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及化解对策

2015-05-30 17:46刘恒达
2015年50期
关键词:立法惩戒

刘恒达

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税收信用现状,并从内部及外部具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阐述了我国亟待完善税收信用的重要意义及迫切性。

关键词:税收信用;纳税信用评定;立法;惩戒

一、制约纳税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因素

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依法征税、强化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措施,使税收执法行为得到持续规范,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主要内容的税收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从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社会对税收信用的认知度及利用度等方面的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税收信用作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有待改进

作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开展,确实在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可以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一是公平性和严肃性有待加强。税务部门在评定A级纳税人时,受种种因素影响,会更多关注一些税收贡献大、社会影响力强的企业,而很少去考虑中小型企业。这种现象不仅不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和初衷,导致纳税信用评定评定结果的代表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存在瑕疵,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中小型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科学性和客观性亟需提升。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工操作完成,工作量大,准确性差,主观判断成分多,人为因素影响大,与高速发展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极不相称,影响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

三是及时性和适用性有待增强。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两年进行一次,存在很大程度的滞后性。评定结果出炉后,往往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使评定结果的适用性较差。

四是评定范围还不全面。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不含开业两年以内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更不包括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同时,对税收活动参与较多的涉税中介也没有被纳入其中。一部分税务管理相对人游离于税收信用体系之外,至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完整。

五是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明显脱节。对企业经营、涉税活动参与较多的企业负责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没有在评定范围内且没有与企业的信用等级挂钩,使企业可以利用注销、新办等手段改头换面规避信用管理,使税务信用体系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利用率不高

近年来,税务部门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但受税负、遵从成本、利益驱动、税收政策认知度、纳税服务满意度、税务稽查与惩罚和公共产品受益度等因素影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主要集中在税务检查、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领域。没有覆盖到税收征管的全部方面,同时也没有较明确的标准。在简政放权、优化涉税审批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逐步减少,在激励与惩罚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实行很好的差别化服务与征管措施,对纳税人的激励与惩戒效果不明显,没有起到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着税务部门的征管质效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三)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完善

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中各个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完善,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传递,定期会商,违法信息共享的机制还未建立,制约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也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例如,在涉税信息的采集方面,由于部分纳税人不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数据,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实际情况,导致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当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了解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时,由于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部门之间往往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造成税务机关难以从第三方获得涉税信息。既影响了税收征管,也使得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很难达到客观公正。同时各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实现及时互通,形成了信息孤岛,影响了信用数据在全社会的应用。

二、强化税收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的建议

社会信用是税收信用的基础,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直接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创造条件。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税法遵从,也可提供涉税信用信息,从而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针对上面提到的不足,就如何有效发挥税收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强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打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实现评定数据自动、实时采集。不断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减少人工评定成份,使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公正。积极运用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实时监控。通过以上措施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实时评定与管理。

二要严格执行评定标准,确保评定结果公开、公正。要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指标、标准、评定的组织与程序等,广泛收集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氛围。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诚信兴商”、“诚信企业评选”、“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等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税收信用知识,扩大税收信用体系的社会影响,激发纳税人荣誉感。

四要适时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将所有税务管理相对人纳入评定范围,实现全覆盖。

(二)从完善奖惩机制入手,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要加大对税收失信企业的惩戒和对守信企业的激励力度。对税收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可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收检查、涉税事项审批等征管各方面列入重点监控管理,加大稽查、征管及惩戒力度;对守信企业实行力度更大、覆盖面更广的激励措施,以及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通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差别化管理与服务措施,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真正发挥信用等级管理在促进纳税人遵从上的积极作用。

二要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发挥税收信用的社会影响力。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制度,将各部门的信息体系纳入其中。积极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情况定期向公安、工商、海关、银行、征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部门通报,推动多部门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明确失信信用信息的分类、确定、披露和惩戒及激励联动。

三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惩戒与激励措施采用税收信用体系的评定结果。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税务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进行限制,让失信的税务管理相对人承受不守信用的巨大代价。反之,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税务管理相对人,实行相应的激励措施,让税收信用记录好的税务管理相对人感觉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同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惩戒及激励措施,也要采用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记录,真正发挥税收信用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四要终身制与互动制相结合,提高税收失信惩戒力。将个人身份证号与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唯一身份识别,完善税收信用档案的终身机制。实行纳税人信用和其法人、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企业经营参与人的个人信用互动,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新办等手段改头换面规避信用管理。(作者单位:河北省晋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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