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水清吏司对船只的丈量及检查

2015-05-31 09:27
中国船检 2015年4期
关键词:战船货船船只

本刊记者 曹 凛

清代在工部下设置都水清吏司,掌全国航政及船政事宜,包括国家重要海岸、江河关卡过往船只的检丈及船税征收,以及各省战船、漕船和其他各类官船的修造、质量检查及经费核算等。

口岸船只的检丈

都水清吏司,清代工部所属四个清吏司之一。都水清吏司掌江河口岸管理政策的制订及监督实施,包括对过往船只检丈和船税征收则例的制订和监督。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六《工部·都水清吏司·关税》(注:以下未注明资料来源者,皆出自此章节)记载乾隆十八年(1753年)商货船经京杭大运河到达山东临清口岸,关口收税官收取货船关税,只收船税,不收取船货税;自北往南的货船,大多是贩运食盐的船只,收取相同的船税;相对而行的货船,装载的多为当地杂货,收税官测量船头丈尺,以折算成船税,“按船头丈尺,每尺征银一钱七分”,船只纳税后,跟随漕运船队过船闸。“有奇货船过关,止收船料,不征货税。自北往南者,名为盐货,每船纳纸价银六钱;自南往北者,名为短载。按船头丈尺,每尺征银一钱七分。船抵临清,先赴大关纳税,然后抵 (同‘闸’),(同‘俟’,等待、伺机的意思)粮船经过随行,不得越漕启版。”

经过江苏龙江的货船,船税和货税按都水清吏司条例征收。“江苏龙江关税……有奇货船,……,照部颁条例征收。”但龙江的过往竹木排筏,收船税时,通过点算排筏的树根数与丈量排筏的的面积,“以定尺寸”,折合成征银数。

具体说来,排是用竹、木并排连在一起的一种水上交通工具;筏的制造材料更为丰富,如皮筏、木筏等。龙江口岸的丈量排筏的工具是扒竿钩。“丈量竹木排、筏。排底设扒竿钩。”量取时,“用凭扒钩丈扒竿,长八尺,下安横木三尺五寸,形如曲尺,见尺加寸,计算排面。”然后“用平竿横阁边,衡准取平,以定尺寸。”口岸的关税人员通过扒竿钩量取□木排、杂木排、青柳木排、杉木排、青柳版排、江西排筏、湖广排筏、 竹排、青龙山龙潭石灰排筏等的尺寸,折合成排筏根数,“计根征收”船税。

清代京杭运河一角

“丈量竹木排、筏。排底设扒竿钩。丈有大扒、平扒之分。大扒竿长二丈五尺,下置横木八尺五寸,形如直钩。排深一丈以外,阔六七八丈不等者,为大排。扒下虚二尺八寸,合算深一丈以内,六尺以外者,为中排;大扒钩丈减半虚一尺四寸,计税深六尺以内者,为小排。用凭扒钩丈扒竿,长八尺,下安横木三尺五寸,形如曲尺,见尺加寸,计算排面。用平竿横阁边,衡准取平,以定尺寸。是名水平高低折实,如高一尺,除半只五寸科料税。”

江苏宿迁一带的船契相当于一份船主、货主与中介三方订立的一份航运托运合同。江苏宿迁的船契税相当于关口征收的船只运输税,按照丈量船只梁头尺寸收取。船只载重量在160石至1000石的,按船只梁头每尺二钱五分银计算船契税。

江苏宿迁岸口还收取船钞税,即船料税,也是按照梁头尺寸估算船只大小与载重量,按等级收取:船只梁头每尺三钱三分银计算船钞税。低于一百石的船只,关税人员测量和估算载重量,按照具体等级的载重量收取船钞税,其中渡船“二十石至二十九石,征钞银二钱;三十石至三十九石,征钞银三钱;四十石至四十九石,征钞银四钱;五十至五十九石,征钞银五钱;六十石至九十九石,征钞银六钱。”

江苏长江北岸的瓜州三汊河的口岸,船税收取人员要量取过往船只的梁头,船宽从五尺到一丈六尺的,船税每尺要缴纳五分银,“头梁自五尺至丈六尺,每尺征银五分”。从仪征那边过来的更大的重型船只,每尺要收取船税六分银。“瓜州三汊河过坝河饷,头梁自五尺至丈六尺,每尺征银五分。竹木均以甲,征银二钱。由仪征下水重船,每船征随船缆银六分。”

仪征一带的货船,不缴纳一般意义上的船税和货税,而是缴纳“操、抚饷”。操、抚饷就是一种当地军粮船税。操、抚两标,为镇守江苏瓜州、仪征等附近一带的清军,“标”为清陆军编制,兵力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团。

