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安阳市国企职务犯罪原因的对策分析

2015-05-30 20:40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腐败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高发,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负责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经受不住考验,利用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权钱交易、或暗中实施贪污、收受贿赂,使国家和企业蒙受重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办案实践,对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其特点、成因,制定出对策,从而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减少和預防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更好地维护经济建设、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2012-2014安阳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及特点

2012年至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74件106人。其中,受贿罪59人,占55.66%;贪污罪34人,占32.08%;行贿罪2人,占1.89%;挪用公款罪7人,占6.60%;私分国有资产罪4人,占3.77%。从犯罪数额上看,5-10万元案件29起,占27.36%;10—100万元案件62起,占58.49%;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5起,占14.15%。

当前我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直接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节日馈赠、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的随份子、旅游、出国等“隐形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主要集中于一些拥有管理、经营、经手国有财产权利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一定职权,能支配、掌握一定数量的物资、资金,具有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便利条件。从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企业供销、财务人员、企业领导干部等几类人员占有较大比例;涉案人员中,企业负责人36人,占33.96%;企业财务、供销等管理、经手国有资产的人员60人,占56.60%。其中普通职工48人,占45.28%;科级干部25人,占23.58%;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3人,占31.13%。

二是犯罪方式隐蔽性,作案手段多样化。由原来单一性的直接吃拿卡要变幻为隐蔽性更强的私设“小金库”、作假账、虚开入库单、“借鸡生蛋”等。如殷都区检察院查办的犯罪嫌疑人南某利用先后担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私自决定派遣安钢炼铁厂技术人员为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谋取利益,将获得的技术咨询费用在炼铁厂厂办私设“小金库”,以给安钢炼铁厂班子成员发奖金的名义侵吞公款共计28.5万元人民币,南某个人分得3.5万元人民币。

三是利用国企改制之机贪污受贿情况突出。部分国企人员视企业改革为中饱私囊、获取高额回报的最后一次机会,充分利用职权来享用国有生产进行处置的“最后晚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在殷都区检察院查办洛阳市粮食局任某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利用负责洛阳市西苑粮油公司粮店改造工程、粮食市场管理中心整体建设和洛阳市第二粮库改制等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及综合大楼建设期间和第二粮库改制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和照顾,并多次收受王某等7人共计138.5万元人民币和8000元购物卡。

四是“窝案”、“串案”、“数罪”比例加大。出现了单位和部门领导带头,团伙犯罪,利益均沾,形成“你捞我也捞”、“看谁手段高”等现象,查案时,往往发现一个,带出一窝;挖出一个,牵出一串。如:殷都区检察院在查办大唐安阳发电厂机关党支部书记常某涉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牵连出了安阳市电力集团董事长、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部长、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等一大批电力系统受贿案。

五是从犯罪动机看,表现出贪婪的物质占有欲望。从查案情况看,犯罪分子已经由“零敲碎打”小贪小占贴补家用向鲸吞国有资产予以贪图享受转变。如:殷都区检察院查办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负责收取安阳市市区范围内接水工程款、设计费(只涉及银行转账,不涉及现金)水表款、开口费(2004年起不再收取)增容建设补助费(2000年2月起不再收取)等职务之便,采取收后款补前款的方式,挪用公款用于购买中国体育彩票,由最初的几百元慢慢地发展到后来的数万余元,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之久,最终共挪用2060176.35元公款。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家长制”“一言堂”、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纪检等部门形同虚设现象严重。

一是弱化思想政治工作,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严重滞后,而且缺乏针对性,没有真正解决职工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形成“说起来重视,做起来忽视,忙起来轻视”的尴尬局面。从人类的本质属性来看,趋利性是该属性的一部分,贪污犯罪之所以如此严重,是因为权力的趋利欲望膨胀的催化,权力越大对人的这种趋利欲望的刺激就越大,越容易冲破习惯、道德、良心、法律的约束,牟取私利。(参见梁立思,田继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2期)一些与钱物打交道的管理人员,看到社会上的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家致富”,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心理失衡,有的年届退休,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大捞特捞,有的年轻人刚上班没几年,微薄的工资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便把眼睛盯向公款,绞尽脑汁打企业的主意,铤而走险,特别是在关键部门、岗位的管理人员,自恃有功劳,把自己应发挥的作用作为讲条件的法码,摆不正位置,一旦不如己意,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就利用所掌握的权钱物猖狂犯罪。

