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入调节的消费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5-05-30 00:27王夏雷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消费税

王夏雷

摘 要:调节收入分配对目前收入差距过大的我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消费税对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消费税的设置并没有发挥出其调节收入的作用。文章从消费税和收入调节的关系出发,论述了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并根据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收入调节;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0-0138-02

1 消费税和收入调节的关系分析

1.1 税收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分析

我国的国民收入总共分为三个分配层次。一次分配为原始分配,二次分配是对一次分配的调整,以政府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对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

税收对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调控通过流转税来实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税率的高低和征收的项目就直接影响到收入分配。消费税是对支出环节进行收入调节的税种,消费税通过区分普通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提高奢侈品的税率,增加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来进行收入调节。

税收调节收入主要集中在二次分配环节。其中所得税作为一个传统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是对财富流量的调节,而财产税则是对财富存量的调节,可防止财富过度集中,促进社会公平。而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于社会公平的转移支付,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

在第三次分配环节,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鼓励制度,来降低慈善事业的交易成本,鼓励进行个人和企业的慈善捐赠,使捐赠能最大程度的使用于民。

1.2 消费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消费品有必需品与奢侈品之分。它们占消费者消费支出的比重,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一般来说,低收入者的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高收入者的消费,除了生活必需品以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奢侈品。设置消费税,对必需品实行免税或轻税,对奢侈品征收重税,同时消费税的课税对象、税率、计税方式以及纳税环节等因素都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2 我国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2.1 消费税的征收项目设置不合理

2014年11月28日开始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取消了对小排量摩托车、酒精、汽车轮胎等项目的消费税,免除了对这三种日常消费品的消费税,但仍然对日常消费的化妆品等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之初,化妆品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化妆品已经成为日常的消费品,此时对化妆品再征收消费税,就无形中增加了普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扩大了收入差距。小汽车的情况与化妆品类似,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新发布的消息,截至2014年底,我国在2014年新增汽车1 707万辆,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更是达到了2.64亿辆,其中汽车就占据了1.54亿辆。消费者对小汽车呈刚性需求的态势,小汽车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消费品,所以对小汽车不加区分地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我国奢侈品消费水平在不断的提高。2014年中国消费者购买了全球46%的奢侈品,消费额高达1 060亿美元,是购买奢侈品最多的国家,但对于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却没有适当的扩大。现在我国消费税的现状就是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还在征税,而对于一些高档消费品却没有征税。而且我国目前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仅仅限于对消费品的征税,并没有包括消费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通常既包括消费品又包含消费行为,尤其包含了高档消费行为。以上分析表明,当前我国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不完善的。

2.2 消费税税率结构失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应该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合理的消费税税率既可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又可以对消费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而过高的税率会压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阻碍经济的发展并且影响税收收入的取得,同时过低的税率很难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达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税率(暂不讨论从量定额征收的税收负担),仅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出发,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的税率为30%,而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的税率分别为10%、20%和10%、。通过数据可以看出,这样的税率结构无形中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购买日常消费品时享受到的是和低收入者一样的税率,而购买高档消费品时则享受到了相对较低的税率。这就相对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2.3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不合理

我国消费税对于消费品的征税分布于四个环节,在零售环节对金银饰品、铂金饰品和钻石以及钻石饰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在批发环节对卷烟加征一道消费税以外,其余的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虽然税款的缴纳是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完成的,但通过提高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最终的税收负担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此时消费税属于间接税,即作为消费税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是税款的最终承担者,由于间接税具有隐蔽性特征和消费者税收知识的匮乏,大多数消费者根本感受不到消费税的存在,更加不知道自己负担了消费税的税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不利于消费者调整改变其消费行为,通过消费税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难以实现。

2.4 消费税在计税价格上仍然采用价内税

我国消费税仍然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时销售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与价外税相比较,价内税的优点是在税款征收时便于管理,缺点是消费税的税基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而且也没能在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中明确标明消费者负担的消费税,从而消费者也就不知道自己承担了多少的税收负担。另外我国大多数消费者由于不具有相应的税务知识,不清楚税收负担的转嫁机制,并不知道自己在购买这些商品时已经承担了消费税,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都不知道我国开征了消费税。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的征收又缺乏透明度,也就相应地削弱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的作用。

3 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3.1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应从以下方面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①重新界定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性质,以价格为主,再结合用途等因素对化妆品进行档次的划分,并对不同档次的消费品给予不同的消费税待遇。

②对日常使用的低于一定价格的化妆品,应将其排除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以相应减少普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③将更多的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者对于奢侈品的消费逐年增长,已经成为奢侈品消费的第一大国。2013年我国奢侈品消费总额为1 020亿美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费的47%;2014年我国消费者买走了全球46%的奢侈品,数额高达1 060亿美元。我国奢侈品的消费额不断上涨,而对于奢侈品的征税却没有跟上奢侈品消费上涨的步伐,很多的奢侈品还处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外。而且世界各国普遍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消费税改革经验,将别墅、皮草等奢侈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④增加对消费行为的征税。高档消费行为基本上是高收入者的专利,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角度出发,应对高档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将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高尔夫、赛马、冰球等征收消费税,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是有益的。

3.2 重新确定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

首先对化妆品和小汽车依据一定的价格进行档次的划分以后,对低于一定价格的普通的化妆品和小汽车规定较低的税率甚至给予免税待遇,而对于单价高于一定价格的高档化妆品和小汽车课征较高的税率,这样在相对降低普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的同时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其次对高尔夫球、游艇、高档手表、皮草、别墅等高档消费品和高尔夫、赛马等高档消费行为征收高税率。这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并不是普通消费者能够负担的,对其征收高税率,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缩小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不同性质的消费品实行不同的税率等级,应该是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

3.3 改变征税环节

我国从1994年开始仅对金银饰品、铂金饰品和钻石以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在零售环节征税的消费品的范围在过去的20年内没有变化。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消费税改革一个大的趋势,应该根据改革的进度,首先将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卷烟、酒、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等消费品的征收环节,改到零售环节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深入和经验的丰富,逐步的把所有的应税消费品的征税环节改到零售环节。这样就可以扩大消费税的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而且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消费引导作用。从促进收入更加公平分配的角度,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在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就从原来的税收负担间接承担者变成了直接承担者,此时消费者就能够更加直观的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并且明确自己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承担的消费税,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3.4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改为价外税

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透明,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也与国际做法不符合,OECD大部分成员国都采取价外税的方式。对于价外税的具体做法,各国的情况也都不尽相同。在美国购物时,价签上的价格并不是消费者最终负担的价格,在购买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消费税。日本的税法也规定税款要单独标明。我国也应该实行价外税,应税消费品的价签上面的价格应该分为两部分,在不含税价后面应该注明消费税的数额,消费者获得的购物小票上也应该罗列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这样消费者在消费时就会很清楚自己所承担的消费税,通过税收负担来引导消费的导向作用就会更加明显,便于政府实现调节生产和消费的目标,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参考文献:

[1] 李梦娟.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考量与权衡[J].税务研究,2014,(5).

[2] 贾康.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若干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4,(1).

[3] 宫经元.消费税纳税环节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3,(9).

猜你喜欢
制度改革消费税
LCO也征消费税?
借力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从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
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对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浅谈实验室管理与改革
社保制度改革之思考
哪些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哪些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油等产品可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