口岸收税人员量取货船梁头尺寸。船宽五尺至一丈六尺的货船,自仪征由闸河饷上下水,每尺征收操、抚饷五分银;为避免船闸拥挤,空船缴纳的操、抚饷税更高。由闸宿关分口上下水的重型货船,每尺征收河饷三分银;空船免征船税。“仪征由闸河饷上下水货船,依户关征操、抚饷,例折尽担数。合梁头五尺至丈六满料,每尺征银五分。不及五分者,作为奇零报纳。过坝凡报卸载操、抚饷,梁头一丈至丈六尺者,均作梁头五尺,每尺征河饷银五分。不足卸载操、抚饷梁头一丈者,免竹木均一甲,征银二钱。空船梁头,五尺征银七分五厘,六尺一钱一分三厘,七尺一钱七分五厘,八尺二钱二分五厘,九尺二钱八分八厘,一丈征银六钱四分八厘。由 宿关分口上下水空重船,均征随船缆银三分。”

安徽芜湖一带的货运船只,多为大型内河船,关税以船长的丈为单位的阶梯式计量收税尺度。收税关差测量船长,不到10米的货船,收货运费四分银;船长在四丈五尺以内的,收关税七分银;船长在四丈五尺到七丈之间的,收一钱一分银;七丈以上的大船,收关税一钱四分银。麦船长度从四丈至十五丈不等,关差人员量取麦船长度,六丈以上的船只,按每丈规定的船税数收取关税。具体收税规定如下:量取麦船长度在四丈至五丈之间的,每丈征收船税三钱银;量取麦船长度在五丈至六丈之间的,每丈征收船税三钱五分银;量取麦船长度在六丈至七丈之间的,每丈征收船税四钱二分银;量取麦船长度在七丈至八丈之间的,每丈征收船税六钱六分银;量取麦船长度在八丈至十丈之间的,每丈征收船税七钱六分银;……量取麦船长度在十四丈至十五丈之间的,每丈征收船税一两一钱银。

安徽芜湖一带的关差人员还测量过往炭船与柴船的长度,然后炭船船税按照麦船的八折征收,柴船船税按照麦船的五折征收。满载货物的散货船,需量取“船长丈尺”,“照船长丈尺计算”。运输“煤炭石膏”的安装有腰板的货船,“照船长丈尺递算”。其他用途的货运船,收取关税时也各有具体规定。“安徽芜湖关税:……船长不及三丈三尺,收水脚银四分;长四丈五尺内者,收水脚银七分;……麦船长四丈外,每丈征银三钱;五丈外,每丈三钱五分;六丈外每丈四钱二分;……炭船料照米麦八折征收。柴船料照米麦对折征收……九百篓及九百篓以外为满载,照船长丈尺计算,煤炭石膏均有腰版,照船长丈尺递算,……。”

战船质量的查验审核

都水清吏司掌各省修造战船经费的核销,及相关战船质量的查验审核的则例制订与实施。据《清会典·工部三·都水清吏司》记载:清代内河战船之一种。清水师营设外海和内河两种战船。外海战船包括赶缯船、沙船、唬船、大艇船、快船、炮船、大小八桨船等,内河战船有哨船、舢舨船、长龙船等。都水清吏司将各地水师的战船种类、数量以及服役期的质量情况记录在案,以便预算修补费用。

如雍正时代(1722年至1735年),各省战船要将“修造战船名号、数目”和船料价格等,登记在册,送都水清吏司一一审核。“(雍正)五年,奏准山东、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等省,于每年终,将修造战船名号、数目、动用过何项钱粮,并旧料变价若干,分悉造册送(工)部(都水清吏司)。”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都水清吏司下令各水师的 战船和赶缯战船,要在船首尾烙刻上“某营、某镇、某号”及船名,以便登记、编列与日常安全抽查。

1730年,都水清吏司下令各地水师官员检查战船质量,包括船体日常保养情况,“船中器械、绳索”种类与数量情况,以防水手、舵人“窃盗、变卖”,低级文武军官(文员、监修武弁)任其毁弃或置身事外。“迨交收之后,一任船置河干,雨淋日晒,船中器械、绳索,为头舵人等窃盗、变卖。而该管将弁,既不追究。夫始则籍端勒索,后则听其毁弃,岂非以承修之责,专在文员。而监修武弁置身局外,遂至视同陌路乎。此等痼弊,闻各处仍然,而京口将军标下,为尤甚。”

都水清吏司的工作职责之一是起草和上报各地各战船的建造尺寸规范,经工部和兵部审核通过后,再由皇帝亲准和下发建造和检验则例。对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六十五《船政》有详细记载:

