

有趣的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汪兆骞、赵维东总编辑在同一时间,也和他们的代理人彭学军、白维律师在法院大门的另一侧留下了永恒的瞬间。

法律上的一个两难问题

对这起引人关注的名人官司,舆论界的议论颇多。

一种意见认为,作为被告的汪兆骞所写的“梅开二度访杨沫”一文,确有不妥之处,但是,他的动机是好的,内容、遣词、造句,是为了歌颂和宣扬杨沫,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即使有些内容失实、虚构,要判定汪兆骞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要看被告的文章有没有造成侵害杨沫名誉权的后果。

如何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用这条司法解释作为准绳衡量,汪兆骞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呢?比方说,文中写冯雪峰亲自审阅并拍板出版《青春之歌》,布什总统接见并宴请杨沫等等,经法庭调查认定均无其事,但杨沫的人格是否因此而遭到丑化呢?杨沫的品质、作风、能力等社会评价是否因此而遭到贬低呢?

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个人,被别人把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牵强附会地加到自己头上,哪怕这些事是好事、光荣的事、值得称道的事,她(他)的内心发生不安,不快,甚至愤慨,这都是完全正当的。因为这符合民事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特征。何况,汪兆骞在文章中虚拟了一个“我”,虚拟了“我”和杨沫的种种谈话和亲密交往,并以此贯穿全文,这样写法,即使不说是“调侃、戏弄”,至少也是不严肃的。如果这不算侵害名誉权,那么杨沫的精神痛苦怎样才能得到平息呢?这种不真实的宣传所造成的公众的误解(即使这种误解不包含贬低损害之意)怎样才能得到消除呢?

杨沫打官司——中国第一例因撰写褒扬性文章而被指控、判决侵害名誉权案,所涉及的问题值得新闻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探讨。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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