二是监督不力,管理不严,是造成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一些企业管理措施不到位,监督缺乏力度,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财务制度不健全,私设小金库,搞“暗箱操作”的问题严重。有的单位负责人兼管财务,随意开支、坐支;有的谁收钱谁保管,从不向会计报账;有的会计与领导沆瀣一气,采取伪造发票、涂改账目等手段贪污私分公款,企图蒙混过关。有的管理松散、失控、混乱,使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还有的国有企业,财务人员之间的制约不明确,会计和出纳各行其是、互相扯皮或者不分彼此,造成财务收支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工作长期不对账、不跟踪、不检查,单位财务底数不清、账目不明,让某些素质较差的工作人员钻了管理上的空子。

三是步入人才误区,过分重用“能人”,用人失察,监管不严。企业在选人、用人上重“能”轻“德”,重效益轻教育,只要能把生产指标完成,能把效益搞上去,就视为人才,委以重任,“一俊遮百丑”。一些追求奢华、品位档次的生活方式对社会冲击很大,所接触的周围人们的社会意识评价与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相悖,包括他们对“物欲”的贪恋与追求,对有钱有势者和发横财者的羡慕,及对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和享乐主义的认同。(参见齐建华.探析国有企业反腐案例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管理纵横2014.)有的高技术人才走上领导岗位,组织上在管理、监督上失之过宽,批评的多,处理的少,避重就轻,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及时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养虎为患,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还有的国企领导人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有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不可避免。

遏制国企中职务犯罪的对策

通过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不难看出,要减少和遏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职务犯罪,就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创造一个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敢违法犯罪、不能违法犯罪和不想违法犯罪的氛围。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

列宁说过,“法律的力量不在于给予触犯它的当事人以多么的严厉的惩罚,而是在于对任何违反它的人都要使其无一例外的不能逃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如何残暴,而是在于如何严密”。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如,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受贿罪,10万以上,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行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行为人受贿,如拒不交待,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一些人员的避风港。二是逐步完成企业领导干部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向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过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调岗、离职、退休等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审计,核查收入与支出情况,对干部资产进行公示,让干部收入与支出经得起“阳光”的洗礼。

2.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以掌管“人权、财权、事权”的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双向互动、重在预防、科学系统为原则,以梳理工作岗位、查找岗位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设计教育内容为主要步骤,进行岗位廉政教育活动。实行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分设制,健全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效能监察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健全廉政监督员制度,各单位要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廉政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向本人反馈。完善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对其他成员违纪违法情况故意隐瞒、不汇报的,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批评、不汇报的,要追究其责任。建立和健全巡视制度。上级部门要通过巡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落实一把手监督及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届中、届末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时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个人档案;被审计者如存在经济责任问题,应及时查处。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即问责制。该制度要强化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运行负监督总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一把手”,同时实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问责制,凡党委(党组)书记未履行监督责任的,追究其监督责任。

3.加强教育,形成防治腐败的本源机制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防治腐败的种种措施都要通过端正思想意识才能真正体现出实效。(参见杨习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串案窝案频发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以汉中市汉台区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0期.)因此,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是防治腐败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加强教育尤为重要。

要采取多种方式,使反腐倡廉教育模式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要使教育方法从“灌输式”向“启发式”转变,要使教育格局从“一头热”向“一齐抓”转变,要综合运用“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准则诠释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教育干部职工,增强道德文化渗透力。围绕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使领导干部从“五风”建设中领悟为政的理念、体会做人的原则、回味党的优良传统、从而纠正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不正之念,扼杀可能导致腐败的苗头,从而廓清腐败滋生的土壤。国有企业要加强法纪法律宣传教育,坚持警钟长鸣。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充分发挥自身法律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通过组织企业干部职工参观监狱、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忏悔、旁听法庭职务犯罪罕見庭审,以案释法和现身说法等教育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使企业干部、职工对职务犯罪的后果和所付出的个人、家庭方面的代价有完整、清晰的认识,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廉政意识,增强“免疫力”,构筑不敢为、不想为的思想防线。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调研组:王劲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司晓剑、张艳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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