“(雍正十年)又议准(山)东省登胶南北二汛海口赶缯船,照雍正六年(1728年)浙江题定之例,身长七丈三尺,板厚二寸七分;

“双篷船,船身长六丈四尺,板厚二寸五分;

“福建大号赶缯船,身长九丈六尺,板厚三寸二分,身长八丈,板厚二寸九分;

“二号赶缯船,身长七丈四尺及七丈二尺,板均厚二寸七分;

“双篷 船,身长六丈,板厚二寸二分;

“江西南湖营沙唬船,身长四丈四尺至六丈八尺,板厚一寸三分至一寸六分;

“直隶天津水师营大小赶缯船,身长七丈四尺,板厚二寸九分;身长八丈六尺,板厚三寸;身长六丈五尺,板厚二寸六分。以上每板一尺,既用三钉;

“江南修造战船,应用板片,厚薄,铁钉数目照浙省所定分寸,沙船一尺三钉,赶缯船尺板四钉;

“京口营船,九丈以外,梁头、栈板,均净厚三寸,九丈以内梁头、栈板,净厚二寸八分,量定三寸三分用一钉就,以收一尺三钉之实;

“苏狼川吴等营,船身长四丈七尺至十一丈,板厚二寸二分至三寸六分,每板一尺,用三四钉,有差;

“湖北湖南战船,身长三丈二尺至七丈八尺八寸,板厚一寸二分至二寸二分,每板一尺用三四五钉有差;

“广东战船,身长一丈九尺至九丈,板厚一寸至三寸一分,每板一尺,用三四五六钉有差;

“各省战船,阔九尺六寸至二丈三尺五寸有差。”

1732年,工部的都水清吏司提请天津水师方面详查战船质量,得到清廷批准。天津官员仔细检查大、小赶缯船的战船质量,“详加察验”:船质有问题,在船问题部位更换船材,“照数更换”;战船“验无损伤”,船材临时先储存起来,以便日后使用。“(雍正十年)又议准天津大赶缯船……各船收操之后,详加察验:果有损伤,照数更换;验无损伤,仍令收贮备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六十五《船政》)。

漕船勘验的则例制订

康熙时期(1662年~1722年)的粮船都非小货船,而是政府专门打造的大中型运输船。据统计,康熙年间粮船多达1.4万艘,每艘船最少承载600石粮食,最高达1200石。相关漕船的修造与质量验查则例方面,由都水清吏司制订。

如1694年,都水清吏司上报清廷相关粮船的质量检查则例,得到乾隆的批准并下发,文件被收录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六十五《船政》中:粮船造完后,要将监督检查的官员与匠作的姓名,以及船只成造日期,烙刻在船尾,以供漕运相关接收部门验查。如果粮船非自然或人为原因而未到修补年限发生质量问题的,要追究刻在船尾的“监造官”的责任。“(康熙)三十四年,奏准粮船造完,匠委官匠,作姓名及成造年月日,刻于船尾,该漕运衙门验烙。倘先期损坏者,追治监造官役。”

1686年,因造船经费逐级递减,漕船尺寸减少,吃水增大,粮船变得沉重难行,都水清吏司向清廷反映情况,清廷命增加经费,并“差部臣监造”,于是船式质量“量加阔达”。“(康熙)二十六年,题准各省粮船,旧制每船料价银二百八十三两,节次递减,止开销二百八两。又差部臣监造,仅给银一百七十七两有奇,船小载重,吃水过深,沉滞难行。仍给二百八两之数,其式量加阔达,以期稳便。”

雍正上台后,都水清吏司上报了江西、湖广粮船的新船式尺寸的建造和查验则例,得到清廷批准并下发执行。则例规定这两个地区的船长由原先的“七丈一尺”,增加到十丈,最短也要在九丈,其船宽和船深也相应增加。其它地区的粮船,还是按照1682年出台的“长七丈一尺,阔一丈四尺四寸”粮船式样建造。“(雍正二年)又题准江西、湖广粮船,以十丈为率,短者不过九丈。其阔、深丈尺,亦令酌量合式。其余各省,仍照定式成造”(《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六十五《船政》)。

都水清吏司还制订过粮船每日航行的里程限行则例。如天津至通州段,每日航程顺流为40里,逆流20里。全国各航行段,因载重、航道、逆流顺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限速规定。如此限定速度,主要是确保交粮日期。

清代的都水清吏司还兼管地区的漕运事务,如云南的都水清吏司兼管当地运粮事务的“漕政”,下设南漕、北漕二科。但其司只负责发布和监督实施相关则例,具体事务仍由漕运总督管辖。

清代漕运船舶